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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三强:让非遗与知识产权协调发展

时间:2023-07-24   来源:法治网  责任编辑:陈聪

□ 曲三强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在长期的历史发展和劳动生产活动中创造、形成并积淀传承下来的各种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这些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经过语言和实践的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特色鲜明的文化符号和极具辨识度的文化基因,丰富了人类文化的多样性。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可以维护人类文明成果,维护文化多样性,促进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而且可以凝聚历史共识,增强民族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通过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构建起一套以非遗法为核心的非遗保护法律制度体系。近年来,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方面取得越来越多的进展。截至2021年底,我国共有各级非遗代表性项目10万余项,各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9万余名。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在于其所代表的历史、文化和社会意义,属于文化资源和财富,因此其代表了一种文化权利,在权利内容、边界、归属等多方面有其自身特点,并不属于知识产权。不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共同点也显而易见:一是两者都具有创造性,都是人类智慧劳动的成果;二是两者都具有无形性,属于精神财富;三是两者都具有经济价值。也正因如此,二者的融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随着越来越多的非遗资源得到开发、走向市场,知识产权纠纷也逐渐增多,因此,有必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让更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繁荣发展。

《“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提出,加强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和探索,综合运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等多种手段,建立非遗获取和惠益分享保护制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进一步提出,加强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等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和转化利用。这些文件不仅为非遗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明确了方向,而且彰显出国家在依法保护和促进创新方面的鲜明态度。

当前,知识产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发展利用、文化安全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知识产权的角度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犹如江海,为知识产权的再创造提供绵延不绝的源泉,特别是传统美术、传统技艺等非遗项目,能够从中产生大量的产品和作品,这些都与知识产权的界定和保护紧密相关。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中,那些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内容,经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发掘和再创造,凡是符合著作权法作品条件的,传承人可以拥有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一样的著作权;符合表演条件的,传承人也可以享有表演者权。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而生成的外观设计和商标图形,也可以分别通过专利法和商标法进行保护。

从当下实践看,各地纷纷运用商标注册、地理标志认定等多种方式加强非遗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助力地方特色经济发展。例如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广东醒狮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就开发了共计9类100多款文创产品,版权登记20余件,在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强化了非遗的保护传承。再如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普宁英歌市级传承人对他人抢注“英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并胜诉的案例。这些例证不仅体现了国家对于非遗传承人的认可和保护,而且提高了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将非遗融入现代生活。

总而言之,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意义重大。我们要建立健全符合国情和科学规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将非遗传承的知识体系、知识技能等非遗产品申报转化为知识产权成果,不断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使非遗产品具有更强的自我造血和繁衍能力,充分焕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魅力,让非遗与知识产权有效衔接、互为补充、协调发展,助力文化强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作者系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北京理工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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