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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研讨会顺利召开

时间:2022-08-02   来源:民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编辑

2022年7月30日上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研讨会以线上视频会议形式举办,并通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直播平台直播。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复旦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黑龙江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等十余家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和博士研究生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会议分为三个单元,第一单元是主旨报告环节,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陈小君教授主持。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指出,在我国《民法典》颁布和实施后,应当以《民法典》的形式体系为准绳,以《民法典》的价值体系为依据,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这是当前民法学研究最为紧要的任务。根据《民法典》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一是以《民法典》的体例安排为依据建构民法学理论体系;二是以《民法典》的主线特征为准绳增进民法学体系的逻辑性,建构以民事权益保护为中心的民法学体系;三是以《民法典》的内容特征作为民法学的研究重心,充分反映“人”的需求;四是以《民法典》的人文关怀等价值建构民法学价值体系;五是以《民法典》的时代特征为基础引领民法学研究的未来发展。最后,王利明教授强调,《民法典》时代的民法学研究范式要从“照着讲”向“接着讲”转化,深化民法理论研究,在认真借鉴两大法系有益经验基础上,不断创新、发展与繁荣中国民法学,形成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会议第二单元为主题发言之一,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陈小君教授主持。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崔建远表示,民法学话语体系是大量的民法学概念、规则在民法学理论的指引下,按照一定的逻辑进行排列而形成的体系。在建构中国特色的民法学话语体系的过程中,既要避免全盘照搬西方的民法学话语,也要防止出现闭门造车、无法满足中国社会本质要求的情况。只有立足于中国的实际、扎根于中国问题、汲取优秀中华传统文化,同时借鉴国外已经被验证有效且符合中国特色的经验,才能够建构中国特色的民法学话语体系。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表示,我国侵权责任法知识体系极具中国特色。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产生受到大陆法系的影响,但在发展的过程中又受到英美法的影响。因此,我国的侵权责任既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体系,又与债法存在较强的关联;侵权责任法既有一般性规定,又有特殊侵权责任类型的具体规定;既传承了大陆法的一般化规定、又借鉴了英美法的类型化规定,是我国民法学知识体系建构中的成功典范。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杨震教授表示,建构中国自主民法学知识体系的思想基石需要具有鲜明性,制度基石需要具有人民性,法律基石需要具有基础性,文化基石需要具有独特性。只有扎根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践,汲取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国外的宝贵经验,具有开放性、包容性、时代性,才能更好地建构中国自主民法学知识体系。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刘士国教授表示,我国民法理论的创新不需要、也不允许全盘引进西方理论,而需要基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践,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进行创新。当前我国已经走近世界舞台的中心,实现文化自主、理论创新是时代向全体学者提出的课题。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永军教授表示,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是每个民法学人的使命。民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首先需要以《民法典》为基础进行,避免偏离《民法典》单纯对国外规则理论进行研究;其次,需要注意研究的科学性和逻辑性;最后,为避免民法学知识体系成为空中楼阁,必须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努力形成法官、律师、学者共同认可的民法学知识体系。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温世扬教授表示,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知识体系,第一,要明确将依托本国法典、反映本土实践以及彰显民族文化作为指导思想;第二,要把握体系特色,以民法典为依托的我国民法知识体系在构造上应当体现我国《民法典》的体系特色;第三,应当塑造本土概念,我国民法知识体系创设了大量具有本土特色和内涵的民法概念,成为中国民法体系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是自主性的重要体现。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马新彦教授表示,民法典继承编在核心问题上一以贯之地保持中国法的本色,究其原因是受业已形成的自主知识体系的支撑。继承法自主知识体系支撑下的既有规范体系仍然是最符合民意的,最有利于弘扬平等、自由、友善、和谐、文明的价值观。遗产限定继承的论说,对于维持继承法既有规范体系的正当化具有重要意义,可以称之为继承法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理论基础。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谭启平教授表示,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要着力注重处理好以下八对关系:第一,以《民法典》为中心的民事立法与民法学知识体系的关系;第二,民法学的知识传承与民法的知识增新的关系;第三,民法学知识共识的达成与民法学学术研究百花齐放的关系;第四,狭义民法学的知识体系与广义民法学知识体系的关系;第五,民法学的现代知识与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关系;第六,民法学的知识理论与民事司法实践的关系;第七,民法学的知识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关系;第八,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指导当下与引领未来的关系。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孟勤国教授表示,建构中国自主物权知识体系需要重视两个大问题。第一,中国《民法典》物权编特色鲜明,我们具备建构自主物权知识体系的基础。中国《民法典》物权编在诸多方面完整地、体系化地体现了物权法的现代化、中国化。第二,建构自主的物权知识体系要避免简单以德国民法教义学来解释我国《民法典》物权编。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谢鸿飞研究员表示,中国民法学的特色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第一,中国民法学在法教义学的源头上是多元化的;第二,中国民法学界非常重视利益平衡方法的使用。第三,中国民法在很大程度上关注了中国特色,如在土地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方面肯定了公有制,在侵权责任编创制了补充责任,以及在物权编中承认了区分原则但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等。第四,中国民法学非常尊重固有文化。第五,和其他的法系特别是大陆法系的民法学研究相比,中国民法学特别重视对新时代新问题的研究。

会议第三单元为主题发言之二,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孟强教授主持。

西南政法大学徐洁教授认为,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包括社会事实和理论知识,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应当使这两部分相协调并将其统一到中国的语境中。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张鹏教授从“先问亲邻”制度出发,对我国优先购买权制度在种类体系、行使方式、权利效力、程序保障机制等提出了完善进路。西南政法大学黄忠教授认为,《民法典》不能只是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在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的同时,应当使《民法典》在整个法律、法治体系中获得“准宪法”的地位。郑州大学法学院申惠文教授认为,学术界应当更多关注民法与地理的关联,有意识运用空间思维,形成和发展民法地理学的学科体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李文涛副教授认为合同法知识体系的拓宽应立足于科学观察和中国实践两个方面,并从合同当事人地位独立之法教义学价值、合同当事人地位作为处分客体之理据、合同当事人地位处分不能简单适用债务移转和债权让与规则、合同当事人地位的加入四个方面对我国合同法知识体系的拓宽进行了论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刘亚东老师围绕着《民法典》不当得利、合同解除后的返还等具体规定,对给付型返还的内在价值、外在体系以及法效果规范的适用展开了细致的阐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覃榆翔认为,遵循以本土性、包容性和体系性为基础的研究范式,对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进行研究,能对现有问题作出符合现行民法体系的回应。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生研究生龚思涵认为,不在同一对话模式下的观点论证将加剧分歧,因此在达成学术共识的过程中应当注意论证前提的一致性、论证说理的充分性、论证推衍的逻辑性。

会议闭幕总结环节由谢鸿飞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牵头“法学专业虚拟教研室”负责人王轶教授作会议总结。王轶教授表示,本次会议的召开背景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构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系列论述密切相关,会议中各位民法学界的前辈、资深教授以及年轻学人围绕着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这一主题发表了真知灼见,从不同视角结合不同实例作了特别好的发言。王轶教授认为,民法学界首先需要厘清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理论体系、知识体系的各自内涵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以此为基础才能更好地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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