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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的法治人生》系列报道之二
革命斗争中走上法治之路

时间:2021-06-29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责任编辑:敖婷婷

  社会急剧变革的时期,法治往往是被边缘化的,特别是在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显然成为此时的社会主题,这是一个有“法制”无“法治”的时代。

  董必武曾经说过:“革命的群众运动是不完全依靠法律的。”但是,恰恰是在这样一个不重视法治的时代,董必武从带领同学取得文普通学堂毕业证追求朴素的正义,到辛亥革命时期新知事事件据理力争显示一个革命民主主义者的大公无私,再到先后到日本、苏联的学习经历,逐步走上了践行法治—学习法律—以法开展革命活动之路。在此过程中,董必武早期法治思想由萌芽进而初步形成。

  

  乱法时代带头追寻朴素正义

  董必武从小受到旧式教育,考取功名、光宗耀祖既是家人的期望,也是他当时的人生追求,但董必武与同时代的大多数知识分子不同之处在于:他因基于对现实问题的关注而时刻思考着社会的未来。董必武青少年时期,西方列强已经深入中国腹地,从经济文化等多方面肆意掠夺压榨,他所生活的黄安也难以幸免。旧中国的民生苦难、政治黑暗、有法制毫无法治的残酷现实,深深震撼着董必武的灵魂。董必武目睹了很多践踏民权、肆意枉法的事情,这些事情使他对当时的法治腐败和法制无度有了最直观的认识和感受,给他的内心深处留下了难以磨灭的烙印,这为他此后走上法治之路奠定了思想伏笔和行动指南。

  即便是在这样一个无法治的社会,他也努力据理力争、依法(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维权。

  1909年,董必武还在文普通学堂读书时,他们年级的学生经过四年多的学习即将毕业,但省提学使司为了举办文高等学堂,企图把他们转为文高等学堂的学员,决定不发毕业证书。

  而四年级的许多同学来自贫困家庭,无力再继续上学,本想凭毕业证书找一份职业养家糊口,听到省提学使司的决定后,当即要到省府去请愿说理,要求照发毕业证书。由于董必武品学兼优,平日在同学中威望很高,于是大家公推董必武当请愿的首领。

  他了解到同学的心并不齐,怕斗争有困难。当众学生推他领头请愿时,他当即向同学们说:“我们不干就不干,要干就得破釜沉舟,不达目的不罢休!”结果在众人的拥戴下,他带领同学首先找到学校校长纪钜伟,提出要求发毕业证书。纪钜伟向同学们表示:不发毕业证书的决定不是学校做出的,他对改变决定无能为力。

  董必武见此情景,马上率领同学到省咨议局说理。开始,咨议局的“大员”并不把这群“秀才”放在眼里,勒令同学们返校。董必武立即以“破釜沉舟”的精神鼓舞同学,一直坚持斗争一个多月,终于迫使提学使司改变原案,收回成命,发了毕业文凭。在斗争中,董必武始终注意团结同学的大多数,克服少数同学的动摇心理,同时又注意斗争的坚定性和策略的灵活性,团结学校的教师,即使对纪钜伟也未损害其校长的尊严。这次活动第一次显示了他的政治斗争才能,不仅得到了同学的拥护,也深得学校教师的好评,称赞董必武是个“有毅力的青年”。

  此时的董必武还没有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也不具备很高的法治素养,但这些事件说明:董必武在法治精神荡然无存的封建社会,在广义上的依法维权的法治实践中,催生出法治思想的萌芽。尽管这是一种朴素的思想,但这种法治素养在当时是多么可贵,更重要的是,董必武通过合理诉求争取权利的成功,必然对他后来走上学法、用法之路产生积极的、正向的影响。

  1910年,在毕业前夕,还发生了提学使司用考试刁难董必武那个班同学的事件。原来,省里那位提学使司,对董必武等迫使他改变不发毕业证书的决定内心十分不满,就想用毕业考试刁难学生,规定毕业考试由学校监考改为由提学使司监考,数学的考题竟是同学未曾学过的大代数,用今天的话来讲是“超纲”,即超出考试大纲标准。

  结果使许多同学成绩不及格,这自然影响到一些同学的毕业资格。提学使司的刁难行为使董必武等非常气愤。于是同学们又公推董必武带领大家到提学使司衙门去说理。董必武等当场质问提学使司:“为什么毕业考卷出根本没有学过的题目?是不是有意刁难?”

  提学使司答非所问:“难道科学还要你等学过吗?”这种回答当然不能使同学们满意。董必武等以大代数题为实例据理力争,弄得提学使司哑口无言,不得不答应更改考试分数。董必武带领同学又一次获得了胜利。

  

  革命斗争中开始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实践

  人生道路的选择并不完全取决于个人主观愿望,特别是在社会深刻变动时期,社会实践和时代潮流往往会决定着人生道路的选择。武昌起义后,董必武被委任为湖北军政府理财部秘书。在革命斗争的实践中,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实践,其法治意识进一步觉醒,法治才能进一步展示。

  理财部是湖北军政府的一个支柱部门,初设参议二人,秘书二人。1912年年初又增设庶务、收掌两科。作为理财部秘书,董必武的职责之一就是起草文书。为了更好地使用清朝总督署遗留下来的库款为革命政府使用,在董必武的主持下制订了规范的制度:“库存金银丝毫不得动用,尽先使用铜元;开支以军饷为主,保障革命军的开支;其他公职人员,暂时只供给伙食。”同时为了增加收入,还拟定了新的税务条例,征收新税。

  由于军费开支浩繁,制度不严,很快即耗银五百万两,内库吃紧,存银有用光的危险。为此,理财部又动员社会各界向军政府“募义输捐”。董必武也以理财部特派员身份赴黄冈募捐。其时,虽然“革命”了,外出的官员一般仍是乘轿子。董必武动身那天,部里的课员也早已为他雇了一乘轿子。他看到后便要课员把轿子辞掉,讲明自己只带了简单的行李,要徒步前往。这件事在部内一时传为佳话。

  在黄冈募捐期间,董必武正巧遇上一件公案。他的双脚刚刚迈进黄冈,当地的清朝遗老、地方绅士就纷纷向他控告新上任的知事,“罪名”是说新知事有贪污行为。

  董必武接到控告书后,征得湖北军政府的首肯,认真地对案由进行了核査,结果证明新知事是把钱用在建立革命武装上了,并没有发现有贪污行为。而那些遗老控告他,纯属对新政府的怨恨,目的是想把新知事赶走,换上听他们话的官。

  董必武查清事实真相之后,如实向湖北军政府复命,宣布了结果,稳住了新政权,却得罪了当地的权势人物。而这些权势人物同潜入湖北军政府任职的君主立宪派人物有着密切的联系,他们又共同向湖北军政府控告董必武,诬告他包庇黄冈县知事。董必武面对诬告,毫不妥协,坚持正义,据理力争,显示出一个革命民主主义者的大公无私、刚正不阿的品格,最终湖北军政府认定董必武的结论是正确的,公正地处理了此案。这件事一时轰动了湖北军政府。

  革命本是打破旧政权、建立新制度。“人民夺取政权是不依靠法律的,依靠法律是不行的。”当然这里的法律指的是旧政权的法律,因为它代表了反动统治者的意志。从这个意义上讲,革命是不能依靠法律的,“革命就是废除旧的法律”。董必武多次表达这样的思想:旧的法律一定要废除,但这并不是说,革命者不要任何法律,而是在革命实践中创建适合自己的法律。董必武在革命如火如荼之际,就开始了广义上的立法实践——创建新的典章制度,这种思想境界是非常超前的。

  同时董必武也开始了广义上的司法实践——践行新规、严格执法。他这种依法办事的法治品格已经充分展现。这种品格即便是在今天也是值得称赞的,尤其难能可贵的是,他在还没有接受法律学习的情况下,就开始了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实践。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董必武过去的依法维权实践使他具有了法治的自觉精神,另一方面是时代的洪流把他推到了法治实践的前沿。而这一崇高的法治品格成为董必武一生所秉持、践行的品格。

  

  系统学习法律更加坚定革命志向

  随着辛亥革命的成果被窃取,二次革命失败,大量革命党人被通缉、杀害,很多同盟会会员国内很难待下去,只能远走他乡,孙中山、黄兴、李烈钧等逃亡日本。

  作为一个具有革命自觉性的先进知识分子,董必武也面临着向何处去、怎么做的问题。他面对辛亥革命以来政坛的风云变幻,深思革命是这样的吗?经过思考,得出的结论依然是“追随孙中山,继续为在中国建立民主制度而奋斗”。在得知孙中山等人在日本东京重新积聚革命力量开展革命活动后,董必武为了继续革命,毅然选择到日本去。

  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派非常重视法治,立法建制也是中国革命的重要范畴。1897年,孙中山就明确指出:“在当今的中国,公共生活中也许没有一个方面比司法制度(如果它能称得上制度的话)更急需进行彻底改革。”

  武昌起义后,随着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及一系列有关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的法规法令颁布,使得辛亥革命的历史贡献不仅仅在于以彻底的革命精神否定了封建专制主义,建立了民主共和国,更在于培育了近代法律生存的文化土壤和促使了人们法治意识的增强。

  随着法治文化的生长和法治精神的提升,培养法律人才成为众多有识之士的选择。1911年武昌起义前后,许多留日学生回国投身辛亥革命,一度留日学生骤减。1913年至1914年,又恢复和增加到四五千人,出现第二次留日高潮,直到1930年留日学生还有二三千人。这个时期既有为建设民国未来而赴日本深造的,也有对社会混乱不满而赴日本留学、寻找救国道路的;既有官派留学生,也有大量自费生,仍以学军事、政法为多。

  在这样的历史大背景下,董必武的思想必然受到影响。到了日本后,董必武毅然决然地选择考入私立日本大学攻读法律,系统学习法律知识。这为他此后的法治实践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按照一般的逻辑推理,系统地学习了法律之后,一般就会走上以法律为职业的道路,成为法律人,这在辛亥革命后也不乏其人。董必武在系统接受了法学教育之后,也完全可以复制这种道路,但是他并未按照这一历史轨迹规划人生道路,而是将自身的命运与民族的命运结合起来进行道路的选择,走的是以法律为革命的手段、以法律职业为革命掩护的职业革命家的道路。

  1917年4月,董必武完成学业回到武昌,与张国恩合办了一处律师事务所。由于董必武和张国恩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再加上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律师业务很快开展起来。

  一次,董必武与张国恩承接了一件很棘手的案件,他们仔细分析了案情,代被告人写了诉状,呈送当地法院,得到法官的认可,案子获得胜诉,董必武、张国恩两位律师的威望大增。来请他们代理诉讼的人络绎不绝,特别是很多下层民众慕名而来。

  董必武虽然在当地法律界威望很高,但是他并不以律师为职业谋生。他在从事律师职业时,并未中断革命活动。董必武之所以当律师、创办律师事务所,一方面是通过律师活动匡扶正气、维护正义;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以律师职业作掩护,继续进行革命活动。他在武汉从事革命活动时,与其密切往来的同志中,也有不少是攻读法律、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事务所便成为革命活动重要场所。所以,律师身份和律师事务所只不过是董必武从事革命活动的立足之地和掩护场所。

  

  建党初期的法治探索与实践

  “五四”运动期间,董必武在上海结识了留日的湖北籍学生李汉俊。李向董谈了许多俄国十月革命的事情,并在一起讨论中国革命的道路问题。

  1920年夏,上海共产党发起组成员李汉俊写信给董必武、张国恩,约他们在武汉进行组党活动。8月,已加入上海共产主义小组的刘伯垂受陈独秀之托来汉与董必武等人商谈组党事宜。随后,在武昌抚院街(现民主路)董必武、张国恩合办的律师事务所开会,正式成立了武汉党的早期组织——武汉共产主义小组。

  1921年7月23日,李达、李汉俊、董必武、陈潭秋、毛泽东、何叔衡、王尽美、邓恩铭、张国焘、刘仁静、陈公博、周佛海、包惠僧共十三人,从全国各地来到上海兴业路76号,召开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中共一大的胜利闭幕,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正式诞生。中国共产党的诞生,给灾难深重的中国人民带来了光明和希望,中国革命的面貌从此焕然一新。

  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召开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著名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即“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打倒军阀”,统一中国为“真正民主共和国”。为实现上述纲领,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先后在全国开展工人运动和农民运动,以及同孙中山领导的国民党建立革命统一战线的工作。

  1926年1月,董必武出席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大会上作了《中国国民党湖北省党部报告》,被大会选为国民党中央候补执行委员,并派驻湖北指导党务工作,以后又历任国民党湖北省党部常务执行委员、湖北省政府常务委员兼农工厅厅长,亲自主持国民党湖北省党部、湖北省政府工作和领导工农群众运动。董必武从革命实践中深切体会到,实行人民民主,对于改造旧中国十分重要。为此,他全力为争取民主而奋斗,1926年2月,还是在军阀统治下的湖北,他就提出了“召集全省人民代表大会,解决全省政治问题;废除督办省长制,组织委员制省政府;统一军队;统一财政;废除苛捐杂税;保障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自由”等十四项主张。

  1926年10月北伐军攻占武汉后,11月底,董必武主持召开国民党湖北省党部和汉口特别市党部会议,制定了《湖北目前最低政纲》,提出实行民主政治,保障人民自由,剥夺反革命自由;肃清贪官污吏,铲除土豪劣绅;建设廉洁政府;赞助工农组织发展;减轻贫民负担,改善工农生活;废除军阀政府的一切反动制度以及对工农组织的苛刻法制;切实奖励实业、恢复各级学校、注意农村教育、肃清全省匪患等二十一条最低政纲。

  《湖北目前最低政纲》的制定和实施,提高了广大工农的民主意识,激发了人民群众的革命热情,有力地推动了工农群众运动和支持了北伐战争。不仅如此,还在湖北省政府正式成立的当天,董必武代表国民党湖北省党部对省政府发了一个训令,明确指示省政府要严格遵照武汉国民党中央最近政纲和国民党湖北省党部、汉口特别市党部制定的最低政纲,对于“澄清吏治”“打倒土豪劣绅”“实行农工政策”等方面“应尽力所能及以求实现”。并强调“颁此训令,以训勉湖北省政府及省政府任职之各同志”。

  董必武通过立法形式,规定了省政府各级干部必须遵照执行的条例,以保证它的革命性,这在湖北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1927年,董必武参加的“中央临时联席会议”通过了《国民政府反革命罪条例》。这一条例,基本体现了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和扶助农工的政策精神,因而在我国革命刑法史上居于重要地位,它是中国革命政权最早颁布的专门规定惩治反革命罪的单行法律,对于以后制定同类法律,具有重要影响和直接参考价值。

  董必武早期在武汉的法律实践活动是多方面的。而在当时,反映广大劳动人民利益的法律工作基本上属于开创性的,因为在此以前,旧法律根本不可能代表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可想而知,其工作是极其艰巨的。假如董必武当时不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知识,不具备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要想担当起如此重任,主持或参与制定许多件政纲和重要法律条规,是不可能的。董必武正是在革命斗争中,通过这一系列的法律实践活动,从中获得大量感性知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他日后的法律实践和法律理论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928年9月,董必武进入莫斯科中山大学学习。半年之后,董必武进入列宁学院即苏共党校学习。

  董必武在苏联学习的这段时间,苏联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十分繁荣,先后制定了刑法典、民法典、劳动法典、土地法典、刑诉法典等一系列重要法典,并通过了苏联宪法。

  苏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蓬勃开展,加快了董必武法学思想的进一步形成。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对那一时期的董必武来说无疑是崭新的内容,这与其在日本接受的资本主义法学教育相比,有着全新的内涵和意义,为董必武法学思想的形成提供了多元化的素养。

  带着对社会主义的向往,董必武于1932年3月毕业,离开莫斯科返回中国,重新投入革命洪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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