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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鸿飞:中国《民法典》的实践特色

时间:2020-08-17   来源:《红旗文稿》2020/15  责任编辑:敖婷婷

  作者: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谢鸿飞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这三个特色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民法典》的底调和基色。《民法典》堪称“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所有法律中最具有生活品格的法律,“实践特色”的提炼,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的这一特征。《民法典》的编纂立足中国国情和中国实践,以现行民事单行法为基础,全面回应了我国社会实践、法治实践和司法实践的要求,具有强烈的实践特色。《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也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民法典》是民事活动的重要准则

  《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提供了明晰的、共同的规则。民事主体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准确判断自己从事一定行为或不从事一定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从而决定是否从事民事活动。

  经济活动。《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它为民事主体从事经济活动提供了巨细无遗的规则。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的今天,社会分工日益细密,社会领域逐渐分化,民事主体通过市场交易可以获得全部生活资源,满足自己美好生活的需要。《民法典》合同编为市场活动提供了从合同成立到终止的交易规则,明确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如何成立、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应如何履行、对方违约时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等重要问题。物权编规定了在市场交易中,民事主体如何取得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确认了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利用关系。侵权责任编界定了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的边界,如产品侵权责任、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侵权等制度和规则,既促进了市场主体自由竞争,又保护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民事主体还可以按照《民法典》,通过登记成立合伙企业、公司等,以组织体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从而拓展其市场活动的广度和深度。

  社会活动。《民法典》调整的一个重要领域是民事主体的社会活动。在继受我国民事单行法的基础上,它回应了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新增了诸多规则。合同编针对实践中高铁和飞机中的“占座”“霸座”乱象,专门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不按照座位号乘坐交通工具的,构成违约行为,运输企业有权阻止,造成损害的,旅客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对民间借贷中的各种高利乱象,它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有助于建构和谐的民间借贷秩序,遏制高利贷和套路贷。侵权责任编针对实践中频发的高空抛物现象,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损失,否则物业企业将承担侵权责任。人格权编的诸多规范遏制了实践中频发的个人信息安全无法保障的乱局。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非营利法人、无因管理等制度,鼓励社会枝叶相扶、守望相助,如规定见义勇为的救助人对受助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等。

  家庭活动。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是《民法典》重点调整的内容。《民法典》结合我国家庭的现状,凸显了家庭稳定和谐的重要意义,以建构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为己任。首先,它要求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其次,在夫妻关系方面,它强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等。再次,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它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以及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最后,它规定了家庭成员的范围,为大家庭的和谐提供了规则资源。此外,为弘扬“德本善先”的传统孝道文化,它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个体活动。培养自治和自律的民事主体是《民法典》的重要目标。《民法典》赋予了个人丰富的民事权利,并予以充分保障,为个人的成长和发展提供了充裕的法律空间。民事主体除享有各种财产权外,还享有多种人格权。《民法典》的重要成就之一是强化了对人格权的保护,尤其是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对前者,它将其范围扩大到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对后者,它要求任何机构在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个人信息时,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同时还必须满足知情同意等要件。这既保障了个体的民事权利,又引导了互联网企业的规范发展。

  《民法典》是司法裁判的基本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其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民法典》实现民事审判“同案同判,类案类判”,为民事司法裁判提供基本依据。

  《民法典》修改完善了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民法典》之前,我国民事领域的立法采取按照民事领域制定单行法的方式。如合同领域的《合同法》、物权领域的《物权法》、婚姻家庭领域的《婚姻法》《继承法》和《收养法》。这些法律制定于不同时期,规则之间存在不一致之处。此外,我国民事单行法大多诞生于改革时期,立法思路是“成熟一个,制定一个”,条文的细密度不够。为准确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布了众多民事领域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相互之间以及它们和民事单行法之间同样存在不一致之处。《民法典》有机整合了民事单行法,并纳入了司法解释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规则,消除了法律和法律、法律和司法解释之间的不一致之处。这无疑有利于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

  《民法典》新增了很多裁判规则。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和生态领域急剧变化,新型交易活动和社会活动层出不穷,民事单行法已难以适应裁判需求。《民法典》专门增设了回应社会法律需求的规则。如增加了性骚扰规则,规定行为人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规定了“好意同乘”时的责任分配:自然人之间因为无偿搭乘遭受损害,除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赔偿责任应当减轻。它们为实践中已出现的这些诉讼提供了裁判依据,有助于统一法院的裁判标准,实现法律提供行为预期的功能,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

  《民法典》的强大体系效益可以保障公正司法。《民法典》共7编、1260条,它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些法律条文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相互之间存在补强、排除、竞存等多种关系。如对一个离婚协议的诉讼,既涉及婚姻家庭编的规范,又涉及合同编、物权编的规范。在法院运用《民法典》裁判时,这些规则会产生“规则合力”,对法官形成强烈的约束,并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压缩到最小空间,从而有助于实现公正司法,促进司法平等。

  此外,《民法典》确认了习惯可以作为裁判依据。习惯包括地方习惯和行业习惯。这意味着国家尊重文化传统、尊重社会创新,将它作为裁判依据不仅符合大众的行为预期,而且可强化当事人对判决公正性的监督,同样可促进公正司法。

  《民法典》是依法行政的重要标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这表明,《民法典》是依法行政的重要标尺,国家机关在行使公权力时必须遵循《民法典》。

  国家机关应尊重《民法典》确立的民事权利。《民法典》开篇即表明其最重要的宗旨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它将私权保障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此外,它还专门设置了保护民事权利的具体条文。这些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不仅约束其他民事主体,也约束国家机关。它为国家机关履行职责时划定了合法性边界,国家机关不得侵害民事权利。《民法典》的一些规定还明确对国家机关的履责行为提出了要求。如规定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才能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而且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国家机关在依法履职时,只有在必要范围内才能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承担保密义务。依据这些规定,对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国家机关除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都不得干预。这就有效地遏制了公权力的滥用,把权力关进了制度的笼子里。

  国家机关应积极保护民事权利。《民法典》最重要的功能是确认和保障民事权利,它本身就是落实国家人权保障义务的重大成果。《民法典》实施后,民事权利的保障任务主要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落实。首先,行政机关应注重保障民事权利的实现、预防和阻止民事权利被侵害。如在财产权领域,《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移转应以登记为生效条件,登记机关应为当事人提供相关登记。此外,在未成年人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监护人不具有监护能力时,民政部门应承担兜底监护责任。其次,司法机关应提供有效的诉讼救济,这是民事权利受损时最常见的救济方式,司法公正对民事权利的保障具有决定性影响。最后,国家机关侵害民事权利时,应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或侵权责任。

  “徒法不足自行”。《民法典》突出的实践品格,意味着它只能通过实践才能获得生命力,才能发挥预期的理想效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和民事主体信仰民法典,是《民法典》实施的力量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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