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17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责任编辑:敖婷婷
常言道:“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和社会成员的人生起点,不仅关涉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幸福,还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及稳定。正因为此,婚姻家庭编作为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备受关注。
婚姻家庭编以婚姻法(2001年修订)和收养法(1998年修订)为主要立法基础,同时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包括《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和细化。
婚姻家庭编共5章、79条,整体体例采用了总分结构:第1章“一般规定”作为婚姻家庭编的一般性、总括性规定,主要规定了调整范围(第1040条)、基本原则(第1041条、第1044条)等内容,并通过增加规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等基本概念(第1045条)实现了婚姻家庭编整体内容的体系化和逻辑化;第2~5章综合整合了婚姻法和收养法等法律法规,分别规定了结婚、家庭关系、离婚以及收养等法律制度。其中,不同于原有的婚姻法,“家庭关系”章分节规定了“夫妻关系”及“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一方面使得立法结构上更为完整、内容上更为周全,另一方面也突出强调了对民法典对亲子关系的重视,体现了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下对养老育幼家庭美德的弘扬。
婚姻家庭编充分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文明、和谐、自由、平等、法治、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更加注重保护婚姻家庭、维护婚姻家庭的伦理属性,积极倡导家庭文明建设;在内容上进一步加强对婚姻家庭成员,尤其是对婚姻家庭中弱者之合法利益的保护,立足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努力解决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内容为主线,婚姻家庭编的完善和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和谐、文明、友善: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是家庭文明建设的宝贵精神财富。婚姻家庭编在总则“一般规定”章中增加规定,明确提出“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倡导(第1043条)。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家庭文明建设重要讲话的重要体现,也是遵循民法典第1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法目的的具体体现。
家教家风是指一家或一族长期以来逐步形成甚至世代相传的生活习惯、生活方式、处世方法以及价值观的总和。良好的家教家风对内可以对家庭成员起到潜移默化的熏陶和教育,对外可以树立良好的家庭形象,甚至影响其他社会成员。通过优良的家风,可以引导家庭成员修身养德、教化家庭成员爱国爱家、促进家庭成员互敬互爱,有助于建立并维持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并最终促进社会的和谐、文明和友善。
家庭美德是指人们在家庭生活中协调家庭成员关系、处理家庭问题时遵循的优良道德规范和准则,包括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勤俭持家和邻里团结等等。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能够通过道德规范的指引逐渐培养并提升家庭成员的道德品质、美德,引导家庭成员向善向上,鼓励家庭成员民主持家、相互关爱、建立美满和谐幸福的家庭,并最终促进社会的和谐安定。
家庭文明建设包括家庭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建设。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不仅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家庭费用和家务劳动,共同决定、参与家庭事务并合理分工,平等维护家庭成员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还要求家庭成员在尊重其他家庭成员人格尊严、平等、独立和自由的基础上,相互之间要敬老爱幼、互助互爱,共同建设民主、温馨、幸福的家园。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婚姻家庭编将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以及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入法正是基于家庭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作用,通过将中国传统的家庭文化和美德转化为法律规范,倡导和引领文明和谐的家庭道德风尚;通过发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价值观,以好的家风支撑起好的社会风气。
二、自由:保护家庭成员个体自由、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
婚姻家庭具有浓厚的伦理性,只有婚姻家庭中的每个成员在情感上相互依存、在生活上各尽其职才能维护幸福而稳定的家庭关系。但正如心理学家伯特·海灵格指出的,幸福的家庭有一个特点,即“每一个生命都得到肯定和尊重”。幸福和谐的家庭之突出特性在于家庭成员之间既相互依存又保有自由,既各尽其责又平等互助。基于此,婚姻家庭编在强调树立优良家风、弘扬文明、友善等家庭美德的同时,也更加注重对家庭成员个体(以及即将成为家庭成员的个体)的自由进行保护。
婚姻家庭编延续了婚姻法确立的婚姻自由原则(第1040条),并在具体规则中进一步加强了对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保护:
在保护结婚自由方面,婚姻家庭编修改禁止结婚的条件,删除了婚姻法第7条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者”结婚的规定,改为要求应“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否则另一方可“请求撤销婚姻”的规定(第1053条)。因为,结婚自由是在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前提下,结婚双方对于缔结婚姻关系有着一致且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在知晓对方患病的前提下,一方仍愿意与之缔结婚姻的,法律没有理由加以禁止。换言之,患病与否不是婚姻无效的关键,问题在于另一方是否在知情的情况下就同意结婚作出了真实的意思表示。对此,婚姻家庭编通过赋予不知情的另一方以“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实现了对结婚双方意思自治和结婚自由的强化保护。
在保护离婚自由方面,婚姻家庭编进一步完善了离婚程序并强化了离婚的自由。例如,第1079条明确规定了诉讼准予离婚的客观标准,并增加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近年来部分离婚案件“久调不判”问题较为严重(有的甚至起诉三次四次还有没有判离婚)的现象。为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独立人格,更好地保障其婚姻自由和自主权,婚姻家庭编对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的,增加了“分居又满一年”的客观标准,以辅助判断当事人是否确有无法调和的矛盾及离婚的意愿,在稳定家庭关系的同时更大限度地保障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自由并不代表率性的我行我素,尤其在涉及婚姻家庭问题时更是如此。因为夫妻关系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双方,也影响到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以及双方的父母、亲属,甚至会对社会生活稳定产生影响。在我国传统家庭文化影响下,我国婚姻法在涉及解除婚姻关系的问题上,一直秉持着保障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的立法理念。考虑到夫妻关系的存续与双方的情感及相处模式有很大关系,而情感培养及相处方式的磨合都需要时间,婚姻家庭编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特别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第1077条),通过设置30天的冷静期,适度增加“时间”的检验,以确保当事人决定离婚是出于真实的意愿。可见,这一规定并不是对离婚自由的侵害,而是对保护离婚自由和反对轻率离婚、维护家庭稳定两种社会利益平衡考量后的理性选择。
三、平等:维护家庭成员法律地位平等,实现实质公平正义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的家庭关系准则(第1055条)。这一准则不仅体现在前述对个体婚姻自由的同等尊重上,还体现在对夫妻的姓名权,参加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以及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平等保护(规范)等诸多方面(第1056~1058条)。
婚姻家庭编对夫妻法律平等地位的保护突出体现在对夫妻财产、债务制度的完善上:第1060条增加确立了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这在实际上肯认了夫妻双方对日常家庭生活相关事项都享有平等的家事决定权;第1062条延续婚姻法规定,将“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在进一步扩大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基础上,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强调了夫妻在家庭中的共同财产处置地位平等;第1064条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界定规则,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就更进一步保障了夫妻一方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知情权和同意权。此外,婚姻家庭编还吸收司法解释规定,引入并完善了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第1066条),进一步保障了夫妻双方平等财产权的实现。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婚姻家庭编对夫妻财产(债务)这一经济基础性地位的平等保护,能有效地推动夫妻关系朝着更加平等的方向发展。
婚姻家庭编中的“平等”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内容不仅体现在对地位平等的形式平等保护上,更体现在对婚姻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强化保护,即对家庭关系中实质平等的追求上。婚姻家庭编进一步强化了对妇女、未成年人和老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例如,考虑到家庭分工不同导致的夫妻人力资本投入方向的不同,婚姻家庭编进一步完善了离婚救济制度中的家务劳动补偿规则(第1088条),以保障为家庭整体发展而牺牲自身职业发展和能力提高、从事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的权益(通常是妇女),避免该弱势一方在婚姻关系解除后陷入原有对家庭整体收益期待落空而谋生能力下降的悲惨境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又如,婚姻家庭编充分贯彻“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1044条明确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通过扩大被收养人范围(第1093条)、明确规定“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第1044条第2款)以及增加规定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前提条件(第1098条)等,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婚姻家庭编突出强调了对无过错方的权益保护,体现了对实质公平正义的追求:不仅赋予了无过错方在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1054条),还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对共同财产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要遵循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第1087条);更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法定事由的兜底性条款,规定一方除列明的重婚、实施家庭暴力等事项外“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也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1091条)。
婚姻家庭编之平等不仅体现在对平等的保护上,同样体现在平等规范上。例如,第1102条关于无配偶收养应满足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的规定,修正了收养法第9条关于“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这一性别差异的表述,改为“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表述,就体现了社会性别平等的收养观念,以及对男女平等(包括平等规范)理念的遵从。
四、法治:以法律保障道德,德法共治,共同实现家庭和谐
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很强的伦理性,这是由亲属身份关系本质上的人伦性所决定的。在家庭中,其核心的价值是关爱、责任、奉献,通过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依存和相互关爱维持家庭人伦秩序,实现家庭幸福安宁。其中,家庭伦理道德(尤其是家庭美德)发挥着莫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传统的家庭形态发生了变化,在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和对个人自由的强调的冲击下,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婚姻家庭关系均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一些优良的家庭美德也在冲击和挑战下被淡漠。所幸,“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可以通过强制性规范人们的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来引导道德风尚”。婚姻家庭编通过将中国传统优秀的家庭文明、家风美德传承上升为法律,作为指引婚姻家庭关系的导向性规定,德法共治,共同引导家庭成员建设相亲相爱的家庭关系,弘扬向善友爱的家庭美德。
基于德法共治的属性,婚姻家庭编立足新时代发展,积极回应社会热点,将人民群众关切的婚姻家庭问题纳入法治范畴,通过明确的规范指引和权利保障,引导家庭成员妥善处理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以及家庭与其他社会成员的关系。例如,第1064条在明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同时,还在第2款规定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以有效遏制夫妻双方恶意串通侵害债权人,或者夫妻中的一方非法举债或与其他人串通伪造虚假债务、使另一方“被负债”的情形,实现对夫妻双方与债权人各方利益的平衡保护。又如,为避免“实践中掌握家庭主要财产的一方虐待家庭成员,有病不给医治,或者为了离婚提前转移财产”等情况,增加规定了婚内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规则(第1066条)。再如,针对近年来非婚生子女数量增长、亲子关系争议增多的实际情况,婚姻家庭编增加规定了亲子关系确认及否认制度(第1073条),填补了婚姻法亲子关系制度的空白。通过明确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主体和权利行使要件(“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亲子关系确认与否认纳入法治范畴。此外,婚姻家庭编为适应我国人口政策和法律的变化而作出的相应调整,如将收养人“无子女”的条件要求改为“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第1098条)、允许有子女的收养人可以再收养一名子女(第1100条)等,在体现婚姻家庭立法理念时代性的同时,也实现了时代要求与法治建设的结合。
总之,婚姻家庭编在完善细化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同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切实实地融入到了具体条款中。可以预见,通过对优良家风、家庭美德和家庭文明建设的倡导,以及对自由、平等、法治的贯彻,婚姻家庭编将有效推动家庭成员构建和谐、文明、友善的家庭共同体!
(作者任彦系中国法学杂志社编辑、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