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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法律问答 〡 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是否犯罪?

时间:2020-04-01   来源:中国法律咨询中心  责任编辑:敖婷婷


        【问题】

        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会承担刑事责任吗?【专家解读】

        王翠霞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该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仅指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外的其他野生动物。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禁猎区,是指国家对适宜野生动物栖息繁殖或者野生动物资源贫乏和破坏比较严重的地区,为保护野生动物而划定的禁止狩猎区域。所谓禁猎期,是指按法定程序规定,禁止进行狩猎活动的一定时间期限。禁猎期一般是根据不同野生动物的繁殖及生长期而分别划定的禁止狩猎的期间。所谓禁用的工具,是指足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以及破坏森林的工具。所谓禁用的方法,是指足以破坏、妨害野生动物正常繁殖和生长的方法。根据本条的规定,存在上述任何一种形式或数种形式非法狩猎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本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规定,在防疫期间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341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第2条第(九)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第1条。

        【相关案例】

        “庄某某非法狩猎罪” 

        2019年9月,庄某某在网上买了20多个钢丝套,撒在家附近的山上。2020年1月28日,庄某某接收到了猎捕成功的信号,并前往当地绍兴上虞乌土岭山,发现一头约90斤的野猪落网。1月31日,当地民警正在开展疫情防控排查工作,经民警讯问,庄某某对猎捕野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涉案野猪为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另查明,上虞区政府通告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春节期间(农历十二月廿五至次年正月十五)为兽类野生动物禁猎期,禁止使用猎套等诱捕装置猎捕。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庄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该案系浙江省审结的首例疫情防控期间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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