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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协会会员单位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先进典型和事迹

时间:2020-03-30   来源:中国海商法协会  责任编辑:yyx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是中国海商法协会的会员单位。在应对疫情工作中,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法学法律工作者爱岗敬业、不畏困难、主动担当、无私奉献,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褒扬先进、凝聚力量、弘扬正气,更好宣传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应对疫情工作成效,推动业内相关机构交流合作,现就相关情况向中国法学会报送如下:

  一、应对疫情特别资讯编辑组:想会员之所想,急会员之所急,及时整理发布一手资讯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越来越多的港口国对外来船舶开始实施卫生检疫特殊要求,特别是针对中国籍船舶和船上有中国籍船员的船舶以及近期到访过中国港口的船舶采取了一系列限制措施。船舶运营面临着十分复杂的局面。2月3日晚,在获悉已经有会员咨询关于国外港口的防疫管控措施后,协会立即成立了由宫锡谦副总经理任组长,相关业务部门、境外分支机构、合作伙伴单位人员共19人组成的应对疫情特别资讯编辑组,重点研究梳理我国周边国家对港口防疫政策和管理措施,紧急提供给会员参考。

  编辑组成员不辞辛劳,快速反应,通宵达旦投入工作,通过协会会员、通讯代理、国际合作保险伙伴和其他业内合作伙伴等多种途径,获取大量信息并进行紧急梳理、筛选、编辑。编辑组整理了包括韩国、日本、巴基斯坦、越南、泰国、新加坡等我国周边国家和距离我国航程在14日之内的各国政府和港口当局涉及防疫的相关政策和管理举措。结合会员在靠港等作业中实际遇到的问题,分别于2月7日、2月9日分两次通过协会微信公众号、网站等途径发布了我国周边14个沿海国家和我国60多个港口的防疫措施资讯内容。

  资讯文章一经发布即受到业内广泛关注,被业内多个公众号进行转发。作为协会一手整理的资讯信息,各国和我国港口防控措施资讯具有高度时效性、可靠性和专业性,化解了广大会员船东相关资讯匮乏的燃眉之急,为会员提供必要的针对性的风险提醒,为会员船舶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争取了时间。协会专业、规范、高效的服务受到业内广泛赞誉。

  二、理赔部门:坚守岗位,快速反应,高效处理疫情期间突发案件

  (一)应对突发事件,快速协调处置,为会员排忧解难

  2020年春节期间,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进入比较严重复杂的阶段,多国(港口)出台相关政策限制中国船员登陆上岸,甚至拒绝中国船员登陆,这给理赔人员处理船员伤、病、亡等案件增加了一定难度。

  2月2日晚,协会理赔部门收到某会员公司报案,其入会船船员在船突发疾病,需要尽快进行手术治疗以避免生命危险。

  为确保船员能尽快就医,同时考虑到航行期间一系列现实问题,最优就医方案应是在新加坡下船就医,备选方案为在马来西亚Pasir Gudang港口、越南胡志明港下船。协会理赔部门经办紧急联系了新加坡、马来西亚、越南三方通代后,三方通代均表示其港口很大程度上不允许中国籍船员上岸,即使允许也需要经过非常严格的检疫程序及政府确认程序。新加坡及马来西亚通代表示,中国籍船员在其港口上岸就医,需要经过当地移民局、卫生部的双重确认(实际上难以实现),并且在检疫时船上船员若出现新型冠状肺炎的任何症状(发烧、咳嗽等),将不被允许上岸。

  会员见航行所处位置附近港口均对中国籍船员上岸有严格限制,最终决定重点争取在新加坡港靠岸。为满足当地移民局和卫生部门的双重确认要求,会员紧急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加坡共和国大使馆。经多方努力,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最终同意协助请求新当局允许该船员下船治疗。经大使馆引荐,移民局称其需要一份船医诊断证明并签字。经协会与会员内部讨论,该诊断证明需证实船员生病的真实性以及危害紧迫性,于是协会联系了瀛泰律师事务所医疗团队辅助船医出具此医疗诊断文件,最终成功取得了移民局的认可。

  随后,移民局再次告知,船员上岸就医最终需要经过卫生部确认。由于港口卫生部门迟迟不下发确认通知,协会及会员不得不通过通代及当地代理联系各相关方催促,同时试图寻找其他交通方式安排船员就医。曾尝试派遣直升机接船员上岸就医,但该提议被通代否决,称新加坡直升机只允许在特定场合使用,即位于外海且需存在生命危险。

  最终,在各方不懈努力和多次催促下,该船员最终于2月4日10时许经过新方卫生部检查确认,由小艇接送上岸治疗。目前,该船员已脱离生命危险。

  同时,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协会的船东、租船人会员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遇到了诸多困难,比如:很多港口产生了严重的压港现象,导致船期被耽误;船舶被当局检疫、滞留、拒绝提供服务;租船人想要停付租金或滞期费等等,而且此类复杂情况层出不穷,各种争议迅速增多。协会为此将与新冠肺炎相关案件的处理放在首要的位置,7天24小时在线帮助会员解决问题。在遇到紧急情况时,比如船舶被拒绝进港或者引航的情况下,协会第一时间聘用当地代理进行沟通和协调工作。在处理关于租船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与协会伦敦办公室的协同效应,总是在第一时间给会员提供专业的分析意见。协会还收到了会员的大量咨询,如何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护自身权益的角度拟定最有利于会员的合同条款。协会理赔人员结合自身的经验、各个国家的具体防疫措施以及经典的教科书和案例的观点总结,经过与会员充分沟通后,帮助会员优化合同条款,最大限度保护会员利益。

  (二)成立热点问题研究小组,集中力量攻坚克难

  针对因疫情给理赔工作带来的新问题,理赔部门成立了多个工作小组,由理赔经理牵头,集中力量开展针对性研究,以更好开展涉及疫情的理赔业务,保质保量完成工作,最大限度维护会员利益。众所周知,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对邮轮行业带来了严重冲击,邮轮运营涉及的各类风险受到航运、保险、法律业界广泛关注。协会于2019年承保了星旅远洋邮轮鼓浪屿轮,该轮是我国第一艘自主运营的国资豪华邮轮。协会理赔部门迅速组织力量成立了邮轮工作小组,重点研究了鼓浪屿轮疫情期间可能面临的风险并向会员提供专业建议。由于疫情原因,该邮轮目前在上海处于停航状态。工作小组从船东与旅客之间的责任、船东与船员之间的责任、船东对其他方责任、协会的补偿范围等角度对“鼓浪屿”号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探讨。同时,结合会员咨询,就疫情是否属于高风险,是否能因此给予船员高危地区补贴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此外,理赔部门注重对疫情期间涉及疫情理赔案件进行收集汇总,结合船员伤病亡、船员遣返、改变航线等问题与协会条款的适用性以及相关案件处理撰写专业文章。

  (三) 总结集中反映的问题,撰写多篇资讯文章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以来,结合上面提及的案件、纠纷与咨询,针对租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方面的咨询,协会理赔人员进行深入地分析、研究和总结,在各个平台上发表了多篇相关文章,包括:1. LP 04/2020《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能给租船合同带来的法律风险分析》。该文发表在协会微信公众平台并获得了很高的阅读量,同时还被多个公众平台转载;2. LP 21/2020《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能给租船合同带来的法律风险分析(二)》,该文发表于协会微信公众平台,是我们对新出现的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分析和总结;3. 在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分别翻译了BIMCO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的传染病条款的注释,以法律通信形式发送给会员参考。同时在实际处理案件过程中,特殊风险部还多次将上述文章转发给会员进行阅读和参考,收到了会员的不少好评。

  (四) 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与兄弟单位合作,联手社会力量为抗疫工作做贡献

  疫情期间,社会各单位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纷纷为抗疫工作献计献力。我协会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积极开展与社会各单位的协同合作,联手为抗疫工作共同奉献自己的力量。

  这其中,协会积极参加了宁波海事法院组织的“新冠肺炎对航运经济的影响与法律应对调研”活动,不仅根据调研要求,将协会在工作中遇到的实务问题反映给海事法院,还积极收集和整理协会会员公司关心的法律问题,帮助海事法院了解航运界的热点问题,指导航运实践。协会的积极参与和努力得到了海事法院的好评。

  同时,协会还继续将收集到的会员关心的热点问题反映给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使得会员关注的问题能够得到更多的关注和解答。

  三、防损部门:密切跟踪、及时研究,提供专业意见建议

  (一)第一时间发布船舶应对疫情建议,为会员抢抓主动赢得时间

  早在1月20日,协会获悉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冠病毒肺炎纳入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损部门迅速做出反应,结合部分资深船长2003年在船抗击非典疫情的经验,对疫情可能的发展趋势作出了判断,认为疫情极有可能在短期内由陆地向船上蔓延。随后,防损部门重点关注国家卫健委的疫情监控实时数据,同时登录国际卫生组织官网搜集防疫信息,于1月22日在协会微信公众平台并官网同步向会员及航运业内发送关于《加强船舶管控,防范新型病毒蔓延》的风险提示,旨在让船公司和船员能够尽早意识到疫情的严重性,阻止疫情在封闭的船上进行传播。文章一经发布就引起了高度关注,当日被航运界、信德海事、海运圈等业内8个公众号转发,一星期内转发达12次,在业内产生近两万阅读量。文中提出要对靠泊船舶进行人员隔离,拒绝一切非必要的人员登船,加强船舶限制区域防控以及暂停换员等可行性措施。这些建议在当时还一度遭到质疑,但我们认为疫情防控再怎么强调安全严谨都不为过,事后证明我们的建议确实与国家和各地应对疫情采取的必要举措步调一致。这篇提示也是我国航运业内最早对船舶公开发出的一份技术性提示,在随后诸多港航机构和海事主管机关的抗疫措施中都或多或少引用了这篇提示的内容,甚至在后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的《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V1.0)》中也有部分引用。文章在业内影响力大,受到广泛好评。

  (二)为会员提供涉及疫情热点问题专业意见建议,为会员排忧解难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持续蔓延,世卫组织已于1月31日宣布此次疫情为“国际关注的公共卫生紧急事件“。随之而来的是世界很多港口国开始禁止中国籍船员或曾到访过中国港口的船员下船和换班。协会会员也不得不考虑在疫情期间暂停船员换班,以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同时船东们又不得不考虑到船员在船超期工作将违反《海事劳工公约》的规定。疫情期间协会不断收到船东会员关于船员在船协议展期事宜的咨询。

  当获悉这一情况后,作为协会的防损技术部门,我们意识到疫情期间船员换班受影响因而需要对船员在船协议进行展期,这不是涉及一两个船东的问题,应该是整个航运业都要面临的问题。于是我们首先从《海事劳工公约》入手,将公约中涉及船员协议展期的详细规定进行引述和解读,对业内普遍认为在劳工公约下船员在船工作最长时间不能超过11个月的片面理解进行更正,并就船东和船长们比较关心的针对船员在船协议展期问题的港口国监督检查进行了梳理,进而提出在疫情蔓延的特殊时间,船员在船协议展期的最终解决方案在船旗国政府,在征得具体船员本人的书面同意下,经船旗国政府批准,可以将船员在船协议展期至最长14个月的期限。因为这不仅是《海事劳工公约》的规定,同时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船旗国政府的船舶管理权。最后,我们也向广大船东提出了更换船员的几点可行性建议。这篇关于船员在船协议展期问题的解析于2020年2月19日在协会公众号和网站同步发送,中国海仲、海事信息服务网等多家自媒体平台转发了该文章,文章为船东对船员在船协议展期提供了可行性技术指导,受到广泛好评。

  (三)为协助解决疫情期间船员上下船换班问题提供专业意见建议

  近期,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在全世界范围内持续蔓延,在国外港口更换船员已经变得非常危险,而且很多国家防控政策也不允许船员出入境。同时,在我国疫情防控取得了积极向好态势的情况下,国内疫情防控的重点也已经转移至严防境外输入。相关管控措施对船舶换班,尤其是从事国际航线航行的船员换班也带来了影响。尽管交通运输部联合人社部曾在3月12日发布《关于妥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船船员换班安排的公告》,但船舶换班涉及到海事、海关、边防、卫检、港航、交通、当地政府等多部门的多路监管,在没有具体措施落地的情况下,船员换班成为一大现实难题。

  为尽快促成政策落地执行,中国船东协会于同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递交了《关于请求协调解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船员上下船即换班问题的函》。我协会作为中国船东协会的副会长单位,应中国船东协会征询,我协会组织了以防损部门为主的专业力量,就船员上下船、船员换班及物资供应工作操作提供指引建议。航运业内特别是广大船东对船员换班问题高度关注,普遍期待具体方案落实。时间紧、任务重。防损部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结合部门内多名资深船长船舶管理经验同时结合当前国内各地及各机构防控疫情的具体措施,从接班船员健康状况筛选、上船前隔离、登轮前检查以及下船船员的自我隔离、行船安排等方面提供了详细建议。我们的建议不仅考虑到了国内目前严防境外输入疫情的措施,又兼顾了船舶防止新接班船员疫情输入的措施。建议已经如期报送给船东协会,也期待船员换班具体执行措施能够早日落实,使广大航运企业和船员受益。

  四、法务部门:加强政策研究,推动业内合作,提供专业保障

  自1月下旬起,在协会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法务部门(战略发展部)积极参与应对疫情工作,认真收集、研究涉及疫情相关政策,主要从疫情防控、劳动用工、复工安排、合同履行、财税减免等方面为协会应对疫情工作提供法律、政策的解读和支持。此外,法务部门参与起草了多项向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业内机构提交的报告、意见建议等材料,参与了“邮轮疫情相关法律问题线上研讨会”,负责协会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征集与疫情相关法律问题等合作事项。

  (一)为协会应对疫情提供法律、政策的解读和支持

  在疫情防控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国家卫健委、上海市政府等发布的疫情防控文件的要求,要求协会应严格采取疫情防控措施,主动履行报告义务,并根据新冠肺炎疫情的发展进程实时更新防疫防控等级、要求和措施,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在劳动用工、复工安排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发布的包括《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产复工的意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为人事部门起草疫情期间劳动用工政策、招聘文书、社保安排等提供合规建议和优惠政策的信息支持,促使协会享有权利并保证合法合规。同时,根据疫情发展进程以及各地政府发布的政策措施,为协会应对疫情工作小组起草分阶段复工安排提供法律支持。

  在合同履行方面,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因新冠肺炎疫情不能履约的合同可按不可抗力免责”的意见,告知并要求相关合同履行部门积极与合同方沟通,避免违约责任的产生。同时,考虑到协会作为社会团体的特殊性,积极研究上海市出台的《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北京市出台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等规定,核对确认协会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协会合法合规的履行房屋租赁合同。

  在财税减免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发布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向财务部门提供政策信息支持。

  (二)参与起草多项向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业内机构提交的报告、意见建议等材料

  疫情期间,协会合规与法务总监兼战略发展部总经理贾鹏认真研究了中国船东协会等行业协会上报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具体包括《中国船东协会关于报送修改〈船舶吨税法〉的建议》《中国船东协会关于报送新冠疫情对航运业影响及应对建议》《向IMO提交关于不可以预见的延迟交船的统一解释的提案》《韩国两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意见》等。

  (三)参与“邮轮疫情相关法律问题线上研讨会”

  协会合规与法务总监兼战略发展部总经理贾鹏参加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海洋法治研究中心于2月26日联合主办的“邮轮疫情相关法律问题线上研讨会”。在会上贾鹏对“钻石公主”号邮轮事件的费用分摊问题发表了意见,认为应当根据适用的法律、客票合同、法院地法、冲突法、准据法等具体情况和规定综合判定船东责任,此次事件影响深远,将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保险人、船东、个人、国际合作等多方参与、多层次、立体的费用分担体系和机制。各方可从中吸取经验,逐步完善各项制度。

  (四)负责协会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征集与疫情相关法律问题等合作事项

  为帮助会员公司在疫情期间合理安排合同履行工作,做好事前争议解决规划,保障涉外经济持续平稳运行,依托仲裁员专家力量,汇聚法律界智慧,努力为航运业和法律界搭建交流和解决问题的平台,协会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面向所有会员、联合发布了《关于征集与疫情相关法律问题的通知》。法务部门主要负责该项工作。

  在通知发布后,部门陆续收到会员船东提出的各类实务中遇到的问题,仲裁员及法律界的专家对相关问题均作出了回复,为会员切实解决了困难。部门还就收到的典型问题组织仲裁员和其他法律界专家专门进行对症分析、及时反馈、解答或发表文章回应,并在协会和中国海仲微信公众号、网站上分期发布。会员对此表示肯定。

  此外,会员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业内机构围绕疫情引发的法律问题从不同角度加以分析并提出应对策略,形成了多篇来稿。法务部门收到来稿后,择优选登在协会和中国海仲微信公众号、网站等线上平台。此举将汇聚各方智慧,凝心聚力,共筑疫情防控的“法律防火墙”。这些优秀文章包括:《林威、段庆喜、李宇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还是“合同受阻”?》《傅晓强:关于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相关合同履行的法律责任及风险防范》以及《张永坚: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下经济合同的履行》等。

  (中国海商法协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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