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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晨光:疫情防控工作不能简单粗暴

时间:2020-02-06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敖婷婷

 防疫工作必须以控制疫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目的,严守人民健康为中心的立场。

 应急管理时期,不同于常态下的治理,需要集中和扩大政府公权力,消减公民私权利,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公共权力的扩大又可能会导致公权力行使的过度或任意。因此相关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突发事件的报告、信息披露、应急反应程序的启动、实施和结束的法定机构和法律程序,规定了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和不同强度及范围的应对措施,把公权力的行使严格限定在法律的框架内。

 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应急反应措施的目的是“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政府机构在启动或宣布应急反应时,必须出于公心,为实现上述法定目的作出决策。公众健康高于一切,任何人和机构都不能从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出发,或掉以轻心、疏于防范,或过激反应,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例如,感染者的居住地和活动范围确属个人信息,不得随意公布。但是在疫情暴发时,可以对这些信息在去掉可能对其造成不应有损害的部分后在特定范围内公布。这种公布必须是为了警示相关人员,实现防控疫情的目的,而不能是出于对感染者的愤怒等情感。

 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必须建立在科学规律之上。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必须在确定特定传染病的性质、传播途径和有效药物的科学基础上对法律规定的各种手段进行选择。如果忽视了流行病学调查和科学的分析,那么采取的控制措施就等于无的放矢。法律必须与科学密切结合。如果不了解特定传染病规律就简单适用法定的控制措施,就不可能取得有效控制疫情的结果。

 法律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时可以采用隔离手段。但是在此次疫情中,是否应当对来自感染区的所有返城人员都进行集中隔离呢?这就要在流行病学基础上,科学分析不加区别地隔离所有返城人员的必要性,或以是否来自感染区进行区别,隔离来自感染区的所有人员,或进一步区分是否有发热等症状,隔离疑似患者的必要性。如果对返城人员不加区别地大规模集中隔离,就可能会造成大量没有被感染者因集中隔离而导致交叉感染的后果,因而需要警惕。

 突发事件必须依法应对。应急反应的措施都具有不同于通常做法的强制性。强制性措施是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必要手段。但强制性应急措施不是越严厉越好,除了要基于科学基础之外,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赋予的权限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决定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即在依法行政的决策框架内实现,而不能随意或任意决策。

 有些地方的防疫工作出现了简单粗暴“一刀切”现象,如强制封门、挖沟断路、散布患者隐私、任意隔离非病毒携带者等缺乏法律根据的做法,不仅不能有效防控疫情,反而会激化矛盾,造成并扩大不应有的损失。

 因此,首先要严格依法行使权限。对于公民人身自由权、财产权和生命健康权等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家法律予以限制,而不能由行政法规等下位法规和规章予以限制。如果对所有来自某一地区的人员进行无差别的隔离,就会造成对非病毒携带者自由权的违法限制。

 其次,应当对强制性措施的性质、强度、对象、持续时间等进行严格界定,而不能随意增强、增加或延长。强制措施必须以能够有效阻断病毒传播为界限。

 其三,必须贯彻行政法规定的法治原则,即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保障人权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高效原则等基本原则。例如,比例原则要求所采取的措施强度适当,其可获得利益大于可预见损失。在采取限制公民权利的强制措施时必须尽量降低损害程度。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就明确规定,“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只有遵循上述要求和原则,才能既充分发挥应急措施的强制性,又能有效保障公民权利,进而取得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最佳成效。(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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