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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汉明: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的核心要义及时代价值

时间:2019-12-05   来源:《法商研究》2019年第6期  责任编辑:敖婷婷


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的核心要义及时代价值

徐汉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目次

  一、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形成和发展的时代背景

  二、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的核心要义

  三、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的总体特征

  四、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的时代价值

  五、结语


  摘要 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该理论包括司法权的属性、司法改革的性质与方向、司法职权的配置、司法权的运行规律、公正司法、司法公信力、人权保障、司法监督、司法改革的战略定力等方面的一系列新理念、新论断、新观点,构成了内容丰富、逻辑严密、方法成熟、切合实践的内容体系,具有鲜明的科学性、时代性特征。该理论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人民司法观点的继承与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道路、制度、理论的创新,是对司法改革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升华,也是新时代全面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推进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的长期基本遵循与行动指南。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司法改革 人民司法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把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纳入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党的建设制度、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在这场波澜壮阔的宏大改革叙事中,习近平同志在理论结合实践的基础上,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如何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进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等一系列重大理论与实践命题,形成了内容丰富、体系完备、逻辑严密,具有成熟哲学方法和鲜明实践导向的司法改革理论。这一理论体系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与司法改革实践的创新发展,是我国推进司法现代化的长期基本遵循。

  因此,以科学严谨的方法深入研究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形成和发展的时代背景,探求其蕴含的时代价值,用以指导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成为当下法律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尝试把握这一理论形成和发展所依存的经济社会条件,理解这一理论的核心要义及时代价值,从而运用它来观察与思考当下司法体制综合配套制度改革,增强对司法体制改革未来成效和预期的精准判断。

  一、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形成和发展的时代背景

  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的内容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步入21世纪,中国面临着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承载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制度所蕴藏的活力和优势不断得到挖掘与释放,中国共产党率领全体人民在70年的时间里,摒弃西方国家依靠掠夺、战争等方式获得原始积累、起步发展进而实现现代化的老路,坚持以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锐意进取、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和自强不息的中华民族伟大气概,以“中国模式”跨越了西方国家历时二三百年的强国之路,实现了“解决人民温饱问题、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的历史跨越,基本实现了现代化。另一方面,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复杂多样,国际与国内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实现“一个时段、两个阶段”目标任务,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都迫切要求深化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司法体制改革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使政治上层建筑适应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并为之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再一方面,随着国际经济、政治、文化、科技、军事乃至制度比拼、博弈、较量的白热化,对当代中国而言,既需要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制度,也需要总结经验,弥补薄弱环节与各种短板,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体制,发展完善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以及司法制度,使这套制度更加成熟化、定型化、体系化。这些构成了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产生和发展的宏观背景。同时,司法体制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又具有其特殊的内在机理、构成要素与制度体系。因而,作为体现和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道路、制度、文化、理论的标志性成果——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其产生和发展有着深刻而独特的背景。

  (一)破解人民群众对“法福利”需求日益增长与司法公共品供给不充分的难题是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产生发展的客观基础

  所谓“法福利”,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基础性制度规则及其程序性安排,对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的权利进行界分、授予、确认和保障,使其获得具有相对独立行使权利的主体资格、享有适格的行为能力,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资源以及人类社会其他资源优化配置的一定历史阶段与具体情境中,实现对这些资源在法律上平等、公正、有序地获得、持有、利用、处置、保障及其实现最大化的状态与满足程度。在法经济学视野下,司法作为法律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全部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通过专门司法机关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为社会提供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公共品服务。随着经济社会的加速发展,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基本矛盾折射在司法领域,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福利”公共品需求与司法公正供给不充分不平衡的矛盾也日渐凸显。这主要表现为:就实体权利保障而言,司法为人民群众提供生命健康、财产权益、文化权利、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保障的公共品供给不充分;就中西部地区人民群众权益一体保护而言,司法对人民群众在衣食住行、生育、抚养、扶养、赡养、医疗、卫生、教育、体育、文化等生存权、发展权益方面的公共品供给不平衡;就程序法治而言,司法给当事人提供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保障,司法便民、公开等公共品供给不精细;就国家安全而言,司法为政治安全、制度安全、国家长治久安等保障公共品供给不到位;就涉外权益保障而言,司法对人民群众在涉外经济合作、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境外人身、资产安全方面保障公共品供给不同步,等等。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实现司法公共品的充分、平衡、及时、精细、有效地供给,作为“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任务之一,提出了一套科学的司法改革新理念、新论断、新观点、新战略,以此指导加快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

  (二)消解司法能力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不完全适应的矛盾是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产生发展的现实依据

  司法权是国家治理过程中的基础性权力,在国家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特殊的功用。司法权力所形成的制度体系及其运行机制是司法能力表达与提升的基础,而司法结构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构成的核心要素之一。司法体系与司法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纵观法治文明的历史,司法体制建构的合理程度不仅是衡量国家法治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而且深刻地表征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程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司法体系与司法能力匹配跟进,倒逼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理论体系的型构、顶层制度的设计、政策举措的启动实施。一方面,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关系的变动,经济现代化进程的提速,必然带动、催生并要求司法体系与司法能力现代化加速推进、与之匹配,司法体制改革亦由后台被急迫地推到前台。在经济社会发展由高速推进向中高速质量效益型转变的发展背景下,随着“三去一降一补”改革政策的实施推进,伴随而来的利益格局调整、产权权益保护、民生权益保障、下岗职工就业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公共服务供给等矛盾和问题,往往以诉讼的方式进入司法领域,给传统的司法理念、管理体制、运行方式、资源配置、评价标准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冲击。另一方面,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等深层次问题给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急迫挑战。这包括:(1)司法权属性层面。司法权作为中央事权的属性长期被模糊,司法权一定程度上异化为地方事权,以致一个时期内司法地方保护的状况较为突出,损害了中央司法事权的统一性、权威性。(2)司法规律层面。由于对“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这一点得不到普遍的认同和遵从,因此司法机构的设置与地方行政区划高度重叠,这成为司法地方化的体制性根源,破除司法地方化的跨行政区法院、检察院未能作为重大改革举措适时推出和设置。(3)司法人员管理方面。长期以来,司法人员在职业准入、遴选、初任、晋升、培训、考核、评价、奖惩等管理方面,与普通公务员管理高度同质化,导致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职权混同、岗位混同、责任混同”;有关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相配套的单独工资、福利等职业保障制度长期未能建立;法官、检察官晋升和工资保障需要与其他司法人员一道通过为数有限的行政职务序列的职数及职级工资,形成“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尴尬状态;由于司法人员保障待遇低,因此基层司法骨干流失,出现掏空基层、削弱中西部地区司法骨干力量,大批司法精英人才“孔雀东南飞”的现象。(4)司法职权配置方面。“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这一本质并未被揭示并达成共识,以致司法权配置及其机构设置一直按照“科层制”的方式设立内设司法办案机构,实行“个人阅卷、集体讨论、行政审批”方式,导致司法程序得不到完全遵守,“先定后审、上定下审,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行政办案方式”成为普遍现象,这不仅破坏了程序法治,而且难以保证司法公正。(5)司法责任制方面。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模式下的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权始终未能与之适度分离,司法办案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一直难以建立并有效落实,导致司法领域冤(错)案件时有发生,而所发生冤(错)案件的责任则无人承担。这不仅直接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6)司法财物保障方面。司法财物保障长期实行“分灶吃饭、分级负担”的体制,这导致经济欠发达地区推行所谓“财政保温饱、小康自己找”的政策,迫使一些司法机关“为钱办案、办案为钱”;一些司法人员办案利益驱动、插手经济纠纷,“有油水的案子抢着办”“没有油水的案子推诿扯皮”,有的甚至以案谋私、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成为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体制机制性根源。司法体制改革与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转型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承载着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使命,建立公正高效的司法体制是国家治理迈向现代化的重要议程。直面和回答这些重大现实问题,成为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孕育、产生和发展的现实依据。

  (三)弥补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践先行与司法理论创新滞后不协调的短板是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产生发展的重要条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加速推进,要求并带动司法体制改革实践的启动先行,这给传统的司法理论造成冲击,并暴露出传统司法理论的滞后性问题。主要体现在:(1)理论建设与国情匹配方面。一方面,长期以来司法理论建设不同程度地脱离现阶段中国的国情,在对外开放的大背景下,对发达国家司法文明理论、制度、成果的学习借鉴是必要的,但不同程度地存在生吞活剥、简单移植的现象,对域外司法制度文化创造性转化缺乏针对性,一些“舶来品”水土不服。另一方面,对我国传统司法文化创新性挖掘不够,对现阶段司法制度常常以西方国家所谓司法“普世价值”为坐标系,而对丰富复杂生动的本土司法实践活动缺乏关注,对一些创新性经验、模式进行理论抽象、升华不够。(2)司法权运行规律方面。长期以来对司法权按照行政权运行模式的检讨反思不够,而对“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内在规律把握不准,以致未能给前三轮司法改革有关司法权运行机制的构建提供充分的智力支持。(3)司法理论核心范畴方面。有关司法理论核心范畴,如司法主体范围界定不清晰,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是否属于司法机关长期争执不休。(4)司法价值功能的诠释揭示方面。要么以政治功能属性替代司法专有属性;要么以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政治架构作为检视标准,用来诠释我国的司法制度结构、职权配置及其价值功能。(5)司法公信力评价标准方面。有的学者以社会学视角将其评价标准泛化;有的则以管理学的立场将其规则化,忽略司法权权力来源的授予与受托的相互关系,忽略甚至淡化司法公信力最终要由人民评判的根本标准。(6)司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方面。在现有学科划分下,司法学未能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学科进高校、进教材、进课堂,亦无系统成熟的司法学术体系、学科体系、教材体系、课程体系以及适合司法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发展的司法卓越人才培养模式,而现有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则主要定位于在职法官、检察官的业务培训与政治轮训基地;法学学科的学生仅把模拟法庭、司法机关实习作为司法实践课程,并未接受精准、系统、现代的司法理论体系灌输与严格、规范的司法能力训练。所有这些司法现代化进程中的掣肘问题,是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的重点关照对象,催生了习近平同志关于司法改革的一系列新理念、新论断、新观点、新命题。

  二、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的核心要义

  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始终围绕“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什么要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怎样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三个基本问题展开,其核心要义可概括为如下8个方面:

  (一)司法权的内在属性

  司法权属性的界分是确立司法体制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前提。作为国家权力结构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权在本源意义上理应为人民享有,具有人民性的根本属性。这包括:

  1.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如何破解司法地方化,恪守司法权的人民属性?习近平同志明确指出:“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这一论断明确了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明确了司法改革的理论基点,成为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论逻辑、政治逻辑及其实践逻辑的前提。

  2.司法权的本质属性与目的。习近平同志十分注重对司法权人民性的把握和界定,他始终强调司法“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包括司法改革在内的全面深化改革,作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福祉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一观点体现在党的决定中,就是“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3)司法改革的评价标准。在由谁评价司法改革、如何评价司法改革这一重大问题上,习近平同志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深入了解一线司法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到底在期待什么,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这些重要论断不仅揭示了司法权的本质,而且诠释了司法为了谁、依靠谁、由谁检验司法体制改革成效的根本立场问题,为司法恪守人民的立场,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法福利”需求,为更充分更平衡更精准更有效地供给司法公共品提供了基本遵循。

  (二)司法改革的性质地位与目标任务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习近平同志坚持问题导向,把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运用于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直面司法领域存在的诸多突出问题,形成了有关司法改革性质地位与目标任务等一系列经典观点。具体包括:

  1.司法制度与政治制度的关系。习近平同志在诠释司法制度与政治制度、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系时指出:“司法制度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体制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2.司法不公的根源。习近平同志指出,我国目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司法应有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的功能发挥,而且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他从体制不完善、机制不科学、保障不健全三个方面,深刻剖析了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深层次原因。对如何解决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习近平同志开出的药方是,要靠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重大问题和关键问题,增强改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在谈到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时,习近平同志要求:“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习近平同志的这些重要论述牢牢把握住了司法体制改革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辩证关系,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性质地位与目标任务。

  (三)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针对我国司法职权配置存在的问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系统性、前瞻性的改革措施,并形成了关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系列观点。这包括:

  1.司法机关范围的界定。在我国,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在内。习近平同志明确提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必须坚持”。

  2.司法职权的配置。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包括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司法权与司法行政事务权分离、设立巡回法庭、建立立案登记制、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等若干项改革举措。对于设立巡回法庭、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的定位及功效,习近平同志给予了准确定位和高度评价。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作用定位,习近平同志指出,这“对在执法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建议并督促其纠正……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论抓住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问题,从权力优化配置的宏阔视野为优化司法权力结构、发展完善司法体系、推进司法现代化的顶层制度改革设计提供了缜密的理论思考。

  (四)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

  实现推进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的预期目标,降低改革成本,减少由此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关键是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基础上进行制度设计,使主观理性与客观规律相契合。这包括:

  1.司法改革与遵循司法规律辩证关系。习近平同志对司法改革与司法规律之间的辩证关系作了精彩论述,他指出:“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他还提出了遵循司法规律的五条基本原则,这包括“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和裁判终局。

  2.防止干扰司法。习近平同志指出:“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不能受权力干扰,不能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防范这些干扰要有制度保障。”

  3.公正司法。习近平同志要求司法机关“要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

  4.深化司法改革与现代科技运用。习近平同志强调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规律,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五)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实现公平正义是司法的最高理想,也是衡量和评价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尺度。习近平同志始终把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为新时代建设公正权威高效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主题,作为检验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成功与否的根本标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论是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的重要内容。其要义包括:

  1.司法公正与法治、依法治国的关系层面。习近平同志把公正与法治、中国共产党的价值追求、依法治国紧密联系起来,他深刻地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2.检验司法体制改革的标准层面。习近平同志要求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司法体制改革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政法机关是老百姓平常打交道比较多的部门,是群众看党风政风的一面镜子。如果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就不会相信政法机关,从而也不会相信党和政府。”

  3.治理司法不公不严不廉层面。针对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等突出问题,习近平同志深刻指出:“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他特别强调“公生明,廉生威”的极端重要性,并提出禁止从事法律职业、追究刑事责任、“清除害群之马”等铁腕治理措施。

  4.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途径层面。他始终强调:“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司法人员要刚正不阿,勇于担当,敢于依法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同时,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还把这些新理念、新论断、新观点固化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具体制度安排与运行程序规则,从而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提供了有力支撑。

  (六)完善人权的司法保障

  最大限度地释放人权司法保障红利不仅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正当性基础,也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不断提升人权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的实际行动。习近平同志关于完善司法人权保障的论述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了理论指引,成为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的核心要义之一,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这包括:

  1.价值取向层面。习近平同志一再强调“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2.解决重点问题层面。习近平同志要求司法机关“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3.回应人民期盼层面。习近平同志十分重视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的期盼和要求,他说:“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深入了解一线司法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到底在期待什么,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习近平同志的这些重要论述为推进人权司法保障现代化发挥了重要的指引作用。

  (七)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司法权作为公权力,具有滥用、异化的风险,理应受到监督与制约。习近平同志十分关注对司法权运行的监督,他关于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的论断也是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这包括:

  1.司法公开层面。习近平同志多次指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对公众关注的案件,要提高透明度,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

  2.司法监督的具体途径层面。习近平同志指出:“法官、检察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让老百姓看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他还要求“政法机关要自觉接受媒体监督,以正确方式及时告知公众执法司法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舆论引导。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

  3.司法监督的关键环节层面。习近平同志把司法责任制作为加强对司法权运行监督的切入点,他说:“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4)司法监督的制度保障层面。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制度的根本性作用,要求“要靠制度来保障,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习近平同志关于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的新观点、新论断、新命题不仅为司法权的规范化、制度化运行提供了指南,也为构建中国特色法治监督体系做出了理论贡献。

  (八)坚定司法改革的战略定力

  习近平同志始终把推进司法现代化与我国基本国情相结合,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把加强党对司法工作和司法体制改革的统一领导作为推进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的一条主线,贯穿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全过程,凸显了其司法改革理论的战略定力。这体现在:

  1.结合国情深化司法改革层面。习近平同志十分重视从中国国情出发对司法体制改革进行战略轮廓的勾勒、顶层制度设计的精雕、实施路径的选定。他强调:“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到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评价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关键看是否符合国情、能否解决本国实际问题。”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信,增强政治定力”。

  2.坚定司法改革政治方向层面。习近平同志反复强调牢牢把握司法改革正确的政治方向,提出“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他始终要求“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攻坚克难,坚定信心,凝聚共识,锐意进取,破解难题,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坚持党对司法工作与司法改革的领导层面。习近平同志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要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凡是符合这个方向、应该改又能够改的,就要坚决改;凡是不符合这个方向、不应该改的,就决不能改。”他指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三、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的总体特征

  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根植于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改革的宏大实践,不仅具有问题导向的系统思维、勇于创新的改革思维、继承发展的辩证思维等理论品质,而且具有科学性、实践性、时代性有机统一的理论特征。

  (一)科学性

  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道路、制度、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规律,是科学的理论体系。习近平同志始终站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战略高度,把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切入点,将之纳入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整体布局,围绕司法改革顶层制度设计搭建起了司法管理体制的“四梁八柱”。所谓“四梁”,即:以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员额制为核心的司法人员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职权运行体制机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为标志的司法保障体制机制改革。所谓“八柱”,即:司法组织管理体制;审判权检察权运行机制;司法职业保护机制;司法职业惩戒及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人民参与司法制度;繁简分流的司法便民机制;接受监督的司法公开机制;智慧司法机制。习近平同志还亲自设计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框架及其实施机制,为司法体制改革典型试验、分批启动、全面实施提供了政策引领、制度安排和组织保障,从而使这场生动复杂的司法体制改革始终保持正确方向和持久动力。

  (二)实践性

  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始终坚持以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为指引,有计划分步骤推进法院、检察院体制机制改革,使司法体制改革彰显出整体性、实验性、渐进性、协调性的特色。围绕推进审判体制改革,习近平同志亲自主持研究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等试点,推行立案登记制、司法责任制、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设立互联网法院、金融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等重大事项,亲自审查、签批有关法院体制改革的重要文件11个,为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坚强的组织领导保障。围绕推进检察体制改革,习近平同志在重点研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涉及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预防的内设机构、职能、编制及其人员整体转隶的体制机制改革;专题研究检察体制改革事项,这包括: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司法责任制、设立公益诉讼检察厅、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等重大事项,亲自审查、签批6个规范性文件,为推进法律监督体系和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有力保障。此外,围绕加快推进公安体制改革和加强公安工作,深化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等方面,他统筹兼顾、重点研究,专门谋划公安与司法行政体制机制改革,使公安与司法行政体制改革同法院、检察院体制机制改革融为一体。这些举措使得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项目清单和各司法机关的牵头责任项目逐一兑现,办成了过去许多年想办而未办成的事情,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取得历史性成就。这一系列重大改革实践型构了现代司法管理模式,发展完善了符合司法权运行规律、保障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现代司法体系。

  (三)时代性

  在推进司法现代化进程中,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始终以与时俱进的眼光,关注人类社会司法文明发展的进程,牢牢把握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后司法公共品供给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安全、环境等“法福利”需求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紧紧抓住破除影响和制约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体制机制障碍这一主要问题,在总结新时代司法新经验、新方法、新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的传统司法文化进行反思性挖掘,对当代人类社会司法文明成果进行创造性转化,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司法制度运行进行系统性总结,从而形成了继承性与民族性、原创性与时代性、系统性与专业性相统一的理论体系,彰显了鲜明的时代特征。

  四、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的时代价值

  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人民司法原理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道路、制度、理论、文化及其实践的创新发展,是开创新时代人民司法事业的行动指南。

  (一)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是对人民司法基本原理的继承与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在对奴隶制、封建制国家尤其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创设的法律制度、司法制度之本质进行深刻揭露与检视批判的基础上,围绕司法的人民性这一根本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经典观点,成为指导我国创建人民政权和人民司法制度的指南。对此可概括为:(1)关于法官依法独立办案内涵的观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论及普鲁士宪法制定和实施过程时指出:“这个运动很快就会导致资产阶级代议制的建立,出版自由的实现,法官独立审判制度和陪审制的实行,甚至很难预料这个运动将如何结束。”他们认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混合“势必导致无法解决的混乱”,法庭要“超过法律,直到它认识到必须满足社会的需要为止”。他们在揭示法官依法独立办案的特点时指出:“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属于政府。”(2)关于批判资产阶级司法独立虚伪性的观点。马克思、恩格斯在揭示英国资产阶级建立君主立宪制国家、实行权力均等原则本质时充分肯定其积极意义,但对资产阶级司法独立的实质有清楚的认识:“治安法官也好,陪审员也好,他们本身都是富人,都来自资产阶级,因此他们都袒护自己的同类,都是穷人的死对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针对科伦共产党人案件强调:“被告们所体现的手无寸铁的革命无产阶级站在由陪审法庭所代表的统治阶级面前;因此,这些被告的罪是老早判定了的,因为他们是站在这样一种陪审法庭面前。”(3)关于司法与人民主权原则关系的观点。马克思、恩格斯在谈及司法、立法、行政与人民主权原则时指出:“国民议会本来没有任何权利——人民委托给它的只是维护人民自己的权利。如果它不根据交给它的委托来行动——这一委托就失去效力。”“无产阶级当然不会对等级的权利发生任何兴趣。但假如议会能够提出实行陪审制、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废除徭役、实现出版自由、结社自由和真正的人民代议制的要求,假如议会能同过去一刀两断,根据目前的需要,而不是根据旧的法律制定自己的要求——这样的议会是可以指望得到无产阶级最热情的支持的。”(4)关于司法权实现形式的观点。在阐释司法权实现形式时,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司法权是国民的直接所有物,国民通过自己的陪审员来实现这一权力,这一点不仅从原则本身,而且从历史上来看都是早已证明了的”。(5)关于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关系的观点。马克思、恩格斯在谈及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的关系时指出:“在议会中,国民将自己的普遍意志提升为法律,即将统治阶级的法律提升为国民的普遍意志。在行政权面前,国民完全放弃了自己的看法,而服从于他人意志的指挥,服从于权威。和立法权相反,行政权所表现的是国民的他治而不是国民的自治。”(6)关于实行司法平等的观点。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他们认为:“法官在后来开庭审讯时应该不偏不倚地作出有利于控诉人或被告的决定,也就是不应该不理睬他自己的预先的决定而作出决定。”

  列宁把马克思、恩格斯的“议行合一”理论和巴黎公社的革命经验付诸俄国实践,在建立社会主义苏维埃政权的过程中创立了人民司法制度,提出了诸多经典观点,这包括:司法权应当独立于行政权;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权应包括检察权与审判权;司法权要独立于行政机关,审判权由法院行使,检察权由检察机关行使,等等。

  在开启全面建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征程,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进程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人民司法的基本原理同新时代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实践相结合,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论观点,形成了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一脉相承的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这一理论体系是在遵循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与人民司法经典观点的基础上,所进行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创新性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人民司法基本原理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二)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理论与实践的创新发展

  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理论与实践的创新发展。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把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革命、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实际紧密结合,为建立新生人民政权后打破国民党的旧法统,建立同新生的国体、政体与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社会制度相协调、相适应的人民司法制度做出了开创性的探索与实践。早在1940年,毛泽东同志在著名的《新民主主义论》中就确立了司法工作的方针,为陕甘宁边区政府建立人民司法系统,广泛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提供了指南。在中国革命取得胜利的前夕,围绕如何建立新生的人民政权,毛泽东同志在1949年西柏坡会议的报告中作了明确阐述,他说:“我们的政权的阶级性是这样: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但不是仅仅工农,还有资产阶级民主分子参加的人民民主专政……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各级政府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各种政权机关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如法院叫人民法院、军队叫人民解放军,以示和蒋介石政权不同”。新中国成立后,在相继完成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运动之后,党中央于1952年6月开展了司法改革运动,其不仅构建了新中国司法运行基本框架与制度,而且为此后司法体制创新、工作机制创新奠定了基础,“使中国的司法工作踏上了新的一步,成绩很大”。

  在党中央大力推动下,在改革开放之初的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7部法律。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法院、检察院迅速得以恢复重建,一大批司法骨干、转业军人、青年学生及其他领域的骨干迅速充实法院、检察院司法队伍,司法组织体系、司法保障体系、法学教育体系全面恢复和完善。由此,法院、检察院得以有效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在服务国家大局、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应有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迅速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事业步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从党的十五大到党的十七大,面临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迎来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党中央团结率领全党全国人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制度、理论不动摇,从建设小康社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再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总要求的提出;从“依法治国方略”到“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再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施;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部署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由酝酿准备、“两高”自主推动到中央纳入整体布局、扎实稳妥地推进。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以改革需求为导向,把司法体制改革嵌入法治与改革“双轮驱动”战略布局之中,彰显出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即:“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论”与“坚定司法改革的战略定力论”,不仅坚持了第一、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有关人民司法性质的根本立场,而且诠释了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不仅弘扬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国家学说,而且丰富发展了中国共产党有关人民司法的基本理论,防止和纠正地方保护主义对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与权威的挑战,维护国家统一、法制统一,维护宪法法律统一、宪法法律尊严和权威提供了理论指引;“司法体制改革的性质地位与目标任务论”不仅使司法体制改革有序嵌入改革与法治“双轮驱动”战略,而且使之呈现整体性、系统性、渐进性的特征,从而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出发点与落脚点统一、目标与效果统一、子系统改革与全局性改革统一、实施路径与改革方向统一提供了全新理论视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与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论”揭示了“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具有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的功能。这不仅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展完善客观规律的理论思考,承担着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时代使命,而且是对人类社会法治文明发展规律的深邃诠释,承担着展示司法制度的“中国模式”、司法文明的“中国智慧”、推动人类司法文明互鉴的时代使命;“完善人权司法保障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论”从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等“法福利”的新需求新期待出发,直面改革开放条件下市场经济对司法体制和运行机制带来的冲击与负面影响,紧紧扭住以人民为中心这个抓手,以人民评判为根本标准,以切实保障人权、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任务,在坚持第一、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创建发展的人民司法制度基础上,以战略家、政治家、思想家的敏锐眼光,以求真务实的实践思维、勇于创新的改革思维、哲理厚重的辩证思维、高屋建瓴的战略思维及与时俱进的立场,推动新时代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总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形成于毛泽东同志,发展完善于习近平同志,从而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制度、理论、实践的标志性成果。

  (三)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是新时代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行动指南

  党的十九大确立了“一个时段、两个阶段”的目标任务,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如今,社会主要矛盾发生的历史性变化,给司法体制、运行机制的发展完善提出了新任务;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由基本实现到全面实现目标任务的提出,给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启动、补齐短板、强化薄弱环节提出了急迫要求;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由迈出坚实步伐到基本实现的战略目标谋划与行动进程的提速,给司法机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更高效、更精准更便捷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基于此,只有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才能让人民群众从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党和国家确立的既定奋斗目标。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实践则需要皈依理论以找回自己的灵魂和正确方向。”只有在科学理论的指引下,才能实现司法现代化的目标。究竟如何深化新一轮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重任?笔者认为,在各种改革声音意见纷呈的背景下,只有破除对西方理论的盲目崇拜,走出所谓“普世价值”引领的迷思和误区,用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指导司法体制改革,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道路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理论自信及其实践路径,加强司法工作、创新司法经验、提高司法能力,才能充分展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人民司法的磅礴力量,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道路的新境界。与此同时,也才能够为那些既希望加快自身发展,又企望保持自身民族独立性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推进司法现代化的进程中提供“中国经验”、分享“中国智慧”。

  五、结 语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需要适应加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形势新要求,总结新鲜经验,进一步破解影响和制约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困扰、保障性束缚的难题,把“补齐短板”“强化薄弱环节”作为新时代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切入点,加快推进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的综合配套改革。其路径选择是:完善相对独立、协调统一的司法管理体系;构建结构科学、功能完善的司法组织体系;设置系统完备、科学合理的司法职能体系;打造权责统一、规范有序的司法权运行体系;配套机制健全的司法保障体系;建立激励约束、严密规范的司法监督体系。与此同时,统筹规划司法管理综合配套改革的路线图、时间表,释放司法管理体系的结构性效能。也只有通过新一轮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提供更优质量、更高效率、更加精准的司法保障与司法公共服务,才能不断增进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这一“法福利”公共品的获得感、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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