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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刑法立法的伟大成就
人民教育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荣誉一级教授 高铭暄
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治国理政、保护人民、惩治和预防犯罪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法律武器。
新中国一成立,就非常重视刑法的作用。一方面,为涤荡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泥浊水,保障社会改革顺利进行,先后制定一系列单行刑法,如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另一方面,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于1954年10月组织班子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历经艰辛和曲折,终于在1979年7月1日获得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成为我国第一部刑法典。其历史功绩在于:使新中国刑法规范第一次得以体系化;使我国刑事司法办案工作做到有法可依;颁行之后的刑事司法文书一概都要引用法律条文;为我国刑法学教学和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思想源泉和现实的规范依据。
这部刑法典由于规定得比较原则,覆盖面不足,施行不久就感到不敷应用。全国人大常委会从1981年到1996年期间,通过了25个单行刑法,并在107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附属刑法规范,实质上作了一系列补充和修改,及时地对刑事司法实践起到了引领和规范作用。但是,如此众多的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缺乏体系上的归纳,给司法机关的适用带来了一些不便。加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外开放日益扩大,犯罪现象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和新问题,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确有必要对刑法作一次全面系统的修订。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这部刑法典的伟大贡献在于:其一,明文规定了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表明我国刑法已迈上现代化法治轨道,筑起了人权保障根基;其二,具有承前启后、与时俱进、不断革新的鲜明特色,不仅条文由192条增加到490条,罪名由130个增加到469个,而且还有不少亮点和创新之举,如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提高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等;其三,开启了刑法理论研究的新局面,同时也奠定了中国刑法学走向世界的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