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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仲裁高端论坛在上海成功举行

时间:2019-05-30   来源:  责任编辑:yyx

5月11-12日,中国国际仲裁高端论坛在上海顺利举行

  2019年5月11-12日,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和上海政法学院联合主办的中国国际仲裁高端论坛在上海顺利举行。本次论坛以“推进中国仲裁法的修改 促进中国仲裁更好地发展”为主题,吸引了国内外仲裁机构、律所、高校、企业等仲裁相关人员近150人到会。社会反响热烈。

部分与会人员合影

  刘晓红校长首先对各位与会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指出“一带一路”倡议已经推出6年,中国和沿线国家往往拥有不同的政治与法律体系,这对中国仲裁和解决争端的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挑战。随着中国进一步改革开放,“一带一路”将不断推进,外商投资法单行法已经通过,配套法规正在起草,建立适应全球新需求的国际争端预防与解决机制与修订中国仲裁法是中国适应全球化的内在需求。因此,刘晓红校长表示,希望各位专家发表洞见,共同讨论仲裁领域的根本性问题,进一步推动中国国际仲裁司法框架建设。

  范铭超博士在致辞中表示,国际商会北亚地区办公室将继续推动中国这一司法管辖区仲裁的发展,进一步推动仲裁相关的司法制度的发展并向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Jakob Ragnwaldh致辞时,回顾了中瑞双边在仲裁方面的长期友好合作,介绍了瑞典仲裁法的修订情况,并希望能够对中国仲裁法的修改有一定借鉴意义。Jakob Ragnwaldh还对联合主办方表示了衷心的感谢,对到场与会的各位仲裁相关人员表示了感谢与祝福。

  第一个讨论环节的议题为“对外国法和国际法的借鉴”。主持人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书记/副秘书长李虎博士担任。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法律官员Jae Sung LEE(李宰成)强调,联合国贸法会是一个跨政府组织,其主要工作之一是通过制定法律、示范法和实务指南等,来创建比较有利的争端解决环境。除仲裁外,联合国贸法会也在调解方面做了一定工作,包括2002年修订的调解示范法。因此,仲裁与调解均有公平竞争的平台。希望通过仲裁法的修改,将中国打造成更加有利于仲裁的司法辖区。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国际法官Anselmo Reyes介绍了在仲裁过程中外国法查明的相关问题。他建议,在中国最高法2018年设立的国际商事法庭的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的明确规定的第八条框架下,应该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来确保外国法查明的公平性。此外,外国法翻译、当事人意见的充分听取、内部规则的建立也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第二议题为“中国特色和全球共性”。主持人由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合作组织法律服务研究咨询中心主任许庆坤教授担任。

  加拿大御用大律师、北京大学外籍专家Thomas Manson(白树林)先生发言时,介绍了加拿大联邦及一些州的仲裁法改革。他希望中国能够纳入相应的创新和差异化元素。在统一性之外更注重差异性、多元性,形成良性竞争。也要考虑国家之间的文化差异。在建立国际仲裁环境和制度方面,文化优势也应得到发挥。

  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希佳博士发言时指出:在谈论全球协调和统一的时候,同样应强调一下中国特色。希望在遵循全球实践的过程中我国特有的制度的相关实施办法也能够得以保留。中国仲裁发展的道路还很长,但前途光明,充满希望。

  第三议题为“中国移植特定仲裁问题”。主持人为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专职副秘书长陈建博士。陈建指出,1994年仲裁法的出台,是在宪法得到修改、宪法层面上确定建设市场经济的基础上,以建设市场经济为目的的。修改仲裁法,不是为了仲裁法本身而已,是为了保障更加开放的市场经济的建设。就全球范围来看,特定仲裁/临时仲裁已经有几百年上千年的历史。在仲裁法出现之前,在几百年的时间中,事实上仲裁一直在开展。特定仲裁也有多种不同的形式、形态、模式和发展路径。中国大陆是否适合推行特定仲裁的问题,应该在中国经济愈来愈成为全球一体经济的一部分、中国仲裁愈来愈成为世界仲裁的重要部分的背景下做进一步深入的研究和论证。

  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贾红卫律师在发言中指出,临时仲裁制度的存在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是否健全的指标之一。临时仲裁不是主流但必须存在。中国目前缺失临时仲裁制度,它的缺失也会对中国仲裁与国际接轨方面带来不利影响。尽快建立中国的临时仲裁制度,已经成为修改、完善仲裁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力教授分享了关于如何设计和如何将临时仲裁纳入中国仲裁法的有关想法。临时仲裁具有灵活性的优点,但由于缺乏一套仲裁规则,具有随意性的缺陷。若引入临时仲裁,则需要有特定的立法,设立司法补救措施。而在中国,想要融入临时仲裁,必须要建立一个仲裁系统,从机构导向的体系变成仲裁地和仲裁庭导向,接受全新的仲裁管辖权自裁原则,制定新的具体的适用于临时仲裁的规则,且给予仲裁庭决定临时措施的权利。

  第四议题主题为“境外仲裁机构在大陆的功能问题”。主持人为北京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牛磊律师。

  国际商会北亚地区仲裁与ADR主任范铭超博士从个人的角度谈了ICC仲裁的一些经验,包括开庭、案件管理、审核、辅助服务等。另外,希望未来中国仲裁法修改后,能够进一步开放仲裁市场。关于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是不是等同于中国国内仲裁机构一样的地位,仅仅是目前司法上认可了相应的仲裁条款,认定满足了中国仲裁法三个要素的条件,但是并没有解决外国仲裁机构可以在中国进行仲裁的其他问题。我们期待在未来的仲裁法修改过程中,这个问题能够进一步有一个比较清晰明确的答案。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刘润东先生介绍了新加坡的法治建设以及整个亚太地区的经济发展,提出希望随着仲裁法修订,境外仲裁机构的具体作用能够尽快得到明确。

  第五议题为“仲裁机构的运行机制”。主持人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公共事务总监杜丽君。

  汇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蒋弘律师在发言中指出:现在讨论仲裁机构的运行机制这一话题十分合适,可以总结过往,以期在将来不断地探索和实践,把这个问题的研究推向深入。仲裁机构运行机制的优化需要结合各机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方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定位、阶段性目标的完成、效率的优化、机构功能的集中与分散。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副主席Jakob Ragnwaldh(冉雅克)在发言中介绍了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运行机制。随后,Jakob Ragnwaldh介绍了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秘书处的组织架构的基本情况。

  第六议题为“仲裁程序规则的刚性与灵活性”。主持人为夏悫律师事务所执业大律师/特许仲裁学会(东亚分会)副主席方兆文。

  金叶大律师事务所Kim M. Rooney(甘婉玲)出庭大律师发言的议题是公平仲裁程序框架和《纽约公约》、成文法、程序规则机构、仲裁员及当事方的作用。Kim M. Rooney大律师阐释了仲裁程序公平的内涵、联合国贸法会仲裁示范法的相应内容,并对防止程序被滥用的防范措施、创新性科技方面的仲裁业务提出了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马东旭在压轴演讲中指出:仲裁实际进行的程序是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审查的主要对象,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当事人约定的程序是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审查的重要依据。仲裁程序的刚性和灵活性体现的是仲裁程序中两大看似矛盾却又有内在联系的价值追求。他认为把握裁判的尺度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一,谨慎适用刚性规则;二,容忍一定程度的程序瑕疵,支持仲裁裁决的执行;三,对明显违反仲裁程序刚性规则的,严格规范、加强监督;四,最大程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此次会议的总主持人为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专职副秘书长陈建博士。陈建博士指出:2018年中国仲裁机构的受案总量、总标的额及涉及领域都在逐步增多,越来越多的跨国、跨境案件选择中国仲裁,仲裁的需求不断增多;另一方面,仲裁法修订列入立法规划与两办意见的发布,也为中国仲裁的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陈建博士代表几家主办机构对不辞辛苦的与会嘉宾特别是带病加班的发言嘉宾表示衷心感谢,期待大家明年再次相聚在上海,进一步探讨仲裁各方面的理论和实务问题,促进中国仲裁、仲裁法和仲裁法律服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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