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5-10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
□ 胡云腾 (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
一、40年来刑事辩护制度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和进步
刑事辩护制度是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十分重要的诉讼制度,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贯彻实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促进公正司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刑事辩护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刑事辩护队伍经历了从小到大、刑事辩护权经历了从弱小到壮大的历史性转变。刑事辩护的程序、机制、制度和内容不断发展完善,相关改革举措已经成为我国司法人权保障和法治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
从刑事辩护权行使的范围看,当初律师只能在审判程序中行使辩护权,发展到现在从侦查程序开始律师就可以参与并行使辩护权,从而实现了律师本来只能在最后一个程序开展辩护到整个诉讼程序都可以开展辩护的全流程辩护。
从刑事辩护服务的对象看,刑事辩护一度是少数经济条件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能享受到的法律服务,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条件所限,很难享受到律师辩护服务,刑事案件的辩护率不高曾经长期被人们诟病。2017年10月以来,最高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后,刑事辩护逐渐成为一种普惠制的司法服务,随着这项改革举措的深入推进,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享受刑事辩护服务的工作目标正在成为现实。
从刑事辩护权的具体行使情况看,刑事辩护已经不限于单纯的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话或提供帮助,而是越来越深入地参与到刑事诉讼活动之中,有权监督刑事司法人员办理案件的活动。不仅如此,辩护律师在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选择等方面,拥有了越来越多的话语权,由原来单一地为被告人发言辩护发展到能够与办案人员互动式的深度辩护。
二、40年来,人民法院为推动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
40年来,人民法院始终把刑事辩护制度作为实现公正司法的重要支撑,始终把刑事辩护律师作为法庭之友,始终关心与支持刑事辩护制度的进步与发展。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刑事辩护工作,高度重视保障律师行使辩护权,高度重视发挥律师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
仅就最高人民法院而言,除了积极参与立法,建议立法机关不断完善刑事辩护制度以外,还积极通过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等方式,推动刑事辩护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为辩护律师依法履职提供支持和便利。据不完全统计,40年间最高法院先后出台、发布相关司法解释6件,规范性文件24件,为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一是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职能作用;二是切实保障律师在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参与权;三是倡导推进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促进刑事辩护发展;四是积极探索建立值班律师制度,实现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化;五是主动建立死刑复核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度,规范保障律师参与;六是重视律师辩护意见,强化裁判说理;七是落实律师逐步代理申诉制度改革,保障律师参与刑事申诉程序;八是健全完善法庭规则,保障辩护律师出庭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九是大力推进司法信息公开,切实保障辩护律师知情权;十是建立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律师权益。
三、新时代发展完善刑事辩护制度的几点建言
毋庸讳言,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在,一是律师刑事辩护权的程序保障还不稳定,一些刑事案件的律师难以依法进行全程辩护;二是审前程序的辩护权行使受到的制约因素较多,一些案件存在犯罪嫌疑人难以及时会见、案件卷宗难以及时查阅和调查取证难以及时进行等现象;三是刑事辩护的总体质量还有待提高,不少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存在走过场现象,一些刑事辩护的意见缺乏采纳价值;四是一些律师因刑事案件收费低或者忌惮刑事辩护的风险,而对从事刑事辩护的积极性不高,甚至以专业辩护为名,明确宣称不作刑事辩护;五是刑事辩护律师队伍的总体质量和水平还有待提高,急需打造一支专业过硬、素质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刑事辩护律师队伍。
从一个法官的视角看,我觉得刑事辩护律师要更新理念,实现四个转变:
一是建议更加重视审前辩护。律师像检察官一样,是能够参与审前程序的办案人员,这一点比法官还具有优势,因为在案件材料没有移送到法院之前,法官根本接触不到任何案件材料和信息。而律师则不同,律师从刑事立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依法就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同时还有权在审前程序中监督司法人员办案。这一权利也是为了防止司法人员把有问题的案件移送到下一个程序。因此,进一步重视律师在审前程序发挥作用,就是坚持源头治理,对排除非法证据、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权等,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建议更加重视质量辩护。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的全覆盖,现在已经是指日可待,不久的将来即可实现。而更艰巨的任务是,如何解决为数不少的刑事辩护质量不高的问题,稳定地保持刑事辩护的高品质,让律师的刑事辩护在实现公正司法方面发挥更大更重要的作用,则是一个需要长期努力才能解决的问题。
三是建议更加重视合意式辩护。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控辩审三角关系,就是黑格尔哲学中的正反合关系,公诉方的指控是肯定,而辩护方发表的意见则是属于否定。最后法官作出的判决,往往既不是控方提出的肯定命题,也不是辩方提出的否定命题,而是一个新的命题即合题。所以,控辩审之间的关系往往是一个肯定、否定到重新肯定的过程,就这个意义上讲,控辩双方都无所谓输赢问题,每个判决都是综合了控辩双方意见后的结论,都体现了控辩双方的意志。
四是建议更加重视有力辩护、有理辩护和有效辩护。律师辩护既要讲输赢和功利,又不能太讲输赢和功利。在我看来,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很多时候不是表现在能帮当事人多大的忙,因为很多案件的处理结果是不以当事人和律师的意志为转移的,而是要给当事人以力量,给他以支持和保护,使他的诉权能够得到有力的行使,能够有力地帮助当事人度过刑事诉讼活动,这本身就是高质量的辩护。
要重视有理辩护,律师辩护不仅要提出观点、要求和主张等,律师辩护更要说理,更要靠以理服人。所以要立足事实证据说理,确保辩护主张有充分的事实证据支撑;要立足法律规定说理,确保诉求符合法律精神;要立足社情民意说理,确保诉求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案件的案情千差万别,法律关系可能复杂多样,但处理案件的事理、法理和情理是统一不变的,所以辩护要注意说公理,说大家都认同的道理,辩护意见才可能打动人说服人。
要重视有效辩护。刑事辩护需要抓住重点,不要纠缠于没有实质意义的程序和证据上,更不能哗众取宠,搞花架子辩护,或者动辄炒作辩护观点和诉求;要尽量节约诉讼程序和庭审时间,因为诉讼程序特别是庭审时间也是重要而稀缺的司法资源,在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下,程序资源和庭审时间更加显得珍贵,辩护律师如能珍惜,必然能够获得公诉人和法官的好感,其提出的辩护意见当然也有利于得到控方和法院的重视和采纳。
(文章为作者在“刑事辩护制度四十年的发展、不足与展望”会议上的发言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