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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副会长在“司法职业保障研讨会”上的总结讲话

时间:2017-02-08   来源:民主与法制  责任编辑:elite

  我国司法职业保障制度的重点与亮点

  ——张文显副会长在“司法职业保障研讨会”上的总结讲话

  司法职业保障制度是司法职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推进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和深远性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就在探索建立现代司法职业制度。在1982年宪法和后来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就明确地规定了同级法院的院长、检察长由人大选举产生,副院长、副检察长、法官、检察官由同级人大检察院任命。这是一个现代的法治制度,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因为过去副院长、副检察长以下的都是由同级人民政府来任命的。从此之后,现代司法职业制度的建设进入了一个健康的发展时期。到了1995年,制定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这是现代司法职业制度中两部非常重要的基本法律。到了2001年的时候,建立了统一的司法职业考试制度,从准入上为现代司法职业制度奠定了基础。2005年,法官法进一步修改,提高了法院的地位,增加了法官的权力。

  党的十五大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以来,司法职业保障方面取得了许许多多的进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后,全面推进司法改革,司法职业制度的建设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先后出台了多个重要文件,对职务序列、薪酬制度、履职保障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既具有党的政策意义、又具有法规效力意义的重大决定。

  但是,与现代司法文明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信力的要求相比,与广大法官、检察官、律师、人民警察对自己自身职业的要求相比,我们司法职业保障制度还有很大的差距。有很多政策性的东西、法律性的规定还没有完全实现,各个地方的发展也很不平衡。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如何加快推进现代司法职业保障制度,或者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职业保障制度就非常有意义。

  第一,关于如何认识司法职业保障制度改革。大家提到了司法职业保障制度改革是转型改革。我理解是意义上的转型改革,是对历史问题的一种纠错,是对新出现问题的一种积极应对。司法职业的改革要适应司法职业的属性,功能和属性要相适应。司法执业保障的目的是使法官、检察官、律师和相应的司法人员的权利得到保障。对待司法职业保障的态度实际上是对司法人员权利的态度。司法职业保障制度的改革,要遵循司法规律,要遵循权、责、利分配的合理化,与司法规律相一致。关于这个问题大家也提到了坚持一种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的结合。一个理想的、现代的、文明的司法职业保障制度是什么样?基于我们的国情,基于我们现在队伍的现状,我们能够做到的程度应当是什么?也就是说终极的目标和阶段性目标一定要保持一种理性的思维。

  第二,关于司法职业保障制度改革的宗旨、目的。对此,大家提到了很多,比如说增强安全感、提升荣誉感、扩大获得感、增强愉悦感(快乐工作),让法官、检察官、律师有尊严、有体面。这种尊严和体面,在社会当中体现为一种优越感,在工作当中、在履行自己的职务当中,体现为无论是检察权、审判权还是辩护权,都没有任何顾虑、毫无后顾之忧地去履行自己的职务。

  第三,健全司法职业保障制度是个系统工程。司法职业保障本身是一个体系。它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有物质的、精神的、政治的,有组织人事方面的,也有履行职责方面的,有退出制度、惩戒制度、豁免制度等等。司法职业保障是一个制度体系,健全司法职业保障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性的改革。比如说,一方面要看到给法官增加了多少工资,另一方面还要看到其生活压力和工作压力有多大。如果改革后,法官的生活压力、工作压力特别大,没有幸福感,那么,这样一种改革就没有体现系统的思维。

  第四,关于司法职业保障改革应当遵循共享改革成果的理念。法官、检察官、律师还有法院、检察院的其他工作人员,都应当从改革中获利,共享改革成果,这样才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我在法院当过院长,法官助理不给你干活儿,书记员不给你干活儿,组织人事部门不给你干活儿,甚至司机不给你开车,那么无论这个设计多么科学,最终都是会失败的。也就是说,整个平台没有运行起来,光靠几个人在上面跳舞,能跳成什么样的舞?但是,共享的理念怎么体现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既要体现共享改革成果,又不能搞平均主义,要进行分类方面的改革,有差别的改革。

  第五,关于司法职业保障内生动力和外部环境的问题。统一的顶层设计和多样化的实践,认识层面与操作层面,很多问题可能也都需要进行深入的研讨。

  第六,关于如何认真对待司法责任制,谨慎行使错案追究制度。如果把司法责任制简单地归结为错案追究,就失去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广泛而深刻的意义。司法责任制包括很多方面,法官、检察官、律师要对法律负责,要对公平正义负责,要对当事人负责,要对社会负责,最后才是对你自己的履职行为负责。司法责任制是一个积极和消极两个概念的统一,而且主要是积极方面的。

  第七,关于如何对待域外经验的问题。西方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国际社会关于司法职业保障有哪些基本的理念、基本的制度、基本的经验,哪些是可以借鉴的、哪些是可以转化的,还需要深入地研究和梳理。

  第八,关于律师职业保障的问题。怎么样把律师职业保障纳入到统一的司法职业保障体系当中?我认为,无论是从中央到地方,考虑得还不够周全。一谈到司法职业保障,我们的话语基本是法官、检察官的职业怎么保障,好像律师不属于司法的范畴。可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又包含着律师制度。去年(2015年)召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就特别强调,律师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强大力量,既然是这样,为什么不把律师的职业保障也统一放入到这里面?现在统一司法考试也是把法官、检察官、律师都包括在里面,所以,健全司法职业保障制度也不能忽略律师的职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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