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6-29 来源:机关党委人事部 责任编辑:elite
编者按:6月28日下午,全国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京闭幕。这次常委会议围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议政建言,是全国政协今年的重点协商议政活动。常委会组成人员深入议政、踊跃建言,提出意见建议。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出席会议,并在“推进关键性改革”专题组发言。他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作出全面部署,我们要把产权依法保护与产权平等保护、对现实财富的依法保护与对获得财富机会和信赖利益的依法保护、产权保护法治化与财税制度改革、当前司法改革、公权力运行法治化、民法典编纂工作等结合起来,以法治保障推进产权保护,促进相关改革任务、改革举措落实落地。
发言全文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产权保护工作,尤其强调以法治保障推进产权保护。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是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十大具体改革举措,是我国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产权保护法治化的纲领性文件,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我谈以下几点意见。
第一,要把产权依法保护与产权平等保护结合起来,当前要更加重视对民营企业财产权的依法保护。依法保护是保护的一种方式即法治方式,平等保护是保护的价值取向。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要把产权平等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上。一方面,要以制度化保障促进国有产权保护,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另一方面,也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当前,我国正面临经济增速放缓、经济下行压力不减、民间投资明显下降的新形势。我们看到,实践中还存在对民营企业不公平待遇的具体规定和做法,侵占私有产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不强、投资信心不足。为此,我们要把平等保护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废除对非公有制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保证非公有制与公有制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要把对现实财产财富的依法保护与对获得财富机会和信赖利益的依法保护结合起来。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和法治实践,更多强调的是对现实财产财富的保护,比如物权、债权、股权等有形财产和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财产。这些财产都属于现实存在的,保护起来相对容易。但对企业和公民来讲,获得财产财富的权利和机会也非常重要。因此,不管是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也不管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微企业,都应当实现获得发展和财富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目前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就是一些地方和政府部门存在不守信、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比如调整规划比较随意等等,在一定意义上损害了公民预期的财产利益。现行法律对现实财产财富受侵害的赔偿标准和程序基本上都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还应当完善公民获得财产的权利和机会、公民对政府决策信赖利益受到侵害或损害的救济法律制度。
第三,要把产权保护法治化与财税制度改革结合起来。财税制度与产权保护密切相关。无论是公共产权,还是私有产权,都受到财税手段的直接影响。产权人对财产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但国家需要从产权人在行使产权过程中所获取的收益中分享一部分作为财源。因此,企业和公民的产权与政府的财税权力存在一定的张力。2015年我国立法法修改,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就是为了对政府的财税权力介入产权的范围和程度进行约束,在保护产权与促进公共利益之间实现平衡。如何把产权保护法治化与财税制度改革结合起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要突出财税法定位筹集与使用财政收入的基本功能,不宜过度放大财税法的宏观调控,避免对产权制度不当的、任意的干扰;二是要在税制设计上贯彻量能课税原则,以市场主体的纳税负担能力为标准,对其实际收益课征税收,防止对产权的过分侵蚀;三是要进一步落实财税法定原则,并加强预算监督和管理,使整个财税过程更加合法、公开、公正,从而为产权制度提供稳定的预期和可信赖的法治环境。
第四,要把产权保护法治化与当前司法改革结合起来。产权保护制度建设与司法改革之间具有高度契合性。维护公平正义是它们的共同目标。在《意见》的改革举措中,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等都属于司法制度方面的举措或者与司法制度密切相关的举措。可见,司法改革在加强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方面可发挥独特作用。目前,上述这些举措有的已经有相应的司法改革文件,但也有一些还需要纳入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予以推进。还有一些举措,如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是最为关键的问题,有的需要在具体案例中作出判断和阐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可以通过发布一系列典型案例进行具体指导,充分发挥司法推动和引导的作用。
第五,要把产权保护法治化与公权力运行法治化结合起来。产权保护法治化的关键在于公权力机构依法行政和依法审判,否则产权保护就无从谈起。《意见》提出的改革举措,无一不把公权力机构列为责任主体。但实践中,一些地方公权力机构在保护产权方面的作用发挥得还不够,甚至存在由于自身的不当行为造成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现象。究其原因,目前对公权力机构在产权保护法治化的要求大多只是停留在正面的义务上,还没有对违反义务的责任作出详细规定。因此,要在法律规范中充分体现产权平等保护和依法保护的要求,建立健全公权力机构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和司法失职行为的惩戒力度,确保公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第六,要把产权保护法治化与民法典编纂工作结合起来,坚持立法先行、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民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权和身份权。民法典要对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等这些权利的归属、客体、内容、行使和救济做出详细的规定。可以说,民法典的科学性直接决定着产权保护的法治化水平。因此一定要抓住我国民法典编纂这一极为难得的历史机遇,在编纂过程中落实产权保护法治化的各项要求,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上一个大台阶。同时,产权制度的改革应当遵循法治精神,坚持立法先行,于法有据。根据《意见》的要求,尽快全面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和不利于私有产权保护的法规政策,健全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为产权保护制度改革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