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系统:
用户名: 密码:
2024年11月25日 星期一
位置: 首页 》直属研究会 》综合报道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综述

时间:2018-04-10   来源:中国刑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fml

  2017年11月26日至27日,2017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在海口市新燕泰大酒店召开。本届年会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主办,海南大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法学会承办。本次年会主题为“时代变迁与刑法现代化”,并以“刑法典颁行20周年来刑法立法的回顾与展望”为理论议题,以“金融秩序与安全的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和“中国区际刑法20年实践的检讨与发展”为实务议题。

  26日上午9时,年会开幕式举行,由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暨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朱孝清主持。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郎胜,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王其江,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大法官胡云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大检察官陈国庆,海南省原省委常委、海南省法学会会长肖若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大法官董治良,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高海燕,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张泗汉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泽宪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忠林教授、梁根林教授、贾宇教授、莫洪宪教授、梅传强教授、张旭教授,海南大学校长李建保教授等350多名来自刑法理论界、实务界的领导和嘉宾出席了开幕式。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在开幕式上作了工作报告,认为过去的一年是我国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至关重要的一年,刑法学研究会卓有成效地开展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相应的成绩。中国刑法学界应继续深化刑法理论研究,服务刑事法治建设,增进学术友谊,促进我国刑法学研究和刑事法治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在过去的一年中,积极参与我国刑法的立法、司法等工作,努力推进国际、区际刑法学术交流,积极参加了中国法学会等单位主办的相关会议和活动,为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繁荣和进步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今后,全体刑法学人要以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法治发展目标为指引,再接再厉,不断地促进我国刑法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我国社会主义刑事法治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中国法学会王乐泉会长在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他首先指出,刑法学研究会地位重要、作用突出、人才荟萃、成绩显著。多年来,刑法学研究会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勇于担当、团结进取,在繁荣刑法理论、服务刑事法治实践、完善刑事法律制度、发挥法学智库作用、培养优秀法学法律人才、促进学术交流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随后,他围绕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对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刑法学研究会工作提出了四点希望:第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十九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新思想。第二,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法学研究正确的政治方向。第三,深刻把握依法治国方略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并以此统领刑法学研究。第四,面向新时代,为全面依法治国培养更多优秀人才。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治良在大会上详细介绍了海南法治建设工作的基本情况和海南司法改革的现状,海南各级人民法院在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指引下,司法事业也取得了较为显著的历史性成就,作为司法改革第一批试点省份,海南省各级人民法院在最高法院的指导和海南省委的领导下,在刑事司法当中,立足于国情、省情的实际,尊重司法规律,兼顾惩罚犯罪和同等保障人权,确保证据采纳、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正等刑事法律原则落到实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体会到公平正义。

  海南省法学会会长肖若海在会上表示,近年来,海南省法学会在中国法学会的指导和海南省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较大的进展,积极为法治海南和国际旅游岛建设建言献策。

  海南大学校长李建保教授详细介绍了海南大学的历史与发展现状,并重点回顾了海南大学法学院的发展历程与取得的成绩,指出海南大学将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思想为指引,力争早日建设成为一流大学。与此同时,李建保校长表示欢迎大家在会议期间莅临海南大学指导工作和开展学术交流。

  开幕式的最后,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教授作了致辞。高铭暄教授对我国刑法发展历史进了详细回顾,充分肯定了我国1997年刑法典的法治意义和蕴含的价值,认为其构筑起我国刑事法治体系的人权保障的防线,开辟了刑法学理论研究的新局面,奠定了中国刑法走向世界的基础,并表示这是一次非常有意义的刑法学术盛会,它对今后的我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法学术研究必将起到重要的促进和助推作用。高铭暄教授还勉励大家继续加强刑法学理论研究,更好地完善我国刑法,为我国刑事法治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26日上午11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陈国庆大检察官作了题为“当前适用刑法的有关问题”的主题报告。他对近些年来我国的犯罪趋势进行了细致分析,认为犯罪形态呈现出以下态势:暴力犯罪逐年减少,打击暴力犯罪工作取得较好成效;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形态发生变化。他对公共场合、公众场合、公共场所的区分、网络空间何时认定为公共场合以及醉驾入刑、交通肇事案件中存在的罪刑不均衡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见解。他还指出了刑法适用中存在的几点问题:一是追诉时效问题;二是新旧刑法和新旧司法解释交叉适用问题;三是贪污贿赂犯罪的系列问题;四是单位犯罪有无追诉时效问题;五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问题;六是“卖淫”概念的解释问题;七是利用银行卡、信用卡套现行为能否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问题。正如主持人郎胜副会长所言,陈国庆专委的报告全面概括了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是我们今后进行伟大斗争、推进伟大工程、建设伟大事业不断面临的问题,对立法、司法以及学术研究均很有价值。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胡云腾大法官作了题为“新时代的刑事司法”的主题报告。首先,他介绍了新时代以来刑事司法的变化,如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长,部分严重暴力犯罪下降,贪污受贿渎职犯罪案件十八大以来空前增多等情况。其次,他介绍了2013年以来“两高”或者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以及规范化文件,其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安全、公正、公民权利保障、改革、纠错、反腐、禁毒、环境保护等方面。最后,他强调在大数据时代、人工智能时代的新时代,应从技术规则与理论价值研究的并重,刑法学与犯罪学等延伸研究的并重,大数据研究、案例研究和学术资料研究相结合,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研究并重等方面展开学术研究。主持人郎胜副会长认为,胡云腾专委给我们提供的系列数据,能够使我们更加深入的思考并更好的从犯罪发展趋势研究我们当下的刑法学问题。刑法学的理论研究离不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因此刑法研究要和国家的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

  26日下午2时0分,大会进入了第一单元“刑法典颁行20周年来刑法立法的回顾与展望(一)”的研讨。本单元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重庆大学法学院陈忠林教授和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二厅厅长鲜铁可主持,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夏勇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孙万怀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武汉大学法学院何荣功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彭凤莲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宁波大学法学院赵微教授分别作了题为《刑法颁行20年间刑法修正态势概览》《刑事立法调整的缘由与取向》《理性对待积极刑法立法观》《刑法法益理念审视——以刑法典颁行20年来的修改为研究对象》和《刑法典修订20年来我国海上刑事法的匮乏与解决方案》的报告。

  夏勇教授认为,对刑法分则具体犯罪的修正,反映了我国刑法的“犯罪化”取向,以及特别重视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并认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标准以及社会秩序、个人权利的关联与冲突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刑法分则修正的特点不是想象当中的轻缓化,而是趋重的。对此,夏勇教授提出了以下问题:什么是轻缓化?如何做到轻缓化?刑法轻缓化是否符合我国刑事政策需要?最后,对于刑法总则方面的修正,夏勇教授从犯罪圈问题是否涉及到总则的修正和什么情况下应该修改总则两个方面作了阐述。

  孙万怀教授认为,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转变体现了我国对于立法独立公正的价值的追求。刑事立法应当回应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现实需求,符合我国国情。不应打破刑法固有的体系性与协调性,将刑法作为一种命令。刑事立法必须保持一定的前瞻性、适应性和张力,既要与政策特别是刑事政策保持“合法且必要”的距离,还要与其他前置部门法领域特别是行政法领域做好衔接与协调,在保持公开性、民主性和透明性的同时,合理吸收民意、舆论等不同渠道的多元声音、意见和建议。

  何荣功教授认为,学术研究既要重视具体问题,也要坚持立场和主义,没有立场或主义的学术研究,也难以取得深度的成果。面对现代风险社会,刑法究竟是继续保持谦抑,克己节俭,还是应当积极扩张参与社会治理,是我们研究中的重大课题。传统观点认为刑事政策是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晚近则往往将刑法作为社会治理的最先手段使用。积极刑法立法观具有一定的实践合理性,但也面临许多问题。古典刑法体系从来都不只是个时空概念,它更代表的是约束国家刑罚权和保障公民自由的刑法理念和思维方式。古典刑法理念不仅没有过时和淘汰,相反仍具有强烈时代性。面对恐怖主义、信息网络犯罪等新型犯罪采取积极刑法立法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要限制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

  彭凤莲教授认为,刑法的法益内涵的扩张已成为一种趋势。我国刑事立法已经突破了法益的客观物质化限制,法益内涵的精神化已经成为一种实然状态,但需对其保持理性,避免刑法法益过度精神化。同时集体法益的保护也是必要的,与个人法益相比更抽象、模糊。对集体法益也需谨慎对待,只有价值重大的法益才予以保护,集体法益必须明确并且是真正的集体利益,与个人法益相关联。同时,刑法法益保护的前置亦渐成趋势,如刑事立法中预备行为的普遍正犯化发展。对此同样需要加以限定,防止仅因社会需要而肆意动用刑法,具体考量规制行为与实然侵害法益行为的关联性,以及防止象征性刑法的发生。

  赵微教授对海事犯罪相关概念进行了区分,着重介绍了我国海上犯罪的案发状况及刑事追诉状况,认为我国海上刑法体系匮乏,主要表现在国内涉海刑法的国际化程度失之过低、海事刑法立法严重缺失以及海上犯罪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困境。船舶交通事故涉罪案件没有专用罪名、犯罪圈过大。同时行刑衔接的机制存在障碍,海上行政执法机关警察权的缺失,往往导致证据收集困难。海上交通事故的事实和因果关系难以认定,以及事故主体范围及其责任程度难以圈定。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海事犯罪入罪标准,设置相关罪名完善刑法体系,同时完善海事犯罪行刑衔接机制。

  本单元报告完毕后,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曾粤兴教授和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复旦大学法学院汪明亮教授对报告进行了精彩评论。曾粤兴教授认为,20年以来刑法立法和司法实践冲击刑法谦抑理念,由此引发学界同仁褒贬不一的评价。夏勇教授主张深厚的哲学功底立足于实然的存在,阐述了自己辩证的分析判断,提出能够催生哲理性的宏观问题。孙万怀教授提出刑事立法价值标准问题,并对立法扩张提出了疑问,刑法不再追求独立价值,而更多地是服从命令,这种趋势令人担忧。何荣功教授对积极立法观的内涵作出辩证阐述,与其说是对积极立法观的否定,还不如说是对其的校正与改良。彭凤莲教授以刑法法益为视角,就集体法益与个人法益的不同立法保护方式和原则展开了深入思考。赵微教授谈的不是立法问题,而是完善有关立法司法的问题,她的报告对未来刑事立法有一定的参鉴意义。汪明亮教授认为,我们应该对积极立法趋势保持并加强,我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到现在,犯罪率越来越高,一直居高不下,没有呈现出像19世纪末英美国家社会和谐、犯罪率低的历史时期,没有实现人道主义的历史条件,通过考察英美国家的立法发展,其认为在强调人权保障的时候,不仅仅要保障犯罪人的权益,更要保障受害人和无辜者的权利以及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其赞同积极刑法立法观。

  26日下午4时30分,大会进入了第二单元“刑法典颁行20周年来刑法立法的回顾与展望(二)”的研讨。本单元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党委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贾宇教授和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梁根林教授主持,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海南大学法学院童伟华教授,北师大刑科院外国刑法与比较刑法研究所王志祥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陈志军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大学法学院魏东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北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王政勋教授,分别作了题为《犯罪化立法视阈下刑事不法内涵之解构与适用》《罪刑关系的新进展及其未来发展趋势》《中国轻微犯罪立法的反思与完善》《死刑修改的刑罚论分析》和《论我国反恐刑事立法的演进》的报告。

  童伟华教授认为,犯罪化立法与刑事不法内涵关联紧密,其应当与刑事不法内涵相契合。刑事不法内涵的厘清有助于明确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边界、有助于充分保障公众的人权与自由以及促进犯罪化立法的科学化与法治化。自1997年刑法典颁行二十周年以来,我国犯罪化立法的非理性扩张饱受争议,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刑事不法内涵。因而对于中国未来的犯罪化立法,应将刑事不法内涵纳入考量体系。在犯罪化立法过程当中,需要充分考量是否契合以法益为中心、并融合了行为背德性与刑事政策的刑事不法内涵,应努力避免进行象征性立法、情绪性立法等非理性立法。

  王志祥教授认为,探讨我国罪刑关系的新进展及其未来发展趋势,关系到我国刑事立法的下一步走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我国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正朝着又严又厉的方向发展,随着犯罪圈扩大、入罪门槛降低、大量轻罪入刑,我国的刑事法网日益严密,且刑罚结构在实质上表现出了更加严厉的趋势。在今后的刑事立法中要使犯罪与刑罚在内容规定上形成联动,一方面针对我国目前刑罚较重的情况,在今后要深入推进死刑制度改革,严格限制加重生刑。另一方面,针对我国犯罪门槛降低、大量轻罪入刑的现实情况,要合理区分重罪和轻罪,对刑法典进行轻罪化改造,建立与轻罪相适应的轻罪体系。

  陈志军教授认为,相对于较重犯罪而言,《刑法修正案(八)》及《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危险驾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和代替考试罪等轻微犯罪,在社会危害性程度等方面有其特殊性,需要在刑事处遇方面作出特殊的制度设计。目前我国轻微犯罪存在有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忽视短期自由刑所带来的弊端等缺陷。完善的举措是应当将轻微犯罪全部纳入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将危险驾驶罪的刑罚修改为“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建立拘役易科罚金制度及拘役易科社区服务制度,并将轻微犯罪全部纳入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魏东教授认为,当前我国立法废除死刑的步伐仍然缓慢,尤其是当前废除死刑的主要犯罪不仅仍然仅限于非暴力犯罪,而且我国至今仍然保留了大量的非暴力犯罪死刑规定,深刻表明立法废除死刑的任务艰巨。立法上废除死刑的举措失衡,突出表现在《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规定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终身监禁制度,使得两罪的刑罚改革结果呈现出死刑与终身监禁“双酷刑并行”的不利局面,并在根本意义上使得我国的死刑存废之争进一步复杂化和深刻化,需要重新审视刑罚论。应反思传统并合论,并发展限定且保守的刑罚根据论的并合论,最低限度要反对敌人刑法观念、反对过度的风险刑法观、反对过度地限缩公民自由,坚定不移地废除死刑、废除终身监禁刑。

  王政勋教授认为,二十年来,我国反恐刑法的条文由少到多、范围由窄到宽、处罚由轻到重。反恐刑法的演进是对恐怖活动犯罪演变的刑法反应,是反恐刑事政策的刑法体现。我国反恐刑事立法中的实质犯罪形式化、具体危险抽象化、预备行为实行化、帮助行为正犯化、刑罚制裁严厉化,体现出鲜明的预防性刑法的特征。反恐刑法是保卫民族、文明的重要手段,暴恐犯罪不但体现了结果无价值,更体现了行为无价值,不但侵害了法益,更违反了伦理规范和文化规范,以法益侵害、结果无价值、报应刑为内容的刑法无法应对恐怖主义,只有预防性刑法才能遏制暴恐犯罪、促进国家复兴。预防性反恐刑法不会产生制造仇恨、忽视公正的结果,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自由保障,但这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不得已选择,是保卫文明的必要代价。因此,我国的预防性反恐刑法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合法性和可行性、有效性。

  本单元报告完毕后,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贾宇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厦门大学法学院李兰英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徐留成法官分别对五位报告人的报告进行了精彩点评。针对童伟华教授的报告,贾宇教授认为,从刑事不法内涵概念出发探讨犯罪化立法富有启发性意义,对刑事立法如何背离刑事不法内涵可继续作深入探讨;针对王志祥教授的报告,贾宇教授认为刑法朝又严又厉的发展趋势有待进一步研究;针对魏东教授的报告,贾宇教授认为,对为何要轻刑化这一问题有继续研究的必要;针对陈志军教授的报告,贾宇教授提出了增加实证研究的建议;针对王政勋教授的报告,贾宇教授肯定了反恐刑事立法研究的重大意义,并希望有更多的人研究反恐问题。李兰英教授对五位发言人的报告从全面、客观的角度进行了精彩的点评,她指出,发言人的观点非常有触动力,能够引导我们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同时,她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想法,包括近年来刑法修正力度大,但监狱法并未作相应修改而导致刑罚执行难度增大的问题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的适用问题。徐留成法官对五位发言人的报告表示充分的肯定,并以实务角度为切入点,对轻微刑事案件纳入犯罪封存制度的合理性进行了说明,且提出死刑存废的速度快慢应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相适应。

  在自由讨论环节,与会代表就我国刑事立法是否合理这一问题,与报告人进行了深入的交流。高铭暄教授还就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其通过新中国建国之初的犯罪罪名到1979年刑法、1997年刑法以及现今刑法中的犯罪罪名数量变化,提出我国的犯罪化趋势明显,相反非犯罪化仍停留在理论阶段,即使取消了某些罪名如嫖宿幼女罪,也仅仅是归为其他犯罪处理,而非作为非犯罪化处理。高铭暄教授认为对于非犯罪化问题在理论层面探讨固然没有问题,但不应进行过多研究。

  2017年11月27日上午9时,大会进入了第三单元“金融秩序与安全的刑法保护(一)”的研讨。本单元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莫洪宪教授和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梅传强教授主持,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李邦友教授、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王海桥副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大学法学院叶良芳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朱建华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金华市人民警察学校傅跃建教授,分别作了题为《金融刑法中“明知”的司法判定》《我国金融行为入罪化分析》《外汇型非法经营罪的类型分析与司法认定》《信用卡类似品被冒用处理的不合理性问题》和《传销式网络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的报告。

  李邦友教授认为,在金融刑法中,对于明确性规定“明知”的,“明知”是构成相关金融犯罪不可或缺的主观认识因素。同时,准确认识行为人是否明知,关系到金融犯罪案件的准确定性,制约着相关金融犯罪罪与非罪的认定,以及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其具体操作路径包括:首先,根据相关性原则,筛选建构支持和证明“明知”的相关证据。其次,在判定被告人是否“明知”的过程中,应当注意案件中的反常事实以及相关证据。再次,面对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涉嫌金融犯罪的指控,应当允许被告人提出是否“明知”的辩解理由。最后,刑事判决文书关于“明知”的判定过程应当说理充分。

  王海桥副教授认为,就金融领域而言,金融刑法主要关涉经济法与刑法关系之探讨,其主要价值最终体现为在立法上如何为金融违法与犯罪划定边界,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就金融违法与金融犯罪进行准确界分。再次,金融行为的入罪化,除了应当以金融行为和金融保护法益为基准确立具体的违法行为类型之外,还应当考虑立法路径的选择,防止金融机构行政权力的刑法实质化,坚持刑法的补充性特征,注重刑法与金融法的有机协调。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为,只要其符合金融创新的特点,在并未形成相应的互联网金融管理秩序的情形下,不应将其纳入刑法的打击范畴。

  叶良芳教授认为,外汇型非法经营罪的基本分类包括单向兑换型和双向兑换型、黄牛倒卖型和地下钱庄型、现钞交易型和转账交易型、支付结算型和对敲转账型。非法经营罪的立法目的是惩罚“非法”的“经营”行为,只有符合“非法性”和“经营性”的买卖外汇行为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如何区分不同种类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如何理解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所调整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是甄别外汇型非法经营罪的关键。对于“非法买卖外汇”的理解不可过于宽泛,否则容易将一切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外汇交易作为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罚,从而不当扩大了犯罪圈。需要科处刑罚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应当符合非法经营罪本质特征,即非法性和经营性。

  朱建华教授首先介绍了现实中发生的购买盗赃手机进而使用手机绑定的支付宝,在校大学生盗用、冒用他人校园卡等信用卡类似品被冒用的现象。其次,他分析了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入罪数额。最后,他认为,在没有出现信用卡类似品时,明确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是电子支付卡是正确且必要的,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无须电子支付卡而仅凭账号通过互联网进行验证身份时仍将刑法规定中的信用卡局限于有形的电子支付卡范围内,从而导致同样的行为同样的侵财方式适用不同的罪名并给予不同的处罚标准,其合理性是值得怀疑的。应当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发展或者加深对信用卡的认识或者扩大刑法中信用卡的范围。有必要通过立法的规定,将信用卡类似品纳入刑法所规定的信用卡范围,从而在犯罪处理上采取统一的定罪量刑标准。

  傅跃建教授认为,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以传销方式在互联网上非法集资犯罪的案例越来越多,此类复合型网络金融犯罪,可能涉及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如何准确定性成为司法疑难问题。他认为,传销活动参加人员众多,涉及面广,定罪量罚难,处理难度较大,应坚持区别对待、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根据涉案人员的主观恶性、行为危害性及后果等方面综合考虑,精准刑事打击面,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单元报告结束后,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时延安教授和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武汉大学法学院陈家林教授对报告进行了精彩的点评。时延安教授认为,五位发言人的发言带给我们很多启发,这几位发言人都采用交叉学科的方法,并对李邦友教授运用的刑事实体法与证据法的交叉方法表示赞赏。他认为,刑事实体法与证据法的关系最为密切,推定的方式作为一种证明方法来运用是可行的,这主要涉及到证明责任分配及证明标准的问题,对这一问题可以借鉴普通法系相关思路与方法。对王海桥副教授和叶良芳教授的报告,时延安教授认为,两位教授是从刑法与金融法的跨学科的角度对金融规制和刑法处罚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行探讨,可沿着这种论证思路继续进行深入的挖掘,这对我们的理论研究及实践均具有重要意义。对朱建华教授的报告,时延安教授认为,朱教授谈的是一个微观的问题,但指向的是一个比较宏观的立法提出的取向问题,可以对相关的内容进行更深入的思考。针对傅跃建教授的报告,时延安教授认为这涉及到研究方法的问题。时教授指出,该报告通过犯罪学方法与证据学两个不同学科的视角来对一般案例进行分析是可行的,并建议在做不同的跨学科研究时要注意论域的选择问题,对案例研究方法问题可进行深入的研究。陈家林教授认为,五位发言人的报告侧重点是不同的,李邦友教授和王海桥副教授是从类罪的基本特征研究这一宏观的视角来阐述观点的,另外三位教授侧重的是具体的类型化的某一个罪的认定和处罚的研究,并结合了司法实务中新出现的一些新类型的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来作这么一个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这给了我们非常大的启发。陈家林教授认为,经济犯罪大量使用空白罪状,我们需要去援引其他的法规的规定,那么这样是否会导致行政权力对我们实际立法所非常严格控制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侵蚀?最后,他认为,对罪名的认定要结合立法目的或保护的法益来理解,在对一个犯罪进行解释时,需要更多地考虑普通民众的预见可能性。

  27日上午11时,大会进入了第四单元“金融秩序与安全的刑法保护(二)”的研讨,本单元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南京大学法学院孙国祥教授和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办公室原副主任、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原所长、天津大学法学院黄太云教授主持。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张勇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郑州大学法学院刘德法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彭新林副教授、河南大学法学院张亚平教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谢治东副教授,分别作了题为《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实务问题研究》《P2P模式下非法集资行为刑事规制的难点及对策》《金融改革背景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标准》和《金融诈骗罪立法完善研究》的报告。

  刘德法教授提出,自然人共同非法集资犯罪中存在假借、假冒所谓合同经济实体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形。在这种犯罪中,需辨别清楚“单位”的本质,以便与“自然人与单位间的共同非法集资犯罪”区别开来。基于主客观一致的原则与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考量,不能仅以员工客观上提供了帮助行为,就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集资的共同犯罪故意。

  张勇教授提出,“非法占有目的”是成立集资诈骗罪的法定要件,也是该罪司法认定中的难点。实践中司法机关常常把时候行为或结果与“非法占有目的”绑定,将“由行为或结果推定目的”的不确定联系演绎成了“有行为或结果就有目的”的必然联系,这种关系的错误搭建引起客观归罪几乎不可避免。不仅如此,以事后行为或结果“推定”目的进而定罪的做法,虚置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地位,可能造成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混同。作为财产类犯罪的一个法定要件,“非法占有目的”有其自身的判断标准,推定也应当以该标准为参照,结合客观事实进行具体判断。他提倡采用“排除意思——利用意思说”判断集资诈骗案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对应的只是基础事实,还需要推定事实加以弥补或佐证。

  彭新林副教授认为,近几年P2P模式引发的非法集资大案要案涉案金额之大、牵扯范围之广,使之成为社会、媒体热议的话题。目前出台的有关P2P模式的法规还主要停留在前期金融监管上,而在后期刑事规制方面稍显不足。因此,对于P2P模式下非法集资行为的规制,需要我们在刑事规制和金融监管间寻求一个恰当的平衡:一是要适度,绝不能以刑事规制代替金融监管,过度以刑事介入经济生活,使P2P模式失去在中国生存的土壤;二是协调金融监管与刑事规制关系。坚持以前期金融监管为主,后期刑事规制为辅。具体而言,P2P模式下非法集资行为刑事规制的完善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推进P2P模式下非法集资犯罪侦查、起诉、审判的专业化建设;二是宽严相济、突出重点,重点打击集资诈骗行为;三是完善资格刑,改变P2P犯罪处罚刑种的单一模式。

  张亚平教授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当前最为常见的金融犯罪,也应当反思其保护法益,调整其适用标准。他提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主要因破坏利率统一、影响币值稳定,因削弱国家通过信贷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以及因使得闲散资金的失控三个方面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其认为在金融深化、金融管制放松的政策背景下,金融刑法一方面要防范金融风险,另一方面也要特别加强保护金融交易安全。如果集资过程没有欺诈,集资款也没有用于实体经营,那么集资行为就不应该被作为犯罪处理,故而是否采取欺诈手段集资是此类集资行为罪与非罪的基本标准。而且如果以欺诈手段集资,且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则构成集资诈骗罪,而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反之没有该目的,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谢治东副教授认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存在着金融诈骗罪独立设节既不科学也不必要、没有规定单位可以作为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的犯罪主体、罪状过于细化,只着眼于已然的常发形态忽视了犯罪手段多变性,使处罚范围大为受限,易使罪犯规避法律的制裁、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主观要件,构成要件程度高,难以证明,不利于对金融秩序的保护以及大多采取结果犯的立法技术,忽视行为犯立法模式的采用。关于对金融诈骗罪立法的完善,应取消刑法分则中“金融诈骗罪”的独立设置,将相关罪名归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取消“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同时将相关罪名中的“诈骗”修改为“欺诈”;用抽象概括型叙明罪状替代现行的细化列举型罪状;在客观要件的设计上,用行为犯取代现行的结果犯立法模式。

  本单元报告结束后,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辽宁大学学报主编邢志人教授和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院长董玉庭教授分别对报告人作了精彩评论。邢志人教授认为,几位教授的报告都涉及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强调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方面。但张勇教授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谈论集资诈骗非法占有目的的。谢治东副教授从立法论角度论述。彭新林副教授从立法、司法以及执法角度来论述观点的,很好地给我们展现了学者关注立法、司法问题的见解,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首先,张勇教授提出从事后行为来推定集资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逻辑不可取。通过从民法、刑法区分的角度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进行解释,借鉴德日刑法中的相关理论,最后提出对推定规则进行重新界定和解释,允许被告人进行反证的结论。刑教授认为这个角度、观点、逻辑层次都非常有代表性,值得进一步思考并用于指导司法实践。其次,对于谢治东副教授的应取消“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法定构成要件的结论,邢教授认为这值得商榷。最后,邢教授认为彭副教授的立法、司法、执法的论述角度体现了问题意识和贯彻了刑事一体化思路。同时有关实证研究也可以考虑予以补充。董玉庭教授认为,刘德法教授的论文实践面向很强,对非法集资犯罪中的疑难问题梳理全面,对司法实务有很好的指导作用。对刘教授主张的投资人不应当是被害人的的观点,董教授认为是否承认是被害人不影响资金合法与否的认定。张亚平教授理论面向很强,重点关注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益问题,从多个路径全面论证了自己的主张,其结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实体经营的不应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处罚,其论证方式对我们有很大启发。但有两点值得思考,一是这种行为标准的改变,是由立法论来完成,还是解释论来完成?董教授认为,我国过去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解释为无罪,这是需要立法作出改变的。二是如果用立法论来解释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问题,那么我国立法论是否到了该改变的时候?这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用于实体经营是否应该作为犯罪处罚的问题。他认为行为涉及公众性,社会危害性大,刑法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对该行为予以限定、打击,当前仍有必要。

  27日下午2时30分,大会进入了第五单元“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一)”的研讨。本单元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国家法官学院张泗汉教授和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张旭教授主持,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马松建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武汉大学法学院皮勇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暨副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袁彬教授、内蒙古大学法学院马改然讲师,分别作了题为《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及刑事责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情节及其模式》和《论个人信息犯罪的法益》的报告。

  马松建教授认为,在大数据时代加强对人权的保障,有必要在刑事司法领域呼吁被遗忘权的回归。被遗忘权对刑事司法中被判刑的罪犯、被害人、相关诉讼参与人等均有广泛使用空间。被遗忘权虽然有利于个人隐私权的实现,但信息主体在刑事司法中主张被遗忘权可能会对言论自由、公众知情权和公共安全造成冲击。所以为实现刑事司法领域被遗忘权的合理运行,应对被遗忘权的权利主体、适用案件类型和行使该权利程序进行必要的限制。同时,应当适当转变“事后法”的刑法理念,刑法对数据遗忘权的保护存在诸如网络空间禁止令、前科报告免除制度等非刑罚处罚措施。

  皮勇教授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社会中处于枢纽地位,网络社会的治理需要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管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立协助管理义务是各国立法的趋势,无论在法理还是立法上,网络服务提供者都不具有“中立的义务”。国内外立法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义务基本相同,主要是协助执法义务、内容信息监管、用户数据保护,我国相关立法在协助管理义务的类型化、区别化方面与国外立法差距较大。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构成作为犯形式的单独犯、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前两者与国外立法相似,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罪立法的必要性、适当性需要继续研究,当前应当对该罪进行限制性解释适用。

  袁彬教授认为,我国《刑法》253条之一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情节严重”作为犯罪的入罪情节,是典型的情节犯。两高2017年6月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统一了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和模式,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更加明确,但该司法解释仍然存在定罪标准的模糊性、局限性和认定规则的无序性等缺陷,需要合理匡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情节,通过重视个人信息的特性区分、丰富危害后果的表现形式来完善单一情节模式;通过统一多种因素的整体运用、引入综合认定的补充规则来完善复合情节模式存在的不足。

  马改然老师认为,个人信息法益的确定对于遏制信息类犯罪有重要意义,界定个人信息犯罪法益的原则包括:法益必须与法相关联,法益必须与利益相关联,法益必须具有可侵害性,法益必须与人相关联。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基础上,确定法益的内容,应以刑法规定为依据。其主要方法是:根据具体犯罪所属的类罪和依据刑法对具体犯罪的规定来确定法益的内容。个人信息犯罪法益的甄别标准要考虑留在刑法领域中的法益类型所具有的特征,具体包括:法益性质的重大性,法益侵害具有达到严重的可能性,法益侵害的急迫性与盖然性。根据筛选刑法法益的标准,个人信息权重的权利类型,需要刑法保护的包括个人信息决定权、个人信息保密权和个人信息报酬请求权。而个人信息查询权、个人信息更正权和个人信息封锁权则只需要其他部门法来保护即可,不必上升到刑法领域。

  本单元报告结束后,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南大学法学院院长蔡军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烟台大学法学院黄伟明教授对几位发言人的报告作了精彩的点评。蔡军教授对马松建教授的报告表示赞赏,认为近年来被遗忘权的研究开始在民法领域有所涉及,但在刑法领域鲜有提及,因此以被遗忘权为视角来讨论大数据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问题,极具前瞻性,该主题具有现实性和实践价值,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深入研究。黄伟明教授对袁彬教授的论文作了三方面的肯定:一是选题以小见大,这样的研究方法值得借鉴,因为我们既需要宏观性的指导性研究,更需要具体问题的细节研究;二是袁教授的研究方法属于教义性的研究方法,从司法解释文本来分析如何认定情节严重的问题,这样的研究方法具有重要价值;三是文章的观点较鲜明,尤其是袁教授提出的重视个人信息特性区分,区分个人信息的内容和关联法益。他认为这一观点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当前在研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当中,法益的研究是入罪的基础。另外,黄教授认为,法律与司法解释是有位阶关系的,教义学研究应当遵从法律,而不能一概地去解释司法解释。黄伟明教授对马改然老师的报告首先作了两方面的肯定,其一是选题较新颖。他认为,法益是入罪的基础,没有法益侵害就没有犯罪,我们刑法界在法益方面的研究还比较粗浅,属于相对比较空白的领域。其二,马老师的文章采用了民刑交叉的研究方法,这一研究方法是值得借鉴的。再者,对马老师论文后半部分的论证,黄教授认为还能进行更深入的探讨。最后,黄伟明教授表达了自己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司法保护研究的看法:首先,目前在该领域入罪研究多,出罪研究极少,二者出现不均衡的现象。另外,这一事物在民法领域还是新事物,那么将它引入至刑法领域而研究是否合理呢?再者,在该问题的研究上,混合型单一研究多,分层次研究少,他认为可以加强分层次的相关研究。

  27日下午4时,大会进入了第六单元“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二)”的研讨。本单元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香港中国社会法律研究基金公司主席沈仲平和湖南省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马长生教授主持,苏州大学法学院彭文华教授、湖南大学法学院赵香如副教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调研科王飞科长以及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宁夏大学政法学院杨国举教授,分别作了题为《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个人信息权的性质及刑法规制重点》《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客体及立法完善》和《论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及其性质》的报告。

  彭文华教授从《刑法修正案(九)》将原有的“违反国家规定”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发,认为“有关”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前置法适用明确了方向,即只有相关的国家规定才能适用,从而排除了不相关的国家规定被滥用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有关”既然限定了“违反国家规定”的范围,在适用时自然要求引用前置法时更加明确,这就需要引用具体的规定来明示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有关的。最后,他从实质方面和形式方面对“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阐释。

  赵香如副教授提出,在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在使用中具有财产价值,但其并非财产权,而且其财产价值也不意味着个人信息可以直接转化为财产。实践中,将个人信息直接转化为财产是一种不正当的行为,也遭到社会公众的反对。在法律上,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获取经济利益不仅应受行政处罚,甚至可能构成犯罪。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事物将会开发出其财产价值,如人体器官,但这并不意味着具有财产价值者即需要规定为财产权。公民个人信息在本质上依然为人身权,其流转必须以公民个人同意为前提,但在个人不能同意的条件下,也应接受合法与合理性标准的检测,正因如此,在国际上,个人同意原则存在例外,即在为了实现个人的利益,社会利益或国家利益和安全的情况下,使用个人信息并不需要个人的同意。

  王飞科长认为,“两高”2017年5月9日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内容看其没有将对公民的人身权利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客体。司法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障是类型化的,所保护的并非具体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而是作为整体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即司法解释的保护客体实际上是整体法秩序所规范的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但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保护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本罪首先保护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管理秩序,或称之为“超个人法益”;其次保护公民个体的生活安宁,可称之为“个人法益”。现行规定对“超个人法益”的保护存在不足,对此,他主张应当将非法使用和非法持有大量个人信息的行为、侵犯单个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入罪并将本罪从第四章调整至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中以完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杨国举教授认为,在拒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罪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他负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这种义务是犯罪构成的组成要素。对这种义务的损害,是要用刑罚来威胁的,因为行为人违反了自己所承诺的社会角色向他提出的履行性要求。我国刑法第286条规定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承担的社会角色向其提出了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性要求,亦即网络服务提供者要为其他人实施的刑法第286条所列举的四种严重后果承担责任。现在刑法将这种网络服务者的行为单独规定,是将该行为作为构成要件行为来看待的,对它的处罚根据,可以根据接受性责任的理论进行说明。行为人在实施一个可能对法益有危害的行为是,尽管对以后损害的发生没有能力阻止,也没有主观上的罪过,但根据其自身及其行为的历史传承性以及他在社会结构、关系中的地位而接受的刑法上的不利后果。

  本单元报告结束后,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张绍谦教授和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山大学法学院聂立泽教授对报告进行了精彩点评。聂立泽教授认为,赵香如副教授运用对比的研究方法很好,其主张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的犯罪放到刑法第六章中有待考量。杨国举教授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不能用过去共犯的监督过失理论、中立的帮助犯理论以及保证人理论得出很好的解释,提出应当用义务犯的概念来对其进行解释,这种犯罪的刑事责任是接受性责任,这样的观点非常新颖。张绍谦教授认为,彭凤莲教授的报告很精彩,但仍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刑法明确规定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个构成要件,但在司法实务中对此的判决说明却较少,需引起司法实务的注意。第二,立法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中的有关含义,和之前相比有无变化。第三,不能简单将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自然纳入到刑法范围内,必须对比进行实质判断。同时,可以就实质违法的标准究竟是什么以及是否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一违法性有所认识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张教授认为王科长的论述层次特别清晰。首先,他从司法解释内容上来说明刑法没有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是将整体法秩序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客体,因而他主张将该罪归入刑法第六章。其次,他认为在这个大前提下,现行刑法没有将非法使用公民信息等行为纳入进来,在这个基础上未来要增加新的罪名,对于这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最后,他表示就该问题增加新罪名是否有必要值得进一步探讨。

  27日下午5时30分至6时,大会进入最后的大会总结暨闭幕式阶段,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陈泽宪教授主持了本次年会的闭幕式。在闭幕式上,海南大学副校长王崇敏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师大刑科院院长赵秉志教授分别致辞。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国家法官学院张泗汉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暨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朱孝清出席了闭幕式。最后,在热烈的掌声中,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17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圆满完成预期的各项议程而胜利闭幕。

  此届刑法学术年会,可以说是中国刑法学研究会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强化刑法学热点问题探讨的一次重要学术年会,对于推动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完善相关刑法立法与司法、增进全国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学术友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文
搜索

关注
微信

关注官方微信

关注
微博

关注官方微博

网络
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