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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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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法学:财税法核心问题前沿论坛”会议综述

时间:2016-11-30   来源: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xzw

  2016年11月26日,由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主办、华东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承办的“领域法学:财税法核心问题前沿论坛”在华东政法大学举行,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厦门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常州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河北经贸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等高校的财税法专家学者和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部分理事共50余人与会,就领域法学这一法学研究范式及其视野下的财税法律行为、财税法律责任等财税法学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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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幕式由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陈少英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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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法学会副会长施基雄同志代表上海市法学会出席论坛开幕式并致辞,表达了上海市法学会对财税法学研究事业的大力支持。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熊伟教授代表刘剑文会长致辞。

  一、领域法学理论与法学研究范式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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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发言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孟洲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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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张富强教授就“领域法学”提出了三个方面的思考。第一,财税法调整的发生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财政税收关系与经济法调整的发生在政府与市场间的经济管理关系具有差异性。这反映出,在构建法学体系时应结合新兴学科的特点进行思考,领域法学理论终将取代部门法学理论;第二,领域法学是以问题为导向、以具体事物为研究对象的划分方法,它采用的划分标准也是对象,但不再是“对象的性质”,只有这样才能解决上述部门法学存在的问题;第三,财税法在领域法学理论建构完善中有着神圣的作用,因为财税法是“国民收入分配法”,它与法治息息相关,财税法作为一个领域法也应以国民收入分配为内涵进行研究。此外,张富强教授还指出,领域法的不仅应关注国内的问题,还应借鉴域外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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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熊伟教授在主题报告中以下述问题为导向,引申阐述了“领域法学之精神”。首先是为什么要争论领域法学或部门法学的问题。他认为,二者只是以不同标准对法律规范进行划分,只要各自论证清楚,完全可以并存;其次是如何界定“领域”边界的问题。他指出,虽然一个领域可以容纳很多法律规则,可以把各个部门纳入一个领域中来,但如果到此为止的话,会导致领域内部没有条理、系统、逻辑、体系、主张,领域法学理论需要使领域内的法律规则像零件一样,“配在一起生成新的机器”;第三是如何处理部门法学和领域法学的关系的问题。他认为,要正视二者的竞争关系,更要强调二者的互补关系——一个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必然使另一个随之受益,领域法学的发展完善能够减轻部门法学面对自身理论困境的压力,对部门法学理论而言是一种“解套”。

  厦门大学法学院李刚副教授的发言主题是“领域法学视阙下的税收法律行为”,他认为税法具有内在的综合性特质,而我国的税法学者也早已在不自觉间运用多部门交叉的研究方法探讨税法问题,从而为税法学逐步成长为一个综合性法律学科乃至领域法学提供了“由个别到一般”的归纳逻辑中作为“个别”的基础。从中国现代税法学的发展历史来看,其实正是从研究方法上取得的突破,遵循了“注重税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的交叉研究→税法学作为综合性法律部门与综合性法学学科→领域法学视阙下的税法学”的方法规律。在问题导向的领域法学视阙下研究税收法律行为必须先明确的是,为什么要研究税收法律行为并将之确立为税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李刚副教授结合《税收征管法》的历次修改,提出税收行为不仅应在税法中进行界定,还应在是否是真实交易、何为真实交易的意义上展开。最后,李刚副教授对熊伟教授提出的领域法学的边界问题进行了呼应,提出领域法学的核心在于其核心吸引力,而不在于其边界的划分。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的王桦宇博士后的发言围绕“公共财产法、理财治国观和领域法学”展开。他回应了对财税学研究的若干质疑:就公共财产法而言,公共财产主要从法学领域提出,是财政权在法学领域的重新阐释,对应财政收入、财政管理和财政支出的事项。公共财产权梳理的是私人财产权及政府经由公权力取得的财产在流转过程的全程,公共财产法约束的是公共财产,保护的是私人财产,所以,财税法就是公共财产法。就理财治国观而言,财税法的研究目的在于国家的法治建设与财税法治建设。财税法是一部“顶天立地”的法。从“顶天”的角度来讲,它涉及到一个国家的宏观政策的问题;从“立地”的角度来讲,财税法关系到每个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就领域法学而言,领域法学不是对学术研究范围的人为圈定,而是对法学研究中的新问题进行的一种妥适安置。

  二、领域法学与财税行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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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法律行为”阶段由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张富强教授主持。

  常州大学法学院杨大春副教授发言主题是“从部门法学到领域法学——《大明律》转型的历史启示”。他从历史的角度论证了唐律疏议的法律部门式划分方法以及大明律的行业式划分方法,从可行性、必要性、辩证性、复杂性展开论述,论证了从部门法学到领域法学的发展轨迹与大明律的发展轨迹的相似性。他认为领域法学并不一定要取代部门法学,领域法学是一个新的思路和研究方法,是分析方法和体系上的创新。如果领域法学解决不了内部同质化的问题,它的范式说服力就会十分有限。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席晓娟副教授的发言主题是“基于立法宗旨的财政行为梳理”。她认为财税法定位为理财治国,所以立法宗旨还应当通过具体行为加以完善。她将作为财税法律法律关系客体的财政行为划分为财政收入行为、财政支出行为和财政监督行为,并分别对财政收入法、财政支出法、财政监管法的立法宗旨进行了梳理。席晓娟副教授以关键词分析为切入点对财税法立法宗旨进行了再梳理,通过归纳关键词引入立法宗旨中财政行为的分类,即实体行为和目标行为。她认为实体行为主要是规范和管理,目标行为则具有宏观性,分别是提高、保护、促进、保障和维护。最后,席晓娟副教授提出了理财治国观的立法建议,包括财税立法宗旨的明确、财政支出行为的法律规制、财政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翟继光副教授的发言主题是“财税行为构成要件理论研究——以偷税行为为例”。翟继光副教授提出新的理论意义在于能否解释新事物,并对实践有指导意义。领域法学关键是如何塑造以适应发展的需要。他以偷税行为为例进行探讨,从主体角度看,财税行为关键在于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在确定主体资格的基础上,翟继光从四阶段划分的角度对行为进行了解读,包括意识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结果阶段。意识阶段的要义在于法律规制的行为一定是有意识的。准备阶段的要义在于停留在准备阶段行为是不产生相应的完成后的法律后果。实施阶段的要义在于主观的意思与最终行为结果不一致也会产生相关的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佘倩影博士的发言发言主题是“财税行为理论综述——兼谈财税法学理论建构的本土意识”。佘博士认为财税行为理论的建构不仅仅增加了财税法的理论视角,也为其它学科的沟通提供了话语平台。佘倩影博士在集中梳理和归纳了法律行为理论的共识和分歧之后提出,各部门法中的行为理论都在学说和见解上的分歧是一个解释选择的问题。所以我国财税行为理论的建构需要研究和辨识基本概念、基本类型的分类以及价值功能的定位。财税行为理论建构需要提炼本土资源并采纳一种以“行为—关系”为中心的动态观察视角;将实践中的财税行为模式置于行动与影响行动的结构中进行理解;从历史性与规范性两个层面对我国财税行为模式的演进进行解释。

  三、领域法学视域下的其他问题

  该阶段由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熊伟教授主持。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张晓婷副教授的发言主题是“我国税收授权立法的完善研究”。她结合我国《立法法》修订的情况指出,我国法律文本的症结在于税收法定项下法律保留和转授权问题不明晰。她还提出,我国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分权存在问题。最后,她呼吁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将不符合法律精神的立法归于无效,达到对行政机关立法行为的震慑目的。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汤洁茵副教授的发言主题是“反避税调查程序中的税收核定”。她认为税收核定实质是基于经验法则对企业经济实质进行事实推定,是对企业已做避税安排、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认定。税收核定没有办法解决应税事实层面上的问题,在反避税调查过程中,用税收核定解决事实判定是不切实际的。汤洁茵副教授最后指出,应把税法放到其他部门中理解,这对领域法学发展意义重大。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的李大庆老师以一则退税案例为出发点,结合领域法学、应税行为、法教义学三组概念,从法教义学角度论述了纳税义务溯及消灭的问题。

  本次论坛由中国财税法治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常州大学法学院梁文永教授作总结。梁教授以“学”为主题,强调专业学习和分工合作的重要性,主张用经济学思维分析领域法学,生动形象地阐释了领域法学的实质;随后,梁教授以部门法学在实践中遭遇的困境为出发点,指出在领域法学理论引领下的财税法学应回归于财税的认知方法,即从部门法到领域法、从理想治国到理财治国,从公共财产到国家财产。

  本次论坛紧紧围绕“领域法学:财税法核心问题”主题,不仅积极响应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部署,还对财税法学乃至其他法学学科的研究范式进行了一次深刻的创新和突破,为财税法学基础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新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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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闭幕式上,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教授对各位与会的专家学者表示了诚挚的感谢,并对会议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在热烈的掌声中,此次论坛圆满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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