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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与法律文书”研讨会暨法律文书学研究会2016年学术年会综述

时间:2016-10-13   来源:法律文书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xzw

  2016年9月24日,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司法改革与法律文书改革研讨会暨2016年学术年会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小阶梯教室举行。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主办,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承办。

参会代表合影

  本次研讨会由四单元组成,每个单元有发言人若干、点评人两名。

  第一单元的主题为“法律文书改革的基本问题”,本单元由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主持。

  首先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赵朝琴进行题为《浅议裁判文书说理制度的基本结构》的发言,她提出裁判文书说理制度的实践改革需要理论支撑;又指出了说理制度的主要特征:其一为法律属性,裁判文书说理制度的结构属性与裁判文书说理的属性息息相关,裁判文书说理具有双重属性,即法律属性与写作属性,其中,法律属性是裁判文书说理的本质特征,因此,裁判文书说理制度的基本制度应该以反映裁判文书说理的法律属性为依据和指导;其二为双重核心,裁判文书说理存在双核心:以“裁判结论”为核心的说理与以“争点”为核心的说理,前者的目的是论证裁判结论为何成立,体现司法公正与权威,后者是为了论证争点问题如何解决,体现司法公开与透明;其三为繁简分流,裁判文书说理的双重属性使得繁简分流成为裁判文书说理制度改革需要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四为内外平衡,说理制度的结构应当包含内部规范与外部规范两大方面,裁判文书的内部规范是裁判文书说理改革的内在要求,而外部规范是裁判文书说理改革的外部保障,尊重说理规律是说理改革的基础和前提,但还需要外部保障机制与内部规范相对应,并保持平衡;其五为结构张力,裁判文书说理具有规范性即共性,同样它也有特殊性即个性,裁判文书说理制度的张力是指个性化表达应在共性框定的空间内进行,且存在多样化形态。之后,她又从说理制度的内部规范、说理制度的外部规范、说理制度的冲突与协调三个方面论述了重构说理制度的设想。赵教授发言的最后一部分是对说理制度的结构层级与效力设定的讨论。她说,裁判文书说理制度的结构,既应有内在机制的元素,还要有外部机制的元素,现有制度中,法律、司法解释和制度性、规范性文件以及裁判文书样式、样本中关于裁判文书说理的规定有鲜明的层级和一定约束力,应当被遵照执行。

  其次,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青院常务副校长王新清就“刑事裁判文书繁简分流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关于裁判文书繁简分流后的名称,他给出的建议是“要式裁判文书”与“简式裁判文书”。他认为刑事裁判文书进行繁简分流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目前刑事裁判文书同质化严重、刑事裁判文书与多元化审判程序不匹配,而同质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存在同质化,二是实践中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制作的刑事裁判文书的同质化,这种同质化现象给刑事法治建设带来较大的危害。在分流的标准问题上,他提出,“控辩双方在审判中的对抗程度”是审判程序、裁判文书分流的主要决定因素,审判程序类型是决定刑事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的直接标准,具体说就是控辩双方的对抗程度决定审判程序的繁简分流,审判程序的类型决定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接下来,王教授又从要式裁判文书和简式裁判文书两个方面阐述了刑事裁判文书繁简分流后释法说理的要求,在要式裁判文书方面,要式裁判文书应当格式规范,要素齐全,即至少具备下列要素:控诉双方的基本情况、控方意见及举出的证据、辩方意见及提交的证据或证据线索、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审理查明的问题、法官根据合法有效的证据对案件事实的推导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与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对应关系、法官对控辩双方意见的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判决主文、审判人员的落款;要式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充分,重点有三方面:针对裁判主文(裁判要点)的释法说理、针对诉讼争点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针对公众疑惑的问题进行释法说理;而且法律应当对要式裁判文书提出明确的要求。在简式裁判文书方面,他认为其适用的案件是合意性案件,存在于“合意式审判程序”之中,一般来说,控辩双方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只需对有关事项,特别是“认罪认罚”“控辩协议”等情况进行真实地记载即可,而且“简式裁判文书”的样式可以是灵活多样的。

  随后,由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副处长、主任检察官薛培发言,其主题为“新版检察刑事诉讼法律文书的规范完善”。他指出,为适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12版),经过三年多的具体司法实践,他发现新版检察刑事法律文书仍存在着法律依据效力层次较低、文书种类繁多、部分重要文书短缺以及设计不合理等问题,因此亟待将其完善。他认为在适用新版检察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方面存在下列问题:新版刑事诉讼法律文书种类不够完备;新版刑事诉讼法律文书内容有待完善;部分新版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设置不科学、内容要求不统一,针对这些问题,他提出强化新版检察刑事法律文书管理及规范使用的建议,即进一步完善法律文书种类;统一法律文书制作标准;协调规范通用型刑事诉讼法律文书的格式;尽快升级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法律文书种类;调整法律文书格式和内容;根据司法实践需求及时创制新型法律文书;应尝试性制备相应基础性外国语及少数民族语言法律文书。

  接下来,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海雷从实践的角度就“民事裁判文书与审判方式改革”发表看法。他认为裁判文书是法院行使审判权所最终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但当前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社会普遍反映其质量不高,其中尤以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的反应最为激烈。当事人在上诉、申诉时对民事裁判文书的意见有:叙述事实不全面,有选择性的认定事实;认定事实的证据不明显;说理苍白、空洞、形式主义;不全面反映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当事人的某些主张采取消极回避的态度等。而这些问题存在的根源除了与部分法官理论功底不足,综合运用法律对案件进行论证性分析的能力欠缺外,也由传统的审判方式造成。传统的审判方式忽视了司法之程序性特征和民事审判应秉持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使得民事案件的管理既缺乏效率,又有违审判公开原则。民事审判方式进行改革后,审判中的法官职权主义逐步向当事人主义转化,严格贯彻审判公开原则成为诉讼程序逻辑上的本质要求,庭审成为审理活动的中心环节,而当事人围绕其诉辩主张进行的举证、质证环节成为决定案件命运的关键步骤。他说,作为运用普遍性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的个案问题的实例,裁判文书的论证通常应经历以下步骤:从现有证据中确认相关案件事实;从具体的法律事实中抽象出一般的法律关系;运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推导出处理本争议的基本原则;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分析、判断;最后对当事人的诉请做出处理结论。

  最后,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刘金华和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主任杨凯做点评。刘教授说,本单元的发言具有类型多元、涉及范围全面(包括民、刑事裁判文书)、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强的特点;在内容方面阐述了裁判文书的规范性问题、裁判文书的分流问题以及说理问题,其中裁判文书分流以阐明道理为界,而裁判文书需要说理已成为基本共识。杨院长提出,裁判文书在说理时要在制度的框架内糅合天理、人情、法理才能达到目的,而且裁判文书分流不仅仅是分流的问题,还涉及对相关程序及运行模式的改革与选择,他还提出了将裁判文书的内容作为法官办案流程的构想。

  第二单元是对“法律文书质量问题”的研讨,本单元由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人民司法》杂志社主编柳福华主持。

  首先,由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李兴友发言。他认为学者们要重视检察文书基础理论的研究。李检察官认为在推进检察文书公开方面,应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保障机制:一是完善检察文书说理机制,二是健全检察文书质量审核机制,三是建立风险评估处置机制,四是建立民意吸收反馈机制。在提高检察文书质量方面,他认为关键在于加强法律文书的说理,其次,成立各检察文书制作标准化委员会、规范文书案号也是重要举措,他还指出,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下发了关于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的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如文书使用类型错误、因办案人员疏忽或片面理解导致文书内容的缺失、文书内容过于简单、在表述方面不够规范等问题。

  其次,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赵权就“法律文书用语泛化现象”发表看法。他认为此处的“法律文书用语泛化现象”是指,法律文书中所使用的词语或者语句使用范围不当扩大,界定标准不明确,内涵外延不清晰,使用语境不规范的现象,具体表现为不当的扩大用语的适用范围;文书用语内涵非特定化;用语的认定标准不清晰,缺少应有的界分机能;语句不具有实际含义,沦为宽泛的判词和空话套话;用语极为随意,滥用乱用。他认为刑事裁判文书中法律用语泛化现象出现的原因有二:一是部分法律文书用语的内涵在理论上和实务中尚不明确,二是部分用语之间的逻辑关系尚未厘清,而这种现象导致相关用语沦为法律文书中的修辞和修饰用语。紧接着,对于该问题的解决,他提出应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入手,在理论方面,应规范法律文书用语的涵义,厘清法律文书用语之间的逻辑关系,构建科学合理的量刑体系和量刑方法;在实践方面,法院应建立刑事案件的裁判自信,避免舆论的不当干预。

  接下来,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赵旭光从当事人和律师的角度关于“如何保障裁判文书质量”进行发言。首先,赵教授从制作裁判文书的目的探讨了裁判文书的应有质量,紧接着,他又从对当事人、律师观点回应的角度分析了裁判文书的质量状况,接下来,就构建裁判文书诉讼式审查机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关于审查的主体、组成和审查原则,他认为各级法院的文书评查机构由法院建立的评查委员库随机抽签产生,委员库由本院业务骨干、检察机关业务骨干、专业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组成,有条件的地方应纳入高校科研部门的法学专家;评查机构的工作机制为合议制,由评查委员库随机产生的专家3或5人组成合议庭,对受理审查的文书进行评查、做出决定;各级法院的审改办作为评查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评审合议庭的产生,合议庭的工作安排。在程序启动方面,他认为当事人通过向审改办提交书面文书审查申请的方式启动文书审查程序,申请书要说明请求审查的理由和请求。审改办对于申请采取登记制,只受理不审查。在审查程序上,审改办受理申请后(可定期对一段时间的申请集中审查),从评查委员库中随机抽签产生审查合议庭,由院长指定一人担任首席委员,负责召集合议庭成员、主持评议会议。在审查决定方面,合议庭进行审查后,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审查决定:责令原审法庭出具裁判文书补充裁定的决定或做出驳回申请的裁定。在审查决定的执行上,原审法庭收到补充决定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补充裁定,对原文书进行补充说明。

  最后,由贵州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一系副主任侯兴宇、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石先钰做点评。侯主任认为对裁判文书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内容审查、程序审查,而且对赵权老师所讲的用字、用句、用语泛化现象深有感触。石教授指出,质量是法律文书的生命线。他认为赵老师的发言不仅内容创新,运用实证的研究方法,而且是真问题。

  第三单元的主题是“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问题”,由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海南政法职业学院院长吴杰主持。

  第一位发言人是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的李景义院长,他发言的主题是“网络公开背景下的法律文书释法说理”。他主要谈了三个方面的问题:文书公开,释法说理以及司法改革。司法公开一直是近年来改革的热点问题,法律文书的网上公开是司法公开的核心内容。他认为法律文书的公开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司法的公正,提升了司法的社会公信力。但是裁判文书在公开过程当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文书的说理不足,它直接影响了法律文书的公开效果,阻碍了法律文书公开效果的实现,因此需要我们在理论上、实务上进行完善。

  第二位是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陈兰,陈主任提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价值在于其能够提升检察公信力,提升检察官素质,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目前仍有不足:一是忽视说理作用,二是虽有说理,却不充分,三是说理用语不规范。最后她总结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不足的原因,并提出了提高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水平的措施。

  第三位是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奚玮。他发言的题目是《刑事判决书中酌定量刑情节说理研究》。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判决书中酌定量刑情节的说理明显不足,导致一些“同案不同判”“量刑偏差”现象不能为社会公众理解,进而对司法权威产生不良影响。在判决书中针对酌定量刑情节进行说理时应贯彻罪刑相当、刑法个别化和司法公开的原则。

  第四位发言的是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云鹏,他的题目是《论庭审实质化视角下刑事判决书的罪刑说理》。实现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心和落脚点。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下,裁判文书说理应成为庭审实质化的映像。张教授从下面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一是定罪说理:即证据-事实-结论的逻辑演绎;二是量刑说理;三是刑事判决书。

  第五位发言人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的研究生郝巧会,其发言题目是《反思与重塑:我国裁判文书说理问题研究》。她主要从裁判文书说理的内涵与价值、我国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的问题、我国裁判文书缺乏说理性的原因以及增强裁判文书说理的措施这四个方面来说。

  紧接着,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研究会理事、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肖晗对以上五位发言人的论文进行了点评。

  第四单元的主题是“法律文书的形式问题”,本单元由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宏俊主持。

  第一位发言人是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宋振江,他的题目是《辩护词制作新探》。他从三个方面即证据是辩护词制作的基础,辩护词内容的说理性,以及辩护词形式的艺术性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第二位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程滔,他的题目是《从庭审的实质化谈新民事裁判文书中证据写法的强化》。他主要从庭审实质化的重提,庭审实质化与民事裁判文书强化证据写法的互动作用以及新民事裁判文书中证据写法的强化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第三位是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行动支队副支队长段钢,他的发言题目为《规范制作公安行政法律文书》。他以诙谐幽默的话语向我们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即实践要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接下来,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法院院长梁根生在点评时认为司法人数的发展和改革是一个大难题,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讲师王岩云则说:“中国法学会是理论与实务,法院与学院的纽带”“法律文书的形式问题是法律文书的生命线”。

  随后是自由发言时间。发言者们一共又谈到了五个问题,一是说理的方向,二是文书写作过程中的研究方法,三是研究方向深度和广度的拓展,四是裁判文书说理问题的研究视角应该更广,五是律师工作不能停留在理论研究上,仲裁文书的研究应该是理论研究与实际运用相结合。

  年会最后,大家举手表决通过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的决议。刘桂明副会长做了总结发言,指出本次年会的论文和发言聚焦法律文书的结构问题、格式问题、规范问题、改革问题、质量问题、语言问题、说理问题和形式问题等八个主要问题,并宣布本次年会圆满结束。

  (董光辉 何玉霞 潘雨洪 陆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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