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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综述

时间:2016-03-24   来源: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elite

  一、中国民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简况

  2015年10月24至25日,中国民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在海南省海口市隆重召开。此次会议由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主办、海南大学法学院承办,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的各位理事和来自全国民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及法律实务部门人士共300余人参会。中国法学会王乐泉会长为年会的召开发来了贺词,海南省法学会肖若海会长、海南大学副校长王崇敏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在年会开幕式上分别致辞。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李仕春教授代为宣读中国法学会王乐泉会长的贺词,王乐泉会长在贺词中对中国民法学研究会成立30年来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高度评价,并指出民法学研究会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中央党的群团会议工作精神,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谋划好、开展好研究会的工作,按照建设学习型、协同型、智库型、国际型研究会的要求,不断加强自身与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作风学风建设,为把民法研究学研究会建设成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理论的坚强阵地,党和国家法治建设的智囊团,汇集优秀民法学术人才的学术团体而努力奋斗!

  海南省法学会肖若海会长在致辞中给与会代表介绍了海南法治建设情况,并表示,民法典凝聚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中华民族的复兴,中国梦的实现离不开—部属于中国人民的中国民法典。如何把前人的知识储备和现实的中国实际相结合,制定出一部高水准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名垂青史的民法典,是广大民法学者当前最重要的研究任务。

  海南大学副校长王崇敏教授在致辞中表示,民法学界专家齐聚一堂,通过真知灼见的交流,将会对中国民法典的编纂产生积极的影响。我国将要制定的民法典,必定是既能够反映我们目前的时代品格和精神,又能够反映时代特征的;既传承了历史,又有所创新的;既回应目前社会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又能推动社会经济平稳发展的民法典。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在致辞中回顾了中国民法学研究会成立30周年以来的情况,对老一辈民法学家所作的贡献表达了诚挚的谢意。他表示,今后民法学研究会要继续营造良好的风气,要构建接地气的中国的民法学理论体系,推进理论创新,立足于中国现实、面向实际、科学回答改革开放提出的新问题。中国民法学界应当紧紧把握住民法典制定的历史机遇,不断发展,为编纂民法典这一伟大的工程而凝聚共识、齐心协力、奉献智慧。

  本次年会的主题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编纂民法典”,与会专家学者还围绕民法典的立法哲学、民法典的编纂方法、民法典体系、民法典·总则编、民法典·人格权法编、民事法律实施的重大问题等进行了为期一天半的认真深入的探讨。收到的会议论文有150多篇,主题报告部分有14个教授发言,会议的整体发言和评议部分有138人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另外还有很多自由发言人,整体来讲,这次年会上能表达意见的有200多人左右。

  2015年是中国民法学研究会成立三十周年,本届年会还向17位前辈民法学者颁发了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特别贡献奖,向5位青年学者颁发2015年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青年优秀成果奖,并播放了向前辈民法学家致敬的视频。

  二、中国民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主题发言综述

  在主题发言阶段,中国民法学研究会顾问、副会长及会长等14位教授依次演讲。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顾问、学术委员会委员马俊驹教授报告“关于人格权立法模式的探讨”,指出人格权是法定权利、是人格要素的外在化,民法典中应该把人格权和主体制度分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教授报告“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立法思考”,主张把农村集体法人化,强调农民的成员权,主张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不能变。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郭明瑞教授报告“民法典客体制度”,认为民法总则应该规定民事客体制度并将其类型化。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崔建远教授报告“民法总则应当规定法律行为的条款附条件”,指出法律行为附条件和法律行为的条款附条件在法律效果上有相当的不同,民法总则对二者都应加以规定。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教授报告“人格权立法若干争议问题”,认为人格权是人权的一部分,民法典中人格权法是否独立成编仅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不会肢解侵权责任法。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小君教授报告“制定中国民法典与国情本色”,指出编纂总则时应考虑与分则的衔接,应该回归“两户”自然人的本质、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震教授报告“民法典立法的几点哲学思考”,指出我国民法典的法哲学基础是马克思主义有关人的思想,并以秩序、正义、公平、自由及效益为价值取向。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尹田教授报告“制定民法典总则的几点思考”,主张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下注重商事特殊规则的融入,应该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人格权的民法保护。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士国教授报告“关于人格权编调整对象的思考”,指出人格尊严关系是民法典人格权法编的调整对象,也是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基础。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温世扬教授报告“人格权立法中的几个疑难问题”,认为人格权是一种受尊重权,而不是一种支配权,对具体人格权应该做类型化的规定。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永军教授报告“民法总则的立法技术及内容安排”,主张民法总则应该采取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应该增强民法典总则和分则条文的裁判规范属性。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新彦教授报告“民法典的境界”,指出对更高境界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认可、尊重和保护表征着民法典的境界,也表征着法治发展水平。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谭启平教授报告“关于民事主体立法的几点思考”,认为民法总则应该规定公法人制度,应该将私法人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立法上应该使用“其他组织”的表达,还应该规定个体工商户制度。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报告“民法总则制定中的两个重大问题”,王利明教授指出人格权保护是我国制定民法典应当高度关注的一个问题。王利明教授呼吁加强人格权立法是21世纪时代精神的体现,是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人权方面的立法的要求。王利明教授还呼吁对立法中的争议问题以平等、包容的心态进行理性、心平气和地讨论。

  三、中国民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民法典的立法哲学、编纂方法及体系”讨论综述

  (一)“民法典的立法哲学和编纂方法”讨论综述

  马俊驹教授认为中国的权利只能在法律中定版规定才有效力,西方文化有天赋人权的文化基础,而中国并无这种文化基础,中国没有自然法的观念,这是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文化背景差别。

  屈茂辉教授指出应该重视实证研究方法的科学性问题。麻昌华教授认为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之中有一个问题应当注意,就是始终应该加强法的民族性的考虑。我们很多制度的设计与完善都应当从该方面加以思考,否则我们制定出来的条文在现实中难以实施。冯珏教授指出我们现在编纂民法典要考虑尽量统一两岸四地的私法基本规范,以减少融合和统一过程中法律的障碍。

  陈永强教授指出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该尊重我们改革开放以后民法通则实施多年的一个传统,这个传统当中尤其是我们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习惯法。

  范雪飞教授希望我们的民法典编纂可以成为一个社会的工具,而不仅仅是一个裁判规范或是行为规范,它应该成为我们全社会进行社会治理的很好的工具,同时它还能成为我们推进社会观念核心的推进器。

  (二)“民法典的体系”讨论综述

  罗晓静教授认为民法典的编纂将来必定要涉及到物权法部分跟总则部分的协调问题,呼吁占有制度不是辅助地位,而是处于基础地位,还指出我们在整个占有的规定中,缺乏很多基础性的条文规范,比如对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的区分、占有的概念、占有的构成、占有的推定效力等。

  多数学者主张婚姻法回归民法,纳入民法典。叶英萍教授指出,目前婚姻家庭法律、司法解释里面的财产法问题很大程度上都是用民法上的思路去解决的,这已经成为普遍现象,这些做法导致婚姻家庭法的定位一直在动荡。回归之后,民法典·民法总则中的原则对婚姻法适用与否,这是一个重大问题。

  学者还聚焦民法典编纂背景下民商事关系,主张要顾及商事规则的特殊性,王全弟教授还结合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制度、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主体地位和营利性法人制度具体谈民商法的关系。王文胜博士主张妥当界定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的边界,将对固有利益的保护义务交由侵权责任法承担。

  四、中国民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民法典•总则编”讨论综述

  魏振瀛教授主张我国民法典应该严格区分责任和义务,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的关系,我国民法典应该反映一个人和他人关系的世界,应该反映21世纪以人为本的理念。

  学者普遍肯定在民法总则中增加意定监护制度。意定监护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自己信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日常生活、财务管理事项全部或者部分在其处于精神障碍而认识能力不足时而予以监护。

  朱广新教授指出农村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不是户,是个体。于海涌教授建议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一并放到民法总则其他组织一章加以规定。麻昌华教授认为应当保留两户,如果取消两户,很多制度可能会因此分崩离析,比如成员权如何确定的问题。参加研讨的学者普遍认为动物不能作为民事主体。

  就法人制度,徐强胜教授结合比较分析方法指出,无论采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主要国家和地区民法典中关于法人的一般规定中都是关于非营利法人的规定,而营利法人则都交给了专门的法律规定或在分则编中专门的企业法或公司法规定。徐强胜教授建议我国民法总则中不必规定营利性法人法律制度,而是交由单行特别法来规定。

  李国强教授认为传统的物债二分的方法难以解决对网络财产权的体系定位问题。辜晓丹教授指出虚拟财产可以视为一种债,就是说它是玩家与运营商之间订立的契约,由运营商在自己提供的游戏账号中为玩家提供的相应的服务,玩家支付相应的价格。

  孙宪忠教授认为法律行为问题首先渗透着法技术问题,但法技术问题本身又渗透着强烈的人文主义思想和法律的重大价值,它并不是简单地做一个规定,其核心在于“Yes,I will.”,在此基础上涉及到人身的、财产的,都要认真加以处理。鲁春雅教授建议我国民法总则增加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该制度不同于法律行为解释制度。赵秀梅教授指出,我国现在关于代理制度是散见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总则和分则之中,因此建议将来民法典起草的过程中,应该把“代理”所有的内容一并规定在合同法总则中,合同法分则中所包含的“代理”内容则一并删除。

  董万程教授在民法典总则立法的背景下,探讨情谊行为的立法问题,从立法的角度看情谊行为条文如何设计,认为情谊行为是一方当事人以增进情谊为目的,善意、无偿给予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帮助,使对方受惠,在当事人之间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五、中国民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民法典•人格权法编”讨论综述

  王利明教授认为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是纯技术问题,全国人大2002年的民法典草案就是采纳了独立成编的观点,这与乌克兰民法典的做法不相干。我们提出的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观点是供立法机关选择而已,我们应该尊重立法机关的选择。

  田土城教授提出人格权有没有得丧变更规则的制度需求,如果有,理应独立成编。独立成编不在于重要与否,在于是否有独立成编的制度需要。田土城教授主张要在民法典的总则当中专门设立民事权利一章,并使之包含人格权制度,杨立新教授也认为这种立法方案是比较好的选择。

  张翔教授认为人格权是排他性的支配权。王黎黎博士建议可以用人格权请求权制度来对隐私权进行预防性保护。刘召成博士认为人格权商业化利用权是人格权项下的财产利益,能够流转和继承。

  方金华教授指出,我国的一般人格权是从宪法上保护人身尊严人身自由的人格价值进行规定的,起着转介条款的作用,我国民法典应该承认一般人格权法律制度。齐恩平教授指出我们现在的一般人格权在现在的立法草案当中一般界定为其他的人格利益,界定为其他人格利益的做法,值得赞同。

  杨显滨博士主张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张露博士结合事实孤儿现象,提出将公权力纳入监护体系中,构建国家监护制度体系,这套体系包括:国家监护保障体系、国家监护管理机构、国家监护监督机构。建议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专职监护法庭,辅之以在社区设立监督机构。可以考虑将国家监护等公权力监护写入到民法典,使之更加细化。

  六、中国民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民事法律实施的重大问题”讨论综述

  叶知年教授指出应该警惕社交工具的增多对个人隐私权等人格权的影响。王丽莎博士认为赔礼道歉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是有必要的。白江教授建议扩大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范围。

  罗晓静教授认为恶意占有人对侵害占有的侵权人也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单平基博士认为本权人对恶意占有人是否负担必要费用返还义务取决于本权人接受还是不接受这项利益,当然对其限度也应进行规定。

  董春华博士就关于输血致害基金的构建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在输血感染病毒领域应该将赔偿范围限制在无过错输血的领域;二是资金来源不应是企业,而是参加输血的病人。

  谢薇教授认为在机动车交通侵权案件中,当车已经被修理以后,如果确实存在车辆贬值损失的,也应该予以赔偿。

  刘耀东博士认为基于夫妻财产制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是一种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不需要登记,立即生效,而对外他们作为夫妻共同体仍然要适用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王艳慧博士提出配偶法定居住权的概念,认为配偶法定居住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对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或主要居住的房屋,其生存配偶享有居住的权利,直至生存配偶再婚或者死亡,该房屋的继承人才能实际占有该房屋,这是对生存配偶特殊利益的保护。

  冯彦彬法官报告“好意致害赔偿责任的实务困境及制度完善”,建议应该改变对无偿合同的规定,在确定责任时不考虑好意因素,只要存在过失便应该承担责任,但在赔偿范围上应该考虑好意因素适当减轻责任。

  刘强法官从夜间工作的角度来分析目前我国劳动法规实施的困境,认为由于法律上的相关标准不是特别明确,由此造成实践审判中判决有偏差,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宋宗宇教授认为可能要对劳动者的休息建立一种强制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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