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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中国财税法治30人论坛”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地方财税法治建设”研讨会综述

时间:2015-12-31   来源:财税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xzw

研讨会全景

  2015年12月26日,在中国法学会指导下,我国法学界第一个“法治30人论坛”,即“中国财税法治30人论坛”在上海成立,并举办了以“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地方财税法治建设”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研讨会由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主办,华东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承办。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李存捧先生,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陈岱松教授,中国财税法学会会长,北京大学刘剑文教授出席了开幕式,并先后致词。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上海交通大学、武汉大学、重庆大学、中山大学、暨南大学、湖南大学、郑州大学、辽宁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天津财经大学、江西财经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南民族大学、吉林财经大学等高校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税务研究》杂志社、《中国税务报》社等部门的专家学者40余人与会,就论坛主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

  研讨会第一阶段的议题为“税收法定与地方财税体制改革”。这一阶段由北京大学刘剑文教授和天津财经大学李炜光教授主持。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税务报社总编辑刘佐先生主要针对《立法法》修订后,如何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就如何建立完善财税法律体系等六个层面的问题展开阐述。研究会常务理事涂龙力教授对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提出的“税种科学、结构优化、法律健全、规范公平、征管高效”这20个字进行了解读,并从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这三个层面出发对如何实现这20字目标进行解释。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松教授重点分析了税收法定的本质、税收委托立法权的存废等在落实税收法定过程中会遇到的的十个具体问题。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苗连营教授从宪法的角度,就立法权的配置谈了“议会”与“政府”的关系以及“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两个方面的问题,并从宪法层面和规范层面来看,地方立法权并不存在规范障碍,技术层面上,如何对税收立法权进行类型化处理就成为必须关注的问题。中南大学法学院周刚志教授针对上述发言进行了与谈。

  第二阶段讨论的议题为“地方税理论与地方税制创新”。这一阶段由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徐孟洲教授主持。上海财经大学朱为群教授从“以支定收”的逻辑来研究地方税的四个定位。朱教授提出从“推进地方财政收入体系综合改革”、“完善政府转移支付制度”及“尝试地方税的自主立法改革”三个方面推进当前我国地方税体系建设。研究会理事、西安市税务学会副秘书长姚轩鸽先生从伦理学原理出发,提出了中国地方税制改革的近期、中期与远期目标。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段晓红教授提出,地方税建设是化解地方财政困境的最佳路径,但当前关于地方税的讨论限于1994年分税制,已经无法适应现阶段理顺央地财政关系的需要,应予以重构,并对重构方案进行了规划。暨南大学法学院方赛迎副教授提出,对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房地产税适时立法,是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应然要求,但在计税依据的具体问题上还需进行科学的设计。《税务研究》杂志社向东编辑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丁一副教授进行了与谈。

  第三阶段讨论的议题“地方预算法治化及现代化建设”。这一阶段由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朱大旗教授,研究会秘书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周序中教授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王金秀教授认为,预算法定困境的破解在于互补性的预算法规体系的逐步健全和预算法律空间和弹性的预留,同时要将年度预算和预算法律相结合,科学、明晰地配置预算权责关系。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黄建文教授从《预算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视角,提出了四个地方预算中的涉税信息公开问题,并提出预算支出应当公开到目级,税收优惠的情况也应当在预算支出中予以公开。江西财经大学朱丘祥副教授对改进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方式的基本进路方面进行了具体论述,提出了若干政策建议,并主张选择“先上后下再中间”的方式来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事权范围与支出责任。天津财经大学任晓兰副教授指出新《预算法》不足的情况下,建议设置独立于财政部的预算编制主体,落实人大预算修正权,并建立和完善有关财政法律,以弥补预算责任法律上的不足,同时要将一般公众纳入预算编制的参与主体。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任超副教授和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史俊明进行了与谈。

  第四阶段讨论的议题为“地方财政能力建设与征管体制现代化”。这一阶段由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施正文教授主持。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熊伟教授以《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的立法授权为视角,审视税收法定原则,从而关注地方税的立法与财政自主。他同时建议在具体税种立法中采用《车船税法》中“法定+授权”的模式和过去屠宰税、筵席税适用的地方选择权模式,从而实现税收法定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的兼容。辽宁大学任际教授结合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发展进程,指出地方财政的适度独立可以实现社会经济平衡发展,有利于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力的相匹配。她强调了中央和地方的权责关系要清晰,在事权清晰后才能对财权进行分配,当然,地方政府的适度独立必须依靠法律保障才能真正得以实现。西北政法大学席晓娟副教授以陕西省为例,分析地方政府财政能力横向均等化的现状与问题。通过数据的梳理和分析,她建议从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等三个层面突破现有政府财政能力的困境。中国政法大学梁文永研究员结合毛泽东的十大关系,提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问题。他强调了中央和地方协商的重要性,需要将其法治化,中央需要维护地方的利益,保障地方的均衡发展,同时他也提出了几点需要思考的问题,如财税法和税法结合研究的必要性等。北京大学叶姗副教授和《国际税收》编辑部高阳编辑进行了与谈。

  第五阶段讨论的议题为“自贸区建设与地方融资法制创新”。这一阶段由华东政法大学杨忠孝教授和上海交通大学许多奇教授主持。中山大学杨卫华教授认为,自贸区的建立即是为了应对国际上的竞争压力,也是发展国内经济需求的回应。在“税收洼地”问题上,不可片面看待,应给予园区内的税收(尤其是关税)在程序上以特别的政策对待。西南财经大学尹音频教授认为,自贸区建设的大背景是基于目前国际贸易之间的激烈竞争,而自贸区建设的出发点则是如何对国内经济发生正向的作用。因此,应通过加强立法完善制度等方式,以规范的税收政策促进自贸区对外贸易与离岸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重庆大学陈晴副教授认为,当前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没有划清是制约PPP发展的主要原因。应明确政府行为的边界,从合法性标准、透明性标准、确定性标准及责任性标准四方面予以对政府的角色定位予以厘定。基于此定位,可通过健全PPP模式的法律法规体系等三种路径予以实现。北京农学院李蕊副教授认为,当下阻滞中国深化改革的内源性障碍在于经济增长与民生改善的体制激励不相容,从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角度出发,域外的为效果付费债券制度通过结构化合同将社会资本和市场激励机制、问责机制嵌套导入,重构了公共部门、私人部门和第三部门之间三位一体协同合作的新型公私伙伴关系,值得我国借鉴。湖南大学宋槿篱副教授和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李慈强老师进行了与谈。

  会议最后,陈少英教授代表承办单位进行了热情洋溢的致辞,总结了全天讨论的中心思想。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此次会议无论是主体选定还是会议安排等工作都非常成功,来自全国各地的学者在会场上迸发出了思想的火花,这将对我国下一阶段财税体制改革和财税法治的进一步深化奠定理论基础。

与会人员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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