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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卫生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综述

时间:2015-12-30   来源:中国法学会卫生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xzw

  2015年11月20日至 22日,由中国法学会指导、中国卫生法学会主办、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办、北京同爱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支持的中国卫生法学会2015年学术年会在北京瑞安宾馆隆重举行。本次大会的主题是“为《基本医疗卫生立法》制定谏言献策”,具体的会议议题涵括了基本医疗卫生法的立法模式、健康权的宪法保障、公共卫生法律制度、基本药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等多个方面。来自全国各地高校、律师事务所、地方卫生法学会、医疗机构、卫计委的代表共240多人参加了本次年会。现根据本次年会的交流论文和单元发言讨论情况,将与会代表研讨的主要问题与学术观点综述如下: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的重大民生问题。它关涉到每个公民的健康福祉,国家如何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易得性,事关我国经济、社会、政治及国家安全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在“基本医疗卫生法的立法理论与模式”专题的发言研讨中,与会学者们围绕立法与实践这两个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讨论,为我国基本医疗卫生法的完善,积极建言献策。

  本次年会分主旨演讲和单元发言两个部分。

  一、主旨演讲

  主旨演讲共有八位演讲嘉宾。

  第一位是来自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董文勇副研究员,他主旨演讲的题目是“论我国卫生基本法的立法理念:层次、视角和本位”,他提出卫生基本法立法应该着眼于宏观层面,内容应该具有卫生、经济、社会、文化、环境一体性。以技术和行政业务板块为视角的立法滞后于时代发展,立法应该围绕人的健康需要展开。

  第二位是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沙玉申,他主旨演讲的题目是“中国药品审评审批制度的观察与思考”,沙会长分析了目前药品审评审批制度的一些弊端,提出应该提高药品审批标准,提高仿制药质量,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落实申请人主体责任。

  第三位是来自北京大学孙东东教授,他主旨演讲的题目是“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及改革”,孙教授在15分钟的演讲中对目前三种类型的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评析,提出目前医保做得不够专业,医保精算不专业,医保目录不专业,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四位是来自华中科技大学的乐虹教授,她演讲的题目是“国外立法对我国基本医疗卫生立法的借鉴”,梳理了“公平与自愿结合”的墨西哥医改经验,“建立事宜的卫生服务体系网络”的印度经验,还有日本经验等,提出我国卫生法立法可以从中借鉴有益的经验。

  第五位是中国卫生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来自中南大学法学院的陈云良教授,他主旨演讲题目是“基本医疗卫生立法理论与模式”,他指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的重大民生问题,它关涉到每个公民的健康福祉,国家如何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易得性,事关我国经济、社会、政治及国家安全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他从基本医疗卫生法的几个基本理论、立法模式、应坚持的基本原则、主体结构、重点与难点等方面全方位、多角度介绍了基本医疗卫生法立法的理论路径与模式选择。

  第六位是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名誉主任,来自清华大学法学院的王晨光教授,他主旨演讲的题目是“保障公民健康权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最高宗旨”,他提出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运用法治手段为其提供根据和保障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只有坚定地把保障健康权作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最高宗旨,把健康权作为建构医药卫生法治体系的核心,才能形成全社会共识,实现全民健康,全民小康的目标。

  第七位是中国卫生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来自南开大学法学院的宋华琳教授,他的主旨演讲题目是“健康权保障与药品监管治理体系创新”,他在演讲中呼吁大家关注药品和药品法,提出加强药品监管是保障公民健康权的核心内容。

  第八位是来自四川医科大学的罗刚教授,他代表《医学与法学》期刊对近十年来医药卫生立法研究情况进行综述性的概括,从期刊编辑的角度对研究的现状、水平和有待改进之处进行了分析和总结。

  二、单元发言

  单元发言一共分五个单元:卫生法基础理论,医疗法,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患纠纷及其它,食品药品监管,健康权救济。

  (一)卫生法基础理论单元

  本单元共有五位发言人。

  来自中南大学护理学院的李现红就基本医疗服务立法中有关医务人员职业伦理法律化的探讨做了发言,她从目前医护患纠纷的发生原因,结合医务人员的职业伦理范围,提出在基本医疗服务法制化进程中,医务人员职业伦理亦应法制化。

  来自滨州医学院的汪丽青就人类体外早期胚胎的立法问题做了发言,提出人类早期胚胎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对于这种类型的胚胎不应该保管时间过长,应该对这些相关问题进行立法。

  来自大连医科大学的阚凯就基本医疗服务中医师多点执业的法律问题做了发言,提出允许医师多点执业是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设中的一项重大探索,而各方参与者面临的潜在法律问题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原因。这些法律问题表现在患者生命健康权易受伤害,责任承担主体不明确,知情同意权和财产权益难保障等方面,要破解这些难题有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的考量。

  来自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的田国平就合理界定政府、公立医院、患者的责权利关系对医疗体制改革的影响做了发言,他提出医改的成功离不开对上述三者的关系的合理界定,政府和公立医院关系的畸形发展导致了医患关系矛盾的激化,公立医院不能再继续市场化经营,否则医改无法成功。

  来自四川医科大学的李玉声代表四川医科大学医药卫生基本法立法研究课题组就医药卫生基本法的立法思考做了发言,他就该项立法的名称、性质、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立法原则和立法结构进行了阐述,和大家分享了课题组的研究成果。

  (二)医疗法单元

  本单元共有七位发言人。

  来自广州医科大学的徐喜荣就人体试验中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权做了发言,他从黄金大米试验切入主题,指出我国相关立法存在的研究者告知标准未确立,对未成年受试者缺乏特别保护及民事责任缺失等问题,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即确立告知标准,采用双重同意模式,使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权成为有救济的真正权利。

  来自首都医科大学的刘炫麟就我国精神障碍者监护制度的局限及克服做了发言,针对目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立登记制度,确立报酬请求权,设立意定监护制度,完善监护的履行规则的建议。

  来自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的卢意光就互联网+医疗所涉法律风险做了发言,主要围绕远程会诊、移动医疗和医生集团三个涉及互联网+医疗的相关问题的法律风险进行了探讨,提出要更新医疗的定义,对诊疗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并对互联网+医疗的行为进行法律规范。

  来自通化师范学院的崔双平就间接原因而致的主要责任做了发言,他从一个案例出发,提出划分医疗行为中的分别侵权和共同侵权的思路,为解决医疗损害实践中的类似问题提出了有效的解决办法。

  来自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南京医院的刘俊宁发言主题是就医实名制与保障隐私权,提出在充分利用实名制方便患者就医的同时,如何保障患者隐私权的问题。

  来自福建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的汤优佳就社会组织参与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做了发言,提出职业健康监督应该从行政执法到社会协同,职业健康照护应该从单位个体到社会集群,发挥社会组织积极和消极权能作用,使其与其他主体进行合作以实现有效监护。

  来自新疆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的冯爱国就医务人员对艾滋病患者歧视状况做了发言,提出降低医疗服务过程中与艾滋病相关的羞辱与歧视现象是减少艾滋病相关是首要任务,对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减少HIV传播有着深远意义。

  (三)基本医疗保险、救助、医患纠纷解决等单元

  本单元共有四位发言人。

  来自上海中医药大学的张静就中医药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初步构想做了发言,用以案说法的方式提出西医的评价标准不完全适用于中医,对应该建设中医药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独立体系进行了论证。

  来自南平医患纠纷处理中心的龚选民就南平市医患纠纷调处模式做了发言,对该市调处医患纠纷的成功经验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提出医患纠纷应该以预防为主,以调解解决为主的观点。

  来自中南大学法学院的崔雪炜就我国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模式的建构做了发言,提出有效解决医患纠纷的救济方式应该是第三方调解,建议明确目前第三方调解机构的法律地位,充分发挥调解的制度优势,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制度,最终形成以第三方调解为主,其他解决方式为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来自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郭超群就强制医疗保险制度作了发言,他提出应该开展商业医疗责任保险,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并在立法、制度、人才储备等方面予以保障,如此才能有效化解医患纠纷,缓和社会矛盾。

  (四)食品药品监管单元

  本单元共有七位发言人。

  来自北京中医药大学的高亮就《食品安全法》背景下转基因食品的法律定义问题做了发言,论述给予转基因食品法律定义的必要性,结合国际上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我国定义转基因食品的方式。

  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郭胜习就互联网医疗相关法律问题及其监管做了发言,论述了当前互联网医疗行业存在的模糊不清、医生资质无保障、网络宣传虚假盛行、患者维权困难等问题,提出加强相关监管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来自南京中医药大学的杜珍媛就社会中间组织、声誉机制与食品安全法治新模式做了发言,提出应该依靠社会中间组织作为政府的辅助力量,寻求政府、社会中间组织和市场三方面的协调和合作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孔祥稳就公共安全视角下药品致害事件救济机制做了发言,提出应该在公共安全的定位下,重新审视药害事件的救济机制,引入辅助性国家责任,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救济机制。

  来自湖北中医药大学的岳远雷就基本药物制度保障做了发言,提出基本药物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建议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立法工作,明确基本药物目录的法律地位,合理布局基本药物的生产与供应渠道并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来自中国人民大学的汤莹就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做了发言,提出食品安全约谈制度对于食品安全制度建构的重要价值,关乎每个公民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应该从规范的层面构建这项制度。

  来自济南大学的齐晓霞就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新挑战做了发言,提出转基因技术带来的风险对我国政府的行政监管,从法律理念到具体的制度设计都提出了新的挑战,转基因食品给公众健康带来的隐忧使得行政监管部门应该早早未雨绸缪,决策于未知。

  (五)健康权救济单元

  本单元共有七位发言人。

  来自中南大学法学院的曾荣峰就公民健康权的国家义务做了发言,提出健康权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人权,国家义务是对公民权利的直接和根本保障,国家义务的履行是公民健康权实现的关键。

  来自首都医科大学的乔宁就健康权中的基本医疗和卫生保健内容做了发言,把健康权中与医疗保健有关的权利分为基本医疗需求权,基本药物获得权,疾病防控与治疗权,医疗知情同意权与患者隐私权,提出健康权对《基本医疗卫生法》的制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来自湖南大学的曹薇薇从流产规制的角度就中英女性健康权法律保障比较和启示做了发言,比较了中英两国女性对生育健康权的法律保障力度,挑战了卫生法制价值和女性主义研究的西方本位主义。

  来自浙江工业大学的戴剑波就健康权的宪法保障做了发言,提出中国宪法应当明示确认公民的健康权利,为保护和促进公民健康权利的实现和进一步发展的国家义务和政府担当的落实提供宪法依据。

  来自清华大学的饶浩同样就健康权的宪法保障做了发言,他从健康权的性质出发,提出健康权既涵盖自由权内容也具有社会权的成分,健康权应该具有动态性、差异性、非歧视性、可诉性等特征。

  来自新乡医学院的王丽莎就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医疗的实体要件做了发言,提出要完善对精神障碍者的权益维护,应该不仅要对精神障碍者自他伤危险性与医疗必要性加以规范,还应当扩大解释含有治疗可行性的要件,对于医疗行为不能控制或改善的,应以非拘禁的方式进行保护。

  来自中南大学法学院的陈海嵩就健康环境权及其司法适用做了发言,提成健康环境权是作为人权的健康权在环境保护领域的适用,不是环境权的一部分。这种认识对明确健康环境权与环境权的关系及其深入发展有重要意义。

  中国卫生法学会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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