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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宪法学教学研究专业委员会2015年年会学术简报

时间:2015-11-25   来源:中国宪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xzw

  2015年10月25日,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宪法学教学研究专业委员会2015年年会在贵阳顺利召开。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清华大学、厦门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山东大学、浙江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国内法学院校的专家学者出席了此次会议。许多热衷宪法学教学研究与人才培养、长期支持本专业委员会的宪法学研究会代表也出席了此次会议。围绕法学教育和宪法学教学、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和宪法学教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宪法学教学的发展等主题,与会代表开展了集中而富有成效地讨论。

  开幕式由北京大学王磊教授主持,贵州大学法学院院长冷传莉教授、武汉大学秦前红教授和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教授分别致辞。冷传莉院长介绍了贵州省及贵州大学法学教育研究的基本情况,并对宪法学教学研究、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开展予以高度肯定。秦前红教授则针对当前的宪法学教学研究,提出需要思考的四个问题:宪法学研究者独立人格的保持;处理好学科发展的自主性和宪法学专业本身的政治性之间的关系;宪法学教学研究在关注现实的同时如何实现方法上的开放性和多元化;如何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手段来创新教学方式。韩大元会长在充分肯定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成效的同时,指出:要充分认识宪法专业教育在本科法学教育中的重要性,宪法教育包括宪法理念的培养、宪法专业知识的培养两个层次;宪法学作为基础性的法学教育,构建相对完整的宪法学知识体系则是根本,课堂教学中不宜过度提倡个性化的教学方式;要注重宪法学的教学大纲和案例教学完善工作,并建议由专业委员会牵头进行宪法案例教学库的建设;在现有宪法学精品课程建设的基础上,要加强精品课程的分享互通,提高优质教学资源的开放性;要注重宪法学青年教师的培养,并提议通过组织举办宪法学教学的师资培训班以加强优质师资的培育。

  第一单元的专题研讨主题为“法学教育与宪法学教学”,由清华大学林来梵教授主持。来自厦门大学的朱福惠教授、广东财经大学的邓世豹教授、西北民族大学的张朝霞教授和闽南师范大学的刘永老师,分别作了主题报告。朱福惠教授以“宪法学教学如何面对中国的宪法实践”为题,提出目前本科宪法学教学中较为普遍的现象是,学生对中国宪法学的知识不了解,对西方的宪法学知识又停留在碎片化的印象中。其中很大程度要归结于我国宪法学未能提供中国宪法实践的合理理论解释,因此中国宪法学研究和教学,应该在观念上纠正对于中国宪法实践的认识偏差,从容面对中国的具体宪法实践。邓世豹教授以“消除法学教育中的几个误区 培养立法人才”为题进行报告,指出当前的法学教育是一种以司法为中心的教育,法学教育也定位在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而立法人才的培养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为此提出法学教育要超越司法中心主义,更加注重立法人才的培养。张朝霞教授则从影响当前宪法学教学因素与对策入手,指出当前影响宪法学教学发展的因素,主要有卓越法律人才计划推行受阻、学科自身的政治属性、司法考试的导向等。因此建议更新教学内容,将新法修改、中央政策决定等最新内容融入教学;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为借鉴,注重法律人才的分类培养;突出宪法学中的案例教学;强化宪法学教学的实践性;注重学生个性化的培养;完善宪法学的课程体系。刘永老师以“宪法学教育与守法公民的育化”为题,指出宪法学教育的核心在理念层面体现为公民意识的培养,而在法治建设中,守法意识又极为关键。因此在宪法学教学中要注重学生公民意识、守法意识的教育和培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马岭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张翔教授作为与谈人,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和主张。马岭教授指出,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问题是很重要,但至于学生未来从事何种职业并不是我们能完全解决的问题。教学的目标在于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以及表达的能力,这是从事任何职业所必备的基本能力。因此宪法学教学中,应该平心静气地教会学生分析问题,而不能极端和偏激。张翔教授则提出,法学教育的基础仍然应该是司法中心主义的。立法过程是政治过程,而法律人的核心能力就是依照法律规范对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培养学生作为法律人的核心技能是关键,不能“心怀违宪审查之忧,而丧理论建构之志”。

  第二单元的专题研讨主题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宪法学教学”,由青岛大学董和平教授主持。首都师范大学郑贤君教授、苏州大学上官丕亮教授、山东工商学院王秀哲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梁洪霞副教授,分别作了主题报告。郑贤君教授的报告主题是“有意味的形式:技艺理性与实质正义”,她提出宪法学教学既要关注宪法理论,又要关注宪法实践,并从理念、方法和内容三个方面阐述了其主张。上官丕亮教授的题目是“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更应重视宪法教学”,他从东吴大学的历史及教学经验谈起,指出宪法教育对于培养一个合格的人以及合格的法律人的重要性。王秀哲教授的报告主题是“法学本科宪法学教学事例探析”,她指出从实践进入宪法,再从宪法进入法理,是宪法学教学的要旨所在,因此要结合具体宪法事例开展宪法学教学。梁洪霞副教授则报告了“情感教学法在宪法学教学中的运用”,在分享了其在教学实践中所运用的情感教学法之后,指出注重情感教学法,以此来调动学生学习和讨论的积极性,提高课堂教学效果明显。山东大学肖金明教授、深圳大学邹平学教授作为与谈人,发表了其主张。肖金明教授认为,要提升宪法学教学的水平,就应该将科研成果融入宪法学理论教学中,创新教学的形式和方法。将目前的法学教育特点概括为司法中心主义并不全面和客观,并提议应该针对宪法学的教学效果建立起一套评估机制。邹平学教授则指出,宪法学教学主要有内容和形式两个层面的问题,对于强调司法中心主义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也应认识到其积极意义,而宪法事例、情感教学法在宪法学教学中的广泛运用,也要充分肯定其意义,即“要讲好宪法故事,带有感情地讲好宪法故事”。

  最后一个单元则是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宪法学教学的发展”主题进行的开放式研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胡弘弘教授向与会代表介绍了该校宪法学教学的课时安排和课程体系,认为当前宪法学教学研究的现状存在着学术研究文章少、研究未深入等问题。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的诸多改革,拓展了宪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内容。这种拓展一方面是宪法学知识体系内的深入,另一方面是对于外部系统而言的,对诸如党法与国法、部门宪法等新问题的拓展。同时她也指出,宪法学教学可考虑到受众类型,并可尝试“寓教于用”的教学方法,培养宪法思维。吉林大学任喜荣教授介绍了本校构建的本科、硕士和博士不同类型的培养体系,即本科生教学提倡团队教学,旨在让本科生了解宪法学的知识构成;研究生教学要构建宪法与行政法一体的课程体系,并让学生参与课题、学术活动以此夯实学术基础;博士生教学则定位于培养具有理论创新能力的人才,主要包括基础比较好、具有学术研究潜力的硕士生和青年教师的参与。中国政法大学姚国建教授认为,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法治建设还需要持续推进。当前宪法学教学主要存在着:课程教学的政治性、知识传授还是理念培育、是中国的教学方法还是外国的教学方法、是考核决定教学还是教学决定考核等问题,为此完善宪法学教学的关键在于回应社会实践。浙江大学郑磊副教授认为,宪法解释学的目的在于方法的训练。尽管需要区分理念教育和职业教育,但不能以前者为借口而逃避解释方法这一基础训练。宪法学教学应该关注社会现实,注重解释方法训练的基础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王广辉教授、厦门大学刘连泰教授担任与谈人,并就主题发表了自己见解。王广辉教授指出,虽然教学和法治建设引起了一定关注,但法治进程的推进如何得到教学方式的回应似乎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宪法学教学更多地是专业教学,而不是通识教育。刘连泰教授则对报告人的发言进行了总结,认为其集中体现为四个方面的纠结,即教学与科研的纠结、司法中心主义与全面依法治国的纠结、培养人与培养法律人的纠结、公民教育宪法学与学院教育宪法学的纠结。

  最后闭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焦洪昌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李树忠教授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刘茂林教授分别致辞。李树忠教授认为,虽然与会代表们在具体主张上还有一些分歧,但有一点共识是值得肯定的,那就是大家对于教学事业仍然怀有职业的忠诚和情怀。但宪法学教学的功能定位、宪法学教学的一般性和独特性、规范和事实之间的冲突、不了解当前政治实际运作过程等,这些困惑仍是存在的。为此,未来改革方案将主要集中于课程体系的建设、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法律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改革等方面。刘茂林教授在致辞中首先对专业委员会工作做出贡献、参与和支持的诸多专家学者表示感谢,并回顾了专业委员会自2007年在厦门大学创立、2008年在湘潭大学召开首次会议至今,做出许多富有成效的工作。最后,刘茂林教授指出,宪法学教学上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宪法学教学的定位、课程体系建设的完善、新一轮精品资源共享课的建设、宪法学教学研究领域中有代表性项目和成果的推出、宪法学教学的规范与艺术等,这是七年来宪法学教学研究专业委员会一直高度关注的问题,在专业委员会和各高校老师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也需要在今后继续关注并深入推进。

  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宪法学教学会议,响应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的号召,本着精简会议、提高效率的原则,实现无缝衔接、在宪法学年会会期内召开。与会代表普遍表示,这有利于号召并吸引更多热衷宪法学教学的专家学者参与其中,并就宪法学教学研究中的困惑和解决方案进行广泛讨论,以在宪法学教学研究专业委员会的倡导下推动宪法学教学实践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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