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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具体法治:个案公正与司法改革”研讨会综述

时间:2015-11-19   来源: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xzw

  为持续深入学习、理解和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精神,探讨司法改革走向与路径选择,2015年11月15日,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具体法治:个案公正与司法改革”研讨会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隆重举行。本次年会由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承办,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律评论》等单位协办。案例研究会副会长、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校长林维主持了会议。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原中国军事科学院副院长任海泉代表法学会出席年会并作重要讲话。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苏泽林,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王振民,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常务副校长王新清以及知名学者刘作翔、张骐、张建伟、曹守晔、谢鹏程,知名律师田文昌、王才亮、吕良彪、杨学林等专家学者出席会议,与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司法机关、教学科研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的专家学者百余人对当下司法改革的方向、路径、具体举措以及个案公正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建言献策。案例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吴革出席年会并作总结发言,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学术组织处处长张涛、案例研究会副会长张骐、彭东、李仁玉、余凌云、苗连营、秘书长李轩、常务理事贺海仁孙国瑞、陈永生、丁建勇、陈建、李丹林、高晓莹、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徐昕、董彦斌及部分理事和会员参加会议,部分担任各单元的主持人、发言人和评论人。此前,案例研究会还于11月14日下午还召开了2015年第2次常务理事会,审议了2015年工作报告建议稿和新增理事、常务理事人员建议名单,讨论并决定了其他重大会务事项。

  领导致辞与会长报告:聚焦“两讼一例”,促进司法改革,推进研究会工作有序发展

  长期以来,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在中国法学会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始终践行“以个案促进法治”的宗旨,致力于案例研究和相关工作的开展,初步形成了“两讼一例”(即公益诉讼、影响性诉讼和指导性案例)研究重点和特色,致力于促进司法公正与法治进程。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与蓝图。此次司法改革就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政治背景下开展的,得逢其时。一年多来,司法改革的多项指导性文件和具体方案陆续出台。但是,由于部分改革触及深层的司法体制和既得利益等原因,尽管新一轮司法改革正如火如荼进行,但因司法恣意、司法不作为、司法行政化、司法腐败所导致的司法不公问题依然存在,部分司法改革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实施效果亦待商榷和评估。任海泉副会长在致辞中指出,中央政法委已经正式委托中国法学会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立案登记制、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等四项司法改革措施进行效果评估,相关工作正在有计划地部署开展。此次年会聚焦“个案公正与司法改革”, 并细化为“司法改革宏观思路研判”、“ 司法改革措施与技术分析”、“ 司法改革与个案研讨”、“司法改革与案例指导制度”等具体议题展开研讨,有助于顺利推进评估工作。年会充分肯定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所确立的通过个案公正实现公正、高效和权威的司法体系的司改方向,并对当前推行的司法员额制、司法责任制、司法职业保障制度、案例指导制度等展开了热议。

  在会上,任海泉副会长代表中国法学会还对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的工作作出了指示:研究会要组织会员深入学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围绕中央决定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按照中国法学会对研究会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把全体会员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五中全会精神上来,统一到中国法学会总体工作要求上来,以此领导研究会积极开展工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更加有利的法治保障。另外,研究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要注意效益和质量并重,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目前,案例研究会依托高校法学院系开展案例实战教学活动,是一个很好的发展方向,值得肯定,希望加以完善和推广。案例研究会应积极开展活动、打造品牌,同时严格经费管理,开源集流,把经费使用与活动开展成果产出结合起来。

  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王振民教授在研讨会开幕式上总结了2015年研究会践行“以个案推进法治”宗旨、围绕“两讼一例”所开展的各项工作,具体包括:进一步整理完善研究会在的登记申请资料;协助编写法学会“双百”宣讲案例,与最高法院相关部门合作编写《中国案例报告》,推进以案释法的工作;继续开展年度性影响诉案例的评选工作,成功举行了2014年中国影响性诉讼论坛,不定期举行了影响性诉讼的高端论坛和大案论坛,扩大社会影响;举办了2014年十大公益诉讼评选工作,促进公益诉讼制度的良性发展;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建立和维护中国案例网和大案的微信公众服务平台;与法律出版社合作编辑出版了研究会会刊《中国案例法评论》创刊号;继续编辑《中国指导性案例评价和适用》以及《中国影响性诉讼研究》两部专著,以及筹备召开本次年会。在工作报告中,王振民会长还就2016年的工作计划提出了初步建议。围绕年会主题,王振民教授建议,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新一轮司法改革机会难得,有关方面要下大决心,要以“终局意识”推进这一轮改革并确保建立公正、权威、高校的司法体制。如果此次改革还不了了之,那么,我们这代法律人对不起历史提供的机会。法律界杰出的代表一定要有共识,一定要积极地推动司法改革,能够真正地达到它的预期。

  大会总结阶段,全体参会理事和会员以热烈的掌声通过了王振民会长所作的工作报告和新增理事、常务理事人员名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曹守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许身健、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兼天津市案例法学会会长陈灿平、知名律师徐加力、毛立新等专家学者被增选为理事或常务理事。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代表研究会对会议进行了总结,提出司法改革应该有更多的民主参与机制,更多地倾听学者、律师和社会公众的声音;在互联网时代,包括司法改革在内的法治国家建设尤其要注意关照和反应社情民意,专业人士和普罗大众也都可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参与其中,共同推动依法治国进程。

  研讨重点之一:聚焦司法员额制,畅言问题与得失,建议观察试点效果谨慎推行

  围绕此次司法改革的框架设计、具体路径、实施效果以及重要意义,与会代表发表了各自的观点。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党委副书记、常务副校长王新清教授提出,司法改革从上世纪90年代国家开始改革以来,成绩很大,但问题仍然不少。从个案公正的角度来研究司法改革,是此次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年会的一个最主要的亮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介绍,司法员额制是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主体性制度,是实行司法责任制、司法职业保障制的前提性、基础性、辅助性的制度安排。不搞员额制,司法责任制、司法职业保障制度都无从进行。这一改革的目标主要在于把优秀的办案人员吸引到办案一线,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实现司法的专业化、职业化和精英化,从而提高司法公行力。目前法官员额比例设计的最高线是39%,但不能用尽,要留有余地,为未来年轻人的成长甚至辅助人员在未来的入额留有空间。大多数地方法院采取了考试+考核的办法,来确定入额人员。在实践中出现了院领导入不入额的问题,部门负责人入不入额的问题,一线检察官、法官能不能入额的问题。这可能是由于我们对这个制度的理解不全面,过分地强调入额与待遇、地位、荣誉、权力之间的联系,而忽视了或者不够强调入额与责任、负担、能力之间的关系而造成的。入额一定有一定的办案数量要求,因此在确定员额时,要考虑有没有能力办案,而不是能不能入额的问题。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张苏以他调研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为例,分析了员额制改革中法官员额测试的合理性问题、司法行政人员的调整分流问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配置和管理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了改革措施建议:首先是员额制的测算标准问题。由于司法工作量与各地的实际情况紧密联系,很难用统一尺度衡量,而且员额制的推行与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问题、司法辅助人员难以招用的问题联系在一起,员额制的推行应当谨慎。其次,过去的监督体制被打破后,司法人员个人是否能够为案件质量负责?相应的司法责任制度如何建立,是另一个问题。第三,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尚未完全建立。职业薪酬不对等等职业保障不足的情况下,会造成法院的人才流失问题。与此问题相关,有学者围绕员额制的比例、选任、分流标准、运行模式、审判组织、考核办法、被分流人员的出路、职业豁免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认为目前员额制改革存在着种种不足。上海金融学院法学院院长薄海豹则提出了员额制改革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衔接问题。他指出,按照法律规定,审判员、检察员由人大任命,助理审判员和助理检察员由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任命,在能否入额的改革中,如何实现改革的合法性值得考虑。

  部分与会者对当前试点的司法员额制尤其是法官员额制提出了水土不服、操之过急的担心,建议对相关改革措施进行科学合理评估,慎重推行。王振民教授认为,有些改革是相互冲突的,比如立案登记,由审查变成登记,案件的数量大量增加,员额制改革,又是减少法官的制度;一方面是增加案件的数量,一方面是减少法官的制度,特别是优秀的法官,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这些怎么来解决?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以其亲身办案经历,指出了员额制改革与立案登记制改革中存在的矛盾。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对比了79个国家和地区法官、检察官和平均人口的比例,他发现,按照每十万人口当中法官的数量来计算,中国处于第32位,属于略微偏上的水平。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中国法官、检察官的数量并不多。另外,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诉讼模式采用职权主义模式,法官职责较多,既担负着查明事实之责,也负有适用法律之责。因此,需要的法官数量自然比较多。另一方面,目前,案件增长的数量远远超过的法官、检察官增长的数量,减缩法官队伍,难以应对日益严峻的“案少人多”问题,员额制改革似乎操之过急。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央财经大学法硕教育中心主任李轩认为, “在十年甚至二十年之后,当我们的司法公正问题基本解决了,我们再来推出这样一个法官精英化政策,可能更好一些”。

  研讨重点之二:聚焦司法公正,反思、评估司改举措,建议以优先加强职业保障机制为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行系统化司法改革

  除员额制外,与会代表还对当下的去行政化改革、跨区法院的设置、陪审制改革、涉案上访问题、个案不公问题、媒体监督、公益诉讼、澳门司法体制与个案审理、司法改革中的法律人精神以及司法改革的立法保障等主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建伟教授认为,去行政化是司法改革当中大家的共识。但是行政化只是表象,其背后是一种管控的需求。我们现在并没有真正地把改革的锋芒放在管控的需求上,所以去行政化最终也只是去行政的符号化。当前的司法体制表现为一种高度行政化的体制,这实际上是过去军事体制的转型。这种司法体制跟中国传统的家长制结合在一块,造成法院结构上的等级制。而这不利于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目标。当下由上而下的司法改革很多动向仍是在加强管控,一层一层地给法官、检察官绑胶带、上枷锁,因此,不能从根本上实现司法的去行政化。我们现在应当推行自下而上的司法改革。

  针对当前司法政策性文件频频突破现有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甚至宪法的问题,有学者建议司法改革应当立法先行,通过修改现行法律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改革试点的方式保障重大司法改革措施于法有据。

  著名律师田文昌发言时认为,个案公正应当作为衡量司法公正的一个标准、一个界限。而个案公正要想实现必须回归到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模式上来。从卷审转向庭审是审判中心的基础;独立审判是实现审判中心主义的前提;阳光司法是审判中心主义的必经之路。阳光司法要求实现媒体、舆论对司法的有效监督。

  有学者对跨区法院、巡回法庭、人民陪审制改革表示疑虑,建议司法改革应当尽量避免形式主义和拍脑袋倾向,避免为畏难求易、避实就虚,而应以中央确定的司法公正为目标,在力戒司法恣意、司法不作为、司法行政化、司法腐败上下功夫,以建立确保公安司法人员的“司法良知”和“人格独立”为核心内容、包括合理高薪制在内的职业保障机制为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行各种司法改革,并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推进司法改革的系统化、务实化。

  研讨重点之三:聚焦案例指导制度,呼吁增加发布数量、提高遴选质量,促进指导性案例的有效适用

  案例指导制度也是本次年会一个较为集中的讨论主题。多数学者认为案例指导制度实施效果不佳,并对此提出了增加发布数量和提高遴选质量的合理化建议。

  中国社会科学学院法学所刘作翔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张骐教授发言时均认为,指导性案例在实际过程中被援引的情况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数据表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五十二个指导性案例被法院判决明确引用的仅有1起。为了加强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最高法院应该重视案例发布体系的有序化问题,加强对法官应用指导性案例的培训工作,高等院校法律院系应该加强对指导性案例教学等等。张骐教授提出,由于指导性案例的性质不十分清楚,我国法官在社会价值冲突问题上的特定角色,指导性案例制度自身也不十分明确,造成法官不太愿意在判决书中明确地注明对指导性案例的使用,有的时候干脆不用。当下,需要“变隐性使用为显性使用指导性案例”。应当承认指导性案例的法源(非正式)地位,使指导性案例制度向着法治化的方向发展,这有利于法律实务界与学术界的互动,有助于法官与民众的互动,使司法权力得到良性的规范。有专家提出,目前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数量非常有限,远远不能够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这与当下的既判案件太多有关。过去是案例饥渴,现在是太多了,难以应付。我们需要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丰富的裁判文书进行专门研究,以分门别类,从中提炼出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现在正在推行的裁判文书公开,有利于我们展开对裁判文书的研究。裁判文书是法律司法人员经验的结晶,是司法人员经过理性思考的结果,应该是司法智慧的产品,也是司法意识的再现。从法律角度,也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活的法律,因此应当成为我们研究的对象。还需要研究的问题是指导性案例的引用情况。现在指导性案例本来数量已经很少了,供不应求,但是引用情况差,原因在哪儿?这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还有专家指出,从刑事司法领域的指导性案例的实际应用情况看,该制度的运行状况非常不令人乐观。比如,指导案例发布以后,与其相同罪名的案件均有审结的情况,且数量不在少数,但是,在如此庞大的案件数量中,却没有一个是参照指导案例作出的裁判,这实在是令人费解。这可能是由于几个原因造成的: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以重申法律及司法解释为主,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不大;指导案例的数量有限且说理不足,很难推动其由制度走向实践;指导方式不明,缺少类似案件判断标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曹守晔认为,司法改革的时候就将指导性案例确定为统一法律适用,这个目标是完全正确的。尽管统一司法适用、统一法律适用的目标,不能完全依赖于这一个案例指导制度。但是它是一剂强心剂,是一个在我们已经穷尽了统一立法、司法解释以及法学研究各种方案之后提出来的一个方案,如果是要达到这个目的的话,意味着现在的案例指导制度表面上完全不能胜任这个工作,因为它颁布的案例非常少,而且还重复,还存有其他的问题。我们在这些问题还没有清晰之前,如果大量地推进应用的话,可能操之过急。我们应当一边要加强应用,因为应用当中能够反馈出我们设计当中有些什么要补救的,一边继续探讨指导性案例的制度目标,并加强对裁判以及适用案例的方法、技术的研究。

  研讨重点之四:聚焦律师执业环境,呼吁司法良知与人格独立,减少冤假错案发生

  在参与此次研讨会的专家学者中,律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群体。面对司法改革问题,田文昌、王才亮、吕良彪等知名律师呼吁,司法改革是当下中国政治体制改革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置于民主政治、法治在这样的大环境之下才能谈。司法改革是当下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仅是法院的事,不仅仅是权力体系内部的事,而是全体法律人的事情,是全社会的事情。司法改革成败的核心,在于能否切实保障作为公民权利代理人的律师合法执业的权利。当下中国处于一个空前矛盾和尖锐的时代,是一个空前缺乏理性的时代。作为法律人的良知、理性与责任,就是要在权利无助与民粹的暴力之间,构建起理性的保护墙。有律师对司法改革背景下公安司法机关仍然存在较强的官本位意思、人治意识和维稳思路提出了批评,呼吁司改更多倾听律师、学者意见,通过司改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研讨会上,与会学者认同司法改革应当尽量避免形式主义和拍脑袋倾向,避免畏难求易、避实就虚,而尽量以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个案公正乃至整个司法体制的公正为目标积极稳妥地推行司法改革。此次研讨会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对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改革和有序进行、提高司法公信力,将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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