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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民事诉讼法学青年论坛” 学术研讨会图文综述

时间:2015-04-30   来源:民诉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xzw

2015年4月26日,第四届“民事诉讼法学青年论坛”在河南大学小礼堂举行

  2015年4月26日,由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主办的第四届“民事诉讼法学青年论坛”学术研讨会在河南大学明伦校区小礼堂召开。来自德国不莱梅大学、中国台湾东吴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华侨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大学等高校以及北京大学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法律部的20余位青年学者参加了此次论坛。河南大学副校长张宝明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博士生导师张卫平教授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张卫平教授、国际关系学院教务处处长许可副教授、河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吴泽勇教授主持论坛研讨。

河南大学副校长张宝明教授出席开幕式并致辞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博士生导师张卫平教授出席开幕式并致辞

  张宝明教授在致辞中指出,第四届“民事诉讼法学青年论坛”恰逢河南大学法学院恢复建院30周年,是法学院举办的系列纪念活动中的重要内容,论坛的举办必将促进河南大学法学院学术水平和学术影响的提升。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博士生导师张卫平教授在致辞中表示,河南大学连续四年为民事诉讼法学青年学者提供砥砺学术的平台,这种坚持不懈的努力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未来与希望在青年学者,青年学者应当自觉承担起学术研究的历史使命与责任。当前,民事诉讼法学学者应当认真研究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颁布以后遇到的各种理论与实践问题,在学术上给予其充分、及时、有效的回应。

  论坛分三个单元进行。第一个单元由张卫平教授主持,主题为“民事诉讼的制度变迁”。山东大学法学院刘加良副教授作了题为“考证与剖析:司法确认程序何以生成”的主题发言。他认为,应当以广阔的视角看待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产生过程,应以史为鉴,认真对待该项制度的生成背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陈杭平副教授在评议中指出,“定西模式”早期司法资源从何而来的问题值得关注,遗憾的是,报告并没有涉及这一问题。此外,需要思考的是,为什么“穷乡僻壤出经验”?这类经验是否具有可复制性?

山东大学法学院刘加良副教授作主题发言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陈杭平副教授作评议

  华侨大学法学院陈慰星副教授作了题为“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的诉讼调解大数据分析——以Q市民事诉讼为分析样本”的主题发言。他对我国缺乏数据管理的现状进行了反思,以探讨如何从相关统计数据中得出经验为出发点,以“全角度、全样本的分析”为视角,对Q市的46254个民事诉讼案件的231270个数据进行了建模分析,并为优化审判组织职权配置及审判权运行进行了路径探索。郑州大学法学院张嘉军教授在评议中指出,调撤率的高低与审限关系不大,而案件的性质、原告的妥协退让程度对审限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华侨大学法学院陈慰星副教授作主题发言

郑州大学法学院张嘉军教授作评议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田璐博士作了题为“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未应诉答辩情形下的移送管辖问题分析——《民诉法解释》第35条含义之辨”的主题发言。她以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第35条与第211条的关系为切入点,以此探究第35条的立法目的。通过法教义学的论证,她指出了该条存在的两个问题:1.应诉管辖与移送管辖之间的冲突;2.逾期管辖权异议法律效果与事实效果相背离;并最终得出新司法解释第35条条文表达不明确、言犹未尽的结论。河南大学法学院许红霞副教授在评议中指出,在立案登记制即将正式实施之际,需要注意作为诉讼要件的管辖事项如何审查、如何与当事人管辖权异议制度相结合等问题。对这些问题,报告应当有相应的分析。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田璐博士作主题发言

河南大学法学院许红霞副教授作评议

  河南大学法学院郑金玉副教授作了题为“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践运行——基于构成要件的实证研究和理论探讨”的主题发言。他以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实施两年来的353起案件为样本,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以及法定构成要件为切入点,尝试通过案例揭示该类诉讼实践中的运行情况,并以数据和案例为依据,具体分析了其是否达到了“遏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立法目的,以及法院在审查原告主体是否适格、原裁判错误构成要件的侧重点等问题。国际关系学院许可副教授在评议中指出,报告人构想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定构成要件审理顺序、程序,对规范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引导意义,但该类诉讼法定构成要件分类的依据并不清楚。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部的李铎编辑在评议中指出,报告人关于法定构成要件审理程序的设想与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292条的规定不一致,应当充分尊重现实规范,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斟酌程序构建的方案。

河南大学法学院郑金玉副教授作主题发言

国际关系学院教务处处长许可副教授作评议

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部李铎编辑作评议

  第二单元由国际关系学院许可副教授主持,主题为“民事诉讼中的事实调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纪格非副教授作了题为“‘真实’的保障与限度——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完善”的主题发言。她的发言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真实义务的功能界定、“真实”的实现与制度上的保障、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真实义务”、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完善。河南大学法学院吴泽勇教授在评议中指出,研究者对不遵守真实义务的惩罚措施保持谨慎态度是恰当的,但外国法上真实陈述义务惩罚措施多样性的原因需要进一步考察,区分两类当事人陈述的实践意义应当进一步明确,“我国辩论主义根基未稳”的判断显得过于一般化,也需要结合司法实践深入分析。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纪格非副教授作主题发言

河南大学法学院吴泽勇教授作评议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袁中华博士作了题为“论法官调查取证权的范围——兼评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相关规范”的主题发言。他指出,在司法实践中,调查取证权的分工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一直都很模糊,这导致了理论上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价值冲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他建议结合德日的相关理论学说,采取调查与取证相分离的“第三条道路”。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百晓锋副教授在评议中指出,研究者首先应当理清目前我国调查取证的具体范围;而如何区分不同种类证据的调查与收集,现实操作中会出现疑问。河南大学法学院索站超博士在评议中指出,“第三条道路”在弥补当事人取证能力不足和确保法官中立性两个核心问题上究竟是否恰当,尚需斟酌;在研究法官调查取证范围的时候,有必要弄清楚该权力是源于当事人申请还是源于司法权力。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袁中华博士作主题发言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百晓锋副教授作评议

河南大学法学院索站超博士作评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欧元捷博士作了题为“论民事诉讼主张责任法理”的主题发言。她指出,作为辩论主义的第一个命题,主张责任在我国学界并未受到应有的关注。她认为,主张责任的对象依然是要件事实,并不依附于证明责任;当事人在主张不当的情况下,可经过法官释明与主张具体化的缓和来进行救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许尚豪副教授指出,报告人对主张责任的论述比较系统,但相关理论研究应当植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只有这样,才能提升研究的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欧元捷博士作主题发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许尚豪副教授作评议

  第三单元由河南大学法学院吴泽勇教授主持,主题是“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新发展”。德国不莱梅大学法学院张陈果研究员作了题为“论民事集体权益诉讼上处分原则的限制与修正——兼论当代德国团体诉讼机制在民事诉讼法典中的地位”的主题发言。她以诉讼标的与请求权理论为切入点,以实体权利——请求权——诉权为研究主线,以此阐明,为什么在民事集体权益诉讼上要对处分原则进行限制。南昌大学法学院胡学军教授在评议中指出,德国团体诉讼是由单行法规定的,由此体现了德国的民事诉讼向社会诉讼的转变。报告人的报告只阐明了处分原则的限缩部分,并没有说明德国团体诉讼机制在民事诉讼规范体系中究竟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地位。

德国不莱梅大学法学院张陈果研究员作主题发言

南昌大学法学院胡学军教授作评议

  中国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刘明生助理教授作了题为“辅助参加与法院职权通知之效力——以既判力与参加效之区辨为中心”的主题发言。他指出,参加效与既判力、争点效有着严格的区别,参加效及于辅助参加人与被辅助之当事人之间,而非他造当事人与辅助参加人之间。以此为基础,报告人进而对台湾民事诉讼法上的通知参加制度提出了司法论和立法论的批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郭翔副教授在评议中指出,在中国台湾,参加效是学术观点还是法定规范,以及参加效的性质(是以职权适用还是当事人主张进行抗辩),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中国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刘明生助理教授作主题发言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郭翔副教授作评议

  清华大学法学院任重助理教授作了题为“民事非讼标的论:功能、问题与制度化——以担保物权实现程序为中心”的主题发言。他指出,担保物权实现案件中,通过非讼程序处理实体争议的做法较为普遍,其实质是通过向非讼程序逃逸,挤压被申请人的诉讼权利。民事非讼标的与诉讼标的应当是二元格局,且需将其理论化、制度化。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马丁副教授在评议中指出,非讼程序不能解决民事争议的观点应当肯定,但非讼标的的界定是否必要,以及以六类非讼程序为基础提炼出非讼标的的做法是否可行,仍然充满未知数。烟台大学法学院熊德中博士在评议中也指出,六类非讼案件差别较大,不能简单地将它们一概而论。

清华大学法学院任重助理教授作主题发言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马丁副教授作评议

烟台大学法学院熊德中博士作评议

  在各单元自由发言阶段,与会各位学者除了就各个主题报告进行热烈而又深入地研讨,还将议题进一步延伸到民事诉讼研究方法的竞争与融合,并就此展开了多回合的争论。

  闭幕式上,陈杭平副教授、吴泽勇教授对此次论坛进行了总结。陈杭平副教授回顾四届论坛,对会议取得的成果给予高度评价,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未来的进行了乐观的展望。吴泽勇教授代表河南大学法学院并以个人名义对与会嘉宾对论坛的参与和贡献表示由衷感谢,并希望各位青年学者强化学术共识,保持开放心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担当起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特别是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化的历史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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