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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研讨会”综述

时间:2014-11-26   来源:中国宪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xzw

  2014年11月1日,由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国防与军事法律制度研究中心主办、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律通律师事务所协办的“宪法与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研讨会”在京召开。国防与军事法律制度研究中心是中国法学会所属首个专门从事国防与军事领域法律制度研究的全国性研究中心。此次会议是该中心成立以来的第一次会议,也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召开的第一个专门研究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的学术研讨会。会议由国防与军事法律制度研究中心主任丛文胜教授主持,军地宪法和军事法专家学者热议宪法与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吹响了学习领会和宣传践行四中全会决定中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有关精神的号角。

  丛文胜主任首先介绍了研究中心的成立背景和主要任务,指出在四中全会确立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依法治国总目标下,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围绕会议主题,丛教授深刻指出,如果说国家法治建设从“法制”到“法治”是第一次重大转变,那么现在突出强调重视宪法的实施与监督,则是从“法治”到“宪治”的又一次历史性飞跃;四中全会公报明确将“治党治国治军”作为统一的战略部署提出,三位一体,一并推进,说明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军队法治体系是国家法治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对我国的军事法治建设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从这一角度讲,依法治国上升为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上升为依宪执政,那么依法治军也应上升到依宪治军的高度,依法治军的“法”首先是宪法,且必须以宪法为核心。宪法明确了党的领导地位,规定了国防领导体制,地位作用极其重要。过去我们把依法治军的“法”降低了、弱化了,如果现在依法治军还上升不到依宪治军的高度,就跟不上国家法治化建设的步伐,我们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也很难走出困境。因此,依法治军的核心是依宪治军,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法治化道路必须要由宪法引领,把宪法的精神、原则贯彻进来,保证宪法规范和宪法原则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的全面落实,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进程,实现与依宪治国相统一的依宪治军。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为研究中心成立致词。在致词中,韩教授表示,成立研究中心是提供一个平台,供在这一方面有研究基础和研究兴趣的宪法专家和军事法专家开展交流,共同以问题为导向进行研究,从理论的角度来推动中国国防和军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将国防和军队法治建设纳入到整个国家的法治体系之中,也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环节。随后,韩教授通过对四中全会《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决定》的有关说明的解读,阐释了党的领导与宪法、国防与军队法治化与国家法治化的关系:一方面,指出党的执政地位是中国宪法确定的,我们必须要尊重宪法,高度重视宪法实施和监督,并引用习总书记“法治有没有权威就看宪法有没有权威”之语,强调我们应毋庸置疑地坚持已经取得的法治共识,将重点放在如何推进党的领导,使写在宪法上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作用;另一方面,提出军队是依法治国的重内容和根本保障,应该从党的政治领导地位、军队对中国核心利益的保障作用的高度去理解全会《决定》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一系列论述,“依法治军”的话语已经表达了军队未来的法治化进程和国家的法治化进程是不可分割的,只有军队的法治化,才有真正的国家法治化。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彭伶副主任热烈祝贺研究中心成立,指出在国内改革任务艰巨、国际争端愈烈的背景下,国防成为全民关注的焦点,没有强大的国防犹如“小儿捧黄金于闹市”。因此,国防是全民的国防,是我们的底气和生活的基础,有底气、有实力才有国际话语权,国防法治化是时代发展的需要。同时指出,在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总体部署,指明向法治国家迈进的清晰路径的背景下,国防和军队法治化建设赶上了绝佳时机,希望通过研究中心的成立和全国法律界共同的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全民关注国防、学界引领国防法治化建设、科研推进国防法治化的新局面。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莫纪宏教授就四中全会决定和会议主题阐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应作狭义理解,而应理解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它既是决定第一部分提出的“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大体系,也是第六部分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还可以适用于经济、文化、军事等不同领域。而在第七部分单独列出的军事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适用于军事领域的体现,这样的安排充分体现了军事法治体系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表明依法治军是党依法治国更重要的领域,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承担着更重要的职责,发挥着更突出的表率作用,军事法治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一个具体抓手。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齐小力教授深刻指出,四中全会以法治为主题,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意味着国家立法工作的停滞,反恐怖立法等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相关的法律也应重点完善。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中国海洋研究院副院长王磊教授分析指出,军队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中地位的长期性、稳定性需要科学的理论来支撑,军队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需要提升到法治高度来研究,军事法规规章等军事法律制度的规范性审查也应纳入国家立法审查体系,而这些都必须从宪法的角度去思考,依宪推动依法治军的进程。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首都师范大学法学院郑贤君教授高度评价研究中心的成立是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热情献礼,指出国防和军事法治涉及宪法学学科理论体系的扩展与完善,也是国家法治建设实践发展的需要,一些军事发达国家的有关研究起步较早,我国在该领域的研究任重道远,特别是对国家权力分工机制亟待系统研究。

  北京市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吴革主任指出,突出宪法地位、维护宪法权威必须正确处理法治与政治的关系,保证法治与政治的协调发展;军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中坚,必然要效忠于宪法,而军法应是国家法治体系内宪法项下的法;凡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军官正式就职时也要向宪法宣誓,更要破除腐败。丛教授补充说,政治要沿着法治的轨道前进,不能突破法治的界限,而宪法是法治之基,法治要上升为宪治;就腐败而言,地方官员腐败损坏的是钱袋子,军队干部的腐败损坏的是长城,是我们得以生存的大厦根基,是对人民的极端不负责任,这也是我们军队法治化建设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原军事科学院军制研究部部长雷渊深少将从军制部的历史沿革角度梳理了我国老一辈革命家在军队建设中的法制理念,强调“有军必有法,无法不成军”,进而从我国宪法对武装力量领导体制、武装力量性质任务及建设方针、军队在国防政治制度中的地位作用、武装力量根本活动准则、公民在国防方面的权利义务、国防建设和领导管理体制、动员与宣布进入战争状态、戒严制度、伤残军人优抚制度、军事审判与法律监督制度等十个方面的规定,具体阐明了宪法是国防和军队法治建设的根本依据,在实践中必须予以严格遵循。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李佑标教授赞同丛文胜教授提出的“依宪治军”理念,强调国防和军队法治化首先应在《宪法》中进行顶层设计。一要细化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如规范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方式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央军委的监督落实问题;二要明确中央军委的立法权限,从宪法高度规范和协调《立法法》、《国防法》、《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以真正解决军事机关行使立法权、军事法成为部门法的宪法性障碍;三要在港澳基本法中列入港澳居民中中国公民的兵役义务,《宪法》是港澳特别行政区制度存在的法律依据,港澳基本法依宪制定,其特殊规定须在《宪法》授权范围之内,基本法中兵役制度的空白及免除港澳居民中中国公民兵役义务的立法现状与《宪法》中依法服兵役的公民义务是不相符合的。

  研讨中,北京市军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总参办公厅秘书局副局长陈志迅,北京军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空军军事法院邢洪波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冯江峰教授等军事法专家和法律学者,也都从各自的研究领域深入探讨了宪法对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的引领与规范及宪法自身的完善,对完善依法治军基本理论,在宪法框架内理顺军事机关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军事法规规章的法律地位、制定程序、立法质量及其合宪性审查与内部协调,在军队树立宪法权威,军事法律顾问制度对部队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作用等国防与军队建设法治化的具体问题提出来很多学术观点和具体措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中国已踏上国家法治建设的新征程,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领域,国防和军队法治化建设自是乘风扬帆正待时。国防与军事法律制度研究中心的首次研讨活动,实现了全国宪法与军事法学界在国防与军队建设领域法治化专题的军地对话,理论与实践的有效衔接,对贯彻和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全面深化决定所提出的改革措施,具有重大的理论启发意义和实践指导意义,也对凝聚共识,团结力量,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实现中华民族的中国梦、强军梦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

  (文/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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