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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2014学术年会综述

时间:2014-11-13   来源: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xzw

  2014年10月26日至27日,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2014年学术年会在北京举行。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全国政协社法委副主任委员朱孝清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本次年会的主题为“法律文书与司法公开”,与会代表180余人围绕法律文书公开的基础理论、文书公开的机制与内容、裁判说理与文书质量、法律文书的实证研究等专题展开了深入的研讨和交流。会议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高金波主持。

  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会长马宏俊教授首先就研究会2013年工作情况和2014年工作设想向大会做报告。马宏俊教授指出:在司法改革的新时期,把握自身特点,选准基本定位,助力司法改革,在司法实践中不断的探索寻找法律文书制作的基本规律,不断总结、分析、提高,为国家法治建设培养法律专门人才做出贡献。研究会秘书长许身健教授简要传达了中国法学会有关研究会建设和管理的重要讲话和文件精神,以及王乐泉会长、陈冀平书记在中国法学会研究会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朱孝清同志代表中国法学会作重要讲话。朱孝清副会长首先对研究会本年工作取得的成绩表示了充分肯定,对做出贡献的研究会同志表示了衷心感谢。随后,朱孝清副会长对研究会今后的工作提出了几点建议:第一,积极开展学术研究,鼓励学术争鸣,组织编写教材,为法律文书学的繁荣和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第二,不断健全研究会的领导机构,大力扩大会员人数,不断增强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第三,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拓宽视野,增强国际影响力。第四,努力加大指导司法实践的力度。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及时发现和解决法律文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指导和促进各种法律文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开幕式结束后,大会正式进入专题报告阶段。专题报告第一阶段“会长沙龙”由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明蓉主持。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厅副厅长罗庆东作了题为《关于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问题》的报告。首先他介绍了检察法律文书改革的情况,检察文书改革已经成为检察改革的亮点,其中较为重要的改革主要有三个方面:大力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性建设;积极推行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将法律文书纳入检察机关统一管理系统。其次他指出了检察法律文书制作方面的一些不足:制作水平参差不齐,部分法律文书缺乏说理,语言文字错误也较突出。最后,他还对检察机关法律文书的改革提出了建议:一是要充分应用法律文书公开手段,利用倒逼机制提高法律文书的制作水平;二是要及时进行法律文书的编纂;三是要大力加强法律文书研究工作,推动研究工作的深入开展。

  之后,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作了题为《裁判文书制作与司法公开》的报告。他首先介绍了裁判文书上网的基本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三个管理办法,推动裁判文书上网,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其次,他指出了裁判文书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格式不规范;文字和修辞方面不规范;某些法官对案件证据分析不够透彻;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不规范。最后他就裁判文书改革提出建议:规范裁判文书的内容、格式;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完善文书的事实表述结构;改革裁判文书千篇一律的样式;尝试公布合议庭不同意见;增进法律文书研究界和实务界的交流互动。

  专题报告第二阶段主题为“法律文书公开的基础理论”,由研究会副会长、《民主与法制》杂志社主编刘桂明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卓朝君教授作了题为《裁判公开与裁判可接受性问题探析》的报告。他认为“裁判公开”从形式上是文书的公开,但实质上是审判公开,而审判公开又是程序公开的重要方面。他认为裁判公开不仅是为了公开而公开,而更要有裁判的可接受性,即公众对裁判的认同。裁判可接受性取决于程序要合法、认证要合理、逻辑要严谨、具有实践合理性。裁判公开是裁判可接受性的基础,可接受性是裁判公开的升华。裁判公开仅是手段,可接受性才是公开真正的目的。

  接下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薛峰作了《判决书的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发言。薛院长认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于法院来说是应有之意。司法判决公开是向社会解释说明该判决是依法作出的,这与法院判决结果同等重要,因此裁判文书公开应具有法定性。过去上网案件数量远少于办理案件数量,原因在于法官认为裁判公开上网不是司法行为、法定行为,而仅是被管理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目前司法流程是审、判、公开,公开才是案件的结束。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高壮华教授、云南大学法学院钟穗青老师对上述发言进行了评议。

  会议专题报告第三阶段的主题为“文书公开的机制与内容”。本阶段由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许身健教授主持。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侯兴宇做了题为《形式公开与文意公开——论我国裁判文书公开的改革思路》的报告。他认为形式公开是文意公开的前提,而文意公开是形式公开的本质追求。裁判公开的社会效果与裁判文书价值追求应相一致。裁判文书公开社会效果虽然有正与反两方面的效应,但是把这种效应与裁判文书价值协调起来,追求一致,就是构建司法和谐。裁判文书文意就是法官对事实、法律的认识和对争议事实、争议法律再认识的表达,这种裁判文意的公开与裁判形式公开在达到一致时,就能实现裁判文书的真正价值。裁判文书的价值具体而言就是裁判文书说理与说理的全面公开。四川大学法学院刘海蓉副教授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杨凯主任对上述发言进行评议。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检察院检察长甘泽阳作了题为《论检察法律文书公开面临的现实困境与机制完善》的报告。他认为检察法律文书公开方面的困境有:部分工作人员对法律文书公开的认知不足、法律文书制作的质量不高、公开格式不统一、信息化平台建设比较滞后。他就检察文书公开改革提出建议:公开路径实现网上跟网下相结合、建立统一的检索数据库、建立统一公共服务平台、注意及时处置突发问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闫俊瑛、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主任李兴友就报告做了点评。

  会议专题报告第四阶段主题为“裁判说理与文书质量”报告,第四阶段由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主持。首先是广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林轲亮所作的《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之优化》的发言。他认为,裁判文书的说理已经成为文书公开的巨大表征。由于我国的裁判文书长久以来说理不充分的诟病,导致了当事人在裁判结果出来之后,依然“盲目”的局面,进而导致缠讼的发生。正是诸多的立法以及司法的不足,导致了判决书的缺憾,进而导致“案结”却不能“事了”的局面。新《民事诉讼法》第151条和第153条中,将判决理由作为“注意条款”,予以重复规定,就是要给予司法者以警醒。此外,有的地方采取了诸如模拟审判、早期中立评估、答疑服务窗口等形式以使得当事人真正明白裁判文书的用意。武汉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杨汉平法官点评认为,一份好的法律文书首先是要细致化、理性化,其次要有清晰的逻辑结构,最后要秉持人性化的理念。华东政法大学李琴教授点评认为,报告提出的数据引人深思,裁判文书必须要兼顾情理和法理,但同时也要处理好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吴兴军作了题为《当前检察法律文书制作使用存在问题浅析》的报告。他认为当前检察法律文书制作使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检察法律文书用印不统一、说理不充分、用语不严谨、审查不严格、使用不规范;二是部分制式检察法律文书在设计上存在缺陷;三是现有制式检察法律文书不齐全。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东平点评认为,解决这些问题重要的手段就是加强对业务人员综合素质的培养并且落实责任制。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马济林点评认为,上述问题具有普遍性,检察机关必须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推动检察文书质量不断提高。

  会议第五阶段围绕“无锡宜兴冷冻胚胎案件”展开,由六位主讲嘉宾与在场其他参会人员共同参与。 首先,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杨晓林律师通过视频的方式对本案背景进行了介绍。之后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郝惠珍律师作了题为《从律师的视角看无锡宜兴冷冻胚胎案裁判文书的情与法》的报告。她认为本案判决务实可行,赢得了人心,达到了案结事了的目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罗曼法官认为,办案当中二审法院虽然在判决上兼顾了法理和情理,赢得了较为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在诉讼程序上却存在着一定的瑕疵,值得进一步探讨。之后发言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蔡景光法官介绍了国外对于冷冻胚胎法律性质的观点,并认为对待此类案件时应当秉承人文精神,对生命给予应有的尊重,对社会情理与法理进行平衡。随后南京师范大学赵莉教授从法律文书的角度对本案法官出具的判决书进行了点评并且还表达了自己对于冷冻胚胎法律性质的看法。之后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谭芳律师认为本案引发了法理上的争议,法院应该本着最大限度解决纠纷的态度对待本案。

  会议专题报告第六个阶段主题为“法律文书的实证研究”,由华中师范大学石先钰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程滔教授做了题为《从裁判文书公开看司法的公开》。她认为裁判文书是诉讼活动的载体,裁判文书的公开与透明同样是司法公开中的重要环节。裁判文书的公开包括两个方面,裁判文书的上网以及裁判文书采纳证据的理由及判决理由的公开,后者可以成为法官心证的公开,体现司法透明。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穆彤检察官作了题为《检察文书公开的价值定位与实证分析》。他认为,检务公开即检察机关信息公开,包括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办案过程、法律文书的公开。就检察文书公开而言,由于其数量繁多,内容庞杂,有些法律文书内容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国家秘密,因此检察法律文书往往以不公开或者选择性公开的方式出现。新《刑事诉讼法》强化了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要求检察机关履行其告知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检察文书的公开,但是这种只是针对特定对象的公开。检察法律文书由向特定对象公开转向对社会公开,是检务公开深入、全面发展的必然结果。

  京都律师事务所梁雅丽律师作了题为《同一判决中对“职权”的双重标准》的报告。她围绕“孙某被控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案”,认为法院在该案证据的采信和事实的认定上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标准:即在滥用职权行为的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上,采用了严格标准,而在受贿行为的认定时,对孙某的“职权”却采用了宽松的标准。

  本次会议的第七阶段为自由讨论阶段,本阶段围绕“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精神”、朱孝清副会长讲话精神、中国法学会关于研究会建设的意见、马宏俊会长关于本会的工作报告以及本次会议各项专题报告,由与会专家开展自由讨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段钢警官认为公安法律文书有其特殊性,不能一味追求公开,需要谨慎对待仔细研究公安法律文书的公开与保密的问题。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朱仙琼委员认为巨大的案件压力是法律文书增强说理性的掣肘。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姜保忠副教授认为法律文书研究现在存在学科建设、研究项目和学术成果的局限。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刘剑冰律师认为当前法律文书不愿意上网的很大原因是文书制作质量不高,怕受指责。华东政法大学李琴教授认为高校法律文书学的教育应当充分吸收国外先进经验,积极与国外院校展开合作。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文向民检察官认为法律文书研究要与实践相结合,反映出司法实践当中在法律文书领域实际存在的问题,并努力在理论上提出解决的方法。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郑雷处长认为应当建立多元化的公开渠道。浙江工商大学俞燕宁教授认为应当建立有主有次的法律文书体系,减轻一线办案人员负担,加大重大环节的监督力度。

  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马宏俊教授对讨论环节作了总结发言。他对大家踊跃发言,对协会建设积极建言献策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将讨论阶段的内容总结为:一是各类法律文书如何制作;二是如何定位法律文书学这一学科;三是如何将法律文书学的研究成果向社会输出。他认为法律文书学应当被定位为交叉学科,这一学科需要借鉴国内外各种优秀的研究成果以使其研究更加深入,应当坚持理论建设与实践应用相结合的道路,既使本学科理论深度得到拓展,又紧紧贴合司法实践的需要。

  最后,研究会副会长、《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刘桂明主任作本次大会总结发言。他首先肯定了本次会议所取得的重要成果,认为本次大会是一次成功的大会。之后他从七个方面总结了本次会议:一是会议主题突出、紧贴时代;二是会议各阶段特点鲜明,既有理论研讨又有实践探索,将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紧密联系起来;三是会议不畏困难,敢于涉及困难的理论、实践问题;四是会议议程充满活力,不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为今后的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五是会议成果突出,对法律文书学的研究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六是希望研究会能够想出办法努力将优秀学术成果推向社会、推向实践,接受实务部门的检验;七是希望与会学者紧跟时代潮流,贴近司法实践,勇于创新,为法律文书学不断注入新的活力。

  (整理人:袁钢、邓维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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