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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野下的财税改革与国家治理” 论坛综述

时间:2014-04-25   来源:财税法网  责任编辑:admin

        2014年2月22日,由北京卓亚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明税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第二届卓亚法治论坛“法治视野下的财税改革与国家治理”研讨会在北京大学成功召开。

  此次论坛主题为“法治视野下的财税改革与国家治理”,意图解决社会关注的财税改革问题,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思路。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顾秀莲,全国人大财经委原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原主任高强,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姚胜,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甘藏春,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教授,北京卓亚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理事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原副会长周成奎,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吴志攀教授,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原主任朱少平,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谭珩,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研究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研究员,《中国税务报》总编刘佐研究员,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北大法学院院长张守文教授等100余位领导和专家学者出席本次会议。来自新华社、法制日报、光明日报、财经杂志等20余家主流媒体参与本次会议报道。

  会议开幕式由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大法学院刘剑文教授主持。刘剑文教授介绍了本次论坛出席的嘉宾以及流程,并阐述举办本次论坛的目的与背景,强调要继续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弘扬法治尤其是财税法治的新理念。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吴志攀教授在开幕式上致辞,强调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性以及改革中法律参与的必要性,对各位学者分享学术成果、共同献计献策表示感谢,并预祝此次论坛圆满成功。

  一、国家治理视域下财税法的基础作用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研究员围绕“国家治理视域下财税法的基础作用”,就中央与地方的支出责任与事权关系谈了自己的看法。贾康强调,财政作为一个以政控财、以财行政的分配体系,是协调政府和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关键所在,这个资源配置机制如何按照现代国家治理轨道运行,关键在于完善立法,明确事权。《决定》明确指出,要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应对各级政府职能进行清晰定位,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对职能和职权的范围、重点、边界进行合理分工。同时,克制腐败最根本的方法是依靠制度约束权力,让其可持续地按照公平正义来运行,减少不公和腐败,形成一个从事权到相关财权和经费分配的有机连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研究员对税制改革与中小企业税负的关系进行了梳理,并指出全面深化改革涉及到多个领域的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这一总目标定位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下一步税制改革目标明确,即在保证既有税负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对现有税制结构进行优化调整,逐步降低间接税比重,同时相应增

  加直接税比重。高培勇研究员认为,在当前中国,90%以上的税收由企业承担,一方面,繁重的税负使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个人作为纳税人直接缴纳税收的场合极其有限,税收与个人不对接。中国这一背景很难称得上税收文明。人类对于税收文明程度的追求,是推动税制结构变化的基本动因。人类税制结构演变的基本轨迹表明,

  如何让税收负担的分布更接近公平,是税收文明的题中之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大旗教授在“公共预算与《预算法》修改”的发言中指出,修改《预算法》应秉持的基本理念是:应当贯彻和体现公共财政的本质要义和基本要求,体现现代政府预算的公共性、民主性、法治性的特点,必须以保障人民大众的社会公共需要、人民大众的公共福利最大化、最优化的实现为出发点和归宿,并以此作为衡量预算法律制度优劣的依据。为此,我国《预算法》修改应当重点关注和解决以下六大问题:一是修改《预算法》的立法宗旨。二是预算编制的全面性、完整性的规定应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三是构建人大对预决算草案进行实质审查规则的相关配套制度。四是简化预算级次、健全纵向财政管理体制,完善分税制与转移支付制度,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力,实现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五是建立和完善预算公开制度,引入公民参与预算,强化公民对政府公共收支的社会监督以及对人大履职的再监督。六是补充和完善预算法律责任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教授指出,《决定》中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昭示着税收法治化建设与发展的光明前景。李万甫认为,应当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与“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结合起来,统筹考虑。完善税收立法,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建立现代税收制度、推动税制改革法治化进程的起点,应正确处理好税收领域的改革与立法关系。他指出,在明晰总体税收法律制度框架的过程中,应注重解决好中央税与地方税、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关系,明确不同税收法律层次的职责分工。 在本环节的自由讨论阶段,全国人大财经委原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原主任高强应邀发言,高强主任总结了前面四位专家的发言,并进一步提出税收法治需要具体化、全面化、立体化。

  二、法治视角下的税制改革与纳税人权利保护

  中国税务报总编刘佐谈了“营改增”扩围对企业的影响与立法展望,指出推行“营改增”是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信息技术发展,货物和劳务区分困难,营业税和增值税分别征收难度很大。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有利于税务机关管理。而由于货物和劳务的全国流动性,增值税立法必须由全国人大立法。但现阶段“营改增”还没有完成,立法技术上也不太成熟,不宜操之过急。对短期内税负上升明显的企业,他认为应有一定的补助措施,如财政返还或者补贴等。从长期看,应该通过价格调整来理顺消费者和企业的税负关系。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原主任朱少平认为,房价上涨的原因包括土地越来越少、刚性需求、中国投资渠道过少、通货胀、土地财政、房价收入比过高、货币发行量过大等。房产税作为财产税,其必要性并非体现在降低房价,而是确保地方拥有较稳定且数量较大的税源。他指出,房产税必须立法先行,扩大试点也应在法律出台后进行。通过房产税和相关税收立法,对各类涉房税收和收入进行必要整合,简化税种,强化征收,使整个税收制度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和住房保障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金杜律师事务所税务合伙人董刚律师从国际税收博弈,法制完善是保障、中国税法环境及实践观察以及律师应积极参与完善税务法治等三个方面对财税法治完善法律师参与进行探讨。他认为,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需要税务律师的参与,税务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开展课题研究,向有关部门建言建议,积极参与财税立法的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反映纳税人意愿,使财税法律制度更好地体现民意。

  天通高新集团姚跃副总裁就财税支持政策执行中的几点困惑谈了自己看法。他针对现有科技项目评审体制,指出应该对企业的产品高新技术持有更加开放化的态度,加大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等指标的分值。他认为,国家积极的财税政策对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起到明显的推动作用,同时,应更多关注政策执行层面的问题。

  三、闭幕总结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教授发表总结讲话,就法治财税改革与国家治理的内在关系进行解读。张文显教授认为,在人类现代制度的构架当中,财税和法治是两个非常契合且重要的事项。首先,财税改革和法治建设,都是为国家治理奠定良好的基础和支撑,一个是物质基础,一个是制度基础;第二,财税改革和推进法治,对于促进公平正义、实现国家长治久安,都具有决定性意义。不改革财税制度,不消除分配不公,不实现税负公正就没有根本的社会公正可言。法治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第三,财税体制改革的根本原则是保障纳税人在财税问题上的话语权,而法治建设的根本方向也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要建立一个科学、民主的财税体制,最高、最权威的表现是宪法。2014年是中国改革年也是中国法治年,这为法制改革和财税体制改革提供了最好的契机。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在闭幕式作了三点小结:一是改革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二是要对授权进行法律监督,三是应以税收公开促进税收民主。马怀德教授总结了本次论坛的几个特点:一是参与层次高。有很多领导、顶尖的经济学家、财税法专家共同参与。二是议题选择好。法治视野下的财税改革和纳税人权利保护、预算法等重要议题,既是全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需要高度关注的问题。三是讨论质量高。每位报告者均发表了独到见解,引发与会者广泛深入的讨论。税收法定是必须落地落实的原则,但很多问题还游离在法律之外,需要法律加以规范。他强调,税收民主、预算民主是个常识,人民有权知道具体预算的内容,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

  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着力点和突破口,财税体制改革不仅是其他改革的助推器,其自身改革过程也需要稳步推进。本届论坛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两会”召开之前举办,意在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思路,并为即将到来的“两会”做好舆论宣传。本次论坛展现了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下,现代财税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体现了法学界心怀天下、勇于担当的胸怀,更表现了法学界已经承担起全面深化改革尤其是推动财税制度改革的重任,对法治“税”醒和改革的深化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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