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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会议简报(一)

时间:2013-12-17   来源: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admin

        主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
        承办:西南政法大学
        时间:2013年11月16日
        第一分论坛
        区域经贸法律合作专题(含金砖国家合作的法律问题)
        第一时段:区域经贸法律合作专题(第一单元)
        主持人:盛建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评议人:何力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时间:2013年11月16日下午2:00-3:50
        地点:西南政法大学1029会议室
        吉林大学法学院李若曦博士的报告题目为《深化东北亚区域CDM合作法律问题研究》。首先,李博士对CDM做了简单的介绍,并且强调了东北亚区域内CDM项目良性发展的现实价值。其次,李博士指出了东北亚地区CDM合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合作领域单一,主要集中于小水电领域;偏离减排目标,以发展经济为目标而非减少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量;CDM的法律属性不明确,目前适用的是国际投资协定。而中、日、韩三国由于地缘环境的一体性、追求清洁能源的共同发展趋势及清洁能源的低政治敏感度,存在加强CDM合作的可能性。最后,李博士认为明确CDM合作的宗旨,对合作领域、比例进行有效的引导,完善我国的能源法律制度是深化清洁能源合作的法律途径。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岳树梅教授的报告题目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民用核能安全保障法律困惑与前景研究》。岳教授首先指出了CAFTA普遍关注民用核能的事实,并介绍了CAFTA各国民用核能安全保障法律实践。其次,分析了CAFTA民用核能安全保障法律合作面临的困境,如日本福岛核电事故的影响,民用核能安全信息不确定等。进而分别从新经济学理论、区域合作理论等经济学理论角度和生态安全理论角度出发,观察CAFTA民用核能安全保障法律。在此基础上,提出CAFTA民用核能安全保障合作的法律前景:敦促CAFTA国家加入国际核安全机制;效仿欧盟构建民用核能安全保障监管组织;构建核安全的信息化平台;开展相关法律制度合作;建设相应法律文化和增加法律制度的透明度。
        华东理工大学彭德雷博士的报告题目是《中国视角下金砖国家贸易摩擦与法律合作机制研究》。首先,彭博士以大量数据展现了中国与其他金砖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与合作的现状。其次,介绍了贸易摩擦背景下金砖国家金砖国家法律合作的尝试并分析了在法律合作中存在的障碍。最后,彭博士构建了在合作与摩擦并存的情况下,金砖国家间法律合作的图景:短期内建立金砖国家法律合作论坛常规机制;中期以建立贸易救济合作机制为目标;远期目标是自贸区下的贸易救济制度创新。
        中共重庆市涪陵区委党校谢小庆讲师的报告题目为《金砖国家集团属性初探——基于国际组织法学的视角》。首先,谢老师指出不应漠视“金砖国家”的国际法学研究,因而首先要厘清金砖国家的属性问题。为此,谢老师对国家间多边合作制度做了总体分类,包括协定性政府间组织、国家间论坛性组织、国际组织间的联合机构等。各种机制各具优劣,不应狭隘地认定一种为最优形式而排他地进行研究。其次,谢老师分析了金砖国家对该集团属性的自我认定,并概括了金砖国家合作机制的开启及发展过程,介绍了金砖国家集团的基本组织模式。最后,他认为在金砖国家之间的合作方式界定为论坛性国际组织是一种务实的选择。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黄伟的报告题目为《我国区域能源合作的战略选择与策略应对》。首先,黄博士分析了由于中日能源需求的同构性角逐,日本对中国实行“能源相对获益”战略和“马六甲军事辐射”战略,导致“中、日、韩、俄”能源共同体构想破灭。进而提出中国应该实行能源区域区分战略,即中日能源采购联合议价战略和“上合组织能源俱乐部”战略,并据此组建“上合组织能源俱乐部”和“中日韩能源联合采购中心”,以此解决“亚洲溢价”和“区域能源供应安全”问题。
综合评议阶段,复旦大学法学院何力教授对以上发言进行点评并提出建议。首先,论文的主题集中于能源合作和金砖国家这两个方面,与大会的主题相契合并且立足于中国的实践。李博士关于东北亚CDM合作的研究是专业而微观的领域,提出了合作中的不足和建议。岳教授研究的这个问题意义重大,但要求东盟国家加入核安全的法律保障机制,实现难度比较大。黄博士的思维独特立体,关于“上合俱乐部”的建议很有开创性,可以对俱乐部的性质以及如何使俱乐部国家优先将能源提供给俱乐部内他国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彭博士的报告数据丰富,他和谢老师分别从法律合作和国际组织角度对金砖国家进行研究。
        自由讨论阶段,复旦大学法学院张乃根教授认为,现在区域合作的领域和形式越来越丰富,超出了WTO的涵盖范围。在中国的影响力越来越大的情况下,思考如何改善现有问题的治理结构以发挥中国的作用是区域合作的研究方向。与会人员就如何寻找研究资料,及如何进行更精准的英文翻译交流了意见。
        第二时段:区域经贸法律合作专题(第二单元)        
        主持人:王 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评议人:岳树梅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
        时间:2013年11月16日下午4:00-6:00
        地点:西南政法大学敬业楼1029会议室
        复旦大学法学院何力教授的报告题目为《南美的自贸区实践及其对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启示》。首先,何教授分别从选址和管理两个方面分析了智利伊基克自贸区和从巴拉圭埃斯自贸区:两者皆选址优越,但前者因管理宽严适当而成为世界自贸区成功的典范,后者则由于无限制的管理模式在繁荣十年后走向衰退。这一正一反的例子对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带来以下三个方面的启示:其一,选址成功与否是自贸区成功与否的客观硬件;其二,贸易和海关政策和措施宽严适度;其三,服务业的高度开放,包括商务服务和休闲服务,扩大自贸区的基础和吸引力。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杨丽艳教授的报告题目为《TTIP和TPP对于国际经济贸易秩序的影响分析》,杨教授首先分析了TTIP和TPP的基本内容和特点,进而指出TTIP和TPP对国际经济贸易秩序存在不可忽视的影响,这些影响包括:(一)改变原来传统和WTO的推行自由贸易的途径;(二)TPP已经成为美国在传统和WTO之外推动自由贸易的新途径;(三)有助于欧盟和美国双方在世界贸易投资规则制定中占据领先地位;(四)有助于欧盟经济的复苏;(五)对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在国际经济贸易秩序里挑战大于机会;(六)对于国际法的实施的冲击。
        贵州大学法学院孙志煜博士的报告题目为《NAFTA争端解决机制成因析论——兼论中国参与“南北型”区域贸易协定的构想》。首先,孙博士指出对N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成因进行考查可以为中国今后参与“南北型”自由贸易区的实践提供某些借鉴。他认为,墨西哥应美加要求所做的经济整改使N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成为可能,而美墨之间的贸易救济措施的差异、在制定争端解决机制问题上的政治考虑及在文化上求同存异的心理是促成N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原因。在此基础上,孙博士对中国参与“南北型”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提出以下建议:对发达国家的争端解决机制要有基本认识,在与他们谈判时采取“守势”;致力于建立“规则导向”模式,设立多套争端解决机制并率先考虑建立反倾销、反补贴的争端解决机制。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郑文琳博士的报告题目为《区域性国际合作水务公司的畅想》。郑博士首先介绍了“国际水道”的概念及研究现状,指出目前以流域管理委员会对国际水道资源利用进行协调管理的方式不足以有效保护流域生态和规制环境侵权行为。因此,郑博士提出建构区域性的国际合作水务公司构想,利用公司法股东和公司部分权利义务相分离以及金融资产债券化等理论,将国际法机理植入到国际合作水务公司的有形载体中,对国际水道生态系统进行全过程综合管理,从而对流域国家的各种诉求达到最优安排。
        综合评议及自由讨论阶段,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岳树梅教授对上述发言进行了评议,认为论文的内容都专业而精深。与会人员追问何力教授上海自贸区的实践是否是“摸着石头过河”及如何明确“宽严适当”标准,并且一致认为“负面清单”的表述不够完美。王军教授认为中国究竟是“南”是“北”的问题及N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如何还可以做进一步研究,并且谈到研究问题的方法,如果现有模式能处理问题时,就通过完善现有模式处理,创建新型治理模式风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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