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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物权法立法研讨会在京举行

时间:2017-08-07   来源:民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xzw

  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世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中国人民大学不动产法研究中心、国务院参事室金融研究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室承办的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小型系列学术研讨会“中国民法典担保物权法立法研讨会”于2017年8月2日至3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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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邹海林教授、谢鸿飞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物权法编编纂课题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圣平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刘保玉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孙鹏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申卫星教授和王洪亮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常鹏翱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戴孟勇副教授、暨南大学法学院汤文平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教授、四川大学法学院王建平教授、北京科技大学法学院李莉副教授等学者,以及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国务院参事室、商务部、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室、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北京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专家,参加了本次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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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利明教授指出,《物权法》实施十余年来的经验为编纂民法典物权法编提供了丰富的素材。担保物权编中应适时反映一些新型担保方式,比如按揭制度;抵押权的相关规则应作进一步完善,例如抵押财产的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改革成果有必要在担保物权体系里得到反映;担保物权行使的冲突、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等问题也需要借助于民法典的编纂予以修改和完善。杨立新教授认为,非典型担保物权,比如以房养老中的担保问题,所有权保留问题,优先权问题,以及《最高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涉及的担保问题,能否纳入担保物权体系,都存在研讨斟酌的必要。现行《物权法》和《民法总则》都强调物权法定,如物权种类规定得较少,对于经济发展和金融交易安全都存在不利影响,在民法典编纂中都应予以足够的关注。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赖金昌先生认为,《物权法》的出台促进了中国信贷市场的发展,其中的动产担保在信贷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如果一个国家没有一个很好的担保物权制度,这个国家的中小企业信贷就必定很难发展。民法典编纂中需要解决统一动产登记这一根本性问题,还应增加购置款优先权内容,进一步促进动产担保融资的开展。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室主任刘萍女士结合此前的调研指出,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以来,农村金融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信贷实践中新出现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农产品抵押、职业经理人担保、土地股份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权抵押、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农产品仓单质押,都应尽可能地在民法典中作出规定。在科技金融实践中,科技创新融资大量地采用了知识产权和其他动产的担保,应当予以重视和保护。另外,建议在担保物权立法中使用统一的动产担保概念,以涵盖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创新融资品种。

  本次研讨会主要围绕担保物权法的编纂体例,一般规定、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立法问题,统一动产担保登记的制度设计,新类型担保物权的立法方法等展开,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物权法编课题组成员高圣平教授、刘保玉教授、孙鹏教授逐条汇报编纂过程中的具体修改思路,再由学术界和实务界专家学者就相关问题进行交流讨论。会议一致认为,在担保物权法或保证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中规定担保的共同规则是目前较为可行的编纂方案;统一的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的构建是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要一环;在担保物权法编纂时应借由立法技术反映和涵盖新类型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编的具体条文应结合裁判实践中的发展,参酌比较立法例予以增删修改。经过两天的研讨,本次研讨会取得了预期的成效,相关立法建议将呈报立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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