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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中国知识产权法治高端论坛”在京成功召开

时间:2016-09-02   来源:研究部  责任编辑:elite

  2016年8月25日,由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联合承办的“第一届中国知识产权法治高端论坛——暨创新驱动法治保障研究方阵成立仪式”在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成功举行。

8月25日,第一届中国知识产权法治高端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举行

  本次论坛的主题是“民法典编纂与知识产权”与会者包括中国法学会的领导和来自研究方阵机构的代表和愿意参加方阵研究工作的专家、学者。参与者分别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京大学、中山大学、武汉大学、同济大学、南开大学、厦门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民族大学、深圳大学、广东外国语大学、宁波大学、苏州大学等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法、民商法及其他部门法的教授和学者。最高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以及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蓝色光标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和专家也应邀参会并在会上发言。与会者总共40余人。

与会人员合影

  论坛为期一天。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禾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李仕春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教授分别致辞。

  李仕春教授代表中国法学会做了重要指示。他首先介绍了研究方阵以及与该项目实施的相关情况,并表达了中国法学会对论坛以及“创新驱动法治保障研究方阵”大力支持的态度,鼓励方阵团队在知识产权法学智库建设方面,在包括《民法典》在内的重大法律课题的研究中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刘春田教授对中国法学会的支持与嘉宾的参与表示感谢,并指出《民法典》编纂涉及整个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应当充分适应生活方式的变迁。

  专题讨论分两个单元,第一单元是“《民法典》的现代化与知识产权”,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姚欢庆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王轶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李菊丹研究员代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知识产权研究室主任管育鹰研究员、深圳大学法学院朱谢群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教授分别就“《民法典》中是否设置知识产权请求权”、“民法总则该如何体现知识产权的一般性和特殊性”、“《民法典》的现代化”和“知识产权入《民法典》的划时代意义”等主题发表了演讲。

与会专家围绕专题进行探讨

与会专家围绕专题进行探讨  

        王轶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民法典》之中是否单独设立知识产权编是《民法典》是否具备时代性的标志,无论是我国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理论,还是现有法律体系,或是现有司法实践都认可了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属性,知识产权入《民法典》是共识,而知识产权入典的具体方式应当尊重既有立法、司法和法学教育的传统。

与会专家围绕专题进行探讨

  管育鹰研究员认为,知识产权是独立于物权的民事权利,《民法典》编纂可资借鉴的域外经验很有限,如果《民法典》不能反映知识产权这一重要的财产权保护规则,就不会有突破和创新。在技术层面应当将知识产权置于民法总则之中,并专列一节予以规定。

  朱谢群教授认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现有《民法典》大都是前工业社会或工业社会的产物,我国经过改革开放的发展,现在应该有制度自信,直面知识产权是第一财产权的事实,理应将其纳入《民法典》并将其置于民法权利分类理论体系中加以研究。朱教授也认为,将知识产权所有规则,尤其是程序性都纳入《民法典》中并不现实,而知识产权同时具备了对世权和对人权的特征,是知识产权能够独立成编的基础。同时,朱教授赞同在《民法典》中单列财产权编,在财产权编中将知识产权与物权并列规定。但是,朱教授认为将目前制度尚不成熟的数据信息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纳入《民法典》过于激进。

  刘春田教授认为《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民法与知识产权法理论的发展,知识产权理论界亟需增强民法理论的研究水平。《民法通则》开创性地纳入了知识产权,从此确立了知识产权民事财产权的基本属性及其理论、实践格局。知识产权属于一般民事权利,从财产价值发生的逻辑来看,创造是首要的,且知识产权在商品价值比例上也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因此,是第一财产权。知识产权进入《民法典》直接关涉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正本清源,具体可以通过上承总则下起各单行法的方式来规定。

  华东政法大学黄武双教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张晓霞法官、南京大学法学院解亘教授、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林秀芹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费安玲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邓社民教授在随后的嘉宾讨论环节也围绕“私权的起源及属性”、“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辨析”、“财产形态对财产法演进的影响”等问题阐明了自己的看法。

  第二单元“知识产权进入《民法典》的技术路径”分两个环节。第一环节“知识产权与物权”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费安玲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骆电法官、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梅夏英教授和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雨峰教授分别以“《民法典》编纂中知识产权条款的由来及困难”、“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关系及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的关系”和“时效取得在知识产权法上的可行性”为主题发表了演讲。

  骆电法官从《民法典》编纂参与者和司法实践的角度,赞同采用“民知合一”的体系,认为其既符合我国国、传统和发展大局,又吸收了世界文明成果,满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体现中国特色和制度优势。可以通过总则中规定知识产权的一般原则和规则,并将知识产权分则单独成编的路径来实现。

  梅夏英教授表达了不一样的观点,认为知识产权与物权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权利,物权的基础是稀缺性,近代《民法典》的价值在于对自由主义的升华,而财产权体系来源于罗马法,因此,知识产权属于私权,但是并无必要纳入《民法典》。梅教授还认为,知识产权放入民法典中,在民商合一格局下不好处理,且需要肢解知识产权规则,若不追求法律的纯粹统一,知识产权制度将更有生命力。

  李雨峰教授提出了对于时效取得制度在知识产权法中实用的可行性的问题,并主张在满足以自己的意识行使、行使他人的知识产权以及经过一定期间三个要件,便可以适用时效取得制度,并且使用人获得的是非独占性的使用权。

  与谈嘉宾中山大学法学院李杨教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薛峰副院长以及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东晓律师围绕“知识产权能否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和“知识产权中的人格权”等问题表达了个人观点。

  第二环节“知识产权与合同等民事制度”由中山大学法学院李杨教授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易继明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向波教授、厦门大学法学院张新峰教授分别围绕“知识产权入《民法典》应当注意的问题”、“创新知识产权与《民法典》”、“《民法典》的国际比较”的主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易继明教授也强调知识产权属于私权,公权力的介入并不影响其根本属性,理应纳入《民法典》,缺少了知识产权的《民法典》欠缺对大量私人生活的调整。《民法典》的现代化应同时体现全球化和本土化,发挥民法通则的统领作用并体现我国对于创新的重视。在实现路径上易教授主张通过对于制度抽象程度的把握来处理知识产权一般与特殊的原则、规则之间的协调,应在总则中宣示权利并单独成编,审查程序性的规定应向去行政化的方向改进。现有民法总则草案中的规定尚未达到《民法通则》的水平,并未体现其先进性。

  向波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法中竞争法相关的规则仅仅是特殊规则,知识产权法应被理解为激励创新的基础制度,是一套市场交易规则,应当纳入知识产权的内容,而将知识产权置于物权和债权之后的做法,仅能反映我国30年之前的认识和国情。向教授也主张知识产权独立成编,既可以结束知识产权与民法其他规则的割裂状态,又可以结束知识产权“野蛮式生长”的状态。

  张新峰教授强调反对知识产权法入典的理由,本身也是反对《民法典》编纂的理由,而《民法典》编纂的历史意义是不容置疑的。张教授还梳理了国外《民法典》中对于知识产权的处理状况,发现未将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的国家和地区,均是由于历史或制度上的原因无能为力,而意识到知识产权重要性的国家,均将知识产权纳入了《民法典》,国外现状从正方两面反映了我国新编纂的《民法典》良好的历史机遇和制度优势,而我国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突破口也在于知识产权。

  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杨明教授与宁波大学法学院蒋万来教授在嘉宾讨论环节共同探讨了民法其他规范与知识产权规范的协调问题。

  与会专家围绕专题进行探讨

        闭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冯晓青教授主持,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林秀芹教授和广东外国语大学教授王太平教授分别对论坛进行了总结,林秀芹教授为“创新驱动法治保障研究方阵”的成立感到欣慰并高度赞赏了主办方及与会专家的智慧。王太平教授认为此次论坛的与会专家及其所表达的观点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并且建议继续改善知识产权法的研究格局。

  本次论坛秉持了务实、开放的态度,广泛吸纳了其他部门法领域的学者参与,与会专家的观点均得到了充分的表达,进一步厘清了分歧,也有利于尽早达成共识。与会专家的观点随后将形成更加成熟的文字成果,共同推动出台一部符合时代需求并经得起历史考验的《民法典》。“第一届中国知识产权法治高端论坛”的召开也宣告了“新驱动法治保障研究方阵”的成立,今后会继续发展、巩固,为我国法治建设建言献策,长效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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