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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金融法治沙龙(第5期)在华东政法大学举行

时间:2016-07-11   来源: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xzw

7月8日,中国法学会﹒金融法治沙龙第5期在华东政法大学召开

  2016年7月8日,中国法学会﹒金融法治沙龙第5期在华东政法大学长宁校区召开。本期沙龙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主办,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承办。会议邀请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等将近20名专家、学者、金融界实务工作者参加了会议。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院长程金华教授主持沙龙开幕式

  本期沙龙的主题为“僵尸企业清理与金融法治创新”。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院长程金华教授主持沙龙开幕式。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顾功耘教授致辞指出,对于僵尸企业的问题不仅要研究其解决方法,更要从根本上研究其形成原因和如何防止。僵尸企业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实践中没有很好地贯彻《企业破产法》,一些该破产的企业没有破产,对于破产的界限掌握过于严格。解决僵尸企业的根本方法是市场化,而非政府和官员的行政行为。应建立事先的制度安排,具体过程中更多地需要债权人等利益相关人参与,遵循市场规律,维护债权人、职工等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教授致辞

  沙龙研讨环节由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冷静教授主持。第一单元的研讨主题为“僵尸企业认定标准的法制化”。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梁上上做了主题发言,他从经济学、政府文件等层面阐述了僵尸企业的概念表述和识别标准,认为僵尸企业并非法律概念,而是经济学概念。在处理僵尸企业问题的过程中,需要与《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证券法》等法律适用紧密结合,对僵尸企业的具体类型进行分类处理,如分为产能过剩型和非产能过剩型,国有和民营,兼并重组类、债务重组类、破产重整类和破产清算类等。

清华大学法学院梁上上教授

  第二单元的研讨主题为“僵尸企业市场化处理中的法律适用”。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林彬做了主题为《僵尸企业处置与企业解散清算制度完善》的发言,指出目前国家关注的僵尸企业主要是亏损严重、长期靠信贷支持、缺乏创新的国有企业,处理的原则是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推动和市场主导,具体方式包括并购重组、托管经营、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等。他解析了企业解散和清算制度的类型,以及实践中破产案件较少的原因,建议从制度上完善强制清算制度,尤其是应扩大强制清算的申请人范围,以及完善清算报告制度和清算程序、期限制度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二庭庭长章恒筑做了主题为《僵尸企业处置与破产审判的常态化——以浙江的制度实践为样本》的发言,他指出,浙江省作为民营企业众多的经济大省,浙江法院作为在全国率先提出处置僵尸企业的法院,历来重视破产案件的审理,并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导向。在僵尸企业的处置和破产案件的审理中,浙江省基本建立了司法平台、府院联动、专业管理和市场配置的实施格局。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化解过剩产能的大背景下,浙江法院积极推动本省僵尸企业的妥善处理,推进破产审判的常态化,促进产业经济转化升级。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保险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会长韩长印做了《僵尸企业与破产法的适用》的主题发言,他阐述了企业破产的法律类型和相关的利益驱动机制,以及司法处理的原则。强调通过破产解决僵尸企业问题应当予以常态化和法治化,而不应通过运动式的方式处理。在司法实践中,破产法的适用应与金融法制相对接,僵尸企业的成因是多样化的,相应的处理途径也应多样化。

中山大学法学院周林彬教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二庭庭长章恒筑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韩长印教授

  第三单元的研讨主题为“僵尸企业处置与退市制度”。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果做主题发言,他指出,僵尸企业作为一种长期资金流动困难的特殊企业,在上市公司群体中也大量存在。因不能退市,不仅长期依靠财政补助和银行贷款,还在资本市场上圈钱。对于这些长期亏损的企业无法退市的原因,除了实践中与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利益有关外,也因为立法中退市制度和投资者保护制度的不健全。因此,立法上需要推进IPO注册制和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健全,完善我国的退市制度和并购重组制度;理论上需要对我国目前实践中退市难的原因和退市的必要性加大研究力度;执法中也需要对《证券法》上的退市制度严格执行,使其真正起到净化资本市场的作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邢会强在主题发言中指出,资本市场中的僵尸企业的处置需要通过退市制度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连通予以解决,进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优胜劣汰。我国目前的退市标准中的财务指标和净利润标准是不成熟的,证券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中的盈利中心主义应当予以修正。僵尸企业的处置应与相关的退市标准打通,通过建立主板市场与三板四板市场的降级转板机制、借鉴境外发达资本市场中交易所依职权的强制性退市制度和利益相关方申请法院强制退市制度、完善听证等退市程序、以及相关的复议诉讼救济机制予以系统化的应对和解决。

武汉大学法学院冯果教授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

  第三单元的研讨主题为“僵尸企业清理与国企及银行改革”。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李建伟做了题为《僵尸企业处置与国企改革》的主题发言,他指出,僵尸企业的大批形成是近年来国企改革停滞不前、局部倒退的表象之一,同时也是一个金融事件。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国企特殊论应当得到修正。应坚持国有企业的分类改革,除了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的国有企业,以及提供基础性服务业的国有企业外,大量的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应该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得到法律、政策上的一视同仁的对待,一切按照市场经济法律规则进行,包括其兼并重组与破产重组。实践中处理竞争类国企中的僵尸企业,应依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坚持市场化的并购重组,发挥破产法的救济功能与优胜劣汰的市场化淘汰功能,在严格淘汰不合格的企业基础上,通过发现可救济企业的市场价值使其获得新生,对于应该死亡的国企僵尸企业则就应该依法“死亡”,坚持破产法的常态化适用,反对对于僵尸企业的运动式、突击式的处理。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松教授做了《僵尸企业清理与银行改革》的主题发言,她强调,从根本上解决僵尸企业的问题,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的解决路径,是与会者乃至整个学界和实务界的共识。银行作为最大债权人群体,其债权的有效实现以及僵尸银行的处置都与系统性风险的控制紧密相关,也与国家目前的供给侧改革紧密呼应。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应考虑成立金融债权委员会,使其真正成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职能机构;应修改《企业破产法》第87条破产重整制度中的法院强制批准制度,改为由法院监督实施;完善银行参与债务重组和相关的听证等正当程序制度,使其有利于银行债权的有效实现;将银行债权区分为有担保的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分别进行清偿额比例分配和清偿率评估;同时建立债权人异议处理机制,结合参考债权合同进行重整,以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对于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管理,应在《商业银行法》第43条但书的基础上,考虑建立银行直接参与企业债转股的实施机制。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建伟教授

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杨松教授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冷静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曹兴权、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三级高级检察官白江也做了简短发言,强调对国企僵尸企业的破产法的常态化适用,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功能。辽宁科技大学法学院的宋怡林副教授则专项介绍了东北某超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处理僵尸企业债务纠纷的实证经验。

  最后由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冷静教授作了总结发言。她表示,本次金融法治沙龙的论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性。与会专家和学者的观察视角多元,从不同的部门法角度予以深入探讨,既有数据和案例的实证支撑,又有理论上的深层次论述。具体的发言中既有浙江民营企业案件审判的总结,也有东北大型国有企业实务案例的阐述,体现了不同的部门法制度原理、不同的实务案件类型、理论与实务的高度协同,充分发挥了中国法学会金融法治研究协同机制的优越性,必将对僵尸企业的清理和金融法治的创新产生积极的作用。

会场全景

  整场沙龙历经四个小时的热烈研讨。会后,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将汇聚会议上各位专家的真知灼见,形成决策咨询报告,通过中国法学会尽快报送中央有关部门。

  金融法治沙龙是中国法学会“金融法治研究协同机制”针对金融法治实践中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法学研究咨询、服务高层决策的智库型平台。为了充分发挥法学会系统优势,促进相关研究会、地方法学会之间的协作,加强中国法学会及研究会的智库建设,积极为中央有关部门在金融领域的决策和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法学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中国法学会特建立“金融法治研究协同机制”。2016年1月14日,在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的主持下,“金融法治研究协同机制”在京启动。目前,协同机制成员单位有中国法学会所属的商法学研究会、经济法学研究会、银行法学研究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刑法学研究会、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北京市法学会、上海市法学会、广东省法学会、四川省法学会(简称“7+4”机制)。根据《“金融法治研究协同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各研究会、地方法学会可以申请承办金融法治沙龙。获得批准的,中国法学会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成果通过中国法学会《要报》报送中央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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