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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金融法治沙龙(第4期)在中央财经大学举行

时间:2016-06-22   来源:研究部  责任编辑:att2014

6月19日下午,中国法学会·金融法治沙龙第4期在中央财经大学召开

  2016年6月19日下午,中国法学会·金融法治沙龙第4期在中央财经大学召开。本期沙龙由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服务法研究中心与证券法教学团队共同承办。约20名来自北京、上海、武汉等地的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曾筱清教授

  本期沙龙的主题为“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法律风险评估与对策”。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曾筱清教授主持了本次金融法治沙龙开幕式。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李仕春在致辞中殷切希望各位专家学者以及实务界高层能将推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正负面风险做一个比较全面的评估,并希望各界就如何化解风险以及如何建立相关配套机制等问题提出中肯建议。

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副主任郭锋

  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副主任郭锋在致辞提出了期待本次沙龙能够集中讨论的几个问题:一是注册制与核准制的本质区别是什么;二是如何构建设计符合中国资本市场特点的注册制;三是理清推行注册制需要哪些条件;四是推行注册制的风险有哪些;五是设计怎样的相关配套措施以促进注册制的推行。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李仕春

  会议围绕着“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法律风险评估与对策”的问题,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讨论焦点主要集中在注册制的本质内涵、推行注册制的法律风险评估、注册制改革的配套措施及对策建议等几个方面。

  在注册制的本质内涵方面,许多专家学者阐述了自己的理解。北京大学法学院甘培忠教授认为推行注册制,就是政府监管部门权力下放,市场的事情交由市场来做,并由市场对股票发行做审查和监督。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李文莉教授认为注册制就是要放权于市场,让市场来决定,由投资者进行价值判断,而不是由监管部门进行价值判断。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认为注册制的本质在于起到一种信号作用,政府不再对股票的内在投资价值做出判断,不再对股价的涨跌负责。北京大学法学院唐应茂副教授认为注册制应该是一个发行节奏更快、更有效果、更有上市预期的制度。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杜晶博士指出实际上注册就是一种行政登记,其实就是为了信息公示和信息披露,其背后的理念是放权,将发行审核特权慢慢放回民间、放回企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管晓峰教授提出注册制的实质是“自由融资”,转变经济模式就要转变融资模式;同时建议注册市场的IPO有一部分实行核准制,一部分实行注册制,发行人可主动选择,但选择注册制的必须由发行人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以防止出现股票发行欺诈。

 

  在注册制的法律风险评估方面,专家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析。北京大学法学院蒋大兴教授指出我们的风险控制很大的问题是我们散户为主的市场结构,投机性非常强,投资性弱。同时推行注册制后,审核标准降低了,有好的项目的企业能够更快地进入到发行渠道上来以后,确实有可能会导致增加一些欺诈发行的现象。中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于腾群提出推行注册制最大的风险在于三个方面:一是企业通过财务造假,包装上市;二是进行虚假的信息披露;三是由于虚假的信息披露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在注册制改革的配套措施及对策建议方面,专家学者们也进行了详细论述。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宋晓燕教授提出为了更好地推进注册制改革,不仅需要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调整投资者机构和投资者行为,还需要加强证券的司法救济,有步骤地落实股票退市。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东方教授认为注册制改革要有一个整体思路,要把握三项原则:一是证券发行注册制应该统一;二是坚持效率与安全并重;三是注册制的制度设计立足于信息公开监管。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指出为了更好地推行注册制,既需要办好多层次资本市场,为股票发行注册制提供有利的条件,又要处理好交易所的独立性问题和证监会自身的独立性问题。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曾筱清教授认为在注册制下,我们需要出台专门的监管机构制度,维持市场秩序和市场稳定,排除行政干扰,从人事任职、经费划拨等角度保证监管机构的独立性。

  此外,与会学者及实务界人士也从其他一些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武汉大学法学院冯果教授认为市场恐慌远大于信用风险,很多危机的产生可能并不是信用风险,很可能是由于一种市场的非理性产生的恐慌。现行核准制跟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是背离的,政府部门代替投资人去做盈利能力判断是不符合市场逻辑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杨卫东认为现行股票发行存在的问题不仅在于市场有问题,包括现在整个投资者的接受程度、投资者的教育,机构投资者和中介投资者的问题,还在于监管部门也存在问题,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建议按步骤逐步地推进。中央财经大学刘权博士从行政法的角度提出,注册制本身不能够复议和诉讼,但在救济方面,如因发行注册引起的强制处罚就可以进行复议和诉讼。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副总经理刘肃毅从实务角度提出监管机构把对实体问题的判断交给中介机构和投融资双方来负责任,如实进行信息披露,加强事后的责任追究,这些特征很大程度上在新三板上体现的相当充分;同时其主张“创造条件实施发行注册制”,一方面是实施注册制本身的规制,如审核人员的规范等等,另一方面是市场的接受。

  最后,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副主任郭锋对本次会议做了精炼的总结发言:

  关于注册制的功能和价值问题,基本达成了以下共识:一是注册制改革的推进是为了简政放权、转换政府职能,实现证监会独立公正的行政执法;二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提高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形成由市场主体和投资者来决定判断证券投资的价值;三是合并发行上市审批权,实现发行上市的一体化衔接;四是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相互支撑、合力竞争、共同发展。

  关于注册制的风险问题,大致有:一是注册制改革走形变样,证监会不放权,通过所谓的注册来进行一些实质上的工作;二是审核的条件不清楚,容易把审核权跟市场主体的决定权混到一起;三是交易场所之间恶性竞争,为了企业纷纷降低标准;四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市场主体的执法不到位,导致大量造假,虚假信息披露;五是投资者对注册制期望过高,投资也有可能出现重大损失。

  关于注册制改革的对策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一是进一步地修改和完善诉讼法,包括民事诉讼法中的集团诉讼;二是交易所的审核制度应该公开透明,审核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机制,以及对专家的操守的要求、回避制度、法律责任都应该明确规定;三是加快实现交易所的公司化改革;四是要进一步地完善上市公司保荐机构、中介机构内部的治理和风险的控制;五是进一步地划分政府监管和制度监管的职责,最主要的是要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监管的职责;六是要加强投资者教育,培育理性投资者。

  整场沙龙历经四个多小时的热烈研讨。会后,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将汇聚会议上各位专家的真知灼见,形成决策咨询报告,通过中国法学会尽快报送中央有关部门。

  金融法治沙龙是中国法学会“金融法治研究协同机制”针对金融法治实践中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法学研究咨询、服务高层决策的智库型平台。为了充分发挥法学会系统优势,促进相关研究会、地方法学会之间的协作,加强中国法学会及研究会的智库建设,积极为中央有关部门在金融领域的决策和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法学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中国法学会特建立“金融法治研究协同机制”。2016年1月14日,在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的主持下,“金融法治研究协同机制”在京启动。目前,协同机制成员单位有中国法学会所属的商法学研究会、经济法学研究会、银行法学研究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刑法学研究会、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北京市法学会、上海市法学会、广东省法学会、四川省法学会(简称“7+4”机制)。根据《“金融法治研究协同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各研究会、地方法学会可以申请承办金融法治沙龙。获得批准的,中国法学会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成果通过中国法学会《要报》报送中央有关部门。

 

  往期回顾:(请点击查看):

  第3期金融法治沙龙在上海举行

  第2期金融法治沙龙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

  第1期金融法治沙龙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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