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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科建设与商法学研究中青年学者座谈会”在京召开

时间:2015-11-02   来源:中国商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xzw

  为进一步加强商法学科建设,提升商法学科研究水平,繁荣商法学科学术研究,激发中青年学者的研究兴趣与积极性,经过一段时间的筹备,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决定召开“商法学科建设与商法学研究中青年学者座谈会”。

  2015年10月30日,“商法学科建设与商法学研究中青年学者座谈会”在京召开。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赵旭东教授主持会议并讲话。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朱慈蕴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范健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凯湘教授,以及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扬州大学、河海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等高校的十几名中青年商法学者等出席了会议。与会专家、学者根据中国法学会党副会长张文显教授在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开幕式的讲话精神,集中就进一步推动商事立法、商法学科建设与商法研究提升计划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赵旭东副会长首先明确了本次座谈会的议题,同时,他还指出,中青年商法学者应当加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就如何在目前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切实、有效地推动商事立法及如何促进商法学学科未来的发展等问题进行更深入地理论探索,并将研究成果转化为立法动力,在此过程中中青年学者责无旁贷,也大有可为。

  在随后的讨论中,朱慈蕴教授重点指出,法典化的编纂方式对于逻辑性有着极高的要求,将商事规则融入民法典中,将会导致商法特点无法凸显、民法逻辑遭到破坏的后果,现阶段加紧研究制定商法通则不仅是一个明智之举也是现实之举。范健教授指出,我国的商事立法应当与国际接轨,以加强“一路一带”背景下中国对世界的引导作用,此外,民法的扩张性导致了民法商法化现象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容易带来更多的社会伦理问题,因此,在立法选择时应当对民事和商事内容进行区分。刘凯湘教授指出,民法典编纂对于商事立法研究是一个很好的契机,有助于商法学者厘清商事规则和民事规则之间的关系。尽管民法具有一定的扩张性,但仍有一些特殊的商事制度不能为民法所解释与涵摄,我国需要真正形式上的民商分立。王涌教授指出,商法典的制定周期过长,且商主体、商行为中的基本概念高度抽象,极容易导致司法审判的混乱,并不适合我国目前国情。梁上上教授指出,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并非典型的民商合一,公司法、保险法等商事单行法在我国的立法体系内独立存在,因此,有必要厘清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标准。王建文教授指出,商事立法的研究应当立足于我国的现实情况和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且应对商法未来十年的发展趋势有所考量;目前商法学界对于商事基本理论、商法独立存在的价值等问题的研究还有待加强,而在立法选择上,制定《商法通则》是我国目前国情下一种现实有效的立法模式。傅穹教授指出,商法是推动未来中国经济发展的核心,是实现中国梦的强大支撑,而制定《商法通则》有助于提高我国的核心竞争力和财富创造力。钱玉林教授指出,商法应当具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和学科体系。民法的制度安排并不能解决商法的特殊问题,商法的制度安排也不应以但书的方式写入民法典。葛伟军教授指出,商法的研究不仅是对现有的商事制度进行提炼,更是为新兴的商事现象提供指引。王延川副教授指出,应当区分传统商法与现代商法,传统商法的内容已逐渐因民法的扩张性融入到民法的体系中,但交易模式的创新却无法用民法解释,我国可以尝试制定一个示范法式的商事通则。官欣荣教授指出,商法学者应当注重对商事解释学的研究,目前《商事通则》的制定也将有利于推动商法教学与科研的发展。陈洁教授指出,应当抓住时代机遇,促进本土商事规则与国际性规则的结合,商法典过于庞杂且缺乏灵活性,并非为一个合理的立法选择。刘俊海教授指出,商法学科应当加强与世界的联系,应打破商法研究国内与国外、实体与程序、总论与具体制度的界限。李建伟教授指出,商法学者不应回避民商关系的问题,应加强对商事基础理论的研究;商法学会应充分发挥其对全国商法学者的商法研究引领作用,并尽快建立鼓励中青年商法学者的科研组织与交流机制。

  最后,赵旭东常务副会长总结了本次座谈会形成的共识和梳理出来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对未来商法学研究方向和商法学研究会发展方向的期冀,并就商法学研究会下一步的工作安排进行了部署。在进一步征询意见后,会议将正式出具座谈会的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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