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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四届“山区经济发展法治论坛”综述

时间:2013-12-16   来源:浙江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

  浙江省第四届“山区经济发展法治论坛”暨省法学会山区经济法治研究会2013年年会于12月11日在金华武义县举行,论坛的主题是:山区生态法治保障研究。来自全省各地人大、法院、检察院和林业等有关部门及院校专家、学者共10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山区经济法治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吴晓平主持,武义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吴维德到会致辞。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在开幕式讲话中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第二、三、六和十四等部分的相关内容,是我们开展山区经济法治研究的重点题义。当前山区经济发展的关键词是“改革、制度、市场、流通和发展”。省林业厅总工程师兰晓光在讲话中提出,当前在如何让林权成为山区老百姓主要收入来源问题上存在四大困惑,即“林农对流转的焦虑与对工商资本流转的热情;林权流转的无序与政府监管的无奈;林农对服务的渴望与中介服务的市场化;林业融资潜力巨大与林业资产价低”。最后,省法学会副会长胡虎林作了总结讲话,他阐述了今年研究工作的主要特点,希望今后进一步加强沟通与交流,研究工作的重点要突出改革和创新。

  本次论坛共有69篇论文被收录成集,研究选题涉及生态保护、区域治理、权益流通和产业发展等多个领域。论坛安排6名作者作了大会交流发言,现选择比较具有代表性地学术观点进行综述介绍,为浙江省山区经济的发展建言献策。

  一、生态保护

  (一)山区生态法治建设的研究

  熊兴华等提出生态恢复性司法,有助于弥补生态刑法条文的功能性价值与手段价值的生态不足,促进生态犯罪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实现,促进生态损失的及时修复并提升生态刑事司法的民主化程度,生态恢复性司法的开展,有待于“生态人”刑事损害赔偿诉讼主体资格的解决,建立生态恢复监督评估与暂缓起诉制度,并且需要设定必要的程序限制与例外。徐荷生等主张以法治思维引领山区生态文明建设。张曦对磐安县进行实证分析,提出了山区生态环境损害的现实问题及法律赔偿难题,通过从山区生态功能发现到生态价值认知的社会演进,从山区生态价值认知到生态法益认知的法律演进,从立法选择和司法举方式的运用来破解山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难题的价值判断与法律进路。叶胜男对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狩猎、盗伐林木三类犯罪案件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徐永生建议加强我省山区生态建设法治保障,可以从创新环境法律生态化机制、构建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健全公众参与监督机制以及加强山区生态执法力度入手。

  (二)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问题上,任艳艳认为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刑事立法缺陷是破坏野生动物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需要通过正确归类罪名、扩大保护范围、增设“虐待野生动物罪”和“食用野生动物罪”来完善。吴东升认为需要通过宣传相关法法规,部门联动加强执法,保障山区村民权益和进一步加强司法理论研究来保护山区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生态平衡。缪若妮从“自然人”、“制度人”和“经济人”这三种预设的人的模式对人性的揭发,认为需要构建市场为主导的人性化的野生动物生态补偿模式来激发山区村民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积极性,从而达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目的。

  (三)对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

  罗斯尹以丽水市古村落为例,认为古村落的法律地位不明,古民居产权不明晰等问题阻碍了古民居的保护开发,需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厘清产权关系,明晰国家与居民户的权责关系,加强古村落周边环境法律保护等来实现古村落的合理保护和有效开发。叶莲等在通过对庆元古廊桥保护与开发现状的调研后,认为古廊桥的保护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执法机制、政策导向和公共服务的不断健全来建立良好的保护体系。

  二、区域治理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提出要建立空间规划体系,这使得区域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李明华教授对山区区域关系进行了分析,对失衡因素开展了实证研究,提出了创新山区区域关系的举措和意义,通过完善生态补偿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产业转移与对接制度和考核机制来创新山区区域关系政策。袁园通过流域生态补偿模式的探索来保护流域生态发展区域经济,主要的政策建议有合理定位政府角色、规范政府间行政协议、健全纠纷解决机制等。

  陈秋韵认为我省在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存在管理权限不明、法律规定滞后和监管不健全等问题,需要从法律体系、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旅游开发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方面进行完善。徐建苗呼吁建设国家公园,其通过对国内外国家公园的对比分析,提出我国国家公园法律保护体系的具体构建。孙瑶通过对森林公园门票价格听证的法律基础的梳理和实践的探索,提出从公开形式和公开内容上完善价格听证中的信息公开。

  倪晓一就生态屏障地区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路径选择进行研究,建议省人大出台《浙江省生态补偿条例》地方性法规,建立碳汇交易机制,完善生态补偿效益补偿指标。胡美君阐述了城市森林的范畴和功能,森林城市的基本现状,并结合永康的现状,提出了建立森林城市的主要做法在于强化领导、高层推动、加大投入和分解任务等。

  三、权益流通

  (一)林权流转问题研究

  胡若溟认为构成滥发林木罪的核心要件是现行林木采伐许可制度,通过对现行制度的检讨和行政许可制度的解构,提出通过重构我国林木所有权分类,将其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及个人所有权,并对我国林木许可制度通过不设定许可、一般许可、政府特许经营及严格禁止的“四阶层”构想来进行重构。王孝民认为林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在确定“失管山”林地所以权时,是不能使用取得时效及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夏瑞满等对现行林权登记发证制度所存在的诸多不足,提出要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的林权管理综合服务机构,建立全省统一的林权登记管理条例或操作细则,并出台全省统一的林权登记政策规定。王明生对林地边缘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申请的受理、受理后如何运用证据、如何理解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研究。项旭平认为可以从以政策激励为先导规范推进林地流转,以创新林权整为重点做大林权抵押贷款,以部门配合为抓手推进不良资产处置这三个方面来突破丽水林改的瓶颈。周苏临等用全新的商业模式创设了林权流转的公司化运作及资本运营方案,剖析了林权置换股权的难点及相应对策,试图探索出一条中国林业产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崭新模式。

  林权抵押贷款工作使森林成为了真正的绿色银行,但在实施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毛善华从立法、机构设置、担保主体、金融机构、民间资本、监督宣传等方面提出设想。肖庆来等从林权信息登记管理和统一价值评估标准来构建林权抵押贷款长效工作机制,通过实现银林对接,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并希望改革限额采伐制度,建立林业风险补偿金法律制度。陈有南等通过推进农村信用系统建设,完善森林资源收储制度和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来探索具有可操作性的抵押林权处置变现模式。

  (二)农地流转问题研究

  黄野松认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中,必须充分考虑农村特定的社会背景,在实现路径选择上要给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比例上限,规定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就抵押土地享有优先承租权并基于此设计回购制度,此外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变现时,积极促成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受让方,转外部关系为内部关系;对于规范化建议则是构建科学、经济的农地价格评估体系,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弱化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钱海亮等通过调研总结当前农村土地征收工作中所存在的现实困境,既有宏观环境层面的困境,诸如征收体系有待完善,基层组织建设缺位,信访维稳压力大等,也有司法适用层面的困境,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难,村规民约与法律适用的冲突及土地承包权属确认难等问题。毛佑春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权受侵害对象进行分类,主要有农嫁非,离婚女、丧偶女,招婿女、农嫁农、毕业生和儿童这6类,从中寻找受侵害原因及司法困境并提出相关建议。

  四、产业发展

  (一)农产品发展研究

  针对农产品的发展,寿盈佳以临安市为例认为山核桃的产业化发展中在种植、采摘和加工等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需要通过生产技术的改进和完善相关的立法标准来解决。杨全保对遂昌县原生态农产品品牌建设现状进行考察,认为应当通过政府的引导作用,生的产经营者的主导推动作用,行业协会的辅助作用和司法机关的法制保障作用来共同促进农产品品牌建设。

  (二)山区旅游发展研究

  当前,生态旅游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追捧,为山区农民增加了收入但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陈武文梳理了农家乐发展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涉诉纠纷类型,主要有融资纠纷、用地纠纷、劳资纠纷、服务纠纷和安全事故纠纷,并从政府扶持、加强培训和监管三个方面提出了应对措施。周飞认为农家乐的发展需要构建一个农村生态旅游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将原本作为无偿使用的自然资源资本化。

  (三)山区企业发展研究

  在山区经济发展中的相关企业问题上,章志林等对涉企案件进行归纳整理,分析了暗含在这些案件背后的问题,认为应当为中小微企业积极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差异化处置其涉诉案件,支持引导中小微企业规范经营并积极主动提供有效的司法服务。潘聪对当前的时代潮流——电子商务予以关注,并呼吁从法律观念、商标注册、立法和司法等方面的提高和完善来推动农村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山区生态法治进行解读,取得了丰富的成果,研究领域具有前沿性,契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研究较为深入、透切,具有很好的借鉴和启示作用,有利于今后我省的山区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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