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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2013年 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在广州举行

时间:2013-12-18   来源:广东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

  为了进一步推动广东省民商法学研究会的学术研究,促进民商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于12月8日在华南师范大学举行,研讨会主题为“我国合同法与商事营业制度理论与实践的完善”。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室副主任、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秘书处负责人孙佑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谭玲,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崔建远,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陈瑞光等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筹备细、规格高、选题好,学术气氛浓厚。

  陈瑞光秘书长在致辞中指出,“我国合同法与商事营业制度理论与实践的完善”在落实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具有重大意义,对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指导性和应用性。他希望民商法学研究会今后能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势,提高法学研究的针对性,努力构建为政府立法和司法提供智力支持和咨询意见的平台及理论界与实务界结合良性互动的平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谭玲介绍了近年我省民商事审判的概况,列举了我省民商事案件结案率及在全国的比例,说明我省的民商事审判为民商法理论研究提供了大量典型样本,而我省民商法理论研究的深入开展也推动了审判实务工作的进步。她建议我省民商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今后能持续开展交流探讨,保持良性互动,为实现我省“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服务。

  在上午的主题讲演阶段,主讲嘉宾们围绕年会主题,从不同角度选择了具有代表性、前瞻性、现实性的专题展开了简明扼要、深入浅出的讲演。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崔建远教授就合同违约金条款是否排除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发表了自己的观点。目前学界有部分学者认为合同违约金条款排除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否则违反了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崔建远教授认为这种观点是将意思表示功能不适当的扩张,将分属于不同制度的违约金责任与合意相混淆,在法无明文规定的哪一种权利优先的情况下,应由权利人行使选择权。

  暨南大学法学院李莉教授论证了《合同法》122条的规定并非单纯的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呼应了崔建远教授主题讲演的观点,提出了统一损害赔偿的制度新构想。在自由讨论环节中,部分与会学者表示出对这一观点的认同,从理论支持、制度构建等方面进行了交流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室副主任、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秘书处负责人孙佑海从解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入手,分析了当前我国民商事审判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下午的会议,分民法组和商法组以专题研讨的形式进行,议程安排紧凑有序。专题报告人的讲演观点鲜明,点评人的点评精辟犀利,互动活跃,气氛热烈,各研讨专题皆紧扣目前民商法理论前沿热点、紧贴社会经济发展与社会改革需求,深具探讨意义与实践价值。

  本次年会还增补了民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理事各1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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