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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综述

时间:2014-01-02   来源:江苏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

  江苏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于10月19日在淮海工学院召开。本次年会主题为“拥抱大海:国际法与海洋权益维护”,与会专家学者围绕主题进行了深入研讨。现将年会主要学术观点综述如下:

  一、国际法与海洋权益的维护

  海洋问题是我国目前的一个热点问题,既涉及到我国周边海洋的安全,又涉及到我国海洋权益的维护。党的十八大首次把海洋问题纳入报告中,强调要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因此,在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过程中,如何运用国际法规则尤为重要。

  本次年会的特邀代表、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韩国釜山海洋大学法学博士于耀东系统介绍了中国与朝鲜、韩国、日本、菲律宾、马来西亚、越南等周边国家在黄海、东海和南海海域海洋权益争端的历史演变和现实格局,归纳了目前中国海洋纠纷的特点,体现为争端国家多,涉及海域广阔,纠纷种类复杂等特点。着重分析了中国与周边国家专属经济区划界、大陆架划界和岛屿划界效力等问题,对目前菲律宾提起的中国南海“九段线”国际仲裁问题进行了展望与预测。于耀东博士认为,对于中国与黄海、东海和南海海域周边各国既有利益分歧又有利益共存的现实,解决海洋争端需要通过多边机制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加强海上危机管理与协调,以避免冲突的发生和升级。同时,中国应该尽快制定自己的海洋战略以指导处理海域事务,增强与相关各国的互信、合作,以维护本国领土完整和海上资源安全。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邹钧认为,中国海洋争端面临的现实是海洋争端和争端风险将长期存在,应该积极构建区域方法以控制争端风险,加强海洋合作。具体构想可以考虑通过构建区域海洋协调机制来解决。在这个海洋协调机制中,应该建立以中国为主导的区域组织,以多边开发实现利益分配正义,以集团表决实现权力分配正义。中国践行多边主义权力政治、构建海洋争端区域方法,不仅是对中国海洋争端的回答,也是对中国百年命题、大国战略和国际话语权的当代回答。但他也认为目前建立区域方法也会遇到现实的一些困难和问题,如在当下环境下能否有效运作、区域方法与双边谈判机制如何协调、朝鲜和韩国是否有必要参加南海争端解决等问题。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吴雪林法官认为,南海“九段线”问题由来已久,一方面,南海巨大的海洋资源和重要的航海地位成为他国争相染指中国南海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中国一直未对南海“九段线”予以明确的法律定位,也给他国发难中国提供了假想的靶子。明确南海“九段线”的性质,是确保中国主张南海主权的法律基础,也是抵御他国国际指责的法律保障。对于南海“九段线”的性质,他认为,中国从未有将南海“九段线”内全部水域并入中国内水或领海的意图;领海之外“九段线”之内的水域属于我国的专属经济区,我国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一切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在明确南海“九段线”内岛屿及海域的法律地位的前提下,保障航行自由和航道畅通,赋予其他国家在南海的过境通行权。

  有学者对中菲南海争议仲裁案进行了专题研究,认为中国拒绝参加菲律宾的国际仲裁具有国际公法、海洋法公约的正当性,针对解决南海争端的难点,提出运用和平谈判、完善我国海洋法律体系、积极探索与共同开发“三管齐下”的解决思路。还有学者就海洋法律争端解决途径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国际海洋法法庭与国际法院在处理海洋争端方面有不同的特点,各有其优越性。

  针对2011年发生的渤海湾溢油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有学者认为暴露出我国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严重缺陷。在分析国际公约、国内立法及钻井平台法律属性的基础上,对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在立法形式上,应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在其确立的框架下制定具体规范钻井平台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问题的《油污法》;在制度内容上,应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并通过保障受害者的知情权等为其民事求偿提供支持。

  二、与国际经贸有关法律问题的新进展

  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深入正在深刻地改变着整个世界的面貌,对国际经贸的影响甚深,自贸区、区域贸易协定和多边贸易体制日益呈现出当代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三足鼎立的发展趋势,彼此之间存在张力、冲突与协调的问题。与会专家学者就此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并加以深入研讨。

  江南大学法学院高凛教授分析了区域贸易协定与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冲突协调问题。她认为,区域贸易协定的核心在于强化区域利益,提高区域内各国的全面合作与协调,通过建立区域性对外经贸合作的共同壁垒,增强与区域外国家或其他组织的谈判与对抗能力。无论是从订立区域贸易协定的动机和内部协调机制分析,还是从区域贸易协定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程度分析,区域化对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无疑造成了相当程度的冲击,且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冲突。因此,国际社会应该确保区域贸易协定和WTO多边贸易体制之间的相互补充与协调,使得区域贸易协定真正成为促进世界贸易自由化的一股积极力量。通过加强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管理,保证其在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框架内而不是框架外健康发展,促进两者之间的相互协调。

  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副教授刘正结合近年来各国签署的大量自贸协定,提出所谓的自贸区“意大利面条碗”现象问题,即在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和区域贸易协定下,各个协议不同的优惠待遇和原产地规则就像碗里的意大利面条,一根根地绞在一起,呈现剪不断、理还乱的复杂情况。该现象的成因及对中国产生诸多不利影响,如优惠待遇和原产地规则标准不一、程序过于复杂,增加了我国企业的手续和费用成本,导致优惠的实际利用率低下,海关、质检等部门执行、管理的成本加大;一些原产地规则门槛低,发达国家外资易于规避,催生了我国出口以加工型贸易为主,外贸收益大部落入外资手中的不利局面;破坏了区域内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扭曲了区域内FDI和贸易,我国可能被锁定在全球产业价值链中低层的困境等。他提出我国应通过建立东亚16国自贸区、WTO谈判等途径整合重叠与冲突的原产地规则,对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加大跨境投资等多种方式来摆脱上述困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愈曦对2013年新设立的上海自贸区实施的特殊金融监管模式所产生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他认为,新一届政府力推经济体制机制改革以释放发展红利,新设立的上海自贸区开放了六大服务内容,金融服务业的开放首当其冲,但我国政府在“负面清单”中所列的外企禁止性事项却体现出了中国政府在金融业开放上的谨慎态度。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封闭性对防范金融业系统性风险贡献较大。但是,金融监管结构的封闭性、单一性和僵化性反过来又满足不了我国金融业参与国际竞争和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在后危机时代,中国金融业需要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需要解决监管的滞后性、低效性等问题,要弱化行政管制,强化金融监管立法和机制层面上的创新,上海自贸区的特殊定位,有利于其进行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探索,从而为我国金融业的整体改革提供思路。上海自贸区的改革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但经验值得学者关注并深入研究。

  盐城师范学院经济法政学院朱广东教授就“双反”案件“外部基准”有关“市场扭曲”的认定问题进行探讨,认为我国的应对对策主要包括:一是加快要素市场改革步伐、深化要素市场内涵改革,从着眼未来的角度对“双反”案件“外部基准”有关“市场扭曲”问题以根本性的解决。二是我国在应对“双反”或反补贴时必须穷尽一切手段最大化地通过足够的信息传递与交流,努力证明不存在政府行为而致的“市场扭曲”。 三是我国出口企业应当学习“中美汽车零配件双反案”的经验,该案出口商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之所以能够成为我国首家赢得“双反”案件的最终胜利就是因为发挥了全力准备、永不言弃的抗辩精神,在“双反”调查的各个环节进行“阻击战”。四是我国对美欧等国发起“双反”或反补贴调查时也应在“市场扭曲”认定问题上采取“对等威慑”。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塔利莉博士还就层次分析法在无单放货法律规制模式选择中的应用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认为,无单放货是海商法领域里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不仅动摇提单制度的根基,更会影响提单功能的发挥。理论界及实务界将讨论的重点放在运输单证的革新上,寄希望于以此规制无单放货问题。无单放货法律规制模式选择可以采用层次分析法对三种运输单证进行定性及定量分析,通过创建层次分析模型,构建判断矩阵,计算判断矩阵特征向量的方式对三种单证进行优劣排序,从而根据最终研究结论来指导立法者选取法律规制无单放货问题应采取的最佳模式。

  三、国际法教学探讨及其他前沿法律问题

  苏州大学法学院张利民副教授结合苏州大学法学院组织参加杰赛普国际法模拟法庭竞赛的实践经验,剖析了国际法律模拟法庭比赛的性质、特点和教学价值。他认为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近年发展迅速,这类比赛在性质上属于教学和交流活动,是用竞赛手段推动教学,其教育性甚于竞赛性。该类比赛一般使用国际通用语言,赛事结构包含书状赛和辩论赛,竞赛内容偏重国际法,所运用之程序和案例具有现实参照物,比赛带有较大研究性。比赛具有较好的能力提升功能,能培养资料查阅、研究、组织协调、写作、交流和说服能力,培养职业素养。比赛实现了问题式教学法的责任转移,实现了知识传授向方法培养的转变,身临其境利于提升学习兴趣,并促使知识的融会贯通。但其也有惠及面不足,知识传授不系统、低效率,评判过分注重形式等缺陷。

  南京林业大学外国语学院王希讲师结合自己的教学经验,认为国际法学科与双语教学相契性,同时对国际法双语教学与法律英语课程进行了区别研究,划定了国际法双语教学基本边界。重点介绍了侵入式、保持型和过渡型这三类双语教学模式,提出选择最为恰当的双语教学模式,应结合所在学校的教学资源、师资配备、语言环境、学生英语水平等具体的实际情况。分析了国际法双语教学的具体路径,包括教材的选择、教学方法的改革和师生互动的加强。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张国平教授对我国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目的载体问题作了前瞻性研究。他认为,资产证券化作为资产融资方式在目前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存在瓶颈的情况下重要性明显;特殊目的载体的规则构建是资产证券化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目的载体应当有法人资格或法律人格,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不宜作为特殊目的载体。我国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目的载体应当包括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合伙和特殊目的信托,而我国现行法律中还存在完成这一构建的法律障碍。特殊目的载体的风险隔离机制,需要从基础资产的真实转移和特殊目的载体的破产隔离入手。

  扬州大学法学院苏喆教授以TPP知识产权草案相关规定为分析视角,对后TRIPS时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趋势问题,指出TRIPS协议作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多边贸易机制结合的产物,代表了特定时期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方向,但TRIPS协议带有“利益偏好”。在后TRIPS时代,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下国际贸易迅速扩张,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日益增长,TRIPS协议从保护强度和利益平衡的协调上难以适应新的发展趋势。TPP知识产权草案日益成熟,代表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的趋势,但应是利益平衡下的强保护。研究TPP知识产权草案相关规定,不仅有利于从理论上探索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之路,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亦有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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