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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10-2014年“法学研究十佳优秀成果”简介

时间:2015-02-04   来源:浙江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att2014

  为促进我省法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发展,广泛宣传法学研究优秀成果,激发和调动全省法学法律工作者主动参与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的积极性,更好地服务保障法治浙江建设,省法学会于2015年1月评选出2010-2014年“法学研究十佳优秀成果”。

  齐 奇 :《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体系研究报告》

  齐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成果发表于2013年第7期《法治研究》。本研究报告创新提出并构建了阳光司法指数以及评估体系的理论模型,为建立司法公开长效机制奠定了基础。

  依托本研究成果,省高院出台了《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体系》,在全省三级法院全面推行阳光司法指数评估工作。2013年1月起,省高院委托中立第三方——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开展为期3年的独立测评。《人民日报》刊文报道了这一做法。最高法院周强院长作出批示,肯定这一做法对于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具有探索意义,要求抓好落实,为全国法院提供经验。2013年12月9日,“法治中国与司法公开——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指数新闻发布会暨司法公开研讨会”在最高法院举行,对外正式发布了全国首部阳光司法指数测评报告。新华社、人民法院报、香港电台、新加坡联合早报等境内外近40家媒体记者参加了发布会,并于当天及次日在各媒体上作了积极的宣传报道,引起强烈社会反响。

  李有星:《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研究

  李有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作者系该条例草案的起草人,全程参与调研、拟定、修改工作。

  《条例》为国内首部民间融资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具有标志性意义,是温州金融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条例》创新制度包括:确立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体制和机制;创设三类民间融资服务主体填补民间金融服务缺位空白,即确立了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民间融资信息服务组织、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开辟民间融资(借贷)合法性的程序性路径,建立民间融资安全港制度,即以备案程序确认合法性标准;规范了民间融资的借贷、私募债券、私募集合资金的三种方式,便利中小微企业融资;确立民间融资权地方备案制度,即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有权赋予经过备案的中小企业开展私募融资;确立民间融资强制备案、备案豁免和自愿备案制度,即民间300万元以上商事借贷及涉及人数较多者备案;建立了民间融资领域的协调监管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为新型金融组织和金融业务发展预留了空间,为互联网金融规范化运营确立了基础制度;建立了民间融资风险防范和处置的基本制度。

  骆梅英:《行政许可标准的冲突及解决》

  骆梅英,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成果于2014年3月发表于《法学研究》2014年第2期。论文首次对行政许可标准这一实定法概念展开细致的理论分析,做了大量实证调研,引用了大量实证个案,不同于以往的规范研究,而是将许可标准这一静态概念的运作机理放置于许可法实施和审批制度改革的动态视野中来观察,使得问题更现实,结论更客观,论文对许可标准冲突及解决的许多观察,都具有独到性。论文提出:许可标准冲突包括实体冲突和程序冲突;标准冲突大多属于经验冲突而非逻辑冲突;许可标准冲突是多机关参与下的异位规范的冲突,由此造成了法的位阶效力的消失;行政内协调模式相较于司法模式更能解决标准冲突问题;协调标准冲突的技术包括兼容目标下的法律解释技术、通过“例外”的价值排序等;下一阶段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需要从事项精简转向流程优化等。

  傅国云 :《行政检查监督研究:从历史变迁到制度架构》

  傅国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民行处处长。专著于2014年5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中“民事督促起诉”系全国理论首创,得到法律界的普遍认可。作为该课题前期成果的《论民事督促起诉》一文被《新华文摘》2008年第9期全文转载,《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予以转摘,省法学会《要报》专门刊发,并得到省委领导的批示肯定。《浙江省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的规定(试行)》得到省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的批示肯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简报》刊文报道浙江省检察机关开展民事督促起诉的主要做法;新华社、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检察日报》等几十家新闻媒体予以深度报道。

  著作中的“民事督促起诉”成果已转化为省检察机关开展的民事督促起诉制度。省人民检察院据此出台了《浙江省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的规定(试行)》;“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成果应用于浙江省检察机关开展的对涉及民生的行政执法活动的检察监督;“对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成果已转化为201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的“代表提案”。

  章恒筑 :《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实务问题探析》系列

  章恒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二庭庭长。论文《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实务问题探析》发表于《法律适用》2014年第2期。

  2012年12月25日,由作者起草、省高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系全国首个指导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2013年7月3日,由作者起草、省高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及时激活了新民诉法实施后新制度在浙江的审判实践应用。《意见》、《解答》的出台,正值我省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持续“双升”时期,对有效破解不良贷款处置路径不畅难题起到了积极作用。各地基层法院在省高院的指导下,纷纷通过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立案引导、加快审查流程、分类执行担保财产等各个环节的措施,确保申请人银行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实现优先受偿权。省银行业协会还专门出台了行业公约性质的指导文件,要求各银行认真落实《意见》和《解答》相关内容。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审判实践创新成果,为加快推进不良资产处置、改善我省金融发展环境提供了司法助力。2013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2930件,案件数量居全国前列。

  2013年7月,最高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专程来浙调研,听取浙江法院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经验做法,我省两份文件中有关申请主体、管辖、审查程序及标准等多项内容被吸收进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2014年7月,省高院民二庭再次应邀参加在天津召开的民诉法司法解释专题论证会,就新一稿中的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提出修改论证意见。在前期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作者撰写了《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实务问题探析》一文。

  蒋铁初 :《中国古代判决的事实依据》系列

  蒋铁初,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副教授。论文《中国古代的罪疑惟轻》发表于《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中国古代审判中的狱贵初情》发表于《法学研究》2013年第5期;《中国古代判决的事实依据》发表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3年春季卷;《中国古代刑讯的目的与代价分析》发表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3期。

  论文首次提出“狱贵初情”是中国古代诉讼中证据收集与适用的原则,指出先秦时期的五听及“察辞于差”是“狱贵初情”的萌芽,历经秦汉至唐的演进,到宋代时成型并在明清时代进一步深化;首次从刑讯的成本与收益的关系探讨中国古代刑讯的立法与实践,指出正是追求成本与收益的综合考虑才导致中国古代既允许刑讯合法又限制刑讯严厉程度的做法;首次提出中国古代诉讼中的事实认定是以证据为主,改变了人们观念中中国古代诉讼更注重被告人口供的认识。指出在刑事案件中口供的作用大于民事案件中口供的作用。以档案与判牍互证的方法来考察口供与证据在事实认定中的作用,在方法上亦是一种创新;提出罪疑惟轻是中国古代疑罪处理的主要手段,指出“罪疑惟轻”的观念并非产生于先秦时期,而是晋代人在汉代罪疑从轻实践的基础上,在利用伪造古文尚书时提出的观点并影响到后人。

  研究成果不仅在法学类权威期刊上发表,还多次被其他研究同类问题的学者引用,经常被国内各法学学术网站转载。成果获得了国家社科基金与教育部规划项目的资助,也获得了省高校科成果奖及省法学会科研成果奖等奖项。

  陈海嵩:《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溯源与展开》

  陈海嵩,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论文发表于《法学研究》2014年第3期。该文首次提出针对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理论渊源,不能简单套用传统公法学“基本权利—国家义务”理论;运用演绎法、基于“基本权利—国家义务”关系而生成的国家环境保护义务(消极义务、保护义务、给付义务),不能有效解释实践中复杂多变的环境保护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文章认为:运用归纳法、基于“国家目标条款”而生成的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现状保持义务、危险防御义务、风险预防义务),在理论解释力上具有比较优势。文章围绕2014年4月底修订通过的《环境保护法》,对现阶段我国环境保护的国家任务进行了阐释,并从现状保持、危险防御、风险预防三个方面予以展开,共同推进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在我国的实现,这一讨论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较大的实践意义和创新价值。

  论文发表后,引起学术界的高度关注。2014年6月8日,作者应邀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做“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溯源与展开——从浅层环境法学到深层环境法学的一个尝试”的主题演讲,社会反响良好。

  巩 固 :《环境法律观检讨》

  巩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论文发表于《法学研究》2011年第6期,对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的总体路径和思维范式进行了深刻检讨和系统批判,指出环境法学表面繁荣背后的内在危机,具有学术警醒意义。论文首次提出并充分论证了“环境法学的根本问题在于法律观偏失”这一核心命题,为理解、诊断环境法领域的种种问题提供了富有解释力的理论框架,指出环境法学研究应实现“从启蒙思想向法治理论”的转变并提出具体建议,有助于推进环境法研究的历史转型和理论升华。文章观点具有明显创新性。

  论文不仅在国内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摘,并且被日本学者译为日文发表于权威刊物《早稻田法学》,产生一定国际影响。文章获2013 浙江省第十七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获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第三届“励青环境法学奖”一等奖;2012 年浙江省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

  孙洪坤:《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研究》

  孙洪坤,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教授、学科负责人。专著于2013年12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以中国的问题、世界的视野,从中国近年来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程序的若干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出发,从世界化的角度看待中国的实际问题,针对《民事诉讼法》与《环境保护法》修改中引起强烈争论的主体资格问题以及举证责任之分配、归责原则之适用等问题展开讨论,拓展了本领域在理论与实践良性互动方面的研究范围与深度,是第一部针对我国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全面而系统地研究的学术专著。该专著为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重点课题最终成果;书中第三章《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双重观察》,发表于《东方法学》2013年第5期,被《新华文摘》2014年第1期论点摘编;书中《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建议稿》和第一、二章调研报告于2013年8月被省人民检察院批示采纳,2013年11月被浙江省环境保护厅采纳。

  本书中的《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建议稿》,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则、范围、取向等一些基础性和关键性的问题,并研究设置了环保执法前置、检察建议、审判与执行检察监督等诉讼程序,在诉讼机制上作了架构,对推动环境公益诉讼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同时也将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提供重要的实践基础,为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实践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周湖勇:《劳动诉讼制度研究 》

  周湖勇,温州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专著于2013年6月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著作系统地对劳动诉讼的理论基础、体系构建、立法模式、具体程序制度的建立和健全进行了探讨,阐述了现代诉讼法理对劳动诉讼制度的构建所产生的影响,分析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下以及民事司法改革中劳动诉讼制度的定位问题。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达60处之多,这对劳动诉讼制度的构建以及劳动诉讼立法的走向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书对此进行全面深刻探讨,这在学术界还是首次。

  “中国社会法论坛”对本书进行专门的介绍,并给予了较高的评价。在《法学杂志》、《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等CSSCI核心期刊发表相关学术论文5篇。相关论文 《的修改对劳动审判制度的影响》一文入选2012年中国民事诉讼法研究会年会,并被编入中国民事诉讼法研究会会刊《民事程序法研究》(第十辑);相关论文《劳动诉讼在民事诉讼中的定位——兼论民事诉讼法修改和劳动诉讼立法》编入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2011年年会论文集,并在大会上作专题发言,引起了广大学者的关注,赢得同行较好的评价。同时引起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领导的关注,要求作者进一步研究该问题,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立法建议稿,以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为劳动诉讼立法提供参考和借鉴。《劳动诉讼制度研究》获2014年粤闽浙鲁四省社会法联会专著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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