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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综述

时间:2012-12-25   来源:  责任编辑:

  10月20日,江苏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在盐城师范学院召开。此次年会由江苏省盐城师范学院经济法政学院、盐城市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承办,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国际经贸研究所、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国际商务研究》编辑部协办。盐城师范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刘必清,盐城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法学会会长丁宇,省法学会副会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陈爱蓓等领导以及来自全省高等院校和法律实务部门的80多位法学法律工作者参加了年会。本次年会的主题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国际法支持与保障”,与会专家学者围绕区域性经济贸易合作与自由贸易区新发展、江苏在国际贸易中如何运用国际法应对贸易摩擦、江苏实施走出去战略面临的国际法问题、涉外审判和仲裁中的国际法问题等进行了深入研讨,现将主要学术观点综述如下:

  一、我国应对外国贸易救济措施的法律对策

  江苏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会长、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沈木珠教授以中国原材料出口措施案为例,就该案件的争论焦点与败诉因由进行了剖析与反思。她认为,“中国原材料出口措施案”是继“中美轮胎特保案”败诉后的又一个中方败诉案,中国被指控对九种原材料实施出口限制措施违反《中国入世议定书》和GATT等相关义务,而中国则以实施出口限制措施是为了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为由援引GATT 第20条(b)(g)条作为抗辩依据。令人遗憾的是,专家组对本案相关条文均采用了严苛的解释,裁决结果对中国十分不利。然而,中国入世法律文件和国内相关立法与政策存在的诸多问题,值得我们反思和总结,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应对未来的WTO诉讼。

  针对美国和欧盟对外征收“碳关税”问题,江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高凛教授对多边贸易体制下的碳关税进行了法律分析。她认为,全球气候变暖是当今世界面临的较为严峻的环境问题,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过量排放二氧化碳,而碳关税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全球日益恶化的气候问题。碳关税是伴随着气候问题的日益严重、经济发展与气候保护之间的冲突加剧而产生和发展的。美国提出征收碳关税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碳关税概念的出现对于全球政治和经济产生了较复杂的影响,而学界对其评价和褒贬不  一,碳关税本身的合法性及其深层次的政治经济原因也引起了国内学者的争议。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仅依靠某些国家的单边措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需要在多边的国际框架下解决。要有效地避免碳关税阻碍和影响国际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关键在于构建合理的国际间的碳关税多边运行机制。

  关于当前美国和欧盟对中国的光伏产业展开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给中国的光伏产业带来“灭顶之灾”的问题,扬州大学法学院苏喆教授认为,西方国家频频对中国光伏电池组件产品开展反补贴、反倾销调查,已经超出了一般的贸易层面,不仅反映出中国光伏产业和西方相关产业的激烈竞争,还从政治层面折射出西方国家对华政策的复杂性和多面性。面对西方的“双反”围剿,我们显然不能坐以待毙,在沉着应对西方“双反”的同时,要积极探寻中国光伏产业避免受制于人,逐渐摆脱困境、强化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对于反倾销规避行为中产品的认定问题,江苏大学法学院周爱春老师分析了目前关于反规避的欧美立法模式以及邓克尔草案对于涉嫌产品中的相关规定,认为由于这些规定比较抽象,未明确涉嫌产品的概念以及要考虑的因素,现有的认定反规避调查涉嫌产品的考虑因素是非决定性指导性的,造成实践中调查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导致反规避涉嫌产品范围的扩大,造成规避行为很容易被认定,因此应通过明确概念,确定有关考虑因素,明确零部件的价值比例和计算方法等方面规范反规避调查涉嫌产品的认定,避免反规避调查被滥用。

  二、当前美欧国内新近立法评价及应对策略

  在当前美国不断修改国内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实施贸易救济措施越发趋严的背景下,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赵艳敏副教授认为,美国新反补贴税法通过的目的在于推翻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为美国商务部合法地发起“双反”调查提供法律依据。新反补贴税法存在两大问题,其一为溯及力问题,其溯及既往地适用很可能在违宪审查中受到挑战;其二为重复救济问题。新反补贴税法对重复救济举证责任的含糊规定以及对重复救济程度“合理评估”的弹性要求均使得避免重复救济流于形式。而这两大问题也成为我国政府和企业在“双反”案中的有力抗辩。

  针对近期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的《汇率改革促进公平贸易法案》和参议院通过的《2011年货币汇率监督改革法案》,认为货币汇率低估构成出口补贴和倾销,美国有权对汇率补贴和倾销行为采取反补贴和反倾销贸易救济行动问题,盐城师范学院经济法政学院副院长朱广东教授认为,美国这种将货币汇率问题与贸易救济工具挂钩的行为违反WTO《反倾销协议》第2.1条、第 2.4条、第 3.1条、第4条以及《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第1.1条、第2条。对于美国试图通过单边立法径行将货币汇率问题与贸易救济工具挂钩的行为,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和充分的准备。

  关于欧盟立法中有关货物自由流动原则的例外规则及启示问题,盐城师范学院经济法政学院刘利平老师认为,货物自由流动原则作为欧共体立法的重要支柱之一,对于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和欧盟的成功运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欧盟货物自由流动原则的有效实施与欧盟立法中的“例外限制”和欧共体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例外判例”休戚相关,正是这些“例外限制”和“例外判例”使得欧盟货物自由流动原则在追求效率价值取向的同时发挥了确保公平的安全保障功能。我国作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重要成员,在积极筹划其它涉及中国自由贸易区的背景下,认真研究并吸取上述例外规则的立法司法经验,对于涉及中国货物自由流动原则的实施和维护我国的贸易利益意义重大。

  三、关于涉外审判和仲裁中的国际法问题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谭斌和审判员贾娟结合审判实际中的具体案件,分析了《纽约公约》与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认为近年来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已经成为仲裁实践的重要问题,中国在1987年加入了《纽约公约》,一直遵循公约规定的条件,忠实地履行承认与执行公约裁决的国际法义务,但是中国的仲裁立法对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纽约公约》仅规定了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将最终认定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权力赋予了相关国家的法院。由于各国法律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作出不同规定或者法院解释的不同,可能使具有同样措辞的仲裁协议按照一国法律为有效协议,但按照另一国法律可能被认为无效。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现行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总的趋势是尽量使仲裁协议有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我国仲裁立法进行修订的过程中,应当尽量将使仲裁协议有效的原则反映在相关仲裁立法中。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仲裁条款的解释时,也应当更加注重仲裁条款所反映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通过仲裁解决合同争议的真实意思,尊重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法的共同选择,从而更好地发挥法院支持与监督国际商事仲裁的作用。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集体撰写的《涉外商事审判中的域外法查明》一文认为,域外法查明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涉外商事审判中能否保障司法程序公正的重要基础。然而,我国对域外法查明主体、查明途径、域外法无法查明的认定以及查明失败的处理等问题的规定在立法和实践上尚存在一些问题,致使我国涉外商事审判中的域外法律适用工作比较消极被动。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将有益于促进我国域外法查明制度的完善和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协调发展。

  关于中国审判实践角度下的信用证法律适用问题,淮阴师范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张薇副教授认为,在我国信用证案件的审判实务中,存在区分不同类型信用证纠纷从而适用不同法律的现象,由于国内信用证纠纷和国际信用证纠纷分别适用了不同的国内法规范,从而在议付行的确认、开证行的权限以及备用信用证的有效性等问题上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同时,审判实务还根据产生信用纠纷的不同环节,区分信用证纠纷不同类别,并在适用国内法和相关国际惯例时给予不同的规则,从而陷入法理学逻辑悖论中。在审判实务中,应当统一国内和国际信用证的法律适用标准,确认不同类型信用证纠纷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正确地适用国际私法规则,尊重国际惯例的适用前提。

  关于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受理国内争议的可行性问题,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孙秀娟老师认为,在有关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上,各国区分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而作不同的规定,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往往适用比较宽松的要求和程序。国际商事仲裁越来越显示出优于国内仲裁的特性,因此,一些本不具有国际因素的争议事项,当事人往往希望能够选择国际仲裁机构进行审理,以获得公平和独立的裁决,因此纯粹的国内争议能否提交国际仲裁机构进行审理被人们所关注,所以,应当区别对待不同性质的国内争议,对将其提交国际仲裁机构进行审理的限制渐进性地取消。

  关于我国涉外商标权转让法律问题,盐城师范学院经济法政学院谷海霞老师通过分析“深圳唯冠和苹果公司iPad商标权转让纠纷案”,认为苹果公司和深圳唯冠iPad商标权转让纠纷案虽已结束,但其引发的涉外商标权转让中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却耐人寻味,该案中涉外商标权转让的法律冲突集中体现在商标权的取得、撤销,以及登记公告制度方面,在法律适用上,要从商标法和合同法两个方面加以分析,从商标法方面考虑,涉外商标权转让纠纷案件应遵循商标权取得地国法律,从转让合同方面考虑,则应遵循涉外合同的一般法律适用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地原则。

  四、其他若干国际法前沿问题

  关于企业“走出去”的必然性及综合激励法律框架的构建,扬州大学法学院王逸副教授认为,鼓励企业“走出去”十分必要,她提出了如下构建母国综合激励法律框架的建议:完善海外投资基本法律制度;制定《海外投资保险法》,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完善税收立法,加大税收政策的激励支持力度;放宽外汇管制,完善海外投资的金融服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为海外投资企业提供国际法律保障;构建对海外投资企业的信息服务网络。

  关于我国自由贸易区建设面临的问题及策略,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副教授刘正认为,目前,我国已与多国签署自由贸易区协议,对比欧盟、美国、东盟、韩国、日本等其他国家,我国自由贸易区建设数量和质量都存在不足,我国应积极关注、研究TPP,投入更多精力加速推进FTA,巩固、深化东盟等已有FTA,积极谈判建立更多的FTA,特别是中日韩FTA、大中国自由贸易区。

  关于建立我国动物福利贸易壁垒问题,南京农业大学人文学院张敏老师认为,动物福利运动起源于18世纪英国的人道主义运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动物福利运动不仅没有衰落,反而引起国际社会更为广泛的关注。在国际贸易领域,动物福利壁垒常常被发达国家运用,从而为这些国家的国际贸易建立起一道道德壁垒。然而,由于我国缺少动物福利规则,因此无法以动物福利为由对我国动物产品的进口进行管理,使我国失去了一种有效的进口管理手段,同时也不利于在国际市场上为我国动物产品争取对等的国际竞争环境。因此,有必要完善我国的动物福利立法,在国际贸易管理领域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动物福利壁垒,从而为我国动物及相关产品的进口建立起一道对等、有效的道德防线。

  淮阴师范学院法学院胡枚玲老师提出,《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的签署对两岸经贸领域制度化合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有利于促进两岸双向投资,增进两岸经济的繁荣,认为投保协议的法律性质是一国国内特殊的经济安排,是国内单独关税区之间关于投资保护与促进的协议,在具体内容上除包含一般投资协定的内容外,也有自己的特色,对一些国际上争议较多的模糊条款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创设了独具特色的争端解决制度。

  盐城师范学院经济法政学院李霞老师对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虽已开展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但相应的法律支撑不足,实践中海外投资保险的覆盖面也比较小,与我国不断扩大的海外投资规模严重不对称。为切实保障海外投资,减少海外投资者的风险,我国应完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并在海外投资承保机构的设置、合格投资者、承保的险别、合格的投资、代位权实现模式等方面确立相应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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