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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传玺:“一带一路”建设与外国投资法

时间:2022-07-01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责任编辑:att

【中国法治国际论坛(2019)发言材料】

“一带一路”建设与外国投资法

许传玺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一带一路’法律供给机制研究”首席专家、北京一带一路法律研究会会长、北京政法职业学院院长

  在“一带一路”建设中,跨国投资是一个非常关键的要素。据统计,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非金融类直接投资已达500亿美元,接受外国直接投资80多亿美元。为促进和保障跨国投资,各国都有必要制定、实施外国投资法,对引进外资的基本原则、外资的法律地位及鼓励、保护与限制措施等进行明确规定。这里,我对中国近期在外国投资法领域的重大进展做一简要报告。

  今年3月15日,中国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在实施后将取代分别于1979、1986、和198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称“外资三法”),成为中国外商投资的基本法,将对中国经济和“一带一路”建设带来全方位的影响。

  出台《外商投资法》,主要基于两个原因,一是中国立法工作的持续改进和发展,二是中国全方位对外开放和吸引外资的新的形势。《外商投资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致力于促进和保护外国投资,为外企在华投资兴业创造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同时,这也标志着在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的转变中,中国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对外开放40年来,中国相继出台的“外资三法”对中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在1979年7月改革开放后第一批出台的7部法律中,就有上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它为中国打开了引进外资、对外开放的大门。其后,中国全国人大又先后制定了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也陆续制定了一大批有关外商投资的实施性、配套性法规和规章。

  但在以“一带一路”建设、全方位对外开放、经济高质量发展为重要标志的新形势下,“外资三法”已难以适应改革开放实践的需要。“外资三法”的相关规范已逐步为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等市场主体和市场交易方面的法律涵盖;同时,新形势下全面加强对外商投资的促进和保护、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管理的要求,也大大超出了“外资三法”的调整范围。为此,中国迫切需要在总结吸引外商投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部新的外商投资基本法。

  外商投资法的重点是确立外商投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制度框架和规则,建立起新时代我国外商投资法律的主体制度。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国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第三条)。同时规定:为提高外商投资政策的透明度,凡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以适当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建议;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裁判文书等,应依法及时公布(第十条)。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第十九条)。

  二、依法依规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该法规定:中国根据需要,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在部分地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第十三条);中国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并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给予优惠(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第十八条)。

  三、确立实行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规定: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既是国际上行之有效的先进规范,也已在中国本土有一定的运行基础。该制度把外商来华什么能进、什么能选择性地进、什么不能进讲得非常清楚;同时,经历前期的试点探索,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已从上海自贸试验区走向全国,在中国市场上广受认可。从2018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来看,该清单已越来越短,未来还有望继续缩减。

  四、明确规定了多项促进内外资企业规则统一、促进公平竞争等方面的内容。一是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第九条);二是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第十五条);三是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草案第十六条)等。

  五、直接回应重要现实问题。《外商投资法》针对外商特别关切的一些法律问题,例如投资审批、知识产权、技术转让等问题等做出了直接回应,给出了明确规定。以技术转让为例,《外商投资法》已根据最新情况做出调整,规定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实际上,中国从来就不强迫转让技术,只是鼓励和希望引进先进技术。为回应有些投资国(例如美国)的关切,《外商投资法》已从立法上打消了这些不必要的疑虑。

  与《外商投资法》相配套,一些相关法规、规章目前正在起草,为明年初该法的正式实施做好准备。总的来看,刚刚出台的中国《外商投资法》是完善中国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举措,势将有利于推动进一步形成对外开放(包括“一带一路”建设)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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