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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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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8年)-----
关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时间:2019-11-14   来源:《中国法律年鉴》社  责任编辑:yyx

    七、关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2018年,中国不断完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顶层设计,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生态文明立法、执法、司法工作取得新的显著成效。

      (一)生态文明立法

      ——制定、修改、废止一批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提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7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风险规制等制度;通过电子商务法,首次明确“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许可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许可。

      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快递暂行条例》,首次明确 “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利用和再利用”。4月,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土地调查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10件环境资源保护法规的有关条款,废止《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月,生态环境部通过《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废止《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及相关27件规范性文件。11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修订《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

      2018年,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精神,全国3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都完成了大气污染防治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各地各部门全面清理生态环保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地方人大常委会修改514件、废止83件地方性法规。各地还制定、修改了一些地方性法规。海南省通过《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海南省河长制湖长制规定》,批准《海口市湿地保护若干规定》。云南省公布《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天津市修改《天津市实施办法》《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修订《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贵州省绿化条例》《贵州省森林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

      ——制定和修订一批环境资源技术规范。4月,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联合印发《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并公布包括长江流域在内的七个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2018年,生态环境部制定3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1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及配套的监测方法标准等144项标准。截至2018年底,现行有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达1970项。

      (二)生态文明执法

      ——制定一批环境资源规划。6月,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思路、基本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提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工作的通知》,部署安排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取消围填海地方年度计划指标,明确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涉及围填海的按程序报批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农业农村部出台《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全面部署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11月,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积极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的意见》。12月,财政部、发改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等九部门联合制定《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积极推进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

      ——落实生态文明监管体制改革。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组建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12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整合环境保护和国土、农业、水利、海洋、林业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

      ——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全面启动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其他重点领域,统筹安排专项督察。就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等问题,约谈32个地区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各省(区、市)在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同时,基本实现地市督察全覆盖。5月,生态环境部组织“清废行动2018”现场督查,从全国各地抽调环境执法骨干和固体废物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150个督查组,对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倾倒情况进行全面摸排核实。

      ——查处环境违法行为。2018年,生态环境部积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执法检查工作。全国实施行政处罚案件18.6万件,罚款数额152.8亿元,同比增长32%。生态环境部着力落实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现场督导大案要案。

      (三)生态文明司法

      ——继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专门化。截至2018年底,各级人民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和巡回法庭等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数量为1271个。其中,环境资源审判庭391个,合议庭808个,巡回法庭72个。最高人民法院实现环境资源民事及行政“二合一”归口审理,全国15个高级人民法院实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或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的归口审理模式;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因地制宜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2018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一审刑事案件26481件,审结25623件;环境资源一审行政案件42235件,审结41725件;环境资源一审民事案件192008件,审结182691件;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65件,比2017年上升12.07%;审结16件;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一审案件1737件,比2017年上升33.21%;审结1252件;受理省市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审案件20件,审结8件。

      ——出台环境资源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施行《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审理海洋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规定;同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施行《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检察公益诉讼的具体规则;同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加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发挥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指引作用。2018年3月,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为全国检察公益诉讼的有效开展提供了指导和借鉴经验;同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十大典型案例,涉及非法排放废酸液污染环境、非法采矿、失火造成林木损毁、水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同年11月,发布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促进裁判标准的统一和审理规则的完善

      ——推动建立区域司法协作。201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通知》;同年9月,召开长江经济带11+1省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推进会,指导长江经济带11省市和青海省共12个高级人民法院签订《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同年12月,印发《关于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通知》,提升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

      ——深化环境司法国际合作。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派员前往巴西,参加第八届国际水资源大会及全球环境司法研究院临时管理委员会第一次“面对面”会议;6月,最高人民法院举办中芬(兰)环境司法研讨会;7月,最高人民法院与联合国环境署、欧洲环保协会在北京共同举办环境司法国际研讨会和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培训班。来自中国、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澳大利亚、巴西、芬兰、法兰西、巴基斯坦、南非、美国、欧洲环保协会等国家和组织的代表出席会议。各方代表围绕“司法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作用”主题,就重点流域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人居环境治理的司法应对、自然保护地的司法保护等议题,广泛交换意见,会议达成《环境司法国际研讨会共识》。8月,最高人民法院派员前往华盛顿,参加“司法与环境:为未来而审判”国际研讨会,并参加佛蒙特法学院组织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和司法实践”培训交流项目;9月,最高人民法院派员前往美国佛蒙特和夏威夷环境法庭,进行学习交流;11月,最高人民法院派员前往泰国曼谷,参加第二届“一带一路”国家环境法治交流与合作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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