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3-22 来源: 责任编辑:fml
积极参与基层法治建设,是县区法学会的一项重要职能,但县区法学人才匮乏,是基层法学会发挥作用的一个短板。而省市法学会的一个优势就是人才优势,而这个人才就集中在各研究会,研究会是法学会开展法学研究工作的主阵地。如何发挥法学会法学法律的人才优势,2011年,辽宁省法学会创造性地提出“依托研究会,在县(市)区试点建立法治实践基地,通过由点到面、逐级建立相对固定的法治建设宣传阵地,推动基层法治建设的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搭建起政府、社会组织与群众交流沟通的便捷平台,实现普法与实践的有机结合。”经过6年来的不断尝试和努力,研究会与县(市)区共建法治实践基地工作在扎实有效、稳步推进中,收到了良好社会效果.
一、法治实践基地建设的推进情况
从总体上来看,辽宁省法学会依托省市两级研究会推进建立法治宣传阵地,主要是分“三步走”:
第一步:抓住一点,先行试点。首先在省法学会学科研究会中选择工作积极主动、踏实务实的诉讼法学研究会,与本溪市南芬区委、区政府进行对接共建。2011年10月18日,双方举行了签字和挂牌仪式,建立了我省首个研究会法治实践基地。基地建立后,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南芬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倾注大量心血,取得了良好成效,为下一步推进推广积累了经验。
第二步:抓住一片,局部推广。南芬区法治实践基地的建设成果引起了本溪市委市政府的重视,本溪市委主动提出要求借助省法学会的力量多建法治实践基地。在省法学会和本溪市委、市政府的共同努力下,2012年年末,省法学会民族法、刑法、宪法与行政法、犯罪学、法律逻辑与证据学研究会分别与本溪市6个县区对接,签署了合作协议书,举行了挂牌仪式,正式在一个地区全面启动了合作共建法治实践基地工作。
第三步:抓住一批,整体推进。在本溪市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2014年省法学会着眼于基层法治建设,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法治辽宁基层建设百千工程”,明确提出利用2到3年时间,依托省、市法学会的100个研究会与全省100个县(市)、区对接,共建100个“法治实践基地”。截止到2016年11月初,100个法治实践基地已经全部建成。
在此基础上,省级研究会还不断延伸触角,与政府部门、企业、工厂、街道、社区、学校、乡镇、部队等建立了长期和阶段性的法治实践服务基地43个。一些市级研究会也在街道乡镇建立了垂直向下实践基地,实现了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的纵向延伸、横向发展,在服务基层、服务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极大地提升了法学会的影响力。
二、法治实践基地的主要工作成效
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省法学会召开了部署推进会议,下发了具体活动方案,对法治实践基地的组建模式、主要任务、组织保障等项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经过几年来的探索前进,实践效果逐步得到广泛认可。有些实践基地,特别是省级研究会建立实践基地,在整个法治实践基地建设中更是发挥了领头羊的示范引领作用,成为各相关市县争相依靠的力量。
(一)承担起县(市)区主要普法工作。这是法治实践基地的一项基础性工作。6年来,法治实践基地以各级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为重点,组织法学法律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通过法律讲座、法律短剧、模拟法庭、现场咨询、调查问卷集中开展多层次的法治宣传教育,从机关到社区、从企业到田间地头,广泛深入地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特别是将各级领导干部作为法治宣传的重点对象,基本承担了领导干部的普法任务。
(二)承担起法律培训任务。各县(市)区及街道办事处实践基地结合本地区动拆迁、基层换届选举、依法行政等工作,积极开展法律培训。例如,本溪满族自治县实践基地举办了全省民族立法培训班。溪湖区法治实践基地为全区政法干警开展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专题培训。平山区法治实践基地结合动拆迁工作对全区相关人员就涉及动拆迁过程所需法律知识进行了培训。明山区法治实践基地为全区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了行政法方面的培训。
(三)承接定制式专项法律辅导工作。这是法治宣传功能的再发展。定制式服务是指实践基地根据当地政府实际需要和委托,围绕当地法治建设,特别是依法行政、依法执政、法治政府、司法实践中的相关理论和热点问题,组织专门力量,开展专题法律服务。专题法律服务的形式多样,有的形成研究成果,有的深入基层指导具体工作,有的开展专题性讲座。例如,多个法治实践基地先后应邀围绕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了“开启心窗,让阳光照进来”“阳光普法、预防再犯罪”的专题讲座和与社区矫正对象面对面的法律会诊、答疑解惑。又如,针对司法实践中典型的刑事案件,就其证据的收集、提取与固定,证据的补充、补正与补强,证据的审查判断以及指导定罪的基本规则等问题进行讲解等。现在,很多受益于法治实践基地的单位,都主动出题目、定内容,积极预约下一阶段的法治服务和法治宣传的内容。
(四)承担起为司法实践中难点热点问题答疑解惑工作。主要是根据相关单位要求,就审判实践的疑难案例和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借助法治实践基地请专家学者提供理论和实践帮助。先后围绕对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中被告人的主观罪过形式、被告人的行为定性;职务犯罪中被告人主体身份的认定、行为性质的判定;经济犯罪中新增罪名在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确定数额量刑标准时量刑上如何适用与平衡;司法解释中对扒窃行为中 “随身携带” 的含义如何理解和界定等一系列问题进行研究探讨。2016年6月8日,针对在我省本溪县的一起长期闹访、久拖未决的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省法学会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召开了“法治实践基地服务基层疑难案件论证会”,得到了本溪县委政法委、政法部门的高度评价,称“没想到法治实践基地这么有用、管用,困扰多年的这起疑难案件终于有了解决的思路和办法”。
(五)承担起第三方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法学会和法治实践基地的性质,决定了作为第三方在百姓维权和社会维稳中很容易得到各方的接受。正是利用这一优势,有的法治实践基地开始尝试在维权维稳中有所作为。如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在大连高新区建立法治实践基地后,结合当地驻军多,兵种全,地处海防一线,国家重大军事演习多,近年来军地之间就国防工程管护呈现依法维权问题多的新情况,主动把涉军维权工作作为法治服务重点,圆满解决了吉林预备役47师干部于某某维权问题。特别是当前部队对外停止有偿服务这项工作,由于政治性强,涉及面广,标准要求高,部队处理相当棘手。为此,法治实践基地深入研究,主动作为,与10余家驻军单位签订服务协议,依法依规协调军地矛盾,耐心细致讲解国家重大决策,先后保障驻军30多个服务项目顺利停止,为国家军队大项任务的完成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
(六)承担起为地方立法和决策咨询提供法律服务的功能。这是法治实践基地功能的新拓展。法治实践基地的功能已由单纯的法治宣传向为当地党委政府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服务转变,特别是有些研究会在法治宣传的基础上,注重结合自身优势,以解决实际需要为目的,积极探讨法治实践基地新的合作途径。如省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和本溪满族自治县共建实践基地后,本溪满族自治县是少数民族自治县,民族法学研究会又是依托省人大民侨外委而建立起来的,本身对少数民族自治县的相关工作又非常熟悉,双方充分利用这一优势,积极在为地方政府制定、完善和规范相应的法规和条例发挥作用。在《本溪满族自治县旅游资源保护条例》出台过程中,民族法学研究会多次专家学者研究论证、反复探讨、上下沟通、多方联系、积极呼吁,使得该条例顺利通过,不仅对当地旅游资源的有效保护起了重要作用,也极大地促进了民族自治和民族立法工作。又如本溪南芬区在探索“南芬区执法体制创新”中,准备将原来的城市综合执法局更名为南芬区行政执法局,并拟将全区有行政处罚权集中归到该局,为此他们通过基地平台,邀请省诉讼法学研究会法律专家帮助进行可行性论证,为执法体制创新提供法律支撑。
三、法治实践基地建设的几点体会
(一)加强领导,强化组织推动,是法治实践基地得以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总结各地实践可以看出,哪个地区领导重视了,组织推动得力了,哪个地区的法治实践工作就会坚持常抓不懈。以先行试点的本溪地区为例,为加强对实践基地建设工作的领导,该市成立了以市委政法委书记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各县区、街道办事处也相应成立了组织机构,明确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由法制办或司法局具体抓好落实。市法学会先后组织召开了县区实践基地办公室负责人座谈会、街道办事处实践基地工作会议等会议。还经常深入实践基地检查指导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
(二)明确任务,健全规章制度,是促进法治实践基地规范化建设的有效途径。省法学会在积极探索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实践基地六项基本职能和任务:一是提供决策咨询服务;二是提供法治建设定制式服务;三是协助搭建研究交流平台;四是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五是提供具体法律服务;六是提供法律培训服务。为使实践基地建设长效化和制度化,省法学会专门把法治实践基地建设纳入对各市综治考评内容和对各研究会年终考核内容。各市法学会和各研究会又根据自行的特点,制定了相应的工作制度,如本溪市制定了《法治建设实践基地工作规则》,完善细化了相关制度和考核标准、方式等内容。
(三)延伸触角,创新方法,是建设充满生机活力的法治实践基地的必然要求。在法治实践基地的运行中,围绕如何拓宽服务领域、创新工作方法,各研究会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有的研究会充分利用互联网扩大法治服务的影响力;有的研究会已把法治实践基地的服务从县级政府部门扩大到学校、企业、农村等领域;有的研究会专门开展了针对企业的一对一的定制服务;有的研究会自行编印法律问等宣传手册。如为大连支持金普新区发展,新区法治实践基地积极探索打造了微信服务号“金普法宝”,推广的文章平均单篇阅读量在500人次上下,影响力已达几十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