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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京津冀法学交流研讨会”综述:京津冀协同发展与创新的法治保障

时间:2018-11-15   来源:  责任编辑:qsr

  2018年11月8日,北京、天津、河北省法学会共同主办,河北省法学会承办、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协办的第四届京津冀法学交流研讨会在保定隆重召开。三地法学法律工作者围绕“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与创新”主题,多层面多角度进行研讨,现综述如下: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研讨京津冀协同发展与创新

  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批准实施,标志着这一重大国家战略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但我们深知,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一个涉及整合市场要素、消除行政壁垒、统筹社会事务等多个重要领域,关乎经济发展、行政改革、社会治理等多个重大命题的系统工程。持续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如期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规划目标,必须坚决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因为,法治不仅是关涉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有效实施的内生变量,而且是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持续推进的根本保障。

  河北雄安新区的设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的历史性战略选择,是为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对于集中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探索人口经济密集地区优化开发新模式,调整优化京津冀城市布局和空间结构,培育创新驱动发展新引擎,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以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为‘牛鼻子’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雄安新区。”这是党中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动员令,自然也是本次会议研讨必须坚决贯彻的根本遵循。与会者从宏观与微观、理论与实践等角度,围绕京津冀交通一体化、生态环境治理,产业转型升级等重点问题,较好实现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京津冀协同发展与创新的有机结合。

  二、共识与多元:主要议题与核心观点

  (一)京津冀协同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

  《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率先突破的重点领域。在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过程中,不断探索生态文明建设之路对最大限度地提升京津冀的生态承载能力和整体功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部分学者立足于京津冀一体化,从整体上阐述生态文明建设问题。其中,有学者通过解读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思想,指出其中所蕴含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四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其对生态文明立法、执法与司法全过程的指导意义。也有学者着眼于雄安新区的城市建设问题,通过分析雄安新区的定位,提出在法治保障下通过创新科技走生态治区的发展思路。

  部分学者聚焦于某一类生态环境问题或是某一种应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具体方式,展开讨论。其中,有学者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多层面,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多主体视角出发,对京津冀如何协同保护大气环境提出了具体建议。有学者对比分析了京津冀三地的环境保护税制度实施情况,发现由于区域空间结构和发展梯次导致三地存在结构性差异,并借此反思如何在破解行政区划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协同性对京津冀一体化产生最大效应。

  部分学者围绕如何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展开研究,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树立生态恢复司法理念的角度,提出了构建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方向,建议以去地方保护主义为核心,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污染类案件。

  (二)京津冀协同立法

  自2015年京津冀三地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的若干意见》以来,京津冀协同立法有了实质性突破。在制度建构层面,2017年2月14日三地人大常委会通过《京津冀人大立法项目协同办法》,标志着京津冀人大立法项目协同机制正式确立。然而,实践中京津冀协同立法的进展则较为缓慢,仍存在许多问题。对此,有学者从环境保护协同立法入手,分析了京津冀协同立法过程中所面临的现实障碍,从协同立法机制、协同立法主体、协同立法程序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完善建议。也有学者聚焦于京津冀三地应对气候变化的规范,明确指出三地相对孤立的规范形成方式与管理模式对于减缓气候变化的效果不明显,进而建议改变京津冀三地“单兵作战”的局面,由京津冀三地人大立法部门共同讨论制定《京津冀协同应对气候变化条例》。

  (三)京津冀司法协同

  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司法作用不可或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京津冀三地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签署了《北京、天津、河北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协作协议书》,基于此,三地高级人民法院还分别出台了相关实施意见。在此背景下,京津冀司法协同问题成为本届研讨会的重点之一。

  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关键在于司法联动。对此,学者们提出了具体思路:第一,针对部分专业性较强案件建立集中管辖或专门管辖机制;第二,推动法律适用标准统一,实现区域内的同案同判;第三,通过信息共享、异地执行协助等方式,完善执行联动机制;第四,完善沟通交流机制。

  如何推动法律适用标准统一化是京津冀三地法院司法联动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对此,学者们建议将完善跨区域案件会商机制,发布区域性典型案例,建立案件识别管理和关联案件检索机制等方面,作为实现京津冀地区“同案同判”目标的着力点。

  此外,部分学者还关注到互联网时代京津冀司法协同所面临的新挑战和新问题,对互联网时代京津冀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的司法流程再造进行了前瞻性思考,对电子证据的采信提出了具体计算方法,还针对跨行政区划京津冀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提出了具体构想。

  (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雄安新区建设

  雄安新区与北京城市副中心通州的建设,共同形成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一核两翼”。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期,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平稳有序推进雄安新区建设,是一个重要议题。与会学者从不同的理论和实践视角出发,对这一问题进行了阐述和探讨。

  有学者从建设雄安新区的重要意义出发,强调应当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强化法治保障,为新区建设提供依据,指明方向,排除障碍,协调利益,化解纠纷。

  也有学者聚焦于雄安新区建设的立法保障层面,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为雄安新区的建设提供立法保障:借鉴深圳经济特区法治建设经验,授予雄安新区地方立法权;修订、完善雄安新区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法律规范;制定契合雄安新区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人才引进制度体系;结合雄安新区的生态环境状况,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此外,还有学者聚焦于雄安新区建设的司法保障,提出在雄安新区建立知识产权法庭的构想。

  (五)京津冀协同发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京津冀协同发展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除了要在京津冀交通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升级转移等重点领域率先取得突破之外,还要回应社会、经济、文化等方方面面的问题。

  与会者们从各自的理论背景和实践经验出发,针对区域一体化发展过程中如何有效推动乡村振兴,如何消除京津冀医养结合协同发展所面临的现实障碍,如何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京津冀区域经济有序发展,京津冀地区碳排放总量如何设定,法院审判事务社会化模式,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完善,公益诉讼的路径选择,律师委员权能异化,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等京津冀协同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展开了探讨和分析。

  三、展望与期待:研讨会简评

  本届研讨会主要呈现以下几方面特征:

  第一,与会者暨有高校科研人员,也包括大量实务部门的专家。“京津冀协同发展与创新”是一个兼具理论与实践意义的问题,只有理论研究者与实务工作者之间展开充分、深入的交流和探讨,才能够碰撞出更多有价值的思想火花。

  第二,研究议题丰富,兼顾理论问题与实践难题,基础问题与前沿问题。既包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关系、雄安新区建设的法治保障等理论问题,也涉及京津冀协同保护大气环境的对策、京津冀三地法院裁判一体化等实践难题。不仅探讨京津冀协同立法、司法协同等基础性问题,也对互联网时代京津冀互联网法院的设立等新挑战和新任务进行了前瞻性思考。

  第三,研究方法多元开放。部分研究立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实践,采取大处着眼,小处着手的研究路径。部分研究尝试打破学科之间的壁垒,以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多学科为进路,从多维度分析京津津协同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

  虽然此次研讨会提出和发展了很多理论与对策成果,但也存在若干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一方面,理论与实践的对话还不够深入,特别是对京津冀协同发展过程中现实困境的考察尚不够充分。未来研究过程中有必要重视区分,哪些问题是全国性的,哪些问题才是京津冀协同发展过程中所特有的。在此基础上,充分挖掘现有体制下的互动合作空间,考虑如何实现机制创新,研究破除体制障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另一方面,我们对京津冀协同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的研讨还是初步的,甚至有些时候会滞后于实践发展。这将直接影响研究成果转化的可能性。在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过程中,我们必将面临更多重要的理论议题和现实困境。这些亟待回应的问题激励着关注京津冀协同发展与创新的研究者们继续深入探究,也为下一届京津冀法学交流研讨会留下了学术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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