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1-11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2015年9月16日至17日,以“长三角区域依法治水研究”为主题的第十二届长三角法学论坛在浙江省绍兴市隆重召开。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任海泉、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程渭山、绍兴市委书记陈金彪和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法学会的领导,以及来自长三角地区的专家学者200余人参加了论坛活动。黑龙江省法学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学会的领导也应邀出席。浙江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马以主持论坛开幕式。
主题报告阶段由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博士生导师张梓太教授主持。浙江省环保厅副厅长方敏作了“浙江科学治水的实践与探索”的主题报告。回顾了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提出并启动生态省建设,实施“八八战略”,组织开展“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811”生态文明推进行动,首次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全面绘就了浙江科学治水的宏伟蓝图,浙江省委作出“五水共治”的战略决策,通过建立科学规划、项目管理、资金落实、质量监理、人才科技、工作考核、政策法规、组织领导八大保障机制,取得了显著的治水成效,迈出了科学治水的新步伐。浙江省“五水共治”的主要做法:注重顶层设计、注重全域推进、注重治转互动、注重城乡统筹、注重制度建设、注重全民参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作了《新常态与中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主题报告。从环境保护要有大视野、大胸怀、大格局、大战略,环境保护要突围、突破、突出的视角,分析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必要性、方向和目标,指出发展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出路,提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五项措施:多规合一、环保产业与经济政策改革、区域环境保护一体化政策改革、环境保护监管体制改革、环境保护实行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
专题研讨的第一阶段由安徽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副研究员曹树青主持。报告人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海洋法研究会秘书长何艳梅作了“水安全与依法治水”的专题报告。认为水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经济安全和能源安全,影响粮食安全,关乎生态环境安全和国民安全。我国已经面临水供给危机和水污染危机,水安全面临严峻挑战,依法治水非常必要。指出依法治水的主要路径:第一,建立以水法为主体,水法、经济法、农业法、能源法相互联结的法律体系和制度。第二,改变多部门分散、交叉的管理体制,建立整体、综合的水资源管理机制。第三,“主抓两手”,即抓好总量控制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抓好市场交易制度的设计和实施。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院长刘小冰作了“江苏水环境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的专题报告。指出江苏水环境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存在着生态补偿法治理念尚未真正树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框架尚不健全、生态补偿的法制保障尚不完善和生态补偿的法定机构尚未建立等问题。提出了完善江苏水环境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建议:第一,树立“可持续发展”、“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公众参与”水环境生态补偿的法治理念。第二,从细化补偿主体与受偿主体、设立多元化补偿方式、完善补偿标准和补偿核算方式、拓展补偿资金的来源并加强监管四个方面健全江苏水环境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法律框架,使水环境生态补偿具有操作性。第三,从重视立法体系以及完善立法内容、加强执法过程中的合作、加快建立司法救济制度方面来完善江苏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法制保障。第四,设立江苏水环境生态补偿的法定机构,如江苏省水环境生态补偿管理委员会。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锁立兵作了“论长三角区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权统一交易机制的构建”专题报告。认为长三角区域应建立统一的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机制。以排污企业和政府构成的一级市场追求交易公平,由政府控制主导;以排污企业与排污企业构成的二级市场追求交易效率,由市场主导、多方参与。政府控制一级市场的主要手段是法律法规。政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治理的组织机构,构建公平的交易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多方参与的二级市场中,企业是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参与者,政府和公众主要发挥中介人和监督者的作用。浙江省绍兴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马永定作了“工业污水治理的法治保障机制研究——以绍兴市柯桥区印染污水治理为例”的专题报告。总结了印染污水治理的柯桥实践经验,实施“腾笼换鸟”战略,将印染产业集聚区打造成绿色生态工业园;全面落实监管职能,对所有重点污染源严格实施刷卡排污、电子流量阀控制和在线监测,实现排污总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双控;推行环保倒逼转型,关停环评批准外的非法产能,严格按规定收取水资源费;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率先成立浙江省第一个环保警务室;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建立印染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的创新平台。深入分析了当前工业污水治理的困境和制约因素,即法律法规操作难、国家标准执行难、环保案件执法难、环保案件定性难、转型升级推进难。提出了完善工业污水治理的法治保障机制的对策措施,第一,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增强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对环保法律法规中存在的定位不清晰、操作规则不具体等情况,要细化标准、规范明确,便于各地实际操作。第二,用好用足地方立法权。在上位法基础上,优先将治水列入议题,抓紧出台适合本地实际的法规,加强对治水过程中推出的一系列意见、规定、制度的研究和总结提炼,将其上升为正式的法律法规,促进治水长效机制建设。第三,建立完善执法司法体系。设立相应的地方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推广使用移动执法系统、环境应急平台系统,构建点线面相结合的一体化网格化监管网络。第四,强化行业法治意识。第五,营造良好法治环境,采取多形式多途径提升公众环保法治理念。第六,依法推进转型升级。第七,优化法治治水模式。在治水理念上,由末端治理为主向产业链综合治理转变。在治水政策上,由倒逼政策为主向倒逼与激励政策并用转变。与会专家学者与专题发言人进行了交流互动,围绕污染物排放权是行政合同还是行政许可、依法治水的路径应考虑刑法手段、横向生态补偿的路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思想的提出与发展等话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专题研讨的第二阶段由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主任韩旗主持。报告人上海大学法学院讲师魏艳作了“供水行业适用PPP模式的法学分析”的专题报告。认为国家发改委牵头的特许经营模式和国家财政部主推的政府采购两种框架在立法上存在模糊与交叉。以供水行业为例,指出特许经营模式和政府采购模式在适用范围、法律性质、项目的可竞争性以及合作者的选择程序方面均有区别,且不能与“PPP模式”混淆。特许经营适用于以竞争性谈判与单一来源为主的合作伙伴选择程序,而政府采购适用招投标为主的合同方选择程序。在现行行政诉讼框架下,特需进行合同的行政合同定性会给“民告官”带来困难,不利于特许经营合同政府方因特许经营权人的违约而提起诉讼。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张宇作了“水污染公益诉讼制度研究——以检察机关参与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为视角”的专题报告。梳理了我国水污染公益诉讼实践存在的问题:原告主体范围相对狭窄、诉讼前置程序缺失、法律操作困难。认为检察机关参与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有效地解决现存问题,并有利于完善我国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具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据的前提下,其参与方式有:第一,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第二,检察机关监督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第三,检察机关发现水污染环境诉讼以及与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有关的犯罪线索,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第四,检察机关参与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为了使检察机关有效参与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应该拓展原告主体范围,在法律中将检察机关列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区分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设立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强化检察机关参与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的质效。安徽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副研究员曹树青作了“从饮用水源保护城乡统筹立法看环境法的效率价值追求”的专题报告。归纳了城乡环境正义失衡的表现:农村环境污染情势变更、环保组织的城乡失衡、环保物质供给的城乡正义失衡、法律供给的城乡失衡。总结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城乡正义矫正的成就,主要表现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的投入逐年增大、管理组织日益健全、国家和地方的相关立法不断完善。针对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城乡正义纠正中的效率价值追求 ,提出需加强三个方面的制度设计:第一,在保护区制度设计上,应明确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设立、保护区范围的划定与确认、保护区的禁止行为安排。第二,结合各地情况设置农村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充分发挥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农村乡贤的环境监督和管理潜能,提高环境管理效率。第三,构建农村环境保护诉讼平台,培育符合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环境保护组织。浙江省金华职业技术学院讲师庞宁作了“规模化养殖污水治理制度设置的路径选择”专题报告。从养殖者主动防治难、治理补贴资金难、规模化养殖污水治理监管难、公众参与监督难、环境侵权维权难五个方面分析了规模化养殖污水治理的困境。提出了规模化养殖污水治理的制度设置路径,第一,从采用强制性治理制度、建立选择性制度、开拓保障性制度、推进教育性制度、执行惩罚性制度方面来完善规模化养殖场(区)环境治理主体的环境治理制度。第二,从设置合理的资金补贴制度、规模化养殖污水治理监管制度方面完善政府环境管理主体的环境管理制度。第三,从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健全农村环境侵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方面来完善公众环境监督主体的环境监督制度。与会专家学者围绕反垄断法与特许经营的法律冲突、检察机关在水污染公益诉讼的原告地位等问题进行了互动交流。
本届论坛的主题报告内容既有宏观层面对新常态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指导思想、改革方向与目标、改革主要措施的全面阐述,又有浙江省科学治水具体实践与重大成效的总结归纳,形成了依法治水的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与呼应。每个专题报告均有独特视角与观点,论证严谨充分,倡导的理念具有前瞻性,提出的措施具有操作性,对依法治水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互动阶段观点犀利,讨论激烈,进一步提升了论坛的学术性。主持人的点评十分客观全面,对报告人的报告进行了充分肯定,也提出了合理的建议。此次论坛形成的系列研究成果,必将对推动长三角区域依法治水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