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1-11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2015年10月9日,由中国法学会指导,西部十二个省级法学会主办,西藏自治区法学会承办的第十届“中国·西部法治论坛”在雪域圣城拉萨隆重召开。此次论坛针对“西部地区社会稳定的法治路径与对策探讨”、“西部地区‘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法治问题研究”、“西部地区生态文明与法治环境建设”、“民族区域自治理论与实践探索”、“西部地区司法体制改革重点、难点问题研讨”等5个方面的分论题进行了重点研讨。本届论坛收获颇丰,提出了一系列颇具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本届论坛情况做如下总结:
一、主题发言
开幕仪式结束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杂志社主编张新宝教授做了题为《民法典:中国法律人的百年法治梦》的主题发言。张教授首先对中国民法典的百年发展历程进行了回顾,第一阶段,是从清末民律草案到中华民国民法阶段,这是对民法典的初期移植阶段,以《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中华民国民法》为代表。第二阶段,是新中国前三次民法法典化运动,包括1950年婚姻法与1956年第一次民法法典化运动、1956年第二次民法法典化运动、1979-1982年第三次民法法典化运动。第三阶段,是以民法通则为中心的第四次民法法典化运动,张教授回顾了1980年婚姻法、1982年经济合同法及其后的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继承法、1986年民法通则、1999年合同法、2007年物权法、2009年侵权责任法立法中的重要事件。张教授着重对现阶段第五次民法法典化运动进行了阐述和分析,从这次民法法典化的背景着手,对民法编纂的决策历史和重要事件进行考察,为我们介绍了当前民法典的具体起草准备工作的开展进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法室就民法总则草案召开座谈会的具体内容。最后,张教授对当前民法总则立法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了分析,譬如就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如何对待民法通则以来的立法成果与司法解释成果、关于人格权、关于法人制度、民事法律行为等。民法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部门法,民法典是治国理政的基本工具,是中国国家治理模式稳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成为衡量中华民族达到新高度的文化标志。张教授的发言对西部地区的依法社会治理具有重要理论意义。
二、主旨发言
西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理论法学系副主任柳杨博士立足于西藏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结合近年来西藏自治区根据中央治藏方略,做了题为《在依法治藏背景下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探索与思考》的主旨发言。柳教授首先阐释了在依法治藏背景下全面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内涵和意义,认为依法全面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是维护西藏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必要途径、是建设新西藏的必然要求、是立足西藏区情的必然选择。其次,从五个方面重点介绍了西藏自治区在依法治藏背景下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实践探索:一是以依法治理为前提,依法开展社会治理创新;二是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包括广泛建立“双联户”、探索符合城镇实际的网格化工作机制等;三是加强基层群众工作,创新开展“强基础、惠民生”活动;四是创新社会综合治理机制,如加强重点部位管控机制、依法加强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服务管理、专项打击与重点整治相结合,专项打击与前端管理相衔接等;五是要依法管理民族和宗教事务,着重加强民族团结、加强和创新寺庙管理。最后,对西藏自治区在依法治藏背景下推进社会治理创新进行了总结,认为西藏自治区依法推进社会治理创新之所以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其经验在于党的领导是政治保障;坚持依法治藏;立足西藏实际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各族党员干部无私奉献的“老西藏精神”是各项事业取得成绩的精神支柱。柳教授的发言立足西藏实际,从法治的角度具体对西藏的社会治理经验成果进行了介绍,既有理论深度又有实践支撑,对西部其他地区的依法社会创新治理具有很好的启发作用。
三、交流发言
10月9日下午,5位获奖论文代表结合本次论坛的分论题进行了精彩的交流发言。
(一)西部地区社会稳定的法治路径与对策探讨
针对这一分论题,甘肃省委政法委张震涛同志做了题为《依法治理夯实基础 确保中央精神和国家战略落地生根》的发言。张震涛同志提出西部边疆民族地区的安全稳定是我国国家整体安全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边疆稳则国家安,边疆强则国力胜”。因此,我们一要从国家战略层面认真学习领会好中央关于治边治藏的系列方略,切实用中央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推进西部边疆民族地区的跨越式发展;二要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忧患意识聚焦影响安全稳定的问题,以全力维护西部边疆民族地区安全稳定大局;三要深入探求新形势下西部边疆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对策方法,探索在新形势下加快转型升级、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的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的对策方法;四要积极寻求论坛成果在促进西部边疆民族地区转化的现实途径,将具有参考价值的科研成果进一步在实际工作中转化好和用好,发挥论坛在服务区域性经济协调发展和法治引领、组织、推动的积极作用;五要充分发挥法治在西部边疆民族地区的引领和保障作用,要高举法治旗帜,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观念,努力破解相关重点、难点问题;六要探索建立西部边疆民族地区安全稳定的区域性协作机制,以实现“协调合作、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总体目标和“相互策应、协同作战、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建设一个边境巩固安宁、人民安居乐业、边关和谐稳定、边境经济繁荣和民族团结、宗教和顺、社会和谐稳定的西部边疆民族地区是我国整体安全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命光荣,任务艰巨,任重道远。
(二)西部地区“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法治问题研究
青海省优秀法学家马天山博士做了题为《“一带一路”战略中中国法治的应然思考》的发言。他认为新的“一带一路”战略是中国法治发展的机遇和挑战,中国将在更为广阔的范围、更为漫长的时间里产生交集,需要在更为复杂的环境中承担更为艰巨的任务,完成更为重要的使命,因此,从宏观的事业出发,做好中国法治发展的应然性思考,意义十分重大。马博士从三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了阐述:第一、“一带一路”战略:发展的哲理与法治的成长。他指出发展是有条件的且必须是全面的。第二、时代呼唤:中国与中国的法治需要共同走向世界。他强调世界形势纷繁复杂,需要强大而和谐的力量加以引导、规范和担责,国家的发展也需要强大的法治作保障。第三、中国的法治与法治的中国:应当体现哪些精神。马博士谈到,要体现平等精神、共同发展精神、科学和务实精神、推动中国全面发展的精神、担当精神、规则精神;另外我们还应坚持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的原则;方法的科学和立场的正确的原则[A1] [22] ;多重价值追求;承担大国责任,谋求自身发展并努力推动地区发展和世界和平的原则;有利于解决国际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矛盾甚至冲突的原则;有利于解决国内发展为题,增强综合国力的原则;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与世界一体化大趋势、大潮流融合的原则。
(三)西部地区司法体制改革问题重点难点问题探讨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龚毅同志做了题为《“诉前会议”改革及其法理基础》的发言。龚毅检察长通过对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相关政策导向性文件进行分析,认为政法机关司法化改革改革有两条技术路线,一是办案组织的司法化改革,二是办案方式的司法化改革,当前社会背景下检务公开必须以程序设计的革新为突破点,强化外部权利监督机制,积极探索更为科学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模式。龚毅检察长从“诉前会议”的概念出发,对国外诉前会议模式和我国审查起诉程序进行了法理上的比较分析,提出“诉前会议”可以作为检察机关办案方式改革的试金石。诉前会议制度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譬如,有助于提高办案质量;有助于推进检务公开,实现阳光司法;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权利可以得到更好的保障;被害人权利可以得到更多保障;也有利于促进刑事和解等。在发言的最后,他指出诉前会议制度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方式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创新,对提高疑难复杂案件质量、保障诉讼权利、提高诉讼效率等多方面能够起到实在有效的作用并期待这一制度能够成为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断完善的情况下被立法所认同。
(四)民族区域自治理论与实践探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阿荣博士就这一论题进行了题为《蒙古族“额耶”法律思想的现代阐释》的发言。阿荣博士首先阐释了“额耶”在蒙古语中的含义,“额耶”思想的概念演变进行了详细梳理,从“额耶”是顺和思想的原始形态,到“额耶额佈”是顺和思想的社会形态及“额佈”是顺和思想的哲学形态三方面进行词源的考察。其次,阐明了“额耶”思想的历史演进,包括议顺制、大顺制、“议事习俗”三个历史阶段。再次,指出了“额耶”思想的法律地位。“额耶”思想是蒙古法制重要的法律渊源,是官方与民间解决纠纷的通用规则,并逐步演变为蒙古族调解制度— “额佈苏勒胡”习俗。阿荣博士最后通过两则清代卓索图盟的诉讼档案中的案例来阐述“额耶”制度的司法适用,这两个案例是:蒙古人华尔兴与双胡尔债务、死人事及土地纠纷案、班珠日达与那顺德力格尔土地纠纷案。最后,阿荣博士谈到,“额耶”作为蒙古民族解决纠纷的理念,是蒙古族传统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根植于蒙古社会生活,如同血液一样流淌在蒙古人体内,如同蒙古人的文化基因,世代传承。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设过程中,考察研究少数民族习惯法是非常必要的。
(五)西部地区生态文明与法治环境建设
贵阳学院法学综合教研室主任赵翔副教授就这一论题做了题为《生态文明行政执法的疏漏与完善》的发言。赵教授首先以贵州生态文明行政执法为例,对生态文明行政执法的现状与疏漏进行了分析。认为,生态文明执法是生态文明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与核心环节,贵州在这方面取得了很多经验,如以“六个一律”环保“利剑”执法专项行动加大环境违法的惩治力度、政府购买环保服务推行第三方治理等;但也面临很多难点,如行政执法仍然存在不规范、不严格、不文明、不透明等问题。赵教授对生态文明执法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认为和一般的行政执法相比,生态文明行政执法具有自己的特征,表现在:执法主体的多层次性、多部门性;行政行为的复杂性;执法价值的生态性等方面。而生态文明行政执法的问题表征与核心要素相关联,这些核心要素至少包括行政执法体制、行政执法能力、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执法权力监督,要解决生态文明存在问题就必须把握这些核心因素。因此,就完善生态文明行政执法,赵教授提出四项对策建议:第一,规范执法,健全生态文明行政执法体制;第二,严格执法,强化生态文明行政执法能力;第三,文明执法,规范生态文明行政执法行为;第四,透明执法,完善生态文明行政执法权力的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长何波同志及西藏大学政法学院院长高大洪教授就这五位发言人的内容进行了客观和具有建设意义的点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 研究和探讨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重大法治问题以及区域间共同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本届论坛以“推进依法治国与创新社会治理”为主题,并设立了五个分论题。此次论坛中,与会专家学者围绕主题进行了充分的探讨,并提出了很多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建议、对策,这些研究成果将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创新社会治理提供更有力的理论支持。
西藏自治区法学会
201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