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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中国·西部法治论坛”综述

时间:2014-12-15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9月24日至25日,由中国法学会主办,青海省委政法委、青海省法学会承办的第九届“中国·西部法治论坛”在西宁举办。来自陕西、云南、甘肃、四川、新疆、宁夏、西藏、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内蒙古等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的获奖论文作者以及法学法律工作者近150人参加论坛。本届论坛共征集到学术论文900多篇,论坛以“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法治协调问题研究”为主题,对“新丝路与西部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西部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法治保障”、“西部地区民族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问题”、“西部地区社会治理创新的法治化路径”、“西部地区循环经济发展法律问题”、“西部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法律规制”等6个方面的分论题进行研讨。本届论坛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提出来一系列的意见建议。现将本届论坛征文及发言情况综述如下:

  一、主旨报告

  论坛历时一天半,开幕仪式结束后,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王刚副教授作了题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部署及其法治机制构建》的主旨报告。他认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构想之提出,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和深远影响。一是 “丝绸之路经济带”构想之提出,植根于中国同古丝绸之路沿线国家悠久的历史联系,顺应了各国共同发展的现实需要,符合本地区国家的共同利益。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有助于通过各方希望发展经济合作和人文交流的关切,把欧亚大陆的不同区域连接起来,把不同国家的利益融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分享发展机遇,促进共同发展,有力契合中国和中亚国家的发展诉求。二是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是新时期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战略。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构想之落实,可为中国经济转型提供新的契机和发展动力,通过与中亚、欧洲等国家加深经贸合作,有助于中国主动争取国际贸易和投资机遇,在当今世界最大区域经济合作体中受益。三是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有利于促进区域内政治互信、文化共融、互联互通、发展认同,有利于中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有助于缩小西部与中部、东部地区的经济差距。四是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对于解决我国国内产能过剩,调整产业结构,加快产业升级将起到重要作用。对于缓解国内就业,解决劳务输出,加快西部开发开放,带动西北国际贸易,促进西部崛起,平衡国家经济发展等具有重大战略价值。五是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有利于提高国家竞争力。

  二、交流发言

  24日下午至25日上午,来自西部地区12省(直辖市、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3位作者代表进行了论坛交流。

  (一)有关西部地区城镇化建设的意见建议

  西北政法大学廉高波教授以陕西10县20个镇城镇化发展情况调研为例,针对现阶段城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一是制定权责分明的政府行政法律体系,监督各级政府在法律框架内履行城镇化建设义务,依法行政提升民众对执法者的信任。二是依法制定推进土地制度和创新农民资产变现的法律体系,在立法中提高农民的参与度,提升民众对法律的信任。三是科学立法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提升民众对美好生活的期望。四是深入调研,不断建立完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和救助法律体系,消除民众对基本生活需求的后顾之忧。五是依法建立和推进新型城镇的财税体制和金融法律体系改革,促进新型城镇经济发展。

  甘肃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葛长勇认为我国今天的城镇化发展存在的误区:1.盲目撤乡建镇,片面理解城镇化。2.盲目进行城中村改造,忽视了基本设施和社会管理的同步。3.忽视了城镇化发展要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发展的规律。4.忽视城镇化后的社会保障机制建设。他提出三点思路:1.要正确认识新型城镇化的作用、目的和发展方向。2.法律保障是城镇化的保障。3.寻找一种双赢的方式,解决城镇化中的难题。

  (二)有关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建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孙涛认为大数据是一种新型社会管理工具,新丝路经济带是一个区域经济合作新模式。就大数据时代的环保法而言,新丝路经济带所串连的中国西部的开发,应当是一种抛弃了先污染后治理、开发与保护对立的落后生态观的经济与社会全面、跨越式发展。现有我国生态补偿法治化理论与实践中节点所在:1.缺乏统一、权威的指标体系和测算方法;2.生态环境作为经济学上的一种公共物品的难以摆脱“公地悲剧”;3.现有制度框架政府作为生态补偿责任人补偿资金有限补偿方式单一 ;4.绿色大数据就是公众沟通政府、经营者之间良好媒介;5.西部乃至全国较为完备的生态补偿立法仍然空白。对于欠发达的西部省份来说,生态环境问题是经济发展问题也是法制建设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个经济发展的问题,法制建设要去主动服务保障绿色发展;解决开发中的补偿不足的问题,不是停止开发或缓慢开发,而是着眼未来地科学地开发、着力解决发展不足、低层次、粗放而不集约的发展模式。

  云南警官学院黄琪认为西部生态旅游中的利益冲突有三个方面:(一)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1.游客的个人利益与生态环境保护整体要求的冲突;2.旅游开发和经营者的个人利益与生态环境保护整体要求的冲突;3.景区居民与生态环境保护整体要求的冲突。(二)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冲突;(三)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冲突。在解决游客的个人利益与生态环境保护整体要求之间的冲突时,立法者需要在保护生态环境与尊重公民个人的出行自由之间作出正确选择。在解决开发者、经营者的个人利益与生态环境保护整体要求之间的冲突时,法律必须表明态度,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在解决景区居民的个人利益与生态环境保护整体要求之间的冲突时,立法者又需要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平衡,法律不能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而完全舍弃景区居民的个人利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张良培认为西部农村生活垃圾循环利用存在的问题:1.传统的垃圾处理方式无法适应日益多样化的垃圾产出;2.垃圾循环利用的权责不明;3.垃圾分类回收制度为空白;4.垃圾循环利用的配套设施建设严重滞后;5.城市垃圾“下乡”的问题待解。成因分析:1.立法不健全;2.循环利用理念未得到普及;3.权责界定机制缺失;4.垃圾污染成本外部化;5.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对策建议:1.完善相关立法。2.加强地方性立法,制定《农村垃圾循环利用条例》。3.增强现行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4.建立健全循环教育理念的区别教育机制。5.合理界定相关方的权责(生产者责任、政府责任、村民个人责任)。6.充分发挥经济手段作用(垃圾循环利用费、对城市“下乡”垃圾按量计价、完善税收、金融政策调控)。7.加大配套设施建设方面的财政投入。

  (三)有关西部地区风俗习惯研究的意见建议

  新疆喀什师范学院江钦辉认为在新疆民族地区,法院处理哈萨克族彩礼返还纠纷时,不能简单地适用国家法进行裁判,还得考量世代相传被哈萨克族成员内心认同并被普遍接受和遵守的彩礼返还习俗规则,以期通过合理、正当地适用哈萨克族彩礼返还习俗规则处理纠纷、化解矛盾,使得案件的裁判结果更好地得到当事人的认同和遵守,最终达到司法所追求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提出建议:1.通过自治机关行使变通立法权,实现哈萨克民族习俗和国家法内容上的协调;2.通过自治区法院的指导性意见和指导性案例,实现哈萨克民族习俗与国家法在司法中的协调。

  西藏自治区委党校张凯认为西藏一妻多夫婚姻习俗与现行法律存在直接的冲突,并产生了诸多消极影响。一是导致大量事实婚姻的产生;二是不利于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三是妻子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受限。现阶段务实的态度应该是:一是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地区公民和共产党员、干部、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城市职工、市民实行一妻多夫婚姻;二是对农牧区的农牧民,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于结婚时非出于本人自愿或不知是实行一妻多夫婚姻的,应当予以废除,并认定为无效婚姻;对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自愿接受一妻多夫婚姻形式,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可以予以承认,并要求当事人履行相应的结婚登记手续。三是明确规定一妻多夫婚姻家庭,妻子享有离婚自由权,禁止任何人强制、干涉妻子的离婚自由。四是在解除一妻多夫婚姻时,妻与夫均享有分割财产的权利,同时对妻子给予适当照顾。五是在夫妻财产继承方面,夫、妻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妻子有继承多个丈夫财产的权利。六是一妻多夫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不得以退出婚姻关系为由拒绝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四)有关西部地区文化产业建设的意见建议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王联认为检察机关在为西部地区民族文化产业发展服务方面,应进一步加大对民族文化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为民族文化产业蓬勃发展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加强对侵犯民族文化知识产权案件的打击力度,依法惩治损害民族文化产业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二是加大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的查处力度,提供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三是坚决打击商业贿赂、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四是对民族文化产业主体内部发生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侵犯商业秘密等犯罪案件加强打击,保障民族文化产业自身健康发展。五是严厉打击危害民族文化产业投资者、经营管理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犯罪,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彭林泉对色达县发展格萨尔文化产业中,遇到的版权主体、收集民族文化古籍资料归属权、版权的转让与贸易等问题,提出对策:一是树立“版权兴县”的战略,增强版权经济的理念,明确版权产业发展的工作思路,推动格萨尔文化产业向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发展的前提。二是应将色达格萨尔文化产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提供制度保障,排除发展过程中的制度性障碍,为文化产业快速有效发展铺平道路,有效避免盲目发展,破坏性开发,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三是强化版权的转让与贸易,提高格萨尔文化产业发的经济效益。四是打造格萨尔文化产业品牌,在格萨尔文化艺术之乡,将部落文化、宗教文化融入格萨尔文化产业,并作为一个整体,加快格萨尔文化产品的设计、开发,打造格萨尔文化产业名牌。五是强化格萨尔文化产业的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和普法宣传,为格萨尔文化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五)有关西部地区经济建设的意见建议

  广西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高清以桂林市旅游业为例,认为随着旅游业在地方经济总量中占据的比重不断提高,与之相伴随的是旅游资源无序开发,生态环境遭到较大破坏,主要表现为水体污染、空气污染,溶洞退化以及动植物种群和数量的减少等。存在的法律问题:1.旅游资源立法滞后;2.旅游环境保护执法不力;3.规划不尽合理缺乏科学的环境评价。提出建议:1.生态旅游资源开发立法的完善;2.在生态旅游资源开发立法中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3.建立和完善生态旅游资源保护法制体系。首先,加强生态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其次,实施生态旅游认证制度。再次,建立生态旅游评价制度。

  青海海东市检察院王佐龙认为对应于丝绸之路经济带的秩序建构至少包括如下几方面:丝绸之路经济带需要良好的利益分配保障秩序;丝绸之路经济带需要符合市场竞争规律的社会创新秩序;丝绸之路经济带需要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在当下的丝路经济带区域内,主要有以下影响社会秩序的不安全因素:一是源自中亚、新疆的“三股势力”的恐怖行为;二是由“藏独”等民族分裂主义者在藏区策划的“自焚”事件;三是“全能神”等邪教组织进行的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四是社会转型期各类社会矛盾引发的不稳定事件。上述影响社会安全秩序的各种现象,都对丝路经济带的合作形成巨大的影响,但这些都是我们无法回避且必须要面对的。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法律协调问题,涉及从国内到国外,从亚洲到欧洲,从东亚到中西亚的多元性地缘利益,是一个事关法律、经济、政治、外交、军事等诸多内容的宏大课题,也是一个具有尝试、发展等趋向的问题,作为一个横跨中国的宏大的国家战略,应首先规划好自己的利益,并使所涉区域尽可能受益,以提升它们为经济带的秩序与稳定做出更多支持的能力。

  (六)有关西部地区民主政治建设的意见建议

  内蒙古党校毛原认为内蒙古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1.村民对重要村务的决策权有很大局限性;2.公开程度不够;3.监督机制不完善,相关制度不配套。提出如下建议:1.民主政治不等于政治民主化,也不是政治民主化越早、越快越好。作为完整的体制,民主政治还包含着法治、行政管理等体现政治制度化的重要内容。2.抓住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关键环节,推动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第一、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要以村民的广泛参与和充分体现民意为价值目标,真正做到由“替民做主”到“由民做主”的转变。第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要以不断扩大公开性为基本路径,进一步完善公开的各项制度,做到依法建制,有制可依,按制办事。第三、发展多层次协商民主,与民主党派协商,与群众进行协商,在与人民群众利益最相关的公共政策制定和有关民生、社会发展、和谐社会建设等具体问题上,使政策真正成为群众意志的体现。第四、加强监督体系建设。形成监督的合力,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支持和保证人大监督、强化司法监督、重视舆论监督等。

  新疆建设兵团何利疆认为兵团行政主体资格中存在的问题:(一)对兵团的行政授权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二)现行的兵团行政授权不规范。(三)兵团“师市合一”的行政管理体制还需创新。鉴于兵团现行行政主体资格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改变过去兵团内部的行政事务的管理主要取决于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否授权的做法,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兵团自行管理内部的行政事务”的政策具体化。除设立的市的行政机关具有法定的行政职能外,对未设立市的兵团各级(包括兵团、师及团场)的行政管理职能以概括授权的方式确定。兵团作为特殊组织,解决好兵团的行政主体资格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充分发挥特殊体制的优势,使兵团真正成为安边固疆的稳定器、凝聚各族群众的大熔炉、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示范区,以促进兵团乃至全自治区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及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

  本届论坛以“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法治协调问题研究” 为主题,正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动建立“新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构想的积极行动,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实际举措,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营造了良好的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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