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2-02 来源: 责任编辑:
2013年11月6日,第三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在重庆大礼堂酒店顺利召开。本届论坛由中国法学会指导,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直辖市法学会共同主办,重庆市法学会承办,西南政法大学和重庆大学法学院协办。论坛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为主题,紧紧围绕党和政府工作大局,结合四直辖市法治建设的热点、难点问题,对“生态城市建设法治保障”、“执法司法公信力保障机制”、“网络法治”三个专题进行了深入研讨。来自京、津、沪、渝四直辖市法学院校、实务部门共80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论坛。论坛开幕式由重庆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袁勤华主持,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李清林,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谭栖伟,重庆市法学会会长余远牧出席论坛开幕式并致辞;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中国法学会会员部主任张所菲等领导出席了论坛。
论坛共收到论文231篇,经评审委员会评定,评出获奖论文80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研究生王美舒的《论我国重金属污染防治中环境标准制定进路之立法选择》,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少平的《论司法保障体系之建构》,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汤啸天的《从司法公信力看“错放”与“错判”的选择》,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副教授曾令健的《作为中国问题的司法社会管理创新》等4篇论文获一等奖;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党委书记周继东的《关于法治维》,天津法政学院教授王吉林的《生态文明视阙下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思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袁博的《论民意的心理特征与司法应对》,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贾焕银的《法治中国大思维》等8篇论文获二等奖;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焦志勇的《行政决策正当化的本质所在》,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学文的《论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研究生黄亮的《碳捕获与封存(CCS)技术的法律制度构建探析》,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海龙、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赵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动态演进与司法应对》等20篇论文获三等奖;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董彪的《破解城管执法的“塔西陀陷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白云飞的《公众认同危机之应对》,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张开骏的《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思考与探索》,重庆市委政法委办公室主任苟鹏的《“法治重庆”建设必须紧紧抓住法治思维这一核心》等48篇论文获优秀奖。重庆市法学会秘书长陈忠东主持论坛闭幕式,北京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杜世平宣读本届论坛获奖论文表彰决定,举行了获奖论文颁奖仪式,重庆市法学会副会长肖长富作论坛总结及闭幕辞后与天津市法学会副会长魏康利交接了“京津沪渝法治论坛鼎”。
论坛上,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教授作题为《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主题报告,建议政府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等治国理政实践中,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解决社会问题,更多地体现法治精神。来自京、津、沪、渝四直辖市的12位获奖论文作者代表作为发言人,在北京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杜石平,天津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魏康利,上海市法学会党组副书记、副会长李继斌的主持下,围绕“生态城市建设法治保障”、“执法司法公信力保障机制”、“网络法治”三个专题作了交流发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天津市法学会副会长张勉,上海市经信委法规处处长陈潜分别对专题发言进行了精彩点评。
一、主题报告: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治国理政
在本次论坛主题报告《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治国理政》中,张文显教授在引言部分阐述了我国法治的发展与进步,强调法治中国与富强中国、民主中国、文明中国、和谐中国、美丽中国、平安中国相辅相成,共同编织出“中国梦”。
在报告第一部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是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必然要求,张教授通过梳理我国法治的发展历史阐述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通过法治与人治、群治、德治、策治的比较分析,说明了历史与现实证明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必然选择;通过举例说明要求领导干部养成法治思维、学会法治方式,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习惯,阐述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治国理政中的必然要求。
在报告第二部分,张教授从“坚持人民主权、科学民主决策”,“尊重和保障人权、认真对待权利”,“强化公正观念、保障社会公平”,“增强程序意识、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弘扬理性精神、平和文明执法”,“坚持宪法至上、维护法制尊严和权威”这六个方面论述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基本要求。
在报告第三部分,张教授对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中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了具体阐述,强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实践中的运用,要高度重视和善于运用司法维稳的机制和方法。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重庆市法学会副会长付子堂教授主持了主题报告会,对张文显教授作的主题报告进行了简要的总结,指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实践中运用意义重大,值得大家进一步关注学习。
二、第一专题:生态城市建设法治保障
本次论坛的第一场专题研讨是“生态城市建设法治保障”,由北京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杜石平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进行点评,《法学杂志》编辑刘宇琼、天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王者洁、上海政法学院教授王文革、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宗宇分别发言。
《法学杂志》编辑刘宇琼以《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问题研究》为题,从一系列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着手分析,环境保护秩序的建立和维持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要求。从问题意识入手,论述了国际上《欧洲人权条约》《世界自然宪章》《里约宣言》《21世纪议程》中的环境权理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理论依据和内容。她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进行了简评,并阐述了其不足,提出法律应明确规定公众参与权、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序性规定、发展环保组织参与制的建议。
天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王者洁以《生态物权: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法制保障》为题,认为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生态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传统物权法将土地这一生态物视为公共物品任意使用,非合理利用土地致使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大量掠夺式开发导致耕地安全危机加剧,这些土地危机使土地生态不断恶化。生态物权的理念为解决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当下可以从严格基本农田的重点保护、强化耕地所有权的保护机制、完善土地权属制度提供基础保障、健全土地规划制度激励集约利用、改革征地制度促进持续利用这五个方面强化权属制度、规划制度和征地制度等方面的物权相关规定,实现对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王文革以《论城市土地节约利用法律制度》为题,从城市土地节约利用法律制度的概念、特征和分类,城市土地节约利用法律制度现状,城市土地节约利用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完善城市土地节约利用法律制度的对策四个方面展开论述。针对城市土地节约利用中制度设计理念和原则、政府管制制度、市场调节制度、社会调整制度、技术创新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提高土地外延扩展的成本、确立宅基地使用权、建立节地配额交易制度、健全公众参与制度等具体的法律制度对策,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解决粮食安全问题。
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宗宇以《扩展与限制:我国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原告资格之确立》为题,从对我国关于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原告的现有法律规定分析出发,结合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二审稿和三审稿中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原告资格过于单一的探讨,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确立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环境司法的进程,但是由于概念不明确以及缺乏原告确立标准与程序,导致该条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私人检察总长理论、环境公共信托理论和公民诉讼理论以及美国、德国在起诉资格和规则方面的规定可为我国提供借鉴。针对我国建立环保法庭的有益探索和实践困境,在剖析法律、机关、有关组织三个关键词基础上,他认为应当采用扩展与限制并重的解释论方法来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适格范围,建立多元化的起诉主体,明确起诉顺位,建立原告确立的标准与程序,并通过设置前置程序,提高起诉的条件、设置原告的资格准入标准及相关审批制度等措施避免起诉权的滥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柯、研究生王美舒以《论我国重金属污染防治中环境标准制定进路之立法选择》为题,指出近几年我国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我国现行重金属污染防治环境标准制定中存在诸多的问题,提出我国在重金属污染防治环境标准制定进路上选择优先适用“基于风险”进路、“成本-收益分析”进路,最后适用“基于技术”进路的倒三角模式,建议采取在正在起草的《重金属污染防治条例》中设专章规定。
三、第二专题:执法司法公信力保障机制
本次论坛的第二场专题研讨是“执法司法公信力保障机制”,由天津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魏康利主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天津市法学会副会长张勉进行点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彭智刚、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于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阮忠良、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副教授曾令健分别发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彭智刚以《民事检察监督的司法能动性》为题,论述新民事诉讼法拓宽了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范围,反映了希望通过发挥检察能动的监督作用,使检察权走出监督效果不佳的困境。认为司法能动性的运用并非任意妄为,应满足特定社会需要,应当调整监督思路,整合社会资源介入办案程序并公开信息。提出应建立民事案件查询机制、民事补偿救济机制、公益信息共享机制,以实现检察监督效果最优化。
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于清以《从法律渊源角度破解城管执法公信力危机》为题,以京津沪渝四地为研究对象,分析城管部门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作为执法依据和准则,导致暴力执法、执法随意的现象长期存在,城管执法备受争议,其公信力正遭遇前所未有的危机。呼吁加快《城市管理法》的制定,以立法确认城管体制的法律地位,建立城管问责机制,明确城管职责权限,规范城管执法程序,加强城管监督检查,同时完善地方立法,从法律渊源的角度解决城管执法部门公信力的危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阮忠良代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发言,以《让可感受的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为题,指出当前司法公信的现实困境,提出司法群众工作是公正被感知的必由之路,要让司法能够被看见、被理解、被接受,必须坚持服务型司法、能动司法,完善庭审调解模式,运用好信息科技工具,提高服务效率,消除沟通障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司法群众工作机制的转变。
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副教授曾令健以《作为中国问题的司法社会管理创新》为题,指出目前司法社会管理创新面临司法环境的外部性困境与司法体制的内部性困境。外部性困境涉及司法理念与社会转型需求不协调、多元诉求与司法的单向度工作机制相冲突的问题;内部性困境涉及司法社会管理创新方式单一化和越权创新的问题。提出司法社会管理创新应当树立“服务型司法”理论,从“重管理轻服务”转向“通过服务实现管理”,强调“协同而治”,重视“德治”因素,培育社会力量,遵循司法规律,秉持“谦抑性”品格。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少平以《论司法保障体系之建构》为题,梳理和分析当前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指出仍然存在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提出了法院经费保障体制、人事管理体制、法官职业保障体制、基层法院按行政区划设置的改革设想,推动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科学的、长效的制度保障体系,让法院、法官敢于严格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汤啸天以《从司法公信力看“错放”与“错判”的选择》为题,阐述了在主观努力已经尽到的前提下,“错放”的损害远小于“错判”,“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的选择,并不是减轻司法机关的责任,无论“错放”或者“错判”,司法机关都要承担责任。必须防止出现故意乃至精心设计“错放”的司法腐败,建议要把更多精力放到优化执法质量考核和强化司法人员能力素质上来,更新法治理念,强化法律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力。
四、第三专题:网络法治
本次论坛的第三场专题研讨是“网络法治”,由上海市法学会党组副书记、副会长李继斌主持,上海市经信委法规处处长陈潜进行点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张严方、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范懿、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刑事法律与司法研究所所长张勇、西南大学法学院讲师杨攀分别发言。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张严方副教授以《论网络消费的法律问题》为题,指出网络欺诈屡禁不止,支付安全缺乏保障,格式合同有待规范。网络市场诚信体系不完善,信用环境不乐观,市场隐患较大等问题;消费者知情权被严重侵犯,信息严重不对称,经营者不履行义务现象频发,维权成本大,管辖不明。为此,提出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确立消费者的验货权和无条件解除权,并建立适合网络购物的举证制度。呼吁尽快出台《电子商务法》以改变网络购物无法可依的状况,并就该法需要建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先行赔付机制、确立有利于网购者的诉讼管辖原则等方面的内容作了相应论述。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范懿以《网络时代下公民有序参与司法的新途径》为题,概括了网络时代个人隐私被侵犯的一般过程为“网络公开——案情热议——隐私曝光——正常生活被扰乱”;分析了当前网络环境中对司法案件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暴露了当前公民参与司法的无序性;司法与网络间所存在的程序性与即时性、专业性与猎奇性、职业性与开放性、受监督性与自由性这四对主要矛盾成为了公民司法参与的主要障碍。认为应当借鉴《马德里准则》在隐私权保护上达成的舆论自律三原则与司法自觉三原则,以及美国部分法院设立公共关系部(室)或“法官与媒体委员会”等机构设置方面的经验和英国法院在具体案件庭审措施方面的经验,必须树立以隐私权保护推动公民有序参与司法的理念,建立相应制度,预防网络“直接到人”的议程设置功能,最终形成公民有序参与司法的良性互动的局面。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刑事法律与司法研究所所长张勇的《规范与保障网络反腐的刑事法治路径》阐述,认为网络舆论具有反腐功能,但也存在有限性和负面性。为了克服传统反腐模式的不足,网络反腐需要作出刑事法治化的路径选择,实现网络反腐与刑事司法的良性互动。而对于网络反腐过程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诽谤、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应当予以刑法规制。同时,还应从犯罪预防、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入手,构建网络反腐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模式,为网络反腐的刑事法治化提供司法支撑。
西南大学法学院讲师杨攀以《信息化背景下消费者概念的扩大》为题,提出的核心问题是消费者的概念是否包括单位通过对国内外学术界及法律上关于“消费者”概念的梳理,指出消费者是自然人而不包括单位是主流观点,但韩国和美国部分州立法认为消费者的概念应该包括单位,国内也有部分专家认为消费者的概念应该扩大。认为在信息化背景下,小微企业和自然人一样在信息泄露方面易受到损害,信息被侵害后赔偿难等问题导致二者同样处于弱势地位,而单位的强弱划分随着市场结构的变迁亦非一成不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功能和体系定位将“消费者”概念扩大确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