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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洪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与改革开放

时间:2015-07-06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对30多年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出恰当的总结、评价和说明,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不能认真地对待过去,就无法认真地对待未来。

  全面回顾30多年来的法治建设情况,我们需要立足于一个基本事实,即法治建设的主要成就与我国改革开放这一政治背景是分不开的,换句话说,法治建设之所以能够取得一定的成绩,是因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在持续深入的进行。改革开放兴,则法治兴;改革开放遇到阻力、停滞徘徊乃至倒退,法治则也会呈现相应变化。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言,法律没有自己的历史。因此,推动改革开放的力量,也是推动法治的力量;改革开放的方向,也是法治发展的方向。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本来就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毋庸讳言,在党的领导下推动法治建设,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创举。许多人对此怀有疑虑。毕竟,法治注定意味着宪法法律的至上权威,任何人和组织都必须服从宪法法律,不能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背离了这一点,就无所谓法治了。但是,如果我们由此出发,坚持以执政党是否依法办事来作为衡量中国的法治建设状况与进程的主要标准,就会严重低估中国法治建设取得的进展。这不是说执政党依法办事之于法治建设不是关键的重要问题,而是说,中国的法治建设是从解决中国改革开放的实际问题出发的,执政党必须依法办事也是改革开放与法治建设不断深入推进的过程中,才在全党逐步形成的共识。2014年10月23日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必须统一,正是这一共识开始形成的重要标志。这本身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新的重要内容。

  客观地说,30多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尽管存在种种亟待解决的问题,但是,成绩也是十分令人瞩目的。我们有了200多件法律为主体构成的法律体系,建立了系统的照章办事的国家体制(包括司法组织体制),法律职业者群体专业化水平有了明显提升,群众办事方便程度有了根本改进,人身自由安全与私有财产保护水平较之文革时期有了明显提升,平等权利范围也显著扩大,特别是中共中央举行了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以法治建设为主题的中央全会,等等。对此,我们法学理论界需要给予一个有力的解释和说明,说明这一切是如何发生的?尤其要说明,在执政党必须依法办事这个根本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情况下,法治建设是如何被推动的?毕竟,十八届四中全会才突出强调依法执政问题。所以,我们必须另辟蹊径,努力寻找观察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恰当的切入点。我个人认为,这只能是改革开放。改革开放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始终坚持的中心工作,正是因为改革开放的需要,法治建设才能够得以深入进行。

  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至少在三个方面触及到了法治建设的根本问题,大力推进了法治建设:

  为了培育市场主体,赋予了企业与公民、自然人广泛的权利与自由。自由是责任的前提,企业没有自主权,就没有责任心与竞争力;个人没有行为选择的自由,也就无须为自己行为负责。

  解决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就需要解决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导致国家启动逐步退出市场的工作,进而导致社会组织的重建。

  发挥市场作用,就必须强化基层国家机关的作用,促使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制度化、法律化。

  以上三个问题,涉及到国家、社会、社会成员的关系这一法治建设的根本问题,进而促使中央与地方、国家与社会、权力与权利的适度分割,提升了全社会依法办事的需要和水平。

  事物的发展有自己的逻辑,中国法治建设的未来依然取决于中国改革开放的未来。

  * 葛洪义,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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