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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过程

时间:2014-04-03   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1.启动评选程序。2013年4月26日发布了《关于开展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活动的通知》和《中国法学会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办法》(以下简称“评选办法”)。
  2.初评评选。由中国法学会主管的研究会、省级法学会、全国性法学社团、法学重点院校所等分别组成初评评选委员会评选出本单位、本地区的1至2名候选人。截至9月20日,共有78名推荐人选经过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的材料审核,成为第七届“十杰”候选人。
  3.候选人公示。2014年1月14日,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将第七届“十杰”候选人推荐人选(共78名)名单进行公示。截至1月24日公示期届满,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未收到有效异议。
  4.制定评选工作办法。2014年1月17日,中国法学长会长办公会议在“评选办法”的基础上通过了《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工作办法》(以下简称“评选工作办法”)。依据该“评选工作办法”,评选程序分为评选委员的分组评审、集中投票和中国法学会会长会议审议决定两个阶段。
  5.评选委员会评选。2014年1月27日举行了评选委员会评选会议。评选委员会由中国法学会部分副会长、常务理事和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共44人。评选委员会及评选工作由评选委员会主任陈冀平同志主持。43名委员参加了评选委员会会议。会议在完成既定的全部议程之后,产生了31名拟获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及提名奖称号的大名单。
  (1)分组评审。为了确保评选工作公正进行,最大可能减少干扰正常评选秩序的因素,评选委员会对全部候选人和评委采取现场随机分组的方式,各分为4个组,改变了以往按照学科分组的做法,避免了候选人事先知道评委是谁的情形。每个评审组各设2位召集人,评委人数大致相同。78名候选人分为院校所候选人70名、法律实务部门候选人8名。每组候选人为数量大致相当法院校所候选人和8名实务部门候选人。
  各委员充分审阅本组候选人材料(包括候选人的申报材料和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事先按照评选指标编制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名独立打分。各评审组按照得分多少进行排序。实务部门候选人单独排序。
  (2)集中投票。评选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各评审组召集人关于分组评审的情况介绍,审阅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各评审组候选人得分排序表和全部候选人材料,在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投票产生入围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及提名奖称号获得者的30人名单。投票以无记名方式进行。其中,对法律实务部门候选人进行单独投票。
  (3)评选委员会评选结果。会议顺利地产生了入围“十杰”及提名奖的候选人共31名。其中法学院所候选人28名(最后两位票数并列),实务部门候选人3人。评选结果在评选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予以宣布。
  6.中国法学会会长会议审议决定。2014年2月21日,中国法学会会长会议在京召开。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同志、常务副会长陈冀平同志、其他副会长共15人出席会议,王乐泉同志主持。在会上,张文显副会长代表评选委员会介绍了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前一阶段的工作情况。审议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进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共15人参加了投票。投票在1月27日评选委员会投票结果的基础上进行。按照投票规则,第一轮投票共有9位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半数而当选,第二轮从第一轮得票数未过半数但最靠前的2名候选人中产生1位当选者。该10位候选人获得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均列1月27日评选委员的评选票数前15名)。其余20位候选人获得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
  会前,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关于评选委员会会议产生的31位候选人中有1位候选人的申报资格存疑的反映。经核查,因该候选人第一次推荐无效,第二次推荐超出《评选办法》的申报截止时间,决定取消该候选人参加中国法学会会长会议审议决定的资格,同时对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上的疏漏进行了批评教育。
  7.结果公布。2014年2月21日晚,中国法学会发布了《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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