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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蒋志强:最佳预防视野下登记干预惩戒规则之检视

时间:2017-08-22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最佳预防视野下登记干预惩戒规则之检视

——兼论登记干预之实现

蒋志强*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大家好!

  我是一名来自办案一线的法官,今天,我想从一个办案法官的视角报告一下对于防干预司法的相关规则的几点粗浅认识,不当和错误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两个《规定》实施后司法实践的现状

  1、防干预效果较为明显

  从我所在的法院来看,虽然近几年以来没有一起因干预案件被登记的事例,说明防干预制度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不过,没有对发生的干预行为进行登记并不意味着相关防干预的制度就没有发挥作用。自两个《规定》实施之后,干预司法将被追责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对于干预司法的行为起到了很好的威慑和遏制作用。就从我个人的办案情况来看,现在前来对案件处理打招呼的现象较以前已大幅减少。

  2、干预呈现新的特点

  一是从职务干预转向亲情、友情干预。在两个《规定》实施之前,对司法较为有力的干预来自于利用职务行为的影响力实施的干预。现在,已极少有人利用职务行为的影响力直接向办案人员打招呼,转而主要通过以亲戚朋友、同事、老乡等影响力向案件承办人提要求。

  二是从显性干预转身隐性干预。在两个《规定》实施以前,以函件类公文,召开座谈会、协调会,人大代表联名,领导在有关案件材料上签暑意见等方式对案件处理实施影响的情况较为常见,现在这种现象很难看到,对案件的干预主要通过私底下找办案人说情。

  三是从直接干预转向间接干预。以前,很多的干预者就是案件利害关系人的直接受托者,也就是由受托人直接对案件进行干预。现在,由于担心干预会被登记和追责,一些受托人不再直接出面,而是通过与法官关系密切的人出面说情,受托人直接出面进行强力干预的情况已基本得到遏制,干预的力度相对来说比原来要更弱一些。

  二、我们需要最有效率的防干预规则

  我们防止干预司法,不能不计成本,在进行制度设计时也需要对付出的成本和获得的收益进行权衡。

  一是杜绝一切干预行为是没有效率的。就象预防犯罪一样,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进行最为严厉的打击是低效率的,也就是说,杜绝一切犯罪既不可能,也是缺乏效率的。防止干预司法也是这个道理,我们并不需要杜绝一切的干预。一方面,不是所有的打招呼都会影响司法的公正,有些打招呼只是希望法官能够公正处理,将有限的资源投放在无效率的惩戒措施上,是一种浪费。另一方面,这种登记通报机制实际运行效率低,能被识别、通报的很少,发现的概率小,即使有,惩戒的力度也不大,从案件中获得的利益也会超过这种成本,那么仍难以抑制法官不登记的动机。因此,要求惩戒所有的干预行为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划算的。

  二是应当将事前控制和事后控制相结合。鉴于对干预行为难以识别等因素,没有必要投入过多的成本来进行事前的控制。可以通过事后的措施将事前行为人转移出来的成本再回转,从而提升行为人的成本。根据司法结果是否公正来反向追查干预行为,从而进行惩处,也一样将干预人转移给他人的成本再回转给干预人,实现外部成本内在化。尤其是对错案的责任追究,让办案法官不公正司法的行为受到惩戒,提升办案法官接受干预的成本,倒逼法官公正司法,抵御干预行为。

  三、对法官进行严厉惩戒并非阻止干预的最佳路径

  减少干预的根本之路在于对法官和干预者都施加影响,让双方都产生正确的动机,形成双边预防。要实现这一目的,采用过错追责标准更加合适。

  现有的制度要求法官对干预行为都必须登记,否则将对办案法官以严格责任标准进行追责,将不登记的成本全部由法官承担,那么干预司法的大部分成本也由办案法官承担了。这固然可以给予办案法官足够的压力去抵制干预。但是,由于各种现实的障碍和困难,法官会想方设法规避这一规则,进而与干预者形成合作共谋,共同抵制登记干预的制度。因此,我们应当通过一定的措施阻止双方的这种不谋而合,让双方不能“合作”。相对而言,过错责任则能较好的实现这一目标。过错责任可以让法官有记录的动力。由于对于干预行为起决定作用的是办案法官和干预者两个方面,过错责任只对办案法官在有过错时不记录需要被惩戒,这样既能给予办案法官登记干预的动机,同时又阻断了法官和干预者合谋的想法。

  四、不能让防干预规则成为法官的负担

  两个《规定》的实施,其根本的目的应当是威慑和惩戒干预司法的行为,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维护司法公正。防干预规则,应该成为法官手中的“利剑”,这把“利剑”既是对于法官的保护和约束,同时也是对他人的威慑。当前的制度设计上偏重了法官的责任,希望通过增加对法官的制约让制度更好地落实。其实,登记干预行为并不是目的,威慑才是重点。即使不登记,只要让企图干预者不敢干预,那就一样达到我们想到的效果。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的规则,让法官愿意使用防干预的“利剑”,而不是担心这把“剑”会伤了自己。同时,当前尤其需要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才能让法官敢于使用这把“剑”。可喜的是,司法改革正在深入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这些都成为两个《规定》良好运作、充分发挥作用的有力保障。不过,作为一个办案一线的法官,我觉得还有两个方面尤其需要尽快改革。

  一是关于法官任免,需要去地方权力干预。如果对法官采取“统一提名、党委审批、分级任免”制度,又为法官受地方权力等干预埋下隐患。为了保障法官个人的独立判断不受外界干预,应尽快修改相关法律规定,将法官的任免权限收归省一级,这样法官才能更有力地抵制地方权力的干扰。

  二是改革法院工作报告表决制度。这项制度有很多积极的意义,但是,不可否认,这项制度也为个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身份人士干预司法提供了便利。在工作中,有极个别的代表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要求法院考虑其意见,否则会影响一年一度对法院工作报告的表决,甚至有个别代表团以抱团的形式威胁法院。如果对法院的工作报告改为只进行审议的方式,这样就既不会削弱人大对于法院工作的监督,也可以更好地防止个别人利用此方式干预法院的审判。

  我的报告完毕,谢谢大家!

  *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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