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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国:我国民法典编纂对域外经验的借鉴

时间:2016-08-24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大家下午好!

    前面国栋先生就民法的人讲了一下,我就讲物了。人和物的关系在民法民判里可以类比为语言学上的主语和宾语的关系,中间的谓语就是权利。所以民法要解决的,一个是主体的地位和人,另一个就是主体享有的权利以及权利的用意。

  权利的内容必定要有特定的指向,所以就一定要有相应的客体。主体权利的客体大部分都是财产关系上的客体,当然也有人身、人格关系上的客体。我们就财产关系这一部分来讲,我们可以把这一部分法律制度称之为是财产法。

  十九世纪末德国民法典在财产法的理论上有两个重要的特色:一,物权和债权的严格区分,以至于大家认为民法上的财产权就是物权和债权,我们看到有很多的书在解读知识产权或者是解读股权的时候,要么是物权,要么是债权,始终说不清。二,物必有己和物权法定,由此形成了一个逻辑自卡的封闭式体系。前面的学者讲到,从清末到明初以来,我们继受的就是德国法,到目前为止,中国的民法采用的仍然是德国的模式。二十世纪以来,人类的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知识经济的兴起和信用经济的发达使人类社会告别了单一的实物经济,进入了信用经济、知识经济和实物经济“三位一体”的时代。所以,今日之财产除了有形财产以外,还有大量的无形财产,包括知识财产和信用财产(金融财产)。

  民法的财产概念在法国民法典里面是广义财产,即无形财产和有形财产的兼容并包。德国民法奉行物必有体的原则,所以财产仅限于有形财产,也就是财产法仅限于物权法。二十世纪以来知识产权和其他有形财产大量出现,物权债权化、债权物权化等财产现象也层出不穷,原有的民法典无法包容,于是便出现了在法典的古老城堡之外,各种各样的特别法判例这些新起的高楼拔地而起的局面。所以,民法在现实生活当中的作用就日益淡化,民法规范也趋于碎片化的现象。这种现象在欧洲称作是解法典化。

  编纂民法典的主要意义:一,整理已有的法律资源,使之条理化。以便于民众了解和财产适用,也有利于形成长期稳定的秩序预期。二,在法典化过程中注入时代精神,使之与时俱进,以引领未来的社会生活。因此,在二十世纪后期,大陆法系又出现了债法典化的运动,其中的代表之一或者一个典型的代表,就是1992年的荷兰民法典。荷兰民法典的体系设计总体上是先人后物,它的第一编就是人法,是关于自然人以及家庭关系的规律。第二编叫法人,是关于公司等商事主体的规定,也就是商法入典,当时商法的一部分,商事组织法。从第三编开始就是财产法,首先是财产法总则,然后是继承法、物权法、债法总则、合同法、运输法(荷兰是海运大国,所以有运输法的传统)、计划中的有治理成果法,就是知识产权入典,最后一编是国际司法。荷兰民法典的亮点就是第三编财产法总则,没有采用德国的民法总则,而是找了一个财产法总则,它使用的财产概念是包含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广义概念。实际上是回归了法国民法典广义财产的概念,而且把法律行为、诉讼时效这些制度都包括财产法总则里。同时,在这个总则里也有一些创新,企图来整合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比如说有一个概念是财产共同体,有形财产有共有,无形财产(知识产权)也有共有。所以,它用财产共同体这个概念来涵盖物权有形和物形财产共有的关系。

  当然,荷兰民法典在构建新兴财产法的体系方面也有一些缺憾,其中最大的缺憾是治理成果权这一编最后没有能够成功,主要是受到了当时欧盟的干扰,欧盟不断地发布指令,始终跟不上,最后出不来,所以最后就放弃了。

  从这个意义上讲,欧洲的在民法典到目前为止还是一锅夹生饭。进入二十一世纪,人类社会进入互联网时代,新的财产形态和交易形态更加丰富,加上生态文明需求的凸显,自然资源产权和环境产权也进入了人们的视野。所以一个更加五彩缤纷的财产世界已经呈现在我们的面前,新时代的文明建设呼唤着新时代的财产法,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创立新兴财产法体系是二十一世纪民法典的哥德巴赫猜想,谁能够摘取这颗皇冠上的明珠?正在编纂中国民法典的中国人,有没有决心去摘取它?早在本世纪初,我国关于民法典体系的讨论中,以王家付(音)教授为代表的一批学者提出制定大财产法,将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纳入其中,但是很遗憾,当初没有被采纳,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们缺乏足够的理论论证。这些年来,我国的学者正在努力地研究新兴财产法的理论和体系设计。

  其中,本人在2009年完成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一个项目叫“现代财产法的理论建构”,后来这篇文章的缩写版在2010年发表中国社会科学第一期上,我们已经做出了探索。在我的成果里边,已经设计了一个新的财产分类体系和一个新的民法体系。我这个体系曾经跟意大利的著名法学家史起巴明(音)教授在罗马讨论过,在香港城市大学的中国民法典编纂的会议上也跟国际学者讨论过,得到了他们的肯定,史起巴明教授对我这篇文章非常感兴趣,英文版也在国际上发表了。

  如果我们现在来导中国式的新兴财产法体系,我们的理论准备比起上个世纪五十年代荷兰人搞荷兰民法典时的民法准备要充分的多,而且我们的客观环境、客观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给我们提供的条件和支持也比当时要充分的多。

  因此,对我们来说,这就是一个机遇,要不要选择这个机遇?这个问题今天就提到这个地方,大家来考虑。我相信,只要我们树雄心、力壮志,团结一心、共同努力,是可以搞出一部新的民法典财产法体系。这将意味着,中国民法过去是十九世纪欧洲民法典的追随者,我们将成为二十一世纪民法典的引领者。这将是中国在崛起中的法治进步和软实力提升的一个重要标志。

  今天这个发言是抛砖引玉,如果我们这一代人做不到,我们可以留给我们的后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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