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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 军:中国民法典编纂---观念、愿景与思路

时间:2016-08-24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大家上午好!很高兴有这样的机会报告一下自己对于中国民法典便咱的一些不成熟的思考。

     中国民法典编纂工作必须要秉承一种妥当的法典观念,才能够找准这次民法典编纂工作真正的重点和要点,从而真正的推进中国的法制建设工作。坦率的说,在当下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工作之中,似乎别没有明确一个真正的法典观念作为总的指导思想,我们很多人在谈民法典编纂,但是我们通过对于民法典编纂究竟解决什么问题?并没有统一的看法。从民法典编纂的历史来看,从来没有一个国家纯粹为了民法典编纂民法典,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编纂之所以成为标准的配置,主要因为要借助于民法典编纂,重新整合法律渊源体系,实现法律统一,完成民族国家的建构,这样的历史任务在中国当下并不存在,我们的问题是,在中国当下究竟什么因素使得一部民法典对于我们而言不可或缺,对于这一问题的答案,我们认为必须而且只能够在中国法制发展的历史轨迹中才能寻找到。

  从上世纪80年代初期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改革,中国民法体系逐渐发展和完善,中国的民法立法在某种意义上采取了一种经验主义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模式,因此很多重要的民事立法往往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而前进,这样的批发转零售的立法模式,有其优点,更加灵活而且具有可调试性,也有天然的缺陷,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民事单行法往往带有不同时期的烙印,似乎看来存在很多矛盾不协调的地方,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日增完善,对先前制定的各项民事单行法必须要进行通盘的反思、整理,消除彼此之间的冲突,弥补存在的缺漏,这项工作越来越迫切。我们认为,这才是中国法制发展的特殊历史轨迹给中国民法学者提出的真正课题,也是需要民法的编纂解决的真正恩情,这也是这次民法典编纂底线性的目标和任务。基于这一点我们认为,中国民法典编纂工作的重点必须是表现为立足于既有的法律基础之上的完善与发展,也因为这一点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必然会表现出一定的汇编式的特点,而非全新的创造,中国民法典必然会与欧洲19世纪法典编纂运动中涌现出来的法典呈现出自己的特征,能够认可这种法典观念和法典编纂的愿景,我们可以说,中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要把既有的民事法律渊源体系,特别是最高法院为主体的司法体系,在民事领域颁布的大量司法解释,进行全面的清理、筛选和纳入,作为我们这次民法典编纂重点和核心工作。

  我曾经向很多学者,特别是那些参与民法典编纂的学者提出两个问题,在本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如何对待最高法院颁布的为数众多的司法解释。民法典编纂之后还有司法解释吗?在世界范围内能看到一个1000、2000条民法典与3000多条的司法解释并存的局面吗?没有人清晰回答这两个问题,司法解释在中国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这一现象的出现有中国特殊的历史语境,从积极的角度看,最高法院发布的各种司法解释有效的回应了民事领域规范缺失的问题,能够指导法官的司法裁判活动,但司法解释的发展,在当下也已经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具体来说,我认为一个比较形象的比喻,出现了立法者与司法者的交叉规范创作现象,举一个例子来说,1994年制定担保法,2000年最高法院发布了非常详细的担保法司法解释,2007年有物权法,物权法中间也有关于担保无权的相关内容,随着可以预见,我们将来制定民法典,我们又会有民法典中间的物权边的相关内容,在实践过程中,有司法者所创造的司法解释规则,有物权法创造的规则,后来物权法又被纳入多了民法典之中的规则,者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这之间的表述存在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是有益的不一致,还是解释上没有意义的?这个问题在侵权责任法通过以后,如果处理侵权责任法中先前人事审查赔偿司法解释等等问题上,都是具有类似性的,随着中国民法典便咱的推进,可以想像,民法领域所有的部门都会与先前通过的司法解释之间形成一种全面覆盖的关系,我们民法典编纂中不能够有效的处理与先前存在的大量司法解释的规范,不能形成一种很清晰的处理模式,民法典的编纂实际上只会导致我们国家法律渊源体系混乱的程度。从这个角度来说,其实也结合了主要结合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编纂历史经验来看,必须要通过这次民法典编纂重新划定一下在民事领域立法权与司法权之间合理的边界是什么?必须要认识到类似于中国最高法院为主体的发布大规模条文式的司法解释,在世界法制史上是非常特殊的历史现象,能够解决中国的问题,不可能也不应该长期存在,通过民法典的编纂对先前的,特别是最高法院创设的大量合理的司法解释规则纳入到民法典之中,使它上升为正式的国家法规范,是民法典编纂非常重要的工作,同时也要把司法解释中有一些不必要的、重复的、冗余的规范,纯粹经过非常简单的解释和操作就可以得到的规范,在民法典编纂中予以废止,使得中国在民法领域的法律渊源体系实现新的整合和新的合理化,而后中国的法学家、中国的法官、中国的立法者可以统一的以一个民法典作为中国民法发展的一个新的出发点,而最高法院它的角色应该是在日常的,通过具体个案裁判中日积月累的发展法律,完善中国的民事法律体系,中国的法学家主要的职能,就是对于民法典中间的条文进行解释论的建构,同时归纳、总结以最高法院为主所发布的裁决书中体现出来的对于规则的理解和适用以及发展,这样的话,整个中国民法渊源体系中的各种构成性的力量,能够形成一种良好互助的关系。这个就是我们值得追求的,通过民法典实现的中国法制发展的可持续性的真正新的历史时代的到来。

  如果我们,甚至不能够有勇气回答以下的问题,民法通则将来有可能被取代,但是我们物权法领域的先秦各种担保法相关的司法解释,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等等,如果在接下来的分则编纂中不能把其中很好的规范进行整理、研究,把其中最好的规范纳入到民法典之中,而仍然对这个问题视而不见,我认为我们中国民法典编纂,在规范层面上似乎并没有找到真正的立足点,以上是我一些不成熟的看法。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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